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 估价员根据第75.10条的规定确定新的基准年价值时,应向被估税人发送通知,其中应显示以下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1) 产权已变更的财产的新基准年价值,或已完成的新建工程的新基准年价值,该价值应加到财产剩余部分的现有应税价值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2) 当前税册上显示的应税价值,以及如果产权变更或新建工程完成发生在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则为正在编制的税册上的应税价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3) 产权变更或新建工程完成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4) 补充估价的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5) 当前税册或正在编制的税册上的免税额(如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6) 通知邮寄日期。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7) 一份声明,说明补充估价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确定的,该条款通常要求在产权变更或财产新建时对财产进行重新估价。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a)(8) 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b) 除(a)款中规定的信息外,通知还应告知被估税人提交免税申请的程序,该申请应在通知日期起30天内提交。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1) 通知应告知被估税人有权进行非正式复核和对补充估价提出上诉的权利,并且,除非受(2)或(3)款的约束,上诉应在通知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提交。为均衡化程序之目的,补充估价应被视为根据第1605条规定在常规估价期之外进行的估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2) 对于县政委员会已采纳第1605条(c)款规定的县,以及洛杉矶县,通知应告知被估税人有权对补充估价提出上诉,并且,除(3)款另有规定外,上诉应在税单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提交。为均衡化程序之目的,补充估价应被视为根据第1605条规定在常规估价期之外进行的估价。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3)(A) 如果纳税人在第1603条所述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未收到根据(1)款发出的通知,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可在税单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其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提交申请,并附上一份宣誓书,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该通知未及时收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c)(3)(A)(B)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受影响方或其代理人与估价员约定,由于估价员在确定财产全额现金价值时行使判断而导致估价存在错误,并且已根据第1607条提交了关于全额现金价值和估价价值的书面约定,则可在被估税人收到该估价通知的月份后的12个月内提交补充估价减免申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d) 通知应告知被估税人以下两项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d)(1) 根据第80条申请基准年价值减免或根据第1603条申请估价减免的要求、程序和截止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d)(2) 根据第51条确定应税价值的标准,以及第1602条要求地方税册保管员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税册或其副本以供查阅的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e) 通知应告知被估税人,如果补充估价为负数,审计员应退还已支付的当前税册或正在编制的税册(或两者)上估价的部分税款。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f) 估价员应通过美国普通邮件将通知发送给被估税人,寄往估价员所知的被估税人最新地址。估价员可以选择接受被估税人的书面请求,以电子邮件而非美国普通邮件提供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5.31(g) 估价员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应采用州均衡委员会批准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