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出于税收目的,财产价值变更应何时记录。如果在1975年留置权日期之后购买或变更所有权,其新价值将在下一个留置权日期记录。对于1975年之后新建的财产,其价值将在建筑竣工后的留置权日期记录。如果新建筑仍在进行中,其价值将按当前留置权日期记录,但在建筑竣工之前,不会被视为基准年价值。

Section § 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的应税价值是如何确定的。简单来说,这个价值是两个数字中较低的一个:一个是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的基准年价值,另一个是其全额现金价值(考虑了因损坏等各种因素导致的价值下降)。如果财产因灾害受损或被自愿移除,其价值会根据现有法律进行不同的特定计算调整。如果因灾害而有相关法令,财产的价值将遵循不同的规定。该法律还明确,“不动产”指的是市场上通常作为一个整体买卖或通常单独估价的评估单位,并且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每年重新评估,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 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2款(b)项而言,对于根据第110.1条确定基准年价值的留置权日期之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不动产的应税价值,除(b)项或(c)项另有规定外,应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1) 其基准年价值,自基准年起每年按通货膨胀系数复利计算,该系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1)(A) 对于198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评估年度,通货膨胀系数应为第2212条所定义的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1)(B) 对于1985年1月1日之后且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评估年度,通货膨胀系数应为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关系部确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商品消费者价格指数从上一财政年度12月到当前财政年度12月的百分比变化,四舍五入到千分之一的1%。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1)(C)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评估年度,通货膨胀系数应为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关系部确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商品消费者价格指数从上一财政年度10月到当前财政年度10月的百分比变化,四舍五入到千分之一的1%。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1)(D)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A)、(B)或(C)项确定的任何评估年度的百分比增长不得超过前一年价值的2%。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a)(2) 其在留置权日期时的全额现金价值,如第110条所定义,并考虑因损坏、毁坏、折旧、陈旧、财产移除或其他导致价值下降的因素而造成的价值减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b) 如果不动产因灾害、不幸或灾祸而损坏或毁坏,且不动产所在县的监事会尚未根据第170条通过一项法令,或者不动产的任何部分已被纳税人自愿移除,则该财产的应税价值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b)(1) 根据(a)项(1)款确定的土地基准年价值或根据(a)项(2)款确定的土地全额现金价值中较低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b)(2) 根据(a)项(1)款确定的改良物基准年价值或根据(a)项(2)款确定的改良物全额现金价值中较低者。
在适用本项时,标的不动产的基准年价值不包括该财产先前基准年价值中归因于已毁坏或移除的任何部分的价值。根据本项确定的总和应成为不动产的基准年价值,直至该财产被修复、修理或重建,或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建立新的基准年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c) 如果不动产因灾害、不幸或灾祸而损坏或毁坏,且不动产所在县的监事会已根据第170条通过一项法令,则不动产的应税价值应为其根据第170条计算的评估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d) 就本条而言,“不动产”是指市场上人们通常作为一个单位买卖的评估单位,或通常单独估价的评估单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要求评估员每年对所有可评估财产进行重新评估。然而,对于根据(a)项(2)款减少财产应税价值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之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该财产的价值应每年按第110条定义的全额现金价值重新评估,直至该价值超过根据(a)项(1)款确定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评估员不得以提交评估上诉为条件,在任何一年中实施前一句规定。

Section § 5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不涉及估价员对价值判断的情况下,纠正确定财产税基准年价值时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的程序。如果错误涉及此类判断,则必须在评估年度后的四年内发现。纳税人因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的错误不予免除。纠正可能导致退税或额外征税,具体取决于基准年价值是降低还是增加。如果纠正在原始评估后四年以上进行,笔误需要更强的证据来证明。该法律还定义了“评估年度”和“笔误”等关键术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10.1条(a)款第(2)项确定基准年价值时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包括未能确立该基准年价值,且不涉及估价员对价值的判断,均应在发现错误或遗漏的任何评估年度予以纠正。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b)(a)款所述的涉及估价员对价值判断的错误或遗漏,只有在基准年价值首次确立的评估年度的7月1日之后四年内,将其列入当前税册或正在编制的税册,或以其他方式纠正,方可予以纠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c) 涉及估价员对价值判断的错误或遗漏,不应包括因纳税人的欺诈、隐瞒、虚假陈述,或未能遵守提供第441、470、480、480.1和480.2条所要求信息的任何法律规定,或因笔误而导致的错误或遗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d) 如果(a)款或(b)款授权的纠正降低了基准年价值,应根据本分部批准适当的税款取消或退还。如果纠正增加了基准年价值,应根据本分部征收适当的漏报评估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e) 笔误的存在须以证据优势证明,但如果纠正在基准年价值首次确立的评估年度的7月1日之后四年以上进行,则笔误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包括估价员办公室的文件。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改变适用于确定财产价值的举证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f)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f)(1) “评估年度”是指第118条所定义的评估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5(f)(2) “笔误”仅指机械性、数学性或文书性质的缺陷,不涉及对价值的判断,且可从估价员办公室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中显示,该缺陷导致了估价员在确定时并非意图的基准年价值。

Section § 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类型的财产应如何进行财产税估价,尽管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财产有使用限制,例如仅用于保护目的、被指定为林地,或作为高尔夫球场,其税收估价将有所不同。每种类型都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2(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款强制限制的财产,应根据第二部分第三章第1.5条(自第421条开始)和第1.9条(自第439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财产税估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2(b)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j)项限制用于林地用途的财产,应根据第二部分第三章第1.7条(自第431条开始)的规定进行财产税估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2(c)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0款规定应作为高尔夫球场进行估价的财产,应根据该条进行财产税估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2(d) 尽管本分部的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1款规定应进行估价的财产,应根据该条进行财产税估价。

Section § 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果树、坚果树和葡萄藤首次应税时如何确定其初始税收价值。通常,除非有例外情况,基准价值是它们首次应税时的全额现金价值。

一项特殊规定允许县决定,新种植的葡萄藤(用于替代因特定疾病(如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而移除的葡萄藤)可以获得与它们所替代的旧葡萄藤相同的税收价值,并根据当年进行调整。这仅适用于新葡萄藤与被移除的葡萄藤相似且种植在同一地块上。要适用此例外情况,县必须咨询地方机构并获得县农业专员的核实。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第(i)项规定免税的果树、坚果树和葡萄藤的初始基准年价值,应为其首个应税年度留置权日期时的这些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b) 县监事会可在咨询县界内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后,通过法令规定,对于因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而移除的树龄不足15年的葡萄藤,经县农业专员书面认证,种植在与被替代葡萄藤相同地块上的替代葡萄藤的初始基准年价值,应为被移除葡萄藤的基准年价值,并折算至替代葡萄藤首个应税年度的留置权日期。基准年替代价值的分配应限于替代葡萄藤中与被替代葡萄藤基本等同的部分,如果替代葡萄藤的种植密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