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除非特定语境另有要求,否则本分部的解释应遵循后续章节中阐述的通用规则。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节中的规则不得导致个人就同一交易或金额被征税两次。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财产”指任何可以被私人拥有的东西。这包括房地产、个人物品以及两者的结合。

“财产”包括所有能够被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混合财产。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属于“不动产”或“房地产”。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或权利、土地上的矿产和木材等资源,以及对土地所做的任何改进。

“改进物”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永久性附着于房产上的设施。

“不动产”或“房地产”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4(a) 土地的占有、主张、所有权或占有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4(b) 土地中的所有矿山、矿物和采石场,所有林木(无论是否属于土地所有者),以及所有附属于此的权利和特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4(c) 改进物。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改良物”指的是建造或附着在土地上的任何东西,比如建筑物、构筑物和围栏。它还包括某些非自然生长的植物,例如果树、坚果树或藤蔓,但八岁以下的枣椰树可免于征税。

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一旦法律条文中的某个特定章节生效,它就会被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5(a) “改良物”包括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5(a)(1) 所有建造或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装置和围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5(a)(2) 所有非自然生长,且不免于征税的果树、坚果树或观赏树木和藤蔓,但八岁以下的枣椰树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5(b) 本条规定应生效直至第0.5部分第4.5章(自第83条开始)根据第88条(a)款生效之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土地的“改良物”包括什么。这些改良物包括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装置和围栏,以及为生产水果、坚果或观赏而种植的特定类型的树木和藤蔓,但不包括自然生长的或免税的。八年以下的枣椰树明确被排除在外。该法律在与第4.5章相关的特定条件发生时生效。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个人财产”定义为除不动产之外的所有类型财产。然而,此定义是临时性的,直到以第4.5章为起始的另一套法律生效,届时,此定义将被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6(a) “个人财产”包括除不动产之外的所有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6(b) 本条的有效期至第0.5部分第4.5章(自第83条起)根据第88条(a)款生效之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个人财产被定义为除不动产以外的任何财产,除非第83.5条另有规定。本条在法律中一个名为第4.5章的特定部分根据第88条的规定开始适用时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6(a) 除非第83.5条另有规定,“个人财产”包括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6(b) 本条自第0.5部分第4.5章(自第83条起)根据第88条(a)款的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占有权益”定义为以独立、持久且排他于他人权利的方式占有土地或改良物的权利。“独立”指对财产拥有自主控制权,“持久”指在已知期限内的使用,“排他”指享有和管理财产的能力,可能包括独占或在特定情况下的共享使用。免税土地上的应税改良物被视为占有权益。此外,用于开采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物质的租赁权被视为税务担保,但不归类为占有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与这些权益相关的逾期税款的征收程序。

“占有权益”指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 独立、持久且排他地占有、主张或有权占有土地或改良物,但与同一人对土地或改良物的所有权相结合的情况除外。就本小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1) “独立”指有能力对财产或改良物的管理或运营行使权力并施加控制,且独立于财产或改良物的公共所有者的政策、法规、条例、规章和规定。如果对财产的占有或运营足够自主,构成不仅仅是单纯的代理,则该占有或使用是独立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2) “持久”指在可确定的期限内,合理确定对财产或改良物的使用、占有或主张将持续该期限。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 “排他”指享有土地或改良物的受益使用权,并有能力通过法律程序排除可能干扰该享有的其他人占有。就本款而言,“排他使用”包括以下类型的财产使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A) 独占或独用财产或改良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B) 作为共有租户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C) 拥有在任何时候使用财产或改良物的主要或优先权利的人的并行使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D) 对财产或改良物进行性质不同使用的多个人的并行使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E) 从事类似使用且会减少财产或改良物数量或质量的多个人的并行使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a)(3)(F) 不减少财产或改良物数量或质量的并行使用,但此类并行使用授权的数量受到限制。
对财产或改良物的使用,如果不包含分段 (A) 至 (F) 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应可反驳地推定为非排他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b) 免税土地上的应税改良物。
任何占有权益,经县监事会酌情决定,可被视为支付其所征税款的充分担保,并可列入有担保税款名册。
用于从地表以下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以及构成无形遗产或取益权的与这些物质相关的其他权利,是支付其所征税款的充分担保。这些地产和权利不应归类为占有权益,而应列入有担保税款名册。
如果任何占有权益或用于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的税款在任何一期有担保税款逾期时未支付,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适用于征收无担保税款名册上评估税款的征收程序。
如果任何占有权益或用于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的税款在设定为有担保税款名册上税款宣布违约时仍未支付,则该占有权益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款名册上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款名册。

Section § 107.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如何计算通常免税的租赁财产中特定所有权权益的应税价值。如果您正在租赁此类财产,其应税价值是通过比较租赁的市场价值与租赁剩余应付款项来确定的。本法律仅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特定法院判决之前形成的此类所有权权益,并排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租赁。此外,如果此类权益已被续期或延长,则不适用本规则。

豁免财产租赁所产生的占有权益的全额现金价值,如果存在,应为该租赁在公开市场上的价值(根据De Luz Homes, Inc. 诉圣迭戈县案 (1955), 45 Cal. 2d 546 中所含公式确定)超出该租赁在未到期租期内的租金现值的部分。
根据本条规定应纳税的占有权益,应以与同一税册上其他有形财产相同的评估基础或百分比向承租人征税。
本条仅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De Luz Homes, Inc. 诉圣迭戈县案 (1955), 45 Cal. 2d 546 中的判决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占有权益。但是,它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设立的、此后已经或可能被延长或续期的任何此类权益,无论续期或延长是否在该权益设立文件中有所规定。
本条不适用于用于从地表以下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权益,以及与此类物质相关的、构成无形世袭财产或取得收益权的其他权利。

Section § 1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如何评估从免税财产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权利的价值。它明确指出,这些权利的应税价值不包括免税实体所拥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润分享权利的价值。这些规定专门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法院判决之前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权益。如果这些权益的延长或续期因财产评估价值增加而改变特许权使用费率,则不适用本规定,除非现有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此外,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已因之前不正确的评估而进行调整,则本节也不适用。

用于从地表以下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免税财产中的租赁权益,以及所有其他从免税财产中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应税权利(所有这些权利在本节中以下统称为“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全现金价值,是指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价值,不包括任何免税实体所拥有的、从免税财产中分享生产收益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权利的价值,无论其是以货币还是财产形式收取,也无论其是根据生产或收入或两者兼有来衡量或计算的。
本节适用于在 De Luz Homes, Inc. 诉圣迭戈县案 (1955) 45 Cal. 2d 546 判决生效之日前设立的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但是,本节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设立但在此日期之后或此后被延长或续期的任何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除非该延长或续期是根据合同、租赁、法规、规章、市章程、条例或其他来源的授权进行的,且该授权不允许以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评估价值增加为由降低特许权使用费率或其他分享生产收益的权利。此外,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或其他分享生产收益的权利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降低,以调整某些评估员在评估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时未排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分享生产收益权利价值的事实,则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

Section § 1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税收目的评估涉及从豁免财产中生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权益。它侧重于评估开采这些资源的权利,但不包括与免税实体共享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收入的价值。这项法律特别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法院判决前后设立或续期,直至1963年7月26日的石油和天然气权益。

它仅适用于续期不允许因评估价值增加而降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已经因评估员处理估价的方式而降低,那么这项法律就不适用。

在豁免财产中用于从地表以下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权益,以及所有其他从豁免财产中生产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应税权利(所有这些权利在本节中以下统称为“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全现金价值,是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价值,不包括任何免税实体所拥有的、从豁免财产中分享生产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权利的价值,无论是收取现金还是实物,也无论是根据生产量、收入或两者兼而有之来衡量或计算。
本节适用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3(a) 在De Luz Homes, Inc. 诉圣地亚哥县 (1955) 45 Cal. 2d 546 案判决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且本法典第107.2节不适用,因为上述权益已于1963年7月26日或之前延期或续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3(b) 在上述判决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以及在1963年7月26日当日或之前设立的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
然而,本节不适用于1963年7月26日之后延期或续期的任何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除非此类延期或续期是根据合同、租赁、法规、规章、市宪章、条例或其他来源的授权,且该授权不允许以该石油和天然气权益的评估价值增加为由降低特许权使用费率或其他分享生产的权利。此外,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或其他分享生产的权利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降低,以调整某些评估员在评估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时未排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分享生产权利的价值这一事实,则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此类石油和天然气权益。

Section § 1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由私人承包商在军事基地内运营的军事住房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避免被作为独立土地使用者征税。军事部门对建造、管理和运营保留了重大控制权,包括制定规则、租金和处理租户问题。承包商基本上遵循军事指导方针,对住房运营没有重大控制权。

法律还规定,如果军事住房出租给非军事人员,则适用不同的规则,包括财产税由承包商负责。所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利益和税收节省主要归军事人员及其家属所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 为第107条(a)款(1)项之目的,如果土地或改良物的占有或使用是根据一份合同进行的,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长期租赁,用于为现役军事人员或其家属,或两者兼有,进行住房的私人建造、翻新、修复、更换、管理或维护,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不存在土地或改良物的独立占有或使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 由私人承包商建造和管理的军事住房位于军事控制下的军事设施内,且该住房的建造是按照军事指导方针进行的,其方式与军事部门进行的建造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2) 通常由市政当局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从军事设施或军事部门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3) 私人承包商未被赋予行使任何重大权力或控制的权利和能力,以独立于军事部门的规章制度之外,对军事住房进行管理或运营。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4) 单元数量、每单元卧室数量以及单元组合由军事部门设定,未经军事部门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更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5) 租户由军事住房机构指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6) 项目的融资须经军事部门全权酌情批准。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7) 向军事人员或其家属收取的租金由军事部门设定。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8) 军事部门控制项目收入向私人承包商的分配,且私人承包商仅被允许获得建造军事住房的预定利润或费用。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9) 住房单元的驱逐须受军事司法系统管辖。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0) 军事部门规定管理财产使用和占用的规章制度。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1) 军事部门有权将人员从该财产中移除或禁止其进入。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2) 军事部门可以对承包商及其租户施加访问限制。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3) 根据《军事住房私有化倡议》(美国法典第10卷第2871条及后续条款),用于军事住房的租赁财产的财产税的任何减少,或者如果该金额未知,私人承包商对节省金额的合理估计,应仅通过改进措施(例如由私人承包商提供的托儿中心)归军事住房的居民受益。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a)(14) 军事住房的建造、翻新、修复、改造、更换或管理均根据《军事住房私有化倡议》或该法律的任何继承法进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b) 本节不适用于由私人承包商管理并出租给普通公众中非附属成员的军事住房单元。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b)(1) “普通公众中非附属成员”指非现役军事人员。出租给或由受雇为军事住房物业管理或维护人员的人员占用的住房单元,不应被视为出租给普通公众中非附属成员的单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b)(2) 私人承包商应每年在2月15日前通知评估员,截至紧邻的留置权日期,任何出租给普通公众中非附属成员的住房单元。私人承包商应负责出租给普通公众中非附属成员的住房单元的任何财产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4(c) 为本节之目的,“军事控制下的军事设施”指限制公众进入该军事基地的军事基地。

Section § 107.6

Explanation

当州或地方政府与私人方签订可能产生应税占有权益的合同时,他们必须包含一份关于可能征收财产税的通知。如果他们没有包含此通知,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私人方不知道这项税收义务,他们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推定私人方不知道这项税,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情况,但他们无需证明如果知道就不会签订合同。“占有权益”指的是在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类型的权益,而在此背景下,“损害赔偿”指的是合同期内的税款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a) 州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政府,在与私人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如果该合同可能产生应缴纳财产税的占有权益,则应在该合同中包含或促使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财产权益如果产生,可能需要缴纳财产税,并且拥有该占有权益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就该权益征收的财产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b)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不应被解释为使合同无效。如果私人方能够证明,在没有该通知的情况下,他或她对存在占有权益税没有实际了解,则私人方可以向签订合同的州或地方公共实体追偿损害赔偿。
私人方可被反驳地推定对存在占有权益税没有实际了解。
为了证明损害赔偿,私人方无需证明如果收到通知,他或她就不会签订该合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c)(1) “占有权益”指第107节中描述的任何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c)(2) “地方公共实体”应具有《政府法典》第900.4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应包括学区和社区大学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c)(3) “州”指《政府法典》第11000节和《教育法典》第89000节中定义的州和任何州机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c)(4) “损害赔偿”指合同期限内占有权益税的金额。

Section § 1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与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相关的某些财产权益的价值,当这些服务使用公共区域(如街道和地役权)时。这些被称为占有权益。法律概述了三种主要的评估价值方法:通过查看类似销售、计算财产收入或衡量成本。评估这些权益的首选方法是考虑所支付的租金,并应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所使用的租金部分必须反映占有权益本身的价值或适当的经济租金。

当选择使用可比销售这种不太常见的方法时,这些估价不会自动被认为是正确的。此外,许可证、用户合同和商誉等无形商业要素不直接征税。然而,在确定占有权益的价值时,可能会考虑这些无形资产,因为它们必须存在才能使财产得到有效利用。

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必须向税务估价师提供具体的财务细节,例如销售价格和收入详情。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a) 在评估因根据《政府法典》第53066条授予的有线电视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5840条授予的提供视频服务的州特许经营权(“视频占有权益”)而产生的、在公共街道、通行权或公共地役权沿线或横穿其上铺设电线、管道和附属设施的权利所创设的不动产占有权益时,估价师应根据第401条的要求评估这些占有权益。估价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可比销售法、收益法(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资本化法)或成本法。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b)(1) 估价师评估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的首选方法是使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年租金资本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b)(2) 就本节而言,年租金应为所收到的特许经营费中被确定为针对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的实际剩余期限或合理预期期限的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的付款部分,或适当的经济租金。如果估价师不将特许经营费的一部分用作经济租金,由此产生的评估不享有任何正确性推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c) 如果估价师在评估与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或权利在内的其他财产一并出售的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时,使用了可比销售法(这不是首选方法),由此产生的评估不享有任何正确性推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d) 有线电视系统或视频服务提供商的无形资产或权利不属于从价财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些无形资产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特许经营期限内建设、运营和维护有线电视系统或视频服务系统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其中授予占有权益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部分除外);用户、营销和节目合同;非不动产租赁协议;管理和运营系统;现有员工队伍;持续经营价值;递延成本、启动成本或未成熟成本;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商誉。然而,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可以通过假定存在将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投入运营的有线电视系统或视频服务系统中的有益或生产性使用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或权利来进行评估和估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7(e) 如果有线电视占有权益或视频服务占有权益发生所有权变更,根据第480、480.1或480.2条要求提交声明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应估价师要求,作为该声明的一部分提供以下信息(如适用):销售价格确认、销售价格在各县之间的分配,以及有线电视系统或视频服务系统按县划分的总收入和特许经营费支出。未能提供声明信息将导致根据第482条规定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为五千美元 ($5,000)。

Section § 1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财产租赁安排,即公共机构与承租人(租用财产的一方)之间的租赁-回租。它指出,如果承租人必须将同一财产转租回给公有所有人,并遵守公有所有人的规定,那么这不属于独立的租赁。公有所有人必须有权回购租赁权利,并且承租人从转租中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其为主租赁支付的租金。此外,在此语境下,“全部或绝大部分”指租赁期至少85%的时间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8(a) 为将第107条 (a) 款适用于公有不动产的租赁-回租,如果承租人 (1) 有义务同时将该财产转租给该财产的公有所有人,且转租期为租赁期的全部或绝大部分,(2) 不得独立于公有所有人的政策、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行使对财产管理或运营的权力并施加控制,(3) 作为转租的一部分规定公有所有人有权回购承租人在租赁中的所有权利,并且 (4) 不能从公有所有人处根据转租收取租金或其他款项(包括与任何回购相关的任何到期款项),且在签订租赁时,这些款项的现值超过承租人根据租赁应支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的现值,则根据租赁对土地或改良物的占有、主张或占有权不具有独立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8(b) 就 (a) 款而言,术语“全部或绝大部分”指至少85%。

Section § 1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有机场航空公司运营者的税费计算方式。它明确指出,航空公司运营者在机场财产中拥有除外和额外的应税权益。对于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税收评估,某些财产评估必须采用直接收益法来确定价值,这涉及到使用基于前一年着陆费的特定计算方式。它还规定了所有权变更和占有期限如何以及何时影响应税权益的规则。具体内容包括经济租金的计算方法、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调整,以及着陆重量的变化如何影响这些权益的基准价值。县级评估员有关于如何在着陆费争议情况下通过考虑托管资金来评估经济价值的指导方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a) 除了经认证飞机的运营者在公有机场拥有的、在航站楼、货运设施、飞机库、停车场、仓储和维修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及其下的土地的书面协议中规定的、由航空公司全部或部分租赁的应税不动产权益(以下简称“除外占有权益”)之外,经认证飞机的运营者在公有机场还拥有一项额外的应税占有权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 尽管有任何其他与估价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1998-99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的评估,(1) 经认证飞机的运营者在公有机场的所有应税不动产权益(除除外占有权益之外)的常规评估,以及 (2) 根据第531条和第531.2条,于1998年4月1日或之后发布的,针对本节所管辖的不动产权益的及时漏报评估,仅当评估员在资本化净经济租金时使用以下直接收益法时,这些权益才应被推定为按全现金价值进行估价和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1) 经济租金应通过使用用于计算1996-97财政年度除除外占有权益之外的不动产权益评估的着陆费率的一半,乘以运营者在1996年留置权日期之前机场财政年度的总着陆重量来计算。用于计算1996-97财政年度经济租金的着陆费率的一半应根据加州工业关系部确定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从上一财政年度10月到当前财政年度10月的百分比变化(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百分点)进行年度调整,但在任何情况下,此调整后的费率不得超过机场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际着陆费率的一半。经济租金还应根据运营者在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征税县每个机场的总着陆重量的增加或减少按比例调整。对于新运营者,经济租金应参照情况类似的运营者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2) 费用比率应为各县在1996年留置权日期使用的比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3) 资本化率不得超过或低于各县在1996年留置权日期使用的费率,但应根据房地产研究公司发布的“进入资本化率;所有类型”的变化按比例进行年度调整,并且,经此调整后,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五。如果此信息不再由房地产研究公司发布或格式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替换为航空公司和征税县同意的出版物或调整方式。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4) 每个运营者的占有期限应为各县用于计算1996-97财政年度评估的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20年。在不违反第61条 (b) 款第 (1) 至 (3) 项(包括首尾两项)适用于本款所管辖权益的前提下,所有权变更和占有期限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4)(A) 在设立、续期、延期或转让运营协议或许可证,但未同时设立、续期、延期或转让航站楼、飞机库或货运设施协议的情况下,不应推定发生所有权变更,且占有期限应为各县用于其1996-97财政年度评估的期限,不得超过最长20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4)(B) 在设立、续期、延期或转让航站楼、飞机库或货运设施协议的情况下,应推定发生所有权变更,且占有期限应为书面航站楼、飞机库或货运设施协议中规定的实际期限,但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或超过15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4)(C) 对于任何没有航站楼、飞机库或货运设施协议的运营者,书面运营协议或许可证的实际设立、续期、延期或转让应构成所有权变更,且应使用该承运人运营协议的实际期限,但该期限不得少于5年或超过15年。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b)(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适用于确定除外占有权益中的占有权益的占有期限。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c) 尽管有 (b) 款规定,在一个未将 1995-96 年度着陆费用于计算 1996-97 年度评估的县,该县应享有 (b) 款规定的正确性推定,但仅当评估员在将净经济租金资本化时采用以下直接收益法: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c)(1)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c)(1)(b) 款要求的计算应使用在 1996-97 财政年度本应得出的评估值进行,如果评估员按照 (b) 款规定的方法,使用 1995-96 财政年度的实际机场数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c)(2) 如果机场 1995-96 财政年度着陆费率的任何部分存在争议,并导致为已支付着陆费的一部分设立了托管账户,则归属于托管资金的着陆费率部分不应包含在 (1) 款进行的计算中。然而,如果争议全部或部分地解决,且有利于公共所有机场,并且全部或部分托管资金已发放给机场,评估员应有权,不考虑任何其他法定时间限制,重新计算本款要求的评估值,使用反映托管资金处置最终决定的调整后着陆费率,以对所有受影响年份产生漏报评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d) 价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d)(1) 经济租金应通过应用 (b) 款 (2) 项所述的费用比率来计算,以减少根据 (b) 款 (1) 项或 (c) 款以及 (c) 款 (2) 项确定的总收入,从而得出应被视为等同于经济租金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d)(2) 如此确定的经济租金,应按照 (b) 款 (4) 项规定的期限,以根据 (b) 款 (3) 项确定的资本化率进行资本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9(e) 本节项下的评估值不得超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A 条确定的调整后基准年价值。然而,根据本节对总着陆重量进行的调整,应被视为调整基准年价值的有效依据,在着陆重量百分比变化范围内,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A 条的目的。根据第 65.1 节,总着陆重量的调整不应被视为所有权变更,或在航空公司现有不动产权益中适用新占有期限的依据。

Section § 10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低收入家庭以符合相关住房标准中规定的可负担价格,租住公共住房项目中的公寓,那么他们不被视为对该房产拥有独立占有或使用权。这尤其适用于法律中另一条款所列的目的,基本上意味着这种安排不被算作他们“独自占有”该房产。

为第107条(a)款第(1)项之目的,如果对土地或改良物的占有或使用是低收入家庭(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定义)在公共所有住房项目中的居住单元的租赁,且该租赁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述的可负担租金出租,则不存在独立占有或使用。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州评估财产”一词指的是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9款规定,委员会必须评估的任何财产。此类财产也需缴纳地方税。

“州评估财产”指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19款须由委员会评估且须缴纳地方税的所有财产。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评估名册”的不同部分,评估名册是应纳税财产的清单。“有担保名册”包括那些税款构成不动产留置权以确保税款支付的财产。“无担保名册”包括没有此类留置权的财产。“地方名册”包括县评估员评估的有担保名册和无担保名册中的财产。“委员会名册”是有担保名册中专门针对州政府评估财产的部分。

“名册”指整个评估名册。“有担保名册”是评估名册中包含州评估财产以及经评估员认定其税款构成足以担保税款支付的不动产留置权的财产的部分。评估名册的其余部分是“无担保名册”。“地方名册”是评估名册中有担保名册和无担保名册中包含县评估员有责任评估的财产的部分。“委员会名册”是有担保名册中包含州评估财产的部分。

Section § 1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机器编制名册”在评估名册方面的含义。它说明这些名册可以使用电子或机械设备(如电脑或打字机)创建。编制出的名册可以多种形式显示,例如打印文件或缩微胶片,只要公众易于阅读即可。重要的是,这些名册最初无需包含计算税款的信息,但审计员可以稍后添加。一旦税款信息被添加,该文件就成为最终的评估名册,且不影响原始名册的地位。

Section § 1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获得特定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子系统存储通常出现在纸质文件(如延长名册和摘要清单)上的税务数据。如果没有实体记录,所有必要信息都必须输入到电子记录中。这些信息必须以易于公众访问和理解的方式存储。

经审计员和税务征收员同意并经监事会批准,通常出现在延长名册和摘要清单上的数据可以保留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中,并且无需准备任何实体文件。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未准备延长名册和摘要清单的实体文件,所有需要在延长名册和摘要清单上进行的条目均应输入到电子数据处理记录中。
数据应以易于公众理解的形式存储,以便随时可供查阅。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用于征税的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通常,它指的是在公平市场上,买卖双方都了解财产用途和法律限制的所有相关细节的情况下,该财产能够出售的价格。如果财产被出售,只要交易公平,购买价格就被推定为其市场价值。对于涉及多宗地块的复杂销售,价格会根据价值进行分配。特殊规定排除了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增加应税财产价值的情况。然而,与财产直接相关的因素,如分区或位置,应包含在估价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a) 除非第110.1条另有规定,“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所能获得的现金或其等值金额,且买方和卖方均无法利用对方的紧急情况,且买方和卖方均了解该财产所适应和能够用于的所有用途和目的,以及对这些用途和目的的可执行限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b) 为确定购买时评估的不动产(占有权益除外)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之目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即为该交易中支付的购买价格,除非有证据优势证明该不动产在公开市场交易中不会以该购买价格转让。但是,如果交易条款是在知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公平协商的,且双方均无法利用对方的紧急情况,则购买价格应可反驳地推定为“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本条所称“购买价格”,指购买者或代表购买者提供的、以货币计价的总对价,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其他形式支付。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由公共实体对财产施加留置权所产生的评估收益资助的改进价值,已反映在交易涉及的总对价中,不包括该留置权金额。如果评估员通过证据优势证明这些改进的全部或部分价值未反映在该对价中,则可推翻此推定。如果单笔交易导致多宗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则购买价格应根据每宗不动产及其他(如有)转让资产的相对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c) 对于不动产(占有权益除外),根据第480、480.1或480.2条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或根据第480.4条要求的初步所有权变更声明,应提供委员会规定的关于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协商”的任何信息。如果交易包含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所有权变更声明应提供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购买价格中可分配给交易所有要素的部分。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规定信息,则(b)款规定的可反驳推定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d) 除(e)款规定外,为确定任何应税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之目的,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d)(1) 与使用应税财产的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相关的无形资产和权利的价值,不应增加或反映在应税财产的价值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d)(2) 如果采用单位估价原则对作为单位运营的财产进行估价,且该单位包含无形资产和权利,则该单位内应税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应通过从单位价值中扣除该单位内无形资产和权利的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d)(3) 特许权、专营权或类似协议的排他性,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的,均属无形资产,不应增加应税财产(包括不动产)的价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e) 应税财产在评估和估价时,可以假定存在使应税财产能够进行有益或生产性使用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或权利。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f) 为确定不动产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之目的,不动产的无形属性应反映在不动产的价值中。这些不动产的无形属性包括分区、位置以及其他与所涉不动产直接相关的属性。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全额现金价值”,这会影响房产税。“全额现金价值”本质上是某个特定日期的公允市场价值,这个日期可以是1975年的留置权日期,或者如果房产在此之后被出售、新建或变更了所有权,则可以是更晚的日期。这个价值成为“基准年价值”,但正在建设中的房产在竣工前不会获得基准年价值。如果1975年的价值不准确或从未得到适当评估,可以在1980年6月之前设定新价值,对于人口较多的大县,则可以在1981年6月之前设定。对于1975年任何漏缴的税款,房产可以按照其1975年价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后征税。定期重新评估可能会影响这个基准年价值。该法律还包括在首次评估后,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房产价值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a) 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2节(a)分节之目的,不动产(包括不动产中的占有权益)的“全额现金价值”是指根据第110节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a)(1) 1975年留置权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a)(2) 对于在1975年留置权日期之后购买、新建或变更所有权的财产,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a)(2)(A) 购买或所有权变更发生的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a)(2)(B) 新建工程竣工的日期,如果未竣工,则为留置权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b) 根据(a)分节确定的价值应称为该财产的基准年价值。但是,未竣工的新建工程在竣工之前不应获得基准年价值,如第71节所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c) 尽管有第405.5节的规定,对于在1975年留置权日期之后未购买、未新建或未变更所有权的财产,如果1975-76年度名册上显示的价值并非其1975年留置权日期基准年价值,并且该财产的价值尚未根据第405.5节为1975-76年度评估名册进行定期重估,则应在1980年6月30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确定新的1975年留置权日期基准年价值,并将其列入为当年编制的名册;但是,对于人口超过四百万的任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该县的估价师在1981年6月30日之前确定这些价值。无论上述限制如何,对于1975年逃税且并非仅在该年度被低估的财产,应在其逃税被发现的任何年份,以其1975年基准年价值(根据(f)分节的规定,经指数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加入名册。在确定该财产的新基准年价值时,估价师应仅使用根据第405.5节为1975年留置权日期进行的估价中实际使用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因素和指标。新的基准年价值应与根据第405.5节为该财政年度对可比财产进行重估所确定的1975年留置权日期价值保持一致。如果作出该决定,则不得征收逃税评估,并且新确定的“全额现金价值”仅应列入当年的名册;但是,前述规定不应禁止在财政年度6月30日之前作出的决定反映在当前财政年度的评估名册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d) 如果任何不动产在1975-76年度名册上显示的价值是根据第405.5节的定期估价确定的,则该价值应为该财产的1975年留置权日期基准年价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e) 在(c)和(d)分节中使用时,如果估价师对1975-76财政年度财产价值的确定与用于计算该财产1974-75财政年度税负的价值不同,则应推定该财产已在1975-76财政年度进行了估价,但估价师可以通过证据反驳该推定,证明尽管价值存在差异,该地块并未根据第405.5节在1975-76财政年度进行估价。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1(f) 对于根据本节确定全额现金价值的留置权日期之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不动产(包括不动产中的占有权益)的全额现金价值应根据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该系数应按照第51节(a)分节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全值”一词指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或全额现金价值。它也可以指由本法典或《宪法》设定的任何其他价值标准。

“全值”指公允市场价值、全额现金价值,或由《宪法》规定或根据《宪法》授权在本法典中规定的其他价值标准。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在法律上,对财产拥有“权益”意味着你要么完全拥有它(法定权益),要么有权从中受益(衡平法权益)。

在任何财产中的“权益”包括任何法定权益或衡平法权益。

Section § 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当“地图”一词在法律语境中使用时,它也指或包括“宗地平面图”。简单来说,宗地平面图是一种地图,通常用于土地描述和房地产领域,以显示土地的划分或边界。

“地图”包括宗地平面图。

Section § 117

Explanation
“留置权日期”是指某一财政年度的税款正式成为财产上的法定债权的时间点,它决定了政府何时有权征收财产税。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评估年度”是指从设定留置权的特定日期开始,到同一税务机关设定下一个留置权日期之前结束的时间段。

“评估年度”是指始于一个留置权日期并止于紧接同一机构征收税款的下一个留置权日期之前的期间。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县委员会”定义为县监事会作为县均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的机构。

“县委员会”指县监事会作为县均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本节将“征税机构”定义为任何政府机构,例如州、县和市。它还包括那些评估财产价值,并根据这些价值征收税款或费用的区域。

“征税机构”包括州、县和市。“征税机构”也包括每一个为征税目的评估财产并对如此评估的财产征收税款或评估费的区。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收入区”指的是县级官员负责评估财产并征收税款或评估费的任何市或区。实质上,它是任何由县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区域。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财产上的“拖欠税款”包括哪些内容。它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在财产被宣布违约时,已到期并对财产构成债权的任何税款;其次,自违约当年起的所有其他未缴税款,如税务记录所示。但是,如果财产在某个特定年份未被评估,原因是它被州或其他公共机构(而非通过税收出售)所有,那么这些税款无需支付。对于未评估的年份,税款金额是根据财产在赎回时的价值来决定的。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现行税款”定义为已对财产产生留置权但未计入“欠缴税款总额”的税款。然而,在税款产生留置权的日期与同一年度内财产被宣布为欠税之间,这些税款尚未被视为“现行税款”。

“现行税款”指对财产具有留置权的税款,但不包含在“欠缴税款总额”中;但留置权日期与同一日历年内财产被宣布为欠税之间,在该日历年内于此留置权日期产生留置权的税款尚未成为“现行税款”。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现行税册”定义为一份官方清单,其中包含有现有税收留置权的财产,这意味着这些财产有未缴税款。

“现行税册”指包含现行税款对其构成留置权的财产的税册。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欠税违约不动产”是指那些有未缴税款,并经税务征收员正式宣布违约的房地产。这个术语取代了旧的说法,比如“已售出税款财产”或“已因欠税转让给州的财产”。它还更新了对“售予州”和“转让给州”的提法,指明了因未缴税款而出售此类财产的程序。

“Tax-defaulted property”(欠税违约不动产)是指依法并经税务征收员宣布处于违约状态,且其被宣布为欠税违约所涉税款的留置权尚未解除的附有税款留置权的不动产。在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律条文中提及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a) 任何提及“已售出税款财产”或“已因欠税转让给州的财产”之处,均应指“欠税违约不动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b) 任何提及“售予州”之处,均应指“违约声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6(c) 任何提及“转让给州”之处,均应指“因未缴纳税款而可被行使出售权的财产”。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本节将“估价员”定义为负责县内财产评估的人员,无论其正式职称如何。

“估价员”是指县的评估官员,无论其头衔为何。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商业存货”定义为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商品。它包括原材料、在产品、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动物和农作物,以及用于生产食物或纤维的动物。它还包括承包商持有但尚未用于不动产的商品。

但是,它不包括在留置权日期已经租赁或出租的商品、机械、办公设备(除非它们是用于出售或租赁的),以及如果出租人曾使用过的任何旨在租赁的物品。它也不包括在加州不能合法出售或租赁的物品。

“商业存货”应包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旨在出售或租赁的商品,并应包括与此类商品相关的原材料和在产品。“商业存货”还应包括主要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动物和农作物,或用于生产食物或纤维的动物以及此类动物的饲料。
“商业存货”不应包括在留置权日期实际已租赁或出租的任何商品,也不应包括商业机械或设备或办公家具、机器或设备,除非此类财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以供出售或租赁。“商业存货”不应包括在租赁之前或之后已由或意图由出租人使用的任何持有以供租赁的物品。“商业存货”不应包括在本州内不能合法出售或租赁的、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租赁的商品。如果纳税人未根据第441条报告不能合法出售或租赁的商品,则应推定商品被发现时的价值即为前一个留置权日期商品的价值。
“商业存货”还应包括持牌承包商持有但尚未并入不动产的商品。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船舶和海洋活动相关的几个术语。“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运输的任何水上交通工具,航空器除外。“注册船舶”是指持有有效海事文件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船舶,但不包括免税船舶。“美国船舶”是指根据美国法律认可的注册船舶。“注册港”是指船舶海事文件中列明的母港。“海事文件”是指官方注册和许可文件。“在本州”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区域。“自然资源”包括海洋和海床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海洋科考船”是指经美国海岸警卫队认证的此类船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a) “船舶”包括所有种类用于或能够用于水上运输的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航空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b) “注册船舶”指任何被要求持有并确实持有由美国海关总署或其任何联邦机构继承者签发的有效海事文件,美国注册游艇除外,或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或获得许可的船舶。“注册船舶”不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l)款规定免税的任何船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c) “美国船舶”指一艘注册船舶,即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登记和获得许可,或获得许可的船舶,美国注册游艇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d) “注册港”指船舶的母港,如现行海事文件所示,并由美国海关总署或其任何联邦机构继承者签发给该船舶所有者。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e) “海事文件”包括注册、登记和许可,以及许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f) “在本州”指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外部界限内,并包括这些界限内由美利坚合众国拥有或割让给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领土。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g) “自然资源”包括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物种的活生物体,这些生物体在可捕捞阶段,要么在海床之上或之下固定不动,要么除非与海床或底土持续物理接触,否则无法移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0(h) “海洋科考船”指美国海岸警卫队所属部门的部长或其继任者根据美国法律认定为海洋科考船的船舶。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无担保财产是指任何税款没有足够不动产作为担保以确保支付的财产,或者最初担保税款的财产被政府实体取得,从而要求将税款转入无担保税款名册的财产。

“无担保财产”是指以下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4(a) 其税款在估价员看来未在不动产上设定足以担保税款支付的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4(b) 其税款在留置权设定日期由不动产担保,且该财产后来被美国、州或任何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实体取得,并且根据第9部分第4章第5条(第5081节起)的规定,其税款需要转入无担保税款名册。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财产评估价值和税率如何随时间计算和调整。在1981-82财政年度之前,评估价值是财产全值的25%;之后,变为全值的100%。税率在该财政年度前后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从评估价值的一部分变为全值的一个百分比。为了在一致的基础上比较不同年份的税率、评估价值或财产税收入,必须应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本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换算系数,以确保无论年份或最初的计算方法如何,税率都可以一致地进行比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5(a) “评估价值”指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全值25%,以及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值1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5(b) “税率”指截至1980-8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基于25%评估比率并表示为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的税率,以及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表示为全值百分比的税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5(c) 无论本法典何时要求比较不同年份的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评估比率和税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相同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且无论采用何种税率表达方式或评估比率,都将产生相同数额的税收或实现豁免或补助的相同相对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5(d) 为了在相同基础上表达税率,基于25%评估比率并表示为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的税率,可以乘以千分之二点五(0.25%)的换算系数,以确定与表示为全值百分比的税率相当的税率;并且,表示为全值百分比的税率,可以乘以400的系数,以确定与表示为每一百美元($100)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且基于25%评估比率的税率相当的税率。

Section § 136

Explanation
当税款或评估费被正式记录时,它们必须遵守本分部的所有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