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收入分配杂项规定
Section § 100
本节概述了从1988-89财政年度开始,加州如何分配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统一和运营非统一财产的财产税。每个县都会设立一个全县范围的税率区来管理这些评估,这些财产不与其他财产混淆。税款由与县税收征收相关的特定税率确定,并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部分基于前几年的普通征收(不包括偿债),另一部分基于前几年统一财产的偿债征收。每个财政年度,县会分配税收收入,确保征税管辖区获得上一年度收入的102%,并具体说明如何处理超额或不足的分配。县在分配税收收入时需遵循各种规定,并对新开发项目或受特定决议约束的财产(特别是在某些财政年度之前)做出调整。对于某些协议下的铁路公司和公用事业财产,以及处于开发或再开发计划下的财产,适用特殊规则。
Section § 100.01
从1995-96财政年度开始,所有在县级进行评估的财产(如第401.8条所详述)的总评估价值,将被归入全县范围内的特定税率区。该评估的税率将通过将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两个税率相加来计算。从这些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将根据相关条款中概述的方法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2
本节解释道,从1985-86财政年度开始,由特定条款(75至75.80)产生的任何额外财产税收入,将根据当年的财产税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3
在1993-94财政年度,圣克鲁斯县对财产税收入有一项特殊规定。这些资金没有像往常一样分配给企业特别区,而是存入了一个补充拨款基金。随后,县监事会负责决定这笔钱是分配给企业特别区还是县图书馆基金。
Section § 100.3
Section § 10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某个被归类为“第十八类”的特定县中,来自某些条款(第75条至第75.80条)的任何收入分配,针对截至1999-2000财政年度(含)的所有财政年度,均被视为正确,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
Section § 100.05
Section § 10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市和县)在2009-2010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暂时削减。它要求将上一年度收入削减8%,并将削减的金额转入补充收入增加基金。特殊条款允许面临财政困难的机构申请较小的削减额。地方机构之间也可以协商调整削减金额。所收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州政府的各项开支,任何多余的资金则用于教育目的。
从2010-2011财政年度开始,正常的税收分配将恢复。州政府有义务补偿地方机构的收入削减,付款最迟不晚于2013年6月13日。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获得补偿,机构可以寻求法律行动来强制支付。这项法规是为响应1A提案等财政措施而制定的,旨在平衡州预算,同时确保地方机构未来获得补偿。
Section § 100.6
本法规概述了从1989-90财政年度开始,萨克拉门托县的财产税收入应如何分配给特别区。最初,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分配遵循一项法院判决。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将适用一套新规则,其中包括根据之前的减少额和批准额调整分配。从1992-93财政年度起,财产税分配将继续以上一年度的分配金额为基础。对于1991-92及后续财政年度,每个区的税收增量将是其财产税份额与基于前几年的比例计算的结合。此框架在1993-94财政年度暂停执行。
Section § 10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如何分配财产税收入。它特别影响到与乔治空军基地项目区相关的维克多谷经济发展局。
首先,它规定分配给该局的财产税收入应按基准年为1997-98财政年度来计算。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比以前获得更多的资金。
为了弥补这一变化,同一项目区内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将获得较少的财产税收入份额。这些减少的金额旨在平衡对该局增加的拨款。
此外,自2004年6月30日起,此后每五年,该局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因这种重新分配而额外拨给学校的资金,外加累计的利息。利息取决于与该局相关的债券或投资利率,具体应偿还的金额由财政部确定。
Section § 10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发电设施相关的财产税如何分配。对于由州平衡委员会评估的设施,所有财产税收入都归设施所在县,并根据现有的地方财产税份额分配给当地各管辖区。但是,如果该设施是根据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特定许可建造的,或者由一家因其他原因被州评估的公司拥有,则这些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10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监管铁路公司的统一财产税价值如何分配。它适用于2007-08财政年度及以后的每个财政年度,重点说明了资金如何根据财产类型和位置分配到不同的税区。对于价值一亿美元或以上的特殊设施,其原始成本的20%将在设施所在县进行地方征税,所得收入将根据前一年的分配情况与地方管辖区共享。对于其他铁路财产,各县将根据之前的评估并结合轨道里程变化进行调整后获得税收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包括像过去一样在土地、改良物和个人财产之间划分价值。学校每年将继续获得稳定的收入份额。然而,重建机构在2007-08年度没有收到这些收入。
Section § 100.95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自2007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某些公共事业财产的财产税应如何处理。此类财产的评估税值(由州平衡委员会确定)将全额分配给财产所在县。县审计员负责根据前一年的分配比例,将收取的税收收入分配给当地学校、县和特别区。
如果存在盈余,90%将根据财产所在地分配给市或县,10%可能分配给供水服务提供商。获得这些税款的特别区必须将资金用于受该财产影响的社区。
“合格财产”指的是某些高压电力和发电设施,但不包括首次安装后进行的升级。公共事业公司必须提供这些财产的描述,以便准确分配税收收入。
Section § 100.9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奥克利市某些公用事业的财产税收入应如何分配。自2011-12财政年度起,公用事业合格财产的税收收入将完全分配至财产所在县内。合格财产包括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特定类型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例如高压变电站和大型发电设施。
县审计员必须按特定顺序分配这些收入:首先分配给县和学校实体,然后将2%分配给东康特拉科斯塔消防区,剩余部分分配给奥克利市。奥克利市还必须在特定土地开发中每创造40个就业岗位,就建造一个住房单元。
这些住房单元应是极低收入居民可负担的。该法律还要求奥克利市每五年确定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并相应调整住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