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县委员会(例如县监事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如何处理评估平衡和异议。在一级县,关于这些委员会何时开会的通知会在报纸上刊登。对于所有其他县,一旦卷宗提交给审计员,书记员必须公布接受评估异议的期限、提交地点以及委员会何时开会讨论调整,公告可刊登在县报纸上,或按照监事会的指示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1(a) 为本条之目的,“县委员会”指作为县评估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开会的县监事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1(b) 在一级县,书记员应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发出关于县委员会开会以平衡评估的时间的通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1(c) 在所有其他县,卷宗交付给审计员后,书记员应立即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县内有报纸出版),或者,如果没有,则按照监事会的指示,发出关于接受评估异议的期限、异议可提交的地点以及县委员会开会以平衡评估的时间的通知。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任何感兴趣的人都有权在保管该登记册的官员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查看该登记册或其副本。

Section §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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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减少财产税估价的流程。要减少您的财产税估价,您必须在7月2日至9月15日之间,或在特定情况下不迟于11月30日,向县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书面申请。如果估价通知收到较晚,您有60天时间提出上诉。对于与估价师达成一致的错误,有12个月的窗口期来提交申请。申请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声明其真实性。如果包含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则接受电子提交。详细听证结果需要书面请求,否则将放弃获得这些结果的权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a) 除非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向县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书面申请,其中显示要求减少估价的事实以及申请人对财产全部价值的意见,否则不得减少地方名册上的估价。申请表格应由州均衡委员会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1) 申请应在7月2日至9月15日(含)期间提交。在该期间内,在9月15日或之前邮寄并盖有邮戳的申请,应视为已在7月2日开始并持续到9月15日(含)的期间内提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2) 尽管有 (1) 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本款所述申请的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15个日历日未收到第619节所述的估价通知,则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可在收到估价通知后60天内或在税单邮寄后6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申请,同时附上一份宣誓书,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该通知未及时收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3) 尽管有 (1) 款规定,对于位于某个县的所有财产的被估价人或受影响方,如果县估价师未能在8月1日前提供第619节所述的通知给地方担保名册上所有不动产的被估价人,告知其不动产在已完成的地方名册上将显示或已显示的估价(包括仅因反映通货膨胀率(不超过2%)的财产估价增加而导致的估价年度增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2款 (b) 项的授权),则提交期的最后一天应延长至11月30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3)(A) 县估价师应在每年4月1日前通知县均衡委员会书记员和县税务征收员,关于本款规定的通知是否将在8月1日前提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3)(B) 书记员应证明提交期的最后一天,并应立即通知州均衡委员会,关于该县提交期的最后一天是9月15日还是11月30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3)(C) 州均衡委员会应维护一份全州范围的清单,列出各县提交申请的时间段。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3)(D) 第621节的规定不得替代作为提供本款规定通知的方式。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b)(4) 如果本款规定的最终提交日期落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邮寄并盖有邮戳的申请应视为已在本款规定的必要时间段内提交。如果在本款规定的任何最终提交日期,县办公室在下午5点前或全天关闭,则该日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法定假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c) 如果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与估价师约定估价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是由于估价师在确定财产全部现金价值时行使判断所致,并且根据第1607节提交了关于全部现金价值和估价的书面约定,则申请可在被估价人收到估价通知的月份后的12个月内提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 经估价师和县均衡委员会书记员的建议,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规定申请可在估价师对根据第51节 (a) 款 (2) 项提出的重新估价请求作出回应的通知邮寄后60天内提交,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1) 重新估价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估价师,采用州均衡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包含州均衡委员会规定的所有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2) 重新估价请求是在紧接的3月15日或之前提出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3) 估价师对重新估价请求的回应是在提出重新估价请求的日历年9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4) 估价师未按请求的全部金额减少相关估价。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d)(5) 变更估价申请在重新估价请求提交当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

Section § 1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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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交了多份降低房产税的申请会发生什么。县委员会只接受第一份申请,任何重复的申请都可能被拒绝,除非它们旨在修改原始表格中的内容。重复申请是指由同一个人或其代表为同一房产和同一纳税年度提交的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5(a) 如果向县委员会提交了重复的评估减免申请,书记员只能接受由纳税人或代表纳税人提交的首次减免申请,并可以拒绝任何重复的减免申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3.5(b) 就本节而言,“重复的减免申请”是指由申请人,或由其代理人或律师代表其提交的,在同一申请人或代表同一申请人之前已提交的减免申请之后提交的,针对同一争议年份的同一财产寻求相同救济的减免申请。旨在修改先前已提交的减免申请的后续减免申请,就本节而言,不应被视为重复的减免申请。

Section §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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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县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财产评估平衡和减免申请。在大型县,委员会每年从九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开始开会;在其他县,他们每年七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会,讨论财产税评估。业主可以申请减少税收评估,如果他们明确声明,该申请也算作退税请求。委员会最长有两年时间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否则,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否则申请中业主声明的财产价值将默认为评估价值。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包括信息不完整或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的问题。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任何决定不在规定期限内举行听证会。此外,由于疫情,某些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提交的申请的决策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21年底。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a)(1) 在一级县,每年九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县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以平衡地方名册上的财产评估。它应为此目的不时继续开会,直至平衡事务处理完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a)(2) 在所有其他县,每年七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县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以平衡地方名册上的财产评估。它应为此目的不时继续开会,直至平衡事务处理完毕。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b)(1) 根据第1603条提交的评估减免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该申请也旨在根据第5097条的规定构成退款申请,则该申请也应构成充分的退款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b)(2) 县委员会无权接收或审理任何关于根据第531.1条作出的漏报评估的减免申请,也无权审理就此征收的罚款评估,也无权减少这些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c) 如果县委员会未能在申请及时提交后的两年内听取证据并对财产评估减免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则申请人评估减免申请中反映的价值意见,应作为该申请所涵盖的纳税年度或多个纳税年度的征税价值,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c)(1) 申请人与县委员会书面或记录在案地相互同意延长听证时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c)(2) 减免申请与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另一份申请合并审理,且该另一份申请已根据第 (1) 款获得听证时间延长。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两年期限已过或申请人先前同意的两年期限延长已到期,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合并该申请。
然而,反映申请人价值意见的评估减免,不得在及时提交申请的申报期结束两年后才进行。此外,本款不适用于申请人未能按法律要求提供完整信息,或与申请所涉问题直接相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的财产评估减免申请。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d)(1) 当申请人申请中陈述的价值意见已根据 (c) 款列入评估名册,且该申请要求减少评估的基准年价值时,申请人的价值意见应保留在名册上,直至县委员会对该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县委员会如此确定的价值,加上通货膨胀因素的适当调整,应列入确定该价值的财政年度的评估名册。除因购买、所有权变更或新建而要求征收的税款,或因将通货膨胀因素应用于申请人价值意见而产生的税款外,在县委员会未采取行动的纳税年度内,不得征收任何增加的或漏报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d)(2) 当申请人的价值意见已根据 (c) 款列入评估名册,且该申请并非要求减少基准年价值的申请时,申请人的价值意见应列入该申请所涵盖的纳税年度或多个纳税年度的评估名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4(e) 县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该委员会决定不在 (c) 款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或(如适用)在 (f) 款修改后的期限内,就申请人的评估减免申请举行听证会。该通知还应告知申请人,由于县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行听证会,申请人评估减免申请中反映的价值意见,在 (c)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应作为征税价值。

Section §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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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在正常评估期之外进行的评估。在这些评估生效之前,被评估人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收到通知。对于洛杉矶县,收到税单即被视为充分通知。如果有人想对意外评估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提交减少评估的申请,县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调整。提交这些申请的截止日期因县而异。在没有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县,监事会负责处理均衡请求。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有特殊规定,可能允许重新审查旧的评估。常规评估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7 月 1 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a) 在常规评估期之外进行的评估,在纳税人亲自或通过美国邮件(寄至县评估员官方记录中载明的纳税人地址)收到通知之前,不具有任何效力,包括县委员会对其进行的审查、均衡和调整。就本款而言,对于监事会已采纳 (c) 款规定的县以及洛杉矶县,纳税人收到基于该评估的税单即视为已收到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b) 根据第 1603 条 (a) 款申请减少评估后,该评估应由县委员会进行审查、均衡和调整。对于根据第 0.5 部分第 3.5 章第 2 条(第 75.10 条起)或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3 条(第 501 条起)在 (f) 款所定义的常规评估期之外进行的评估,或根据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4 条(第 531 条起)进行的评估,申请应按照以下适用规定提交给书记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b)(1) 在洛杉矶县以外的县,或监事会已根据 (c) 款通过决议的县,不迟于评估通知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 60 天内。如果纳税人在前述句子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至少 15 个日历日未收到第 75.31 条或第 534 条所述的评估通知,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可在税单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 60 天内提交申请,并附上一份宣誓书,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评估通知未及时收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b)(2) 在洛杉矶县或监事会已根据 (c) 款通过决议的任何县,受本款约束的申请应在该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c)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通过决议要求,根据第 1603 条 (a) 款提出的减少评估申请,不迟于税单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 60 天内提交给书记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d) 在尚未设立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县,在任何常会期间,监事会应评估员或任何纳税人的请求,作为县委员会对评估员在常规评估期之外进行的任何评估进行均衡。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已设立评估上诉委员会的任何县,对在常规评估期之外进行的评估(包括根据第 501、503、504、531 和 531.5 条进行的评估)进行均衡的时间,应由监事会通过的规则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e) 如果根据第 469 条对任何专业、行业或企业的账簿和记录进行审计,发现任何年份存在应补征的评估财产,则纳税人在该专业、行业或企业所在地在该年份的所有财产的原始评估,应根据本章由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查、均衡和调整,但该财产已由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就该年份进行过均衡的情况除外。申请应不迟于纳税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提交给书记员。纳税人收到基于该评估的税单即视为已收到该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f) 就 (a) 款而言,“常规评估期”是指评估(补征评估除外)如果及时进行,应在该日历年登记的 1 月 1 日至 7 月 1 日(含)期间。

Section § 1605.4

Explanation

通常,估价均衡听证会是公开的,但在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后,县委员会可以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闭门讨论。如果企业主认为听证会可能披露会损害其业务的商业秘密,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将听证会的一部分不向公众开放。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声明。如果请求获得批准,那么只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部分将不对公众开放。

均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在证据采纳结束后,县委员会可以私下商议以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请求委员会将听证会的一部分不向公众开放,声明将要提交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且披露这些商业秘密将损害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商业利益。如果委员会批准该请求,则在听证会闭门期间,只能提交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

Section § 16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导致需要重新评估时,如何申请减少财产税评估值的流程。如果一个县设有评估上诉委员会,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处理这些案件。重要的是,这不影响任何人就这些财产变更问题在法院获得重新审理的权利。此外,即使申请仅对罚款提出异议,或所有其他问题都已解决,县委员会也会处理与及时提交的申请相关的某些条款下的罚款问题。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5(a)(1) 县委员会应审理评估减免申请,涉及的问题是财产是否已发生所有权变更(定义见第0.5部分第2章(第60条起))或是否为新建(定义见第0.5部分第3章(第70条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5(a)(2) 在任何已设立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其应作为县均衡委员会,以审理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5(a)(3) 本款不得解释为改变、修改或取消申请人根据现有法律享有的权利,即就该财产是否已发生所有权变更或是否为新建以致需要重新评估的法律问题,在高等法院进行从头审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5.5(b) 县委员会应审理并裁决根据第463、482或504条评估的罚款相关问题,前提是这些问题与根据第1603或1605条及时提交的申请相关。无论纳税人是否已提交仅对罚款金额提出异议的减免申请,或在上诉过程中所有非罚款问题均已解决,县委员会均应根据本款审理并裁决罚款问题。

Section § 1605.6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降低其房产税评估值时,县估价均衡委员会的书记员将安排一次听证会,并提前至少45天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如果申请人和估价员同意,通知期限可以缩短。如果听证会改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需要至少提前10天通知。如果申请人或估价员书面请求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在提交评估值降低申请后,县估价均衡委员会书记员应安排听证会,并通知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听证会的时间和日期。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通知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45天发出,除非估价员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指定代表口头或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如果某项申请的听证会因任何原因被取消,县估价均衡委员会书记员应在新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10天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指定代表新的听证会时间、日期和地点,除非估价员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指定代表口头或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或该申请已由听证官根据Article 1.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36)进行听证。县估价均衡委员会书记员可选择,如果纳税人书面请求,将本节要求的通知以电子方式传输至纳税人指定的电子地址。书记员也可选择,如果估价员请求,将本节要求的通知以电子方式传输给估价员,发送至估价员指定的电子地址。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涉及房产税评估争议的人提前交换信息。如果你对超过10万美元的房产评估有异议,你可以先分享你对房产价值有不同看法的原因。你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完成这项工作。另一方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分享他们的估价数据。双方都应确保信息交换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完成。如果你没有提前交换特定信息,通常不能在听证会上提出,除非另一方同意。但是,你可以提出与已交换信息相关的新材料,如果你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要求延期以进行审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1) 地方名册上评估变更的任何申请人或估价员,在涉及财产的评估价值(如当前评估名册所示)超过十万美元($100,000)且不考虑任何豁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和书记员提交以下数据,启动与另一方的信息交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1)(A) 说明该方价值意见依据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1)(B) 当价值意见需由可比销售证据支持时,足够明确地识别财产的信息,例如通过估价员地块编号、街道地址或财产的法律描述、大致销售日期、适用分区、支付价格以及销售条款(如果已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1)(C) 当价值意见需由基于收益研究的证据支持时,与收益、支出和资本化方法相关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1)(D) 当价值意见需由重置成本证据支持时,与建造日期、建造类型、建造重置成本、陈旧、机械设备特殊使用津贴以及折旧津贴相关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a)(2) 为启动信息交换,启动方应在申请听证会开始前至少30天提交第 (1) 款要求的数据。为确定信息交换被视为启动的日期,以美国邮政局盖印的邮戳日期,或由真实可靠的私人快递服务在包含信息的信封或包裹上认证的日期为准。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1) 尽管 (a) 款中包含任何对评估价值的限制,如果启动方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 (a) 款要求的数据,另一方应向启动方和书记员提交以下数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1)(A) 说明另一方价值意见依据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1)(B) 当价值意见需由可比销售证据支持时,足够明确地识别财产的信息,例如通过估价员地块编号、街道地址或财产的法律描述、大致销售日期、适用分区、支付价格以及销售条款(如果已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1)(C) 当价值意见需由基于收益研究的证据支持时,与收益、支出和资本化方法相关的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1)(D) 当价值意见需由重置成本证据支持时,与建造日期、建造类型、建造重置成本、陈旧、机械设备特殊使用津贴以及折旧津贴相关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b)(2) 另一方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提交本款要求的数据。为确定另一方回应信息交换的日期,以美国邮政局盖印的邮戳日期,或由真实可靠的私人快递服务在包含信息的信封或包裹上认证的日期为准。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c)(1) 指定听证日期的人应向各方提供充分的日期通知,以便本节允许的信息交换可以在不要求听证会延期的情况下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c)(2) 启动方和另一方应采用适当的提交方式,尽其所能确保信息交换过程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完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d) 凡根据本节交换了信息,各方不得就未交换的事项提出证据,除非另一方同意提出。但是,在听证会上,各方可以提出与从另一方收到的信息相关的新材料。如果一方在听证会上提出新材料,另一方经其请求,应获得合理的延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6(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立法机关意图改变、修改或修订使用销售法、收益法或重置成本法来确定全部现金价值的普遍接受方法。

Section § 1607

Explanation

在进行税收评估减免之前,县委员会必须就财产价值向财产所有人或其代表提问。这通常需要亲自出庭并回答所有相关问题,除非有一份书面协议,说明财产价值,并由估价员、县法律官员以及财产所有人或其代表共同签署。如果存在这样的协议,委员会可以选择在当事人无需出庭的情况下批准该协议,或者拒绝该协议并安排听证会重新审议减免请求。

在县委员会进行任何减免之前,县委员会应宣誓审查受影响人或提出申请的代理人,以核实财产价值。除非该人或代理人出席并回答所有与调查相关的问题,否则不得进行减免;但是,如果向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书面约定,由估价员和县法律官员代表县以及受影响人或提出申请的代理人签署,内容涉及财产的全部现金价值和评估价值,并且该约定阐明了减值所依据的事实,县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上,(a) 接受该约定,免除受影响人或代理人的出庭,并根据第1610.8条更改评估价值,或者 (b) 拒绝该约定,并安排或重新安排减免申请的听证会。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免除对申请人进行个人审查的要求,前提是委员会和估价员都认为相关问题在往年已经处理过,或者在申请中已经清楚地解释了。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明确提出豁免请求。委员会必须迅速对豁免请求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审查被豁免,委员会还必须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关于申请实质内容的书面决定发送给申请人。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在本节相关的听证会中,关于证据和证人的常规正式规则不严格适用。任何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要事务时通常会使用的证据都可以被考虑,即使这些证据在普通法庭案件中可能不被允许。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关于已售出类似房产销售条款的证据。

听证会无需按照与证据和证人相关的技术规则进行。任何相关证据均可被采纳,如果它是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大事务时习惯于依赖的那种证据,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普通法或成文法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因异议而不当采纳此类证据。申请人有权提交关于已售出可比财产销售条款的证据。

Section § 16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财产评估听证会上的程序。县委员会可以传唤证人并查阅文件来收集证据。财产估价员可以提交关于财产价值的新信息,并且如果他们认为财产价值高于最初记录的,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知申请人。估价员还应分享他们计划提交的任何证据。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听证会中不能使用证词宣誓(即在法庭外获取的证人陈述)。

在申请听证会上,县委员会可以传唤证人以及书籍、记录、地图和文件,并就调查事项取证。估价员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关于某宗财产全部现金价值的新证据,也可以提交根据第441条获得的资料。如果估价员提议提交证据以支持高于其在名册上所列的评估价值,他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知申请人该更高的评估价值以及拟提交的证据,之后他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此类证据。
不得发出传票以进行证词宣誓,县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也不得为任何目的考虑证词宣誓。

Section § 160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需要州平衡委员会的雇员在县级听证会上就减税作证,他们可以将传票送达给该雇员本人或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无论路途远近,只要传票附有每天200美元的费用并支付给委员会,该雇员就必须出庭。出庭的雇员仍将获得其正常工资和差旅费。如果申请人从县委员会获得减税,他们可能会获得证人费用的报销。除了本条规定之外,为雇员的证词提供额外报酬是违法的,并被视为轻罪。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9.5(a) 当需要委员会雇员作为证人在县委员会的减税申请听证会上作证时,要求其出庭的传票可以通过亲自送达给该雇员,或送达给委员会执行董事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来完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9.5(b) 该雇员应按照传票要求作为证人出庭,无论路途远近,但前提是传票附有应支付给州平衡委员会的费用,金额为每天二百美元($200),用于雇员根据传票要求出庭的每一天。这些费用应由申请传票的一方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9.5(c) 该雇员在其往返听证会地点期间以及根据传票要求在该地点停留期间,应获得其通常应得的工资或其他报酬。他或她还应获得通常和惯常的差旅费和每日津贴。如果实际费用后来证明少于当事方支付的金额,差额应由委员会退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9.5(d) 如果雇员是应申请人要求被传唤,且县委员会批准了评估减免,县委员会可以全部或部分报销申请人根据本节支付的实际证人费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09.5(e) 任何支付或提议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对价,以获取委员会任何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的雇员的服务,而该对价并非本节规定的报酬者,均犯有轻罪;任何接受此付款的雇员亦犯有轻罪。

Section § 1609.6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即使第1610.8条中可能规定了例外情况或许可,这些例外或许可也不允许违反第408条或第451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6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委员会确定一项财产的价值时,他们必须遵守第402.5条中列出的规则。

县委员会在评估财产时,应当遵循第402.5条中规定的条款。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县估价员,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其副手,都必须出席所有县委员会听证会。他们被允许就这些听证会期间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

估价员本人或通过其副手,应当出席县委员会的所有听证会,并可就县委员会审理的事项发表任何声明或提供证据。

Section § 161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旨在支持降低税款或评估的请求的文件或言语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并且他们明知是虚假的,那么他们就犯了被称为轻罪的轻微罪行。

Section § 16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委员会不得对整个地方财产税评估名册进行一揽子变动,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同时提高或降低所有财产的估值。

Section § 1610.8

Explanation
县委员会负责通过调整地方税册上财产的评估价值,确保房产税的公平性。他们通过确定财产的真实价值、纠正财产描述中的任何错误、发现漏评的财产以及取消不正确的评估来做到这一点。 业主可以申请降低其财产的评估价值,但他们必须提供独立证据来证明他们认为的真实价值。县委员会会利用这些证据和估价员的记录来决定财产的实际价值。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参加县委员会的听证会,他们必须记录下发生的一切。如果您想要录音或书面笔录的副本,可以提出请求,但费用需要您自己承担。请务必在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后的60天内提出请求。

Section § 161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希望县委员会就财产评估的决定提供书面认定,您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您可以在听证会结束时取消请求,如果认定尚未准备好,您的费用将退还。如果您取消,另一方可以支付费用来请求认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基于所有证据,而不仅仅是申请人认为其财产的价值。如果您请求了书面认定,它们将连同关于如何在60天内请求听证会记录的通知一并发送给您。

县委员会的书面事实认定,如果当事方在听证会开始前或开始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且在听证会结束前支付了可能需要支付的用于准备认定书的任何费用或押金,则应予以制作。但是,请求认定书的当事方可以在听证会结束时放弃该请求并免除认定书。如果请求方此时放弃其请求,且尚未准备认定书,则其费用或押金应予退还。如果请求被放弃,另一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支付所需费用或押金后重新提出请求,并承担准备认定书的任何费用。县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准备认定书和结论的开支。书面事实认定应公平地披露委员会对当事方在其申请和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重要事项的决定,包括对财产进行估价时所使用的方法的说明。
在听证会上,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应以证据的权重为依据,并且就价值问题而言,其决定不应受申请人根据第1603条 (a) 款在评估减免申请中陈述的价值意见的限制。
如果已请求书面事实认定,委员会应将这些认定书发送给请求方,并附上一份通知,说明任何要求听证会记录的请求必须在委员会最终决定之日起60天内提出。

Section § 16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委员会在被要求时未能作出必要的调查结果,或者如果法院发现调查结果严重不足,以至于需要发回重审,那么委员会的行为将被视为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将负责支付解决此问题所需的合理律师费。此外,通常对律师费设定的金额限制不适用于此,因此可以判给全部必要的金额。

Section § 1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不能代表申请与财产税上诉相关的补偿。这些人包括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现任成员或候补成员、评估听证官、县委员会书记官办公室的雇员、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县法律顾问办公室的雇员,以及县评估员办公室的雇员。

以下人员不得在根据第1603条提交的任何均衡化申请中代表申请补偿的申请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5(a) 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现任成员,或任何候补成员,在该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任职的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5(b) 现任评估听证官,在该听证官任职的县。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5(c) 县均衡化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书记官办公室的现任雇员,在该人员受雇的县。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5(d) 县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现任雇员,负责向评估上诉委员会提供咨询或在评估上诉委员会前代表评估员,在该人员受雇的县。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5(e) 评估员办公室的现任雇员,在该人员受雇的县,根据第1365条。

Section § 1612.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财产税上诉,并且目前是评估上诉委员会成员、听证官、委员会书记员办公室的雇员,或者向评估员提供咨询或代表评估员的人员,您需要立即通知委员会。这适用于您为自己提交申请,或代表您的近亲家属。您的上诉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中的具体程序进行处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a) 以下人员应在根据第1603条代表其本人提交均衡化申请时,或在决定在评估上诉中代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时,立即通知委员会书记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a)(1) 评估上诉委员会的现任成员,或任何候补成员,在该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任职的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a)(2) 现任评估听证官,在该听证官任职的县。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a)(3) 县均衡化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书记员办公室的现任雇员,在该人员受雇的县。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a)(4) 县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现任雇员,负责向评估上诉委员会提供咨询或在评估上诉委员会前代表评估员,在该人员受雇的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2.7(b) 由(a)款规定的人员根据第1603条提交的均衡化申请,或由(a)款规定的人员代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交的申请,应根据第1622.6条进行听证。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县委员会文员负责跟踪财产税登记册的所有更改以及县委员会的任何指令。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之前,文员必须向审计员提交上个月所有更改的报告。但是,如果需要,文员可以每月发送不止一次这些更新,并且如果该月没有更改,则无需发送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4(a) 县委员会文员应准确记录对登记册的所有更改以及县委员会发出的所有指令。文员应不迟于每月第二个星期一,向审计员提交县委员会在前一个日历月内对登记册作出的所有更改的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4(b) 本节不禁止文员每月不止一次地向审计员传输对登记册的更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4(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文员在县委员会未对登记册作出任何更改的月份提交 (a) 款所述的报表。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官员或机构想要挑战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必须在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后的六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

任何政府官员、机构或实体,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或程序,以审查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除非该诉讼或程序自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Section § 1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委员会可以使用视频、音频和电话等技术远程举行听证会。它还涵盖了电子流程,例如电子提交文件以及使用在线服务处理证据和口译。

如果以这种方式举行听证会,县委员会仍必须遵守县监事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规则和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6(a)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县委员会远程举行听证会。远程举行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视频、音频和电话方式进行远程出庭;证据文件的电子交换和认证;电子立案和电子送达;使用远程口译;以及使用远程记录和电子录音制作诉讼或程序的官方记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16(b) 如果县委员会远程举行听证会,应确保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县监事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6款通过的任何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