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a) 在文图拉县,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作如下修改: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边界内的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应从“根据本章分配给地方机构(不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的上一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TEA公式计算的金额之和。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1) 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针对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由审计员分配一个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2)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审计员应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将根据TEA公式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分配比例应按照每个税率区在该适用财政年度城市总评估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如此确定的金额应从该财政年度内这些税率区中县的财产税收入按比例份额中扣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3) 在根据第 (1) 和 (2) 款进行分配之后,但在根据第96.5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计算之前,审计员应针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计算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条和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该税率区内每个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的按比例份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4) 代替根据第96.5条 (e) 款或其前身条款进行年度税收增量分配,审计员应在1989-90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使用根据第 (3) 款得出的按比例份额,将根据第98条 (d) 款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分配给税率区内的管辖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b)(5) 为了根据第96.1条或其前身条款进行的计算目的,在1990-9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本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金额,应被视为“上一财政年度分配给这些税率区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 “TEA公式”指税收公平分配公式,审计员应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按如下方式计算: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1) 针对1988-8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确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所有管辖区的财产税收入总额,此计算应在该财政年度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内的社区重建机构分配和支付资金之前进行,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2) 审计员应确定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内这些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资金金额,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的规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A) 审计员应确定该城市内社区重建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 (b) 款和第33676条支付给除该城市以外的管辖区的资金总额,以及重建机构转让任何土地或设施的成本,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或第33445.5条签订的协议,支付给除该城市以外的管辖区以协助设施建设或重建的任何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3)(A)(B) 在 (A) 款中确定的总金额中,审计员应计算一个按比例的金额,该金额应归属于社区重建机构内所有税率区(被排除的税率区除外)。该按比例的金额应等于每个财政年度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 (b) 款分配给社区重建机构的资金总额之比。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4) 审计员应从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3) 款 (B) 项中确定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5) 审计员应从第 (1) 款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第 (4) 款中确定的金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 第 (5) 款中计算的金额应乘以以下百分比,以确定在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市的 TEA 公式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A)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1%。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B)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二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2%。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C)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三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3%。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c)(6)(D)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根据本条收到分配的第四个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为第 (5) 款中确定的金额的 4%。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 就本条而言,“排除的税率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1) 包含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所兼并的区域内,并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分配了规定比例的财产税收入的任何税率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d)(2) 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税率区,该税率区已从县图书馆区脱离,并且还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分配了额外规定比例的财产税收入。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1) 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所有涵盖向 (d) 款所述税率区分配财产税收入的现有协议应保持有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2) 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所有涵盖向已从县图书馆区脱离但未包含在符合条件的城市所兼并的区域内的税率区分配财产税收入的现有协议应保持有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3) 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向 (d) 款所述的那些税率区作出的所有分配,包括年度税收增量的分配,应受第 96.1 条 (a) 款和第 96.5 条的管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e)(4) 根据符合条件的城市与县之间的现有协议,向第 (2) 款所述的那些税率区作出的所有分配,包括年度税收增量的分配,应受第 96.1 条 (a) 款和第 96.5 条的管辖。但是,本款中提及的税率区还应分配根据 TEA 公式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该金额超出前一句中规定的分配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 “符合条件的城市”指在 1987 年 6 月 5 日之前成立的任何城市,并且在 1988-89 财政年度根据第 96.1 条 (a) 款或其前身条款分配给它的财产税收入金额少于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财产税收入金额的 4%: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1) 审计员应确定在 1988-89 财政年度该城市内分配给所有税率区(排除的税率区除外)的财产税收入总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2) 审计员应从 (c) 款第 (2) 项中确定的金额中减去在 1988-89 财政年度根据 (c) 款第 (3) 项确定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3) 审计员应从 (c) 款第 (1) 项的财产税收入金额中减去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4) 审计员应将本款第 (1) 项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本款第 (3) 项中确定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f)(5) 如果本款第 (4) 项中确定的商小于 0.04,则该城市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如果该款中确定的商等于或大于 0.04,则该城市不是符合条件的城市。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8.02(g) 审计员可以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评估其按比例分摊的根据本条要求进行计算的实际成本,并可以从根据 (b) 款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该评估款项。就本款而言,符合条件的城市在审计员实际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份额不得超过其根据 (a) 款在县内排除的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