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设立估价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帮助确保应税财产的估价公平准确,以用于征税。

Section § 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裁决有关财产评估的争议,确保整个过程顺畅及时。每个委员会在根据法令设立时都会被分配一个编号以供识别。

Section § 1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一个县的评估上诉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由首席法官从被提名人中随机选出。这些被提名人由县监事会选定,每位监事提名三到五人。提名必须在县决定设立上诉委员会后的60天内完成。

评估上诉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从县监事会成员为此目的提名的人员中抽签选出。在通过设立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法令后60天内,监事会的每位成员应提名不少于三名且不多于五名人员,以任命至评估上诉委员会。

Section § 16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选择直接任命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成员,而不是采用通常的程序。他们通过颁布法令来做到这一点,并且必须以多数票批准成员。

评估上诉委员会可以有三名或五名成员。如果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将以三人小组的形式运作,由委员会的书记员不时决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但最初,他们的任期是错开的,以确保每年只有不超过两名成员的任期届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1(a) 作为第1622条规定的遴选程序的替代方案,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选择直接任命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成员。每位成员的批准应由监事会多数票通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1(b) 根据本条任命的评估上诉委员会可由三名或五名成员组成。如果任命了五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仅作为由评估上诉委员会书记员不时指定的三人小组行事。如果任命了五人委员会,这些成员的任期应为三年,但首次选任这些成员时,应以每年不超过两个职位任期届满的方式分配成员的任期。

Section § 1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最多两名曾任县均衡委员会成员的县监事会成员,也可以在评估上诉委员会任职。但是,他们在评估上诉委员会的任期不能长于他们作为县监事会成员的当前任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2(a) 曾根据第1601条担任县均衡委员会成员的县监事会成员,最多两名可以任职于评估上诉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2(b) 尽管有第1623条和第1623.1条的规定,任何在评估上诉委员会任职的县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其作为县监事会成员的任期。

Section § 162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有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一个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临时调到另一个委员会。此外,监事会可以任命候补成员,以便在常任成员无法履职时替补,候补成员拥有与常任成员相同的权力。如果一个县只有一个委员会,监事会仍然可以根据需要任命候补成员,以确保决策的连续性。

在任何已设立并运作两个或以上委员会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5(a) 评估上诉委员会的书记员可指派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的成员临时担任另一委员会的成员,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5(b) 监事会可为每个委员会任命候补成员。当委员会的任何常任成员暂时无法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时,候补成员可参与委员会会议并应具有与常任成员相同的履职权限。如果该候补成员同样暂时无法履职,书记员可指派同一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委员会的候补成员担任委员会成员,且该候补成员可参与委员会会议并应具有与常任成员相同的履职权限。
在任何已设立并运作一个委员会的县,监事会可为该委员会任命候补成员。当委员会的任何常任成员暂时无法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时,候补成员可参与委员会会议并应具有与常任成员相同的履职权限。

Section § 16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处理某些房产税估价上诉的程序,特别是针对与第1612.7条相关的人员。当这类人员提出上诉,或代表其家庭成员提出上诉时,必须由一个由三名候补委员组成的特别小组审理,这些委员由该县高等法院的法官选定。这些委员只能根据法官的命令,处理他们被指派审理的特定上诉。

如果委员会书记员决定,上诉也可以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其他县,他们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信誉良好。这些委员也只能审理他们被指派的任务。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a)(1) 根据第1603条由第1612.7条所述人员提交的估价均衡申请,或第1612.7条所述人员代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交的申请,应由一个估价上诉委员会小组审理,该小组由三名特别候补估价上诉委员会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由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命令任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a)(2) 特别候补估价上诉委员会委员只能审理任命该委员的高等法院命令中列明的估价均衡申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a)(3) 凡符合第1624条(a)款和(b)款所述标准并提交相关文件的人员,均有资格被任命为特别候补估价上诉委员会委员,但须遵守第1624.1条和第1624.2条所述的禁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b)(1) 尽管有(a)款规定,经委员会书记员酌情决定,申请可由根据本款成立的特别候补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由三名在加利福尼亚州另一县具备资格并信誉良好的特别候补估价上诉委员会委员组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b)(2) 特别候补委员会只能审理申请提交所在县委员会书记员准备的转送文件中列明的估价均衡申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2.6(b)(3) 特别候补委员会的每位上诉委员会委员应在其所在县信誉良好。如果委员会委员在其所在县积极担任估价上诉委员会委员,则其信誉良好。

Section § 1623

Explanation
加州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从每年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当委员会首次成立时,成员的任期是错开的:第一位成员任期三年,第二位两年,第三位一年。如果出现空缺,新任命的人员将完成剩余的任期。当成员任期即将结束或出现空缺时,每位县监事会成员都会提名一名候选人。高等法院的法官将从这些被提名人中随机挑选一人,担任新任期或填补空缺。成员任期结束后,他们会继续任职,直到新的继任者就位。此外,成员在任期结束后,可以继续工作最多60天,以完成他们在任期届满前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

Section § 16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任命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而不是遵循通常的提名和遴选程序。监事会可以在现有成员任期届满或出现空缺时进行这些任命。但是,任何被任命的人员都必须符合第 (1624) 条或第 (1624.05) 条中规定的具体资格要求。

作为第 (1623) 条规定的提名和遴选程序的替代方案,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在任何任期届满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出现空缺时,由其任命该委员会的成员和候补成员。任何如此任命的人员应符合第 (1624) 条或第 (1624.05) 条(以适用者为准)的资格要求。

Section § 1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人口少于20万的县,某人被提名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一个人必须在会计、房地产、法律或财产估价等特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专业经验,或者被县监事认可为具备财产估价和税收知识。此外,他们的经验证明文件必须提交给委员会书记员。县人口统计数据基于财政部的估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a) 除非某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其不具备被提名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a)(1) 在本州拥有至少五年作为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律师、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组织认证的财产估价师、经房地产估价师办公室认证的财产估价师,或经州平衡委员会认证的财产估价师的专业经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a)(2) 县政委员会的提名成员有理由相信其具备财产估价和税收方面的胜任知识的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b)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经验证明文件应提交给委员会书记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c) 本节仅适用于人口少于20万的县的评估上诉委员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d) 为本节之目的,应使用由财政部根据《政府法典》第13073.5节进行的县人口估算来确定县的人口。

Section § 1624.01

Explanation
从2001年1月1日起,任何新被任命为加州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人,必须在任期开始前或一年内完成特定培训。如果他们未按时完成,在收到通知后有额外的60天来完成。如果仍未完成,他们将被视为已辞职,但他们可以完成在辞职前已经开始处理的听证会。

Section § 16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过去三年内曾在估价师办公室工作过,则不能在评估上诉委员会任职。然而,在洛杉矶县,监事会可以将这项限制缩短至一年。洛杉矶县的这项例外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1(a) 任何人,如果在被任命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之前的三年内曾是估价师办公室的雇员,则不得具备担任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1(b)(1) 尽管有 (a) 款规定,洛杉矶县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将 (a) 款所述的限制减少至不少于一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1(b)(2) 本款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失效。

Section § 162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新成员必须完成由州平衡委员会或其所在县提供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评估流程、如何处理上诉,以及判例法和行政规则的重要更新。课程内容是在与各相关方协商后制定的,并且必须获得州平衡委员会的批准。学员必须全程参与并获得结业证书。此外,州平衡委员会向各县免费提供这项培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2(a) 每一位新被选为或新被任命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应成功完成由州平衡委员会或由县自行选择由县举办的培训课程。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流程概述、评估上诉听证会的进行要素,以及判例法、成文法和行政规则的重要发展。由州平衡委员会提供的培训课程应与县监事会、评估上诉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估价师以及当地财产纳税人代表协商制定。由县提供的培训课程应与州平衡委员会、估价师以及当地财产纳税人代表协商制定,并须经州平衡委员会最终批准。由州平衡委员会进行的培训应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就本节而言,“成功完成”应包括全程参与培训课程,以及个人在培训课程结束时获得由开展培训的实体颁发的结业证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2(b) 根据本节规定,由州平衡委员会进行的培训不向各县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6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加州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当您有个人利益可能影响您公正无偏的能力时,您不能参与上诉。如果您违反这项规定,您可能会被免除职务。

Section § 16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在均衡程序中认为委员会成员不公正,不应参与审理时该怎么做。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交一份书面异议,详细说明该成员为何应回避。这份异议必须送达给所有相关方,包括被质疑的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成员有10天时间做出回应,可以选择同意回避,或者否认指控并提供其他相关事实。这份回应也会分享给所有相关方。异议必须在得知回避问题后尽快提出,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提出。

被指控的委员会成员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回避。相反,将选择另一名成员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案件中的各方无法就由谁来决定达成一致,书记员将指派一名成员来裁定该委员会成员是否应回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4(a) 受到均衡程序影响的当事方或其代理人,或估价员,可以向正在审理该程序的评估上诉委员会书记员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反对某委员会成员审理某事项,并阐明构成该成员回避理由的事实。提出方应将该书面声明的副本送达程序中的各方以及声明中被指控应回避的委员会成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4(b) 在声明提交后10日内,或在根据(a)款规定送达声明后10日内(以后者为准),声明中被指控应回避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向书记员提交书面同意,表示该诉讼或程序可由另一成员审理,或者可以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承认或否认声明中包含的任何或所有指控,并阐明与其回避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事实。书记员应将该成员的同意书或答复副本转交已在该程序中出庭的各方。每份声明和每份答复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46条规定的方式,通过宣誓核实。当事方以委员会成员应回避为由提出异议的声明,应在发现构成该成员回避理由的事实后,在最早可行时机提出,并且无论如何应在该成员审理程序中任何事实问题听证会开始之前提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4(c) 任何否认其自身应回避的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审理或裁决该回避问题。该成员的回避问题应由已在该程序中出庭的各方商定的其他成员审理和裁决,或者,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书记员指派的成员代为处理。在本节规定的成员答复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书记员应指派一名未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审理并裁决该回避事项。

Section § 162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被提名担任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成员。通常,候选人必须在加州拥有至少五年的专业经验,例如注册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律师或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然而,现任委员会成员即使不符合这些标准,也可以再次被提名。洛杉矶县有特殊规定,其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经验也可能使候选人符合资格。经验证明文件必须提交给委员会书记员。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人口达到或超过 200,000 的县,人口数量由州政府的人口估算数据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a) 除非个人在本州拥有至少五年的以下专业经验之一,否则不具备被提名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律师、经全国认可的专业组织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经房地产估价师局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或经州平衡委员会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个人在被提名时是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现任成员,则其有资格被提名为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个人在本州房地产领域拥有至少五年的专业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会计和税务、土地使用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或投资分析,以及房地产银行或融资,则其也有资格被提名为洛杉矶县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d)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合格经验证明文件应提交给委员会书记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e) 本节仅适用于人口为 200,000 或以上的县的评估上诉委员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4.05(f) 为本节之目的,在确定县人口时,应使用财政部根据《政府法典》第 13073.5 节进行的人口估算数据。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评估上诉委员会任职,并且需要被免职,只要有正当理由,监事会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县的监事会可以停止他们设立的任何评估上诉委员会的运作,但只能从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如果他们停止所有委员会的运作,那么在下一个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他们不能设立任何新的委员会。即使一个委员会停止运作,它也可以继续工作,直到完成所有待处理的案件。县还可以选择调整委员会的总数,但任何减少后必须至少保留一个委员会,并从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生效。

任何设立了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县的监事会,可以自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生效,停止所有此类委员会的运作,但任何此类委员会须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其待决事项处理完毕。如果所有此类委员会均已停止运作,则在下一个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不得设立新的委员会。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此类县的监事会可以自下一个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及之后生效,增加或减少此类委员会的数量至不少于一个,但任何因此停止运作的委员会须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其待决事项处理完毕。

Section § 16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增加评估上诉委员会的数量。这些委员会处理与财产评估相关的争议。每个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最长可达三年,并且任期应在不同年份届满,以避免所有职位同时空缺。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担任监事会书记员的人也负责担任评估上诉委员会的书记员。他们必须维护委员会活动的记录,并履行法律要求的所有职责,类似于他们为县均衡委员会所做的工作。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如果当地机构对不动产所有人如何使用其土地施加了可执行的限制,所有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将表明该机构目前无意在短期内改变该限制。

该机构有权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并可能收取最高10美元的处理费。该声明可用作证据,向县均衡委员会表明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应考虑该限制。此外,该文件可作为当地机构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变该限制的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0(a) 任何不动产所有人,其土地使用受当地机构施加的可执行限制约束的,可向该当地机构的管理机构申请一份书面声明,声明该管理机构目前有意在可预见的未来不移除或修改任何此类限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0(b) 该意向书面声明可由管理机构酌情批准或拒绝。每份此类声明可收取不超过十美元 ($10) 的合理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0(c) 该书面声明可提交给县均衡委员会,作为纳税人土地使用存在限制的证据,并且该限制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应予以考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0(d) 该书面声明应构成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管理机构无意在可预见的未来移除或修改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