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评估员或县委员会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一项任务,他们可以获得最长 (30) 天的延期;如果发生公共紧急情况,则可延期 (40) 天。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可以批准此延期。当时间延长时,必须书面通知相关的县官员,例如县审计员和税务征收员。委员会的执行董事还必须在下一次例会上向委员会汇报任何已批准的延期情况。如果委员会因此延期而需要额外时间,他们也将获得相同长度的额外时间。

本分部规定的评估员或县委员会履行任何行为的时间,可由委员会或其执行董事延长,不超过 (30) 天;或在公共灾难情况下,不超过 (40) 天。如果时间获得延长,委员会执行董事应就此向县审计员、县税务征收员以及获得延期的官员或县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执行董事应在其下一次例会上向委员会告知其所采取的任何有关延期的行动。对于委员会依赖于被延长时限的行为的任何行为,应有相同的时限延长。

Section § 1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计长将审计员或税务征收员某些行动的截止日期延长最多30天。在发生公共灾难时,可延长40天。如果获得延长,主计长必须书面通知县级官员。同样,主计长依赖于原行动的任何相关行动也将获得相同的延长。

审计员或税务征收员执行任何行为的规定时间可由主计长延长,不超过30天;在公共灾难情况下,可延长40天。如果时间获得延长,主计长应就此向县审计员、税务征收员、估价员和监事会发出书面通知。主计长依赖于被延长时限的行为的任何行为,其时限也应获得相同的延长。

Section § 15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免除某些财产的财产税,前提是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超过它们所能产生的收入。然而,存在一些限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公共设施中用于特定用途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五万美元,否则免税不适用于价值超过一万美元的财产。监事会必须统一决定免税水平,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之前完成。第52条中列出的不动产或动产不符合条件,并且新建工程除非总价值不超过一万美元,否则不能免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a) 在遵守(b)、(c)、(d)和(e)款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县监事会可以免除所有不动产的财产税,其基准年价值(根据第0.5部分第1章(自第50条起)确定)经第110.1条(f)款规定的年度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后,以及动产的全值过低,以至于如果不免税,该财产的总税款、特别评估费和适用的补助金将少于评估和征收这些款项的成本。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1) (A) 监事会无权免除总基准年价值(经第110.1条(f)款规定的年度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后)或全值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财产,但分段(B)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1)(B) 分段(A)中规定的本条授权的免税金额限制应按以下方式增加: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1)(B)(i)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留置权日期,对于占有权益,该限制增加至五万美元 ($50,00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1)(B)(ii) 对于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对于在公有展览场地、展览设施、会议设施或文化设施中临时和短暂使用的占有权益,该限制增加至五万美元 ($50,000)。就本段而言,“公有会议或文化设施”是指主要用于举办以下任何活动的公有会议中心、市政礼堂、剧院、大会堂、博物馆或其他市政建筑: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1)(B)(ii)(I) 会议、贸易和消费展,或市政和社区活动。
(II) 现场戏剧、舞蹈或音乐表演。
(III) 艺术、历史、技术或教育展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2) 在确定免税水平时,监事会应确定在何种免税水平下,评估财产和征收财产税款、评估费和补助金的成本超过将征收的收益。监事会应为不同类别的财产统一设定免税水平。在做出此决定时,监事会可以仅考虑评估年度的总税款、特别评估费和适用的补助金,或者考虑评估年度和随后几年,只要累计收入不超过评估和征收成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b)(3) 在管理本条授权的免税时,评估员可以选择不将财产登记在评估名册上,或者登记财产并适用免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c) 本条不适用于第52条中列举的不动产或动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d) 本条授权的免税应由监事会在适用该免税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或之前通过,并可由监事会选择在随后的财政年度继续有效。任何对免税的修订或撤销应由监事会在适用该修订或撤销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或之前通过。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55.20(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县监事会免除新建工程,除非该财产(包括此新建工程)经第110.1条(f)款规定的年度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后的新的总基准年价值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更少。

Section § 156

Explanation

在处理房产税时,可以使用首字母缩写和简称来描述房产的详细信息,例如乡镇或区段。如果使用这些缩写,需要在税册上进行解释或明确注明。如果遵循第 109.6 条的程序,这些缩写列表将在税务官办公室向公众开放。估价师负责将此列表提供给税务官。

在不动产的税收评估、广告和出售中,首字母、缩写和数字可用于指定乡镇、地段、区段或区段的一部分。经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缩写,如果其解释出现在税册的每一页上,或者每一页上都注明了税册每卷中的缩写列表,则可以使用;或者如果采用第 109.6 条中的程序,所使用的缩写列表应在税务官办公室向公众提供。该缩写列表应由估价师提供给税务官。

Section § 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主计长权力,监督税务拍卖、税务契据和税务赎回的处理方式。主计长可以为这些程序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县级官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主计长对税务拍卖、税务契据和赎回的总体程序拥有全面监督权,并为此可制定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规章制度。所有县级官员均受主计长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

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对一个县提起法律诉讼,以解决财产所有权纠纷,你必须将诉讼文件送达给该财产所在县的税务官。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估价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可以收取1美元的费用,用于准备某些文件的核证副本,除非有具体法律另有规定。这些文件包括赎回证明、分期赎回收据和估价记录。此外,如果有人要求通过摄影流程制作记录或文件的副本,费用将是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加上1美元。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县普通基金。

估价员、税务征收员和审计员,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外,应就准备以下各项文件收取一美元($1)的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a) 赎回证明的核证副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b) 分期赎回收据的核证副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c) 登记在估价册上的估价的核证副本。
通过摄影流程提供记录或文件副本的费用应为其实际成本加上一美元($1)。该费用应存入县普通基金。

Section § 162.1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一份证明您已缴税的证明,某些县级官员可以为此文件收取费用。此费用用于弥补他们准备该文件的成本。

确切的费用金额由县监事会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决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1(a) 估税员、税务征收员或审计员应收取费用,以弥补其为准备显示已缴税款的付款证明书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2.1(b) 费用金额应由县监事会确定,并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5章(自第54985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非县级但可能有自己税收处理系统的征税机构,安排县记录员管理与财产税相关的文书。这些文书可以包括涉及由该机构征税的财产的评估、销售和契约等。县记录员将像处理县税文书一样处理这些文书,前提是该机构支付与县相同的费用。如果为非州或县的征税机构记录契约,一份副本将发送给该征税机构条例或决议中指定的官员。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从特定类型的留置权付款(特别是根据指定的改善债券法案)中获得资金的实体,必须每年向税务评估员报告详细信息。他们需要告知每处房产的原始留置权金额、任何已完全清偿的留置权的清偿时间和付款人详情,以及每项留置权剩余的本金。

任何实体,凡其收入源自根据1911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分部(自第5000条起))、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分部(自第10000条起))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分部(自第8500条起))设立的评估留置权相关的付款,均应每年向评估员通知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a) 留置权设立时,每宗相关地块上的留置权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b) 如果留置权已完全清偿,则需告知清偿留置权的付款日期和金额,以及进行该付款的当事方身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c) 每宗相关地块上留置权本金余额的金额。

Section § 16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产权确认或宣告税契无效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县税,也适用于其他征税机构的税款。这些机构可能有自己的税款征收系统,但在这些规定下,它们与县的处理方式相似。

在此背景下,法律中提及“州”或“县”时,指的是具体的征税机构。“审计长”指的是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地方检察官”指的是该机构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法律中提及本分部的任何部分,也适用于指导征税机构征收税款的法律、章程或条例中的类似规定。

本分部中关于对财产进行产权确认诉讼和程序以及宣告任何税契无效的规定,应适用于因任何征税机构的税款或评估而评估、出售或转让的财产,包括拥有自身征收和收取税款或评估系统的征税机构,但不包括县,其适用方式与此类规定适用于因县税而评估、出售或转让的财产的方式相同,或尽可能相似。为此目的,当此类规定中使用以下词语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5(a) “州”或“县”指征税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5(b) “审计长”指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3.5(c) “地方检察官”指征税机构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此类规定中提及本分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为本节目的,应视为指相关征税机构据此对财产征收和收取税款或评估的法律、章程或条例中的可比规定。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地方征税机构(如县或市)的首席会计官审查和审计其他地方征税机构关于共享税款的账目。如果涉及多个机构,它们可以同意接受其中一个机构首席会计官的审计报告。“首席会计官”因机构而异——例如,县或市的审计员,或对其他机构而言的指定官员。

除州以外的每个征税机构的首席会计官,可以审查和审计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负责分配代表两个机构收取的款项收益的除州以外的任何其他征税机构的账目。如果不止一个征税机构对此类收款有权益,则有关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达成协议,接受其中一个有关征税机构的首席会计官的审计报告。
在本节中,“首席会计官”指:对于县,指其审计员;对于市,指其审计员;对于灌溉区,指其董事会秘书;对于任何其他征税机构,指其管理机构指定为首席会计官的官员。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在某个日期前向税务机构提交文件,只要你用正确的地址和已付邮资的方式邮寄,并且邮戳日期是截止日期或更早,那么这份文件就被视为按时提交。这条规定优先于其他有不同说法的法律,除非那些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不适用。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构的任何条例或规章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任何声称你已按时提交的声明必须在原始截止日期后一年内提出,但财产申报表或某些漏报评估除外。立法者希望这条规定能被宽泛地解释,以有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对于财产税相关的提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6(a) 纳税人须在指定日期指定时间之前向税务机构提交任何声明、宣誓书、申请书或任何其他文件时,如果该文件通过美国邮政寄送,地址正确且邮资已付,并且信封上或文件本身盖有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更早的邮局销戳,或者,如果令该机构满意的证据证明邮寄发生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更早的时间,则此类提交应被视为在指定期限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6(b) 本条规定应取代本分部任何相反的特别规定,除非该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本条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6(c) 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须根据税务机构的条例、规则或规章提交的文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6(d) 纳税人声称此类及时提交的任何声明或宣誓书,必须在原始提交截止日期后一年内提出;但是,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声称及时提交财产申报表的声明或宣誓书,或纳税人就根据Section 531征收的漏报评估所作的任何声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6(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应作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泛解释,并适用于所有与财产税相关的、纳税人须在指定日期指定时间之前提交的文件。

Section § 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主向税务评估员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那么在任何涉及其主要住所的税务听证中,通常会有一个有利于房主的推定。这被称为“可反驳推定”,意味着它虽然可以被推翻,但最初是偏向房主的。

然而,如果听证会涉及因房主未报告所有权变更、未提交所需的商业财产声明或未获得新建工程许可而导致的漏报评估申诉,则此推定不适用。

“自住单户住宅”特指是业主的主要住所,并且符合房主财产税豁免条件的房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涉及对自住单户住宅征税、根据本分部对自住单户住宅进行的评估,或对漏报评估的申诉的行政听证中,应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有利于已依法向评估员提供了所有信息的纳税人或被评估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b) 尽管有 (a) 款规定,该款所述的可反驳推定不适用于因纳税人未能向评估员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或商业财产声明,或未能获得新建工程许可而导致的对漏报评估的申诉的行政听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c) 就本条而言,自住单户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单户住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c)(1) 该住宅是业主的主要居住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7(c)(2) 该住宅符合房主财产税豁免的条件。

Section § 168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要求税务官签署的文件都可以使用传真签名代替手写签名。为此,税务官必须将其手写签名提交给州务卿并宣誓证明。完成此操作后,传真签名在法律上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部要求税务官签署的任何文件,如果手写签名已提交给州务卿并经税务官宣誓证明,则可以使用传真签名代替手写签名进行签署。
遵守本条规定后,传真签名应具有与税务官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1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县评估员允许电子提交的情况下,使用电子签名而非传统签名签署某些表格。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电子签名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所提供的信息在伪证罪处罚下是真实的;并且必须以州平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进行认证。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县必须接受这些电子签名,并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相关成本。每个县都必须制定必要的程序来实施这一系统。一旦满足这些条件,电子签名与任何其他形式的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定义依据《民法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5条(b)款的规定,如果县评估员根据第441条(k)款授权通过电子媒介提交州平衡委员会表格,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该表格,以代替手写、传真或其他签名,但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a)(1) 电子签名应附带签名栏中的一份声明,表明纳税人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证明或声明文件中所有信息,包括随附的声明或材料,据纳税人所知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a)(2) 电子签名以州平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进行认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b) 如果县评估员授权通过电子媒介提交州平衡委员会表格,并且纳税人选择根据(a)款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该表格,县评估员应根据本条接受该电子签名。县评估员可以要求支付一笔费用,金额相当于接受电子签名所产生的合理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c) 每个县都应通过任何必要的条例、决议或其他程序,以使本条生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d) 在遵守本条规定后,电子签名应与纳税人的手写、传真或其他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68.1(e) 就本条而言,“电子签名”具有与《民法典》第1633.2条(h)款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需要由县书记官免费核实的文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由公证员或另一位县官员免费核实。

Section § 1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应推动在全州范围内采用一致的方法来评估和衡量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