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均衡委员会的均衡一般规定
Section § 1601
本节概述了县委员会(例如县监事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如何处理评估平衡和异议。在一级县,关于这些委员会何时开会的通知会在报纸上刊登。对于所有其他县,一旦卷宗提交给审计员,书记员必须公布接受评估异议的期限、提交地点以及委员会何时开会讨论调整,公告可刊登在县报纸上,或按照监事会的指示进行。
Section § 1603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减少财产税估价的流程。要减少您的财产税估价,您必须在7月2日至9月15日之间,或在特定情况下不迟于11月30日,向县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书面申请。如果估价通知收到较晚,您有60天时间提出上诉。对于与估价师达成一致的错误,有12个月的窗口期来提交申请。申请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声明其真实性。如果包含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则接受电子提交。详细听证结果需要书面请求,否则将放弃获得这些结果的权利。
Section § 160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交了多份降低房产税的申请会发生什么。县委员会只接受第一份申请,任何重复的申请都可能被拒绝,除非它们旨在修改原始表格中的内容。重复申请是指由同一个人或其代表为同一房产和同一纳税年度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1604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县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财产评估平衡和减免申请。在大型县,委员会每年从九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开始开会;在其他县,他们每年七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会,讨论财产税评估。业主可以申请减少税收评估,如果他们明确声明,该申请也算作退税请求。委员会最长有两年时间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否则,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否则申请中业主声明的财产价值将默认为评估价值。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包括信息不完整或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的问题。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任何决定不在规定期限内举行听证会。此外,由于疫情,某些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提交的申请的决策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21年底。
Section § 160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在正常评估期之外进行的评估。在这些评估生效之前,被评估人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收到通知。对于洛杉矶县,收到税单即被视为充分通知。如果有人想对意外评估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提交减少评估的申请,县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调整。提交这些申请的截止日期因县而异。在没有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县,监事会负责处理均衡请求。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有特殊规定,可能允许重新审查旧的评估。常规评估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7 月 1 日。
Section § 1605.4
通常,估价均衡听证会是公开的,但在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后,县委员会可以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闭门讨论。如果企业主认为听证会可能披露会损害其业务的商业秘密,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将听证会的一部分不向公众开放。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声明。如果请求获得批准,那么只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部分将不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605.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导致需要重新评估时,如何申请减少财产税评估值的流程。如果一个县设有评估上诉委员会,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处理这些案件。重要的是,这不影响任何人就这些财产变更问题在法院获得重新审理的权利。此外,即使申请仅对罚款提出异议,或所有其他问题都已解决,县委员会也会处理与及时提交的申请相关的某些条款下的罚款问题。
Section § 1605.6
当有人申请降低其房产税评估值时,县估价均衡委员会的书记员将安排一次听证会,并提前至少45天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如果申请人和估价员同意,通知期限可以缩短。如果听证会改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需要至少提前10天通知。如果申请人或估价员书面请求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Section § 1606
这项法律允许涉及房产税评估争议的人提前交换信息。如果你对超过10万美元的房产评估有异议,你可以先分享你对房产价值有不同看法的原因。你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完成这项工作。另一方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分享他们的估价数据。双方都应确保信息交换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完成。如果你没有提前交换特定信息,通常不能在听证会上提出,除非另一方同意。但是,你可以提出与已交换信息相关的新材料,如果你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要求延期以进行审查。
Section § 1607
在进行税收评估减免之前,县委员会必须就财产价值向财产所有人或其代表提问。这通常需要亲自出庭并回答所有相关问题,除非有一份书面协议,说明财产价值,并由估价员、县法律官员以及财产所有人或其代表共同签署。如果存在这样的协议,委员会可以选择在当事人无需出庭的情况下批准该协议,或者拒绝该协议并安排听证会重新审议减免请求。
Section § 1608
Section § 1609
在本节相关的听证会中,关于证据和证人的常规正式规则不严格适用。任何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要事务时通常会使用的证据都可以被考虑,即使这些证据在普通法庭案件中可能不被允许。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关于已售出类似房产销售条款的证据。
Section § 1609.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财产评估听证会上的程序。县委员会可以传唤证人并查阅文件来收集证据。财产估价员可以提交关于财产价值的新信息,并且如果他们认为财产价值高于最初记录的,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知申请人。估价员还应分享他们计划提交的任何证据。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听证会中不能使用证词宣誓(即在法庭外获取的证人陈述)。
Section § 1609.5
如果有人需要州平衡委员会的雇员在县级听证会上就减税作证,他们可以将传票送达给该雇员本人或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无论路途远近,只要传票附有每天200美元的费用并支付给委员会,该雇员就必须出庭。出庭的雇员仍将获得其正常工资和差旅费。如果申请人从县委员会获得减税,他们可能会获得证人费用的报销。除了本条规定之外,为雇员的证词提供额外报酬是违法的,并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1609.6
Section § 1609.8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委员会确定一项财产的价值时,他们必须遵守第402.5条中列出的规则。
Section § 1610.2
本法律条文规定,县估价员,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其副手,都必须出席所有县委员会听证会。他们被允许就这些听证会期间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
Section § 1610.8
Section § 1611
Section § 1611.5
如果您希望县委员会就财产评估的决定提供书面认定,您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您可以在听证会结束时取消请求,如果认定尚未准备好,您的费用将退还。如果您取消,另一方可以支付费用来请求认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基于所有证据,而不仅仅是申请人认为其财产的价值。如果您请求了书面认定,它们将连同关于如何在60天内请求听证会记录的通知一并发送给您。
Section § 1611.6
Section § 1612.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不能代表申请与财产税上诉相关的补偿。这些人包括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现任成员或候补成员、评估听证官、县委员会书记官办公室的雇员、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县法律顾问办公室的雇员,以及县评估员办公室的雇员。
Section § 1612.7
如果您正在申请财产税上诉,并且目前是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听证官、委员会书记员办公室的雇员,或者向评估员提供咨询或代表评估员的人员,您需要立即通知委员会。这适用于您为自己提交申请,或代表您的近亲家属。您的上诉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中的具体程序进行处理。
Section § 1614
县委员会文员负责跟踪财产税登记册的所有更改以及县委员会的任何指令。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之前,文员必须向审计员提交上个月所有更改的报告。但是,如果需要,文员可以每月发送不止一次这些更新,并且如果该月没有更改,则无需发送报告。
Section § 16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官员或机构想要挑战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必须在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后的六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1616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委员会可以使用视频、音频和电话等技术远程举行听证会。它还涵盖了电子流程,例如电子提交文件以及使用在线服务处理证据和口译。
如果以这种方式举行听证会,县委员会仍必须遵守县监事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