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 评估听证官主持的听证会应根据第1条(自第1601节起)的规定进行,该条管辖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均衡程序。评估听证官可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就申请举行听证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1) 申请人是被评估人,并已根据第1603节提交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2) 对于监事会尚未采纳第1641.1节规定的县,正在审议的财产在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的评估总价值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或者正在审议的财产是独户住宅、公寓或合作社,或四单元或更少的联排住宅,无论价值如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a)(3) 申请人已请求由评估听证官主持听证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7(b) 除 (a) 款外,监事会可通过决议,要求评估员同意评估听证官主持的听证会,适用于所有正在审议的财产在当前名册上的评估总价值超过决议设定的金额的案件。但是,该要求不适用于涉及业主自住住宅物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