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税款”包括通过适用从价税率确定的、记入有担保税册的所有留置权。对于任何年份未进行估价的财产,“税款”还包括如果该财产已进行估价,在该年份本应记入有担保税册的此类留置权。
分配赎回
Section § 4656
本节规定,“税款”包括所有根据从价税率计算并记录在有担保税册上的留置权。如果某项财产在某个年份没有被估价,“税款”也包括如果该财产当时已被估价,本应记录的那些留置权。
从价税率 有担保税册 财产估价
Section § 4656.1
这项法律解释说,“评估”一词指的是房地产上所有不来源于按百分比计算的财产税的费用(留置权)。如果某项财产在特定年份未被评估,“评估”也包括如果该财产已被评估,本应适用的费用。
本章中使用的“评估”包括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的所有不通过应用从价税率确定的留置权。对于任何一年未被评估的财产,“评估”也包括如果该财产已被评估,本应在该年度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的此类留置权。
评估 留置权 有担保税册
Section § 4656.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税款以及任何相关罚金和利息如何分配给各个基金。分配是根据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税率进行的,并与每个基金在总税率中所占的份额成比例。
税款分配 基金分配 财政年度税率
Section § 4656.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摊款以及任何相关滞纳金或罚款的支付款项应如何在各个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是根据支付款项时,每个基金应得的摊款总额所占的原始比例来确定的。
摊款分配 滞纳金 摊款利息
Section § 4656.4
编制逾期税款清单所收取的资金通常会拨入县的普通基金。但是,如果县监事会批准,这笔资金可以转入一个专门的县级基金。这个专项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改进逾期税款信息、增强税款赎回系统、每月与审计员进行账目结算,以及协助税务征收员征收税款。
征收的编制欠税清单的费用应分配至县普通基金。经监事会授权,该等款项应分配至一个受限制的县基金,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6.4(a) 更新和改进有关欠税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6.4(b) 赎回系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6.4(c) 根据第4108条与审计员进行的每月结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6.4(d) 税务征收员征收税款。
欠税清单编制 县普通基金分配 受限制县基金
Section § 4656.5
这项法律阐明了拖欠税款财产的赎回费如何在州政府和财产所在县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拖欠税款的财产,赎回费将平均分配,一半归入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基金,另一半归入该县的普通基金。如果财产是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拖欠税款的,则五美元归入州的普通基金,十美元归入县的普通基金。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因拖欠财产税而产生的所有赎回费,应将50%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存入普通基金,另50%分配给拖欠税款财产所在地的县,存入其普通基金。对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因拖欠财产税而产生的赎回费,应将五美元 ($5) 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存入普通基金,将十美元 ($10) 分配给拖欠税款财产所在地的县,存入其普通基金。
赎回费 拖欠税款财产 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