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的实施基准年价值
Section § 50
Section § 5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的应税价值是如何确定的。简单来说,这个价值是两个数字中较低的一个:一个是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的基准年价值,另一个是其全额现金价值(考虑了因损坏等各种因素导致的价值下降)。如果财产因灾害受损或被自愿移除,其价值会根据现有法律进行不同的特定计算调整。如果因灾害而有相关法令,财产的价值将遵循不同的规定。该法律还明确,“不动产”指的是市场上通常作为一个整体买卖或通常单独估价的评估单位,并且并非所有财产都需要每年重新评估,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
Section § 51.5
本节概述了在不涉及估价员对价值判断的情况下,纠正确定财产税基准年价值时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的程序。如果错误涉及此类判断,则必须在评估年度后的四年内发现。纳税人因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的错误不予免除。纠正可能导致退税或额外征税,具体取决于基准年价值是降低还是增加。如果纠正在原始评估后四年以上进行,笔误需要更强的证据来证明。该法律还定义了“评估年度”和“笔误”等关键术语。
Section § 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类型的财产应如何进行财产税估价,尽管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财产有使用限制,例如仅用于保护目的、被指定为林地,或作为高尔夫球场,其税收估价将有所不同。每种类型都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53
这项法律规定了果树、坚果树和葡萄藤首次应税时如何确定其初始税收价值。通常,除非有例外情况,基准价值是它们首次应税时的全额现金价值。
一项特殊规定允许县决定,新种植的葡萄藤(用于替代因特定疾病(如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而移除的葡萄藤)可以获得与它们所替代的旧葡萄藤相同的税收价值,并根据当年进行调整。这仅适用于新葡萄藤与被移除的葡萄藤相似且种植在同一地块上。要适用此例外情况,县必须咨询地方机构并获得县农业专员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