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 在当前地方估价册上,对估价的基准年价值提出减免申请,可在第1603条或第1840条规定的该年度常规申报期内提交,但须受以下限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1) 由地方估价平衡委员会或州估价平衡委员会最初确定或经法院发回重审后确定,或由法院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对于任何已提出上诉的1975年估价,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2) 依照第110.1条(a)款第(1)项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1980年留置权日期之后的常规申报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3) 依照第110.1条(a)款第(2)项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估价被列入估价册的年度或其后的任何三年内的常规估价平衡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4) 依照第51.5条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除非在错误得到纠正的年度或其后的任何三年内的适当估价平衡期内提交估价平衡申请。一旦提交申请,依照该申请确定的基准年价值,应被最终推定为该估价的基准年价值。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a)(5)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上诉而导致的任何估价减免,应适用于提出上诉的估价年度以及此后的估价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b) 本条不禁止在依照第51条将新价值列入估价册的情况下提交上诉申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0(c) 依照第620条或第1605条提交的估价平衡申请,经确定后,应以本文规定的相同方式被最终推定为基准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