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收入分配定义和管理
Section § 95
本节旨在定义一个关于地方税收和管辖权变更的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地方机构”的含义,包括市、县和特别区。“管辖区”则涵盖了地方机构和与学校相关的实体。对于跨越多个县的管辖区,每个县会将其所在的部分视为一个独立的管辖区。“财产税收入”包括特定的州补偿款,但不包括用于支付1978年前经选民批准的某些债券的税款。“应税评估价值”被界定为总评估价值减去某些特定豁免。“管辖权变更”是指地方机构之间组织或职能的任何变动,这也会影响到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本节还明确了“学校实体”和“税率区”的定义,其中“税率区”是指在当前财政年度内,属于相同地方机构和学校实体组合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此外,它还规定了县、市和特别区的“州援助款”的计算方式。“市书记员”、“执行官”和“市”也得到了定义,明确了它们各自的角色和管辖范围。“特别区”被强调为在有限边界内运作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市和学区,除非它们被授权征收财产税。最后,“超额税学校实体”被定义为因特定资格而不接受州资助的教育机构。
Section § 95.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1989-90财政年度的财产税管理成本应如何计算,以及如何为1990-91财政年度分配给建制市和其他地方管辖区。它解释了县审计员确定这些成本并进行分配的过程。县可以根据归属于城市的这些成本金额来增加推定的财产税,这些成本基于县评估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与财产税相关的成本。县必须使用这笔额外收入来支付评估、征收和分配财产税的实际成本,但可以在收到额外收入之前保留部分增加的税款分配。法律规定,学区及相关教育实体免于支付1989-90财政年度之后的服务管理成本发票,但1989-90财政年度本身的服务不在此列。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解决自第13号提案以来县在评估和征收财产税方面所面临的财政负担,确保他们只收取这些活动实际发生的成本。
Section § 9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如何处理管理财产税的成本。它涉及计算一个名为“行政成本分摊系数”的比率,以确定每个管辖区应承担的财产税行政成本份额。这些成本包括县官员(如评估员和税务征收员)执行的任务。法律还规定,财产税征收的任何额外资金只能由县用于与税收相关的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县不会不公平地承担成本。学校实体和某些基金报销的处理方式不同,预计将有具体的指导方针来处理它们。这项法律也标志着与以往规定的转变,允许县收回财产税管理成本。
Section § 95.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州县评估员合作协议计划”的试点项目,从2014-2017财政年度运行,旨在帮助县评估员有效管理财产税册。
该项目向九个选定的县评估员提供州拨款,以改善财产税管理,目标是在不超过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增加学校的财产税收入。
参与该项目的县必须以一比一的比例匹配州资金,并将其用于加强财产评估和处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变更等情况。
参与县必须报告其进展,财政部会审查这些结果,以根据是否达到项目基准来确定持续参与资格。未达到预期的县可能会被取消项目资格。
该试点项目旨在评估为此类财产税举措提供拨款的可行性和益处。
Section § 95.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条件的县,在县估价师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后,参与州县财产税管理贷款计划。通常,符合条件的县是指那些额外财产税收入会影响州对学校拨款的县,但索拉诺县和圣贝尼托县有特殊例外。该计划在1995-96至2001-02财政年度期间有效,提供用于财产税系统改进的贷款,除非延期,否则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偿还。主要条件包括保持基本人员配置水平,并将资金用于新增资源而非替代现有资金。各县必须签订协议,详细说明贷款条款并报告财务影响。如果县未能履行协议条款,未来从机动车牌照费账户资金中获得的拨款将被削减。财政部和州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合同遵守情况。
Section § 95.3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县财产税管理拨款计划。它允许县级委员会在评估员的建议下选择加入该计划,该计划提供拨款以帮助支付财产税管理成本。这些拨款旨在通过补充与财产税职责相关的成本(如征收、分配和上诉)来减轻县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县级政府必须遵守某些条件和绩效标准才能保持拨款资格。这包括报告要求以及维持税收管理职能的人员配置和资金基线。
如果一个县选择不申请全额拨款,其他负责税收管理的部门可以提交使用剩余资金的提案,前提是它们符合规定的绩效标准。该计划鼓励提高财产税系统的效率,同时不取代现有的县级资金水平。此外,可能会实施一个跟踪系统来监控评估和管理活动。
该立法确保县级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来管理财产税职责,间接支持州的财政利益,特别是在教育资金方面,因为很大一部分财产税用于学校。如果拨款资金超过特定阈值,盈余将分配给参与的县,以进一步支持其财产税管理工作。
Section § 95.50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帮助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级估税官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更有效地评估财产税。该计划由财政部管理,提供补充资金,县政府必须按比例配套。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增强而非取代现有的预算和人员配置。
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申请参与,并将资金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办公需求和技术,以评估新建工程、产权变更、漏报财产,并处理上诉。各县每年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会审查这些报告。该计划旨在改善财产评估并增加财产税收入,特别是为了支持学校和社区大学。这项举措绕过了一些传统的政府程序,以加快实施。
Section § 95.60
这项法律设立了县评估员拨款计划,实施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旨在帮助县评估员通过技术改进其财产评估流程。财政部负责管理该计划,并指定一个牵头县来处理资金。各县可以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拨款,申请中必须包含项目目标和可交付成果。
财政部将在11月1日前审查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将在11月15日前拨付资金。如果申请缺少信息,各县有15天时间进行纠正,否则申请将被驳回。获得资金的机构必须每年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成果,直至2025年,并在支出资金前提交任何新合同。如果在未来的预算法案中,该计划持续获得1000万美元的资金,则在第一年获得资金的县可能无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