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行政规定
Section § 155
在加州,如果评估员或县委员会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一项任务,他们可以获得最长 (30) 天的延期;如果发生公共紧急情况,则可延期 (40) 天。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可以批准此延期。当时间延长时,必须书面通知相关的县官员,例如县审计员和税务征收员。委员会的执行董事还必须在下一次例会上向委员会汇报任何已批准的延期情况。如果委员会因此延期而需要额外时间,他们也将获得相同长度的额外时间。
Section § 155.3
这项法律允许主计长将审计员或税务征收员某些行动的截止日期延长最多30天。在发生公共灾难时,可延长40天。如果获得延长,主计长必须书面通知县级官员。同样,主计长依赖于原行动的任何相关行动也将获得相同的延长。
Section § 155.20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免除某些财产的财产税,前提是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超过它们所能产生的收入。然而,存在一些限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公共设施中用于特定用途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五万美元,否则免税不适用于价值超过一万美元的财产。监事会必须统一决定免税水平,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之前完成。第52条中列出的不动产或动产不符合条件,并且新建工程除非总价值不超过一万美元,否则不能免税。
Section § 156
在处理房产税时,可以使用首字母缩写和简称来描述房产的详细信息,例如乡镇或区段。如果使用这些缩写,需要在税册上进行解释或明确注明。如果遵循第 109.6 条的程序,这些缩写列表将在税务官办公室向公众开放。估价师负责将此列表提供给税务官。
Section § 158
这项法律赋予主计长权力,监督税务拍卖、税务契据和税务赎回的处理方式。主计长可以为这些程序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县级官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6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估价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可以收取1美元的费用,用于准备某些文件的核证副本,除非有具体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文件包括赎回证明、分期赎回收据和估价记录。此外,如果有人要求通过摄影流程制作记录或文件的副本,费用将是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加上1美元。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162.1
如果您需要一份证明您已缴税的证明,某些县级官员可以为此文件收取费用。此费用用于弥补他们准备该文件的成本。
确切的费用金额由县监事会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决定。
Section § 162.5
Section § 163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从特定类型的留置权付款(特别是根据指定的改善债券法案)中获得资金的实体,必须每年向税务评估员报告详细信息。他们需要告知每处房产的原始留置权金额、任何已完全清偿的留置权的清偿时间和付款人详情,以及每项留置权剩余的本金。
Section § 163.5
本节解释了关于产权确认或宣告税契无效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县税,也适用于其他征税机构的税款。这些机构可能有自己的税款征收系统,但在这些规定下,它们与县的处理方式相似。
在此背景下,法律中提及“州”或“县”时,指的是具体的征税机构。“审计长”指的是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地方检察官”指的是该机构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法律中提及本分部的任何部分,也适用于指导征税机构征收税款的法律、章程或条例中的类似规定。
Section § 164
法律允许地方征税机构(如县或市)的首席会计官审查和审计其他地方征税机构关于共享税款的账目。如果涉及多个机构,它们可以同意接受其中一个机构首席会计官的审计报告。“首席会计官”因机构而异——例如,县或市的审计员,或对其他机构而言的指定官员。
Section § 166
如果你需要在某个日期前向税务机构提交文件,只要你用正确的地址和已付邮资的方式邮寄,并且邮戳日期是截止日期或更早,那么这份文件就被视为按时提交。这条规定优先于其他有不同说法的法律,除非那些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不适用。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构的任何条例或规章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任何声称你已按时提交的声明必须在原始截止日期后一年内提出,但财产申报表或某些漏报评估除外。立法者希望这条规定能被宽泛地解释,以有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对于财产税相关的提交。
Section § 1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主向税务评估员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那么在任何涉及其主要住所的税务听证中,通常会有一个有利于房主的推定。这被称为“可反驳推定”,意味着它虽然可以被推翻,但最初是偏向房主的。
然而,如果听证会涉及因房主未报告所有权变更、未提交所需的商业财产声明或未获得新建工程许可而导致的漏报评估申诉,则此推定不适用。
“自住单户住宅”特指是业主的主要住所,并且符合房主财产税豁免条件的房屋。
Section § 168
在加州,任何要求税务官签署的文件都可以使用传真签名代替手写签名。为此,税务官必须将其手写签名提交给州务卿并宣誓证明。完成此操作后,传真签名在法律上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68.1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县评估员允许电子提交的情况下,使用电子签名而非传统签名签署某些表格。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电子签名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所提供的信息在伪证罪处罚下是真实的;并且必须以州平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进行认证。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县必须接受这些电子签名,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相关成本。每个县都必须制定必要的程序来实施这一系统。一旦满足这些条件,电子签名与任何其他形式的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定义依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