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用途中“新建筑”或“新建”的含义。它包括自上次税收留置权日期以来对财产的任何增建或重大改动,例如增加新功能或改变财产用途。如果翻新使财产焕然一新,则被视为重大翻新。

然而,如果财产因灾害受损并重建至与之前几乎相同,则不被视为新建筑。为符合法规而对地下储罐进行的维修也不被视为新建筑,前提是维修仅使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a) “新建”和“新建筑”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a)(1) 自上次留置权日期以来,对不动产(无论是土地还是改良物,包括固定装置)的任何增建;以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a)(2) 自上次留置权日期以来,对土地或任何改良物(包括固定装置)的任何改建,构成其重大翻新或将该财产转换为不同用途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b) 任何将改良物或固定装置改造、翻新或现代化,使其达到与新改良物或固定装置实质等同的程度,均属于该改良物或固定装置的重大翻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不动产因不幸或灾难而受损或毁坏,“新建”和“新建筑”不包括对该不动产或其部分进行的及时重建,只要重建后的财产与受损或毁坏前的财产实质等同。任何对不动产或其部分进行的重建,如果与受损或毁坏的财产不实质等同,则应被视为新建筑,并且只有超出实质等同重建的部分才应根据第 110.1 条确定新的基准年价值。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d)(1)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储罐必须进行改进、升级或更换以符合联邦、州和地方关于地下储罐的法规,“新建”和“新建筑”不包括为符合合规标准而对储罐进行的改进、升级或更换,并且该改进、升级或更换应被视为为正常维护和修理目的而进行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d)(2)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因完成地下储罐工程以符合联邦、州和地方关于这些储罐的法规而重建了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则该建筑物的及时重建应被视为为正常维护和修理目的而进行的,只要重建后的建筑物或其部分在尺寸、效用和功能上与原有建筑物实质等同。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针对因州长宣布的灾害而严重受损或毁坏的财产的财产税减免。如果您在五年内于原址重建,并在特定条件下,您可能可以保留原财产的税基价值。

新财产在规模、用途和功能上必须与原财产相似。如果新财产的价值超过旧财产价值的120%,超出部分将加到旧的税基价值中。

如果您的财产受到2018年或2024年至2025年初特定火灾的影响,您有更长的期限来申请此项减免。

本法律特别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受损的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a) 尽管有第70条规定,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2款,因州长宣布的灾害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的财产的基准年价值,可在灾害发生后五年内,适用于在受损或毁坏财产原址上重建的重置财产,作为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替代,如果该重建财产与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具有可比性。拥有根据本节获得财产税减免的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人,不得享受第69条规定的财产税减免。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1) 重建财产的重置基准年价值应根据本节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2) 估价员在确定重建财产的适当基准年价值时,应采用以下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2)(A) 如果重建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不超过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全额现金价值的120%,则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调整后基准年价值应作为重建财产的基准年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2)(B) 如果重建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超过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全额现金价值的120%,则超出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全额现金价值120%的部分,应加到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调整后基准年价值中。这些金额的总和应成为重建财产的基准年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2)(C) 如果重建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低于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调整后基准年价值,则该较低价值应成为重建财产的基准年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b)(2)(D) 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应为其在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之前的全额现金价值,由财产所在县的县估价员确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1) 如果改良物遭受的物理损坏达到灾害发生前改良物全额现金价值的50%以上,则财产被视为严重受损或毁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 如果重建财产在规模、用途和功能上与所替代的财产相似,则应被视为与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具有可比性。就本款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A) 如果重建财产受制于类似的政府限制,例如分区规划,则财产在功能上相似。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B)(i) 财产的规模和用途相互关联并与价值相关。财产仅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在规模和用途上相似:重建财产以与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相同的方式使用或打算使用,且其全额现金价值不超过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全额现金价值的12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B)(i)(ii) 重建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如果用于或打算用于与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用途实质上不同的目的,则在用途不同的范围内,应被视为用途不相似。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B)(i)(iii) 满足用途要求但其全额现金价值超过原严重受损或毁坏财产全额现金价值120%的重建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在超出部分,应被视为在用途和规模上不相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2)(C) 在重建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在功能、规模和用途上不相似的范围内,该财产或其部分应被视为新建造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c)(3) “灾害”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不幸或灾难,该区域随后因该不幸或灾难被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d) 只有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的财产所有人(无论是一个或多个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其他法律实体或其组合)才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财产税减免。本条规定的减免应授予已重建该财产的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的财产所有人。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e)(1)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合格财产在2018年1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则(a)款规定的将合格财产的基准年价值适用于在受损或毁坏财产原址上重建的替代财产的期限延长三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e)(2) 本款应适用于2018-1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的基准年价值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e)(3) 就本款而言,“合格财产”指如(c)款(1)项所述,因州长宣布的2018年伍尔西火灾灾害或2018年坎普火灾灾害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的财产。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f)(1)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合格财产在2024年1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25年2月1日之前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则(a)款规定的将合格财产的基准年价值适用于在受损或毁坏财产原址上重建的替代财产的期限延长三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f)(2) 本款应适用于2025-2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的基准年价值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f)(3) 就本款而言,“合格财产”指如(c)款(1)项所述,因2025年帕利塞德斯火灾、伊顿火灾、赫斯特火灾、莉迪亚火灾、日落火灾或伍德利火灾,或2024年山火或富兰克林火灾而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的财产,且州长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g) 本条应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因不幸或灾难而受损或毁坏的不动产。

Section § 71

Explanation
当财产的一部分新建时,估税员将仅为该部分设定一个新的基准价值。财产其余部分的基准价值不变。如果新建工程在税款留置权日之前尚未完成,其价值将每年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评估,直到竣工。一旦竣工,将根据其全部更新后的价值设定一个新的基准价值。在建工程在竣工前不会获得永久价值。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当签发建筑许可证时,其副本必须尽快送交县估价官。同样,当入住许可证或任何显示新建工程竣工日期的文件最终确定时,必须在30天内送交估价官。

提交建筑规划图时,还必须向估价官提供一份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详细说明建筑的尺寸和每个房间的预期用途。如果可用,这可以是电子形式。对于根据同一套规划图建造的多个单元,只需提交一套规划图,除非某个单元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更新后的规划图。

此外,县监事会可以决定,为建筑项目提交的任何暂定图和批准条件必须及时提交给估价官,如果可能,可以采用电子形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a) 任何市、县、市县或任何有权签发建筑许可证的实体所签发的任何建筑许可证副本,应由各签发实体在签发日期后尽快送交县估价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b) 任何市、县、市县或任何有权签发建筑许可证的实体所签发或最终确定的、显示新建工程竣工日期的任何入住许可证或其他文件副本,应由各实体在签发或最终确定日期后30天内送交县估价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c) 在被估价人向签发实体提交或促使提交一套经批准的建筑规划图时,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人应提交一份指定给县估价官的按比例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和外部尺寸副本。该按比例绘制的副本应足够详细,以便估价官能够确定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及在住宅建筑的情况下,确定每个房间的预期用途。县估价官可以要求以电子格式(如果可用)向其提供平面图。如果多个单元将根据同一套建筑规划图建造,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和外部尺寸副本,只要与这些建筑规划图相关的每份建筑许可证申请明确指明根据本节提交的该按比例绘制的副本。但是,如果多个单元中任何一个单元的建筑面积发生更改,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人应提交一份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和外部尺寸副本,其中明确指明与先前提交的按比例绘制的副本的更改之处。接收机构应在最终规划图获批后尽快将该副本送交县估价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d) 县监事会可以经全体成员多数票通过,颁布一项条例、决议或监事会命令,要求批准暂定图或多张图以及与在该县的县或市提交的暂定图或多张图的任何批准条件的地方机构,在图或多张图提交后尽快向县估价官提交图或多张图的副本以及暂定图或多张图的任何批准条件。该条例、决议或监事会命令可以要求以电子格式(如果以该形式可用)向县估价官提供图或多张图。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为税收目的,在物业上建造或增设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不被视为“新建”。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用于收集、储存或分配太阳能,但不包括太阳能泳池或热水浴缸加热器。这些系统可以用于加热水、调节空间、发电以及提供工艺热或太阳能机械能。法律为这些系统提供税收豁免,包括其部件、储能设备以及某些两用设备,但有特定价值限制。带有太阳能系统的新建筑,如果业主兼建造者未申请该豁免并在重新评估前出售该建筑,则符合豁免条件。该豁免适用于直至所有权变更,涵盖1999-2025财政年度,并于2027年1月1日结束。符合条件的系统在此日期之后仍将继续获得豁免,直至该物业出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a)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A条第2款(c)项第(1)段授予立法机关的权力,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A条第2款(a)项中使用的“新建”一词,不包括(b)项所定义的任何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建造或增设。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1) “主动式太阳能系统”是指在作为新财产一部分的系统建造完成或在现有财产中增设系统后,使用与居住空间或任何其他用能区域热隔离的太阳能装置,以实现太阳能的收集、储存或分配的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2) “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不包括太阳能游泳池加热器或热水浴缸加热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 主动式太阳能系统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A) 家用、娱乐、治疗或服务用水加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B) 空间调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C) 发电。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D) 工艺热。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b)(3)(E) 太阳能机械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c) 就本节而言,“占用或使用”具有与第75.1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d)(1) (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段中备件的定义阐明了立法机关在先前本节的立法中将主动式太阳能系统排除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使用的“新建”一词之外的意图,从而创建了税收评估豁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d)(1)(B) 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包括储能装置、电力调节设备、传输设备以及与这些项目功能相关的部件。通常,利用太阳能发电涉及通过使用太阳能电池或其他太阳能收集设备将阳光转化为电能。然而,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仅包括用于电力输送或使用阶段之前(但不包括该阶段)的设备。就本段而言,“部件”包括由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所有者或维护承包商拥有的备件,且这些备件是由该所有者或维护承包商专门购买、设计或制造,用于安装在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中的,从而将这些部件纳入本节所创建的税收评估豁免范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d)(2) 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还包括专门用于输送太阳能所产生能量的管道和风道。同时用于输送太阳能所产生能量和其他来源能量的管道和风道,仅在其全现金价值的75%范围内属于主动式太阳能系统财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d)(3) 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不包括使用太阳能以外的能源提供可用能量的辅助设备,例如熔炉和热水器。用于发电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确实包括辅助设备和太阳能设备均使用的设备,例如风道和热水箱,即两用设备。该设备仅在其全现金价值的75%范围内属于主动式太阳能系统财产。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节而言,“任何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建造或增设”包括由业主兼建造者在新建筑的初始建造中纳入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建造,而该业主兼建造者不打算占用或使用该建筑。本项提供的“新建”豁免适用于从业主兼建造者处购买新建筑的初始购买者,但仅限于业主兼建造者未就同一主动式太阳能系统获得本节规定的豁免,并且初始购买者在该建筑根据第75.12节(d)项的规定对业主兼建造者进行重新评估之前购买了该新建筑。评估员应按以下方式管理本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A) 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应向估价师提交申请,并向估价师提供识别新建筑物购买价格中归属于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价值所需的任何文件。该申请还应指明由公共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或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其他机构提供给业主兼建造者或初始购买者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任何回扣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B) 估价师应评估该申请,并确定购买价格中归属于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部分。估价师随后应将因新建筑物所有权变更而确立的新基准年价值,按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扣减: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B)(i) 新建筑物价值中归属于主动式太阳能系统的部分。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B)(ii) 任何情况下,根据分段 (A) 所述,提供给业主兼建造者或初始购买者的所有回扣的总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1)(C) 新建工程豁免对新建建筑物初始购买者的延长,仅在新建筑物发生后续所有权变更之前保持有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e)(2) 州平衡委员会应与加利福尼亚州估价师协会协商,规定申请本款要求的新建工程豁免的方式、文件和表格。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提供的新建工程豁免仅在发生后续所有权变更之前保持有效。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g) 本节适用于1999-2000财政年度至2025-26财政年度(含)的财产税留置权日期。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h)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自2008-09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起适用。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i)(1)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保持有效,并自该日期起废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i)(2) 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符合本节豁免条件的主动式太阳能系统,应在2027年1月1日及之后继续获得豁免,直至发生后续所有权变更。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j) 第41节不适用于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本节豁免的延长。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如果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设工程是在1984年11月7日之后进行的,则不被视为税务上的“新建工程”。这包括消防喷淋系统、火灾探测器以及消防出口的升级改造。法律对这些术语进行了定义: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时喷水,而其他消防系统可能使用化学物质。火灾探测系统包括在火灾时提醒人们的警报。疏散改进提供了在火灾期间安全离开建筑物的方法,或者为那些无法离开的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保障。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现有建筑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a) 就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2节(a)项而言,“新建”不包括于1984年11月7日或之后建造或安装的任何消防喷淋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探测系统或与火灾相关的疏散改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b) 尽管本章或第3.5章(自第75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新建”和“新建筑”均不包括于1984年11月7日或之后建造或安装的任何消防喷淋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探测系统或与火灾相关的疏散改进。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1) “消防喷淋系统”是指旨在通过喷水来抑制或扑灭火灾的任何系统,包括其水源来自其所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家用供水系统的消防喷淋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2) “其他灭火系统”是指旨在通过并非向火灾喷水的方式来抑制或扑灭火灾的任何系统。“其他灭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仅为或主要为抑制或扑灭火灾的目的而成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暖、通风或空调系统一部分的组件或应用、湿式化学系统或干式化学系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3) “火灾探测系统”是指旨在探测燃烧或其产物,并启动警报或信号(无论是听觉、视觉还是其他形式)的任何系统或设备,包括用于将火灾警报启动和相关信号传输到远程位置的所有设备。火灾探测系统包括具有附加功能的任何系统,但本节仅适用于系统中用于火灾探测目的的部分。本款所述的火灾探测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应仅因其由火灾探测系统建造或安装所在财产的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拥有或控制,而被视为个人财产,或被视为排除在该火灾探测系统之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4) “与火灾相关的疏散改进”是指旨在实现以下任一目的的任何改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4)(A) 为个人提供新的或改进现有的疏散通道,使其能够从正在发生火灾、即将发生火灾的紧迫威胁或其中个人可能因其他地方的火灾而面临健康危害或人身伤害风险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中撤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4)(B) 对于因任何原因无法从正在发生火灾的建筑物中疏散的个人,提供保护或提高这些个人安全的方法,直到这些个人能够被救出为止。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c)(5) “现有建筑物”是指在消防喷淋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探测系统或与火灾相关的疏散改进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建造或安装时已经建成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d) 本节所指的任何系统或改进,如果其实际建造或安装于1984年11月7日或之后完成,则应被视为于1984年11月7日或之后建造或安装,无论其实际建造或安装何时开始或何时颁发了任何相关的建筑许可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e) 本节仅适用于在本节中定义的、在现有建筑物中建造或安装的消防喷淋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探测系统和与火灾相关的疏散改进。

Section § 74.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为使严重和永久性残疾居民的住宅更易于通行而进行的改造,在房产税计算中不被视为“新建”。这意味着您不会仅仅因为为无障碍目的改造了房屋而面临更高的房产税。但是,只有专门旨在改善无障碍性的改造,例如增加坡道或拓宽门道,才会被排除在税收计算之外——一般的翻新不包括在内。要符合条件,医生必须确认居民的残疾以及这些改造的必要性,并且必须向税务估价师提交相关文件。估价师可能会收取处理这些文件的费用。本法律适用于1990年6月6日之后进行的改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a) 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2条(a)款而言,“新建”不包括对符合第218条所述房主豁免条件的现有单户或多户住宅的任何部分或结构构件进行的建造、安装或改造,如果该建造、安装或改造的目的是为了使该住宅更易于在该住宅常住的严重和永久性残疾人通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b) 就本节而言,“严重和永久性残疾人”是指任何因先天、事故或疾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损伤,从而导致就业方面的功能限制或严重限制该个人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并且被诊断为永久性影响该个人功能能力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视力、言语、听力或任何肢体使用的任何残疾或损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c) 就本节而言,“无障碍”是指与任何住宅相关的元素组合,该组合能够提供进入、在住宅内通行以及充分使用住宅及其中的任何固定装置、设施或物品的条件。建造一个全新的增建部分,例如卧室或浴室,如果该增建部分复制了住宅中现有但仅因残疾居民的残疾而无法供其使用的设施,则应被视为在本节的含义和目的范围内使住宅更易于通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d) 本节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专门为严重和永久性残疾人提供住宅无障碍性的改进或特征。根据本节豁免的任何改进、增建或改造的价值不应包括对财产的任何其他功能性改进、增建或改造,除非其仅附属于符合条件的改进或特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e) 本节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建造全新的住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f) 就现有建筑物而言,为使该结构更易于残疾人通行而进行的建造、安装或改造,只有在残疾人或其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向估价师提交以下两项文件时,才符合本节规定的豁免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f)(1) 一份由具有适当专科执照的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签署的声明,证明该个人属于(b)款所定义的严重和永久性残疾人,并明确指出需要无障碍改进或特征的具体残疾相关要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f)(2) 一份明确指出为使该结构更易于残疾人通行而实际必要的建造、安装或改造的声明。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g) 估价师可以向残疾人或其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收取足以补偿估价师处理和管理(f)款所要求声明的费用的费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3(h) 本节适用于1990年6月6日或之后完成的建造、安装或改造。

Section § 7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就房产税而言,如果抗震加固改进是现有建筑物的一部分,则不计入新建成本。抗震加固包括通过加固建筑物来减少地震危害,使其在地震中更安全的工作。此类工作不包括不相关的更新,例如新的管道或电气系统。

业主必须证明其建筑项目中哪些部分与抗震加固相关,并向县评估员报告成本。为申请税收豁免,业主必须在项目完成之前或之后不久通知评估员,并在六个月内提交必要的文件。

此外,某些先前获得豁免的砌体建筑将在 15 年期限届满后继续受益,除非所有权发生变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a) 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A 条第 2 款 (a) 项而言,“新建”和“新建筑”不包括本节所定义的、由抗震加固构件的建造或重建组成的部分现有结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b)(1) “抗震加固构件”是指抗震加固改进和利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改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b)(2) “抗震加固改进”是指对现有建筑物或结构进行加固或重建,以消除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结构或非结构构件(包括但不限于女儿墙、附属物、飞檐、悬挂物和构成严重危险的建筑覆层)的坠落危险。“抗震加固改进”还指结构加固或提供必要的手段以抵抗现有建筑物或结构在地震中可能承受的地震力水平,从而显著降低生命和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建筑物居住者在地震期间和地震后能够基本安全地进出。“抗震加固改进”不包括在现有结构上进行的抗震相关工程之外的改造,例如新的管道、电气或其他新增的装修材料。“抗震加固”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规范委员会《国际现有建筑规范》附录 A 中提及的项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b)(3) “利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改进”是指地方政府认定在地震发生时对生命构成危险的现有建筑物的改进。这些改进应涉及结构抗震保护策略。这些改进应采用《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第 24 篇第 2 部分(自第 1.1.1 节起)中提及的技术以及《国际建筑规范》中类似的抗震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c) 业主、主承包商、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应向建筑部门证明项目中属于本节所定义的抗震加固构件的部分。项目完成后,建筑部门应向县评估员报告项目中属于抗震加固构件部分的成本。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d) 为获得豁免,业主应在项目完成之前或完成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评估员,其打算就抗震加固构件申请豁免。州平衡委员会应规定申请豁免的方式和形式。所有支持豁免所需的文件应由业主在项目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给评估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5(e)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 1983 年《法规》第 1187 章被排除在“新建”和“新建筑”之外的重建和改进措施,符合本款修正案所规定的“在现有结构上建造或重建抗震加固构件”的要求。因此,根据 1983 年《法规》第 1187 章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获得 15 年新建豁免的无钢筋砌体承重墙结构,在本节规定下,在 15 年期限届满后应继续获得豁免,除非该财产被购买或所有权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 2 章(自第 60 节起)。

Section § 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以改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某些税收评估规则下不被视为“新建”。如果你改造一栋建筑使其更便于残疾人出入,例如增加坡道或拓宽门道,这不会像新建一样影响房产税,除非该建筑已经享受了另一项特定的豁免。然而,建造全新的结构或增加新的扩建部分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要符合条件,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估价师,并提交所需文件,详细说明无障碍改造的细节。这些改造应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当前的《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这项规定自1994年6月7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a) 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A条第2款(c)项第(4)段之目的,“新建”和“新建筑”不包括对现有建筑物或结构的任何部分或结构构件的建造、安装、拆除或改造,只要其目的是为了使该建筑物或结构更便于残疾人出入或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b) 就本条而言,“残疾人”是指因身体障碍而导致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受到严重限制的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c)(a)项规定的排除条款适用于所有建筑物或结构,但第74.3条(a)项规定的排除条款所涵盖的建筑物或结构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d) 本条规定的排除条款不适用于建造全新的建筑物或结构,或在现有建筑物或结构上建造全新的扩建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e) 为(a)项规定的排除条款之目的,业主、主承包商、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师应向估价师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应指明项目中构成对建筑物或结构进行建造、安装、拆除或改造以使其更便于残疾人出入或使用的具体部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f) 为(a)项规定的排除条款之目的,现有建筑物或结构的建造、改进、改造或改建可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坡道、拓宽门道和走廊、移除障碍物、对卫生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电梯,以及任何其他能使建筑物或结构达到或超过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和在建筑许可证申请日期生效的最新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规范》无障碍标准的无障碍改造。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g) 为获得本条规定的排除条款,业主应在本条所涵盖的任何项目完成之前或完成之日起30天内通知估价师,其打算就(a)项规定的改进类型申请排除。州平衡委员会应规定申请排除的方式和形式。业主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估价师提交所有支持排除条款所需的文件。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6(h) 本条适用于在1994年6月7日或之后完成的任何建造、安装、拆除或改造。

Section § 7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建筑物因受污染财产的环境清理而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时,如果重建后的结构在尺寸、用途和功能上与原结构相似,则不被视为财产税意义上的“新建工程”。如果损坏价值超过财产在损坏发生前价值的50%,则被视为实质性损坏。

重建后的结构在功能上必须相似,受制于类似的土地分区法律,且其价值不得超过原结构价值的120%。业主必须申请税收减免,并证明他们未导致污染,且该财产已被官方认定为污染场地。通知和必要文件必须在施工完成后特定期限内提交,本规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a) 就加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2节第(i)分款第(1)段第(B)项而言,“新建工程”不包括对合格受污染不动产上因环境问题修复需要拆除或导致实质性损坏的结构进行修复或更换。修复或更换的结构在尺寸、用途和功能上应与原有结构相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1) “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指结构在损坏发生前立即遭受的物理损坏,其价值超过其全额现金价值的5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2) “功能相似”指更换结构受制于类似的政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分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3) “尺寸和用途相似”指结构的尺寸和用途相互关联并与其价值相关。仅当更换结构以与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的结构相同的方式使用或预期使用,且其全额现金价值不超过原结构(如果该结构未受污染)全额现金价值的120%时,该结构才被视为尺寸和用途相似。就本段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3)(A) 更换结构或其任何部分,如果用于或预期用于与原结构用途实质上不同的目的,则在用途不同的范围内,应被视为用途不相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3)(B) 更换结构或其部分,如果满足用途要求但其全额现金价值超过原结构(如果该财产未受污染)全额现金价值的120%,则在超出部分范围内,将被视为用途和尺寸不相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b)(4) 如果更换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在功能、尺寸和用途上不相似,则该财产或其部分应根据第110.1节确定新的基准年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c) 只有在污染修复过程中遭受实质性损坏或毁坏的财产的所有者(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其他法律实体或其组合)才能根据本节获得财产税减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d) 为获得本节规定的豁免,财产所有者应在任何本节所涵盖项目完成之前或完成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估价师其打算申请豁免。所有支持豁免所需的文件应由财产所有者在财产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给估价师。除非申请人向估价师提供以下信息,否则无资格获得本节规定的豁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d)(1) 证明申请人未参与或默许任何导致不动产不适宜居住或无法使用的行为或不作为,或与实施该行为或不作为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无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d)(2) 证明合格受污染财产已被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政府机构指定为有毒或环境危害或环境清理场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d)(3) 合格受污染财产的地址,以及(如果已知)估价师的地块编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d)(4) 申请人的购买日期和新建工程的完成日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7(e) 本节适用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新建工程。

Section § 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增加或建造雨水收集系统不被视为“新建工程”,因此不计入税收目的。这些系统旨在收集屋顶或硬质表面流下的雨水,以供后续使用。如果有人在建造新建筑物时安装了雨水系统,即使他们不打算自己使用该建筑物,该系统仍不被视为新建工程。此类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可以申请税收优惠,但前提是建造者尚未申请过,并且购买发生在建筑物重新评估之前。购买者必须向评估员提供文件,以确定系统的价值和收到的任何回扣。此规定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工程,并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a) “新建的”和“新建工程”不包括雨水收集系统的建造或增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b) 就本节而言,“雨水收集系统”指旨在收集、保留和储存从建筑物屋顶或其他人工地上硬质表面流下的雨水以供后续现场使用的设施。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节而言,“雨水收集系统的建造或增设”包括由业主兼建造者在新建建筑物的初始建造中纳入的雨水收集系统的建造,该新建建筑物是业主兼建造者不打算占用或使用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c)(2) 本节规定的豁免适用于从业主兼建造者处购买新建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但仅限于业主兼建造者未根据本节就同一雨水收集系统获得豁免,且仅限于初始购买者在该建筑物根据第75.12节(d)款所述对业主兼建造者进行重新评估之前购买了该新建建筑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 本节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1) 新建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应向评估员提交申请,并向评估员提供识别新建建筑物购买价格中包含的雨水收集系统所归属价值所需的任何文件。该申请还应指明提供给业主兼建造者或初始购买者的雨水收集系统的任何回扣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2) 评估员应评估该申请并确定购买价格中归属于雨水收集系统的部分。评估员随后应将因新建建筑物所有权变更而确立的新基准年价值减少,减少的金额应等于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2)(A) 新建建筑物价值中归属于雨水收集系统的部分。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2)(B)(1)款所述的提供给业主兼建造者或初始购买者的所有回扣总额(如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d)(3) 将新建工程豁免延伸至新建建筑物的初始购买者,仅在该新建建筑物发生后续所有权变更之前有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e) 本节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新建工程。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4.8(f)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