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建造
Section § 104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属于“不动产”或“房地产”。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或权利、土地上的矿产和木材等资源,以及对土地所做的任何改进。
“改进物”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永久性附着于房产上的设施。
Section § 105
在此语境下,“改良物”指的是建造或附着在土地上的任何东西,比如建筑物、构筑物和围栏。它还包括某些非自然生长的植物,例如果树、坚果树或藤蔓,但八岁以下的枣椰树可免于征税。
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一旦法律条文中的某个特定章节生效,它就会被废止。
Section § 105
Section § 106
本法律将“个人财产”定义为除不动产之外的所有类型财产。然而,此定义是临时性的,直到以第4.5章为起始的另一套法律生效,届时,此定义将被废止。
Section § 106
个人财产被定义为除不动产以外的任何财产,除非第83.5条另有规定。本条在法律中一个名为第4.5章的特定部分根据第88条的规定开始适用时生效。
Section § 107
本法律将“占有权益”定义为以独立、持久且排他于他人权利的方式占有土地或改良物的权利。“独立”指对财产拥有自主控制权,“持久”指在已知期限内的使用,“排他”指享有和管理财产的能力,可能包括独占或在特定情况下的共享使用。免税土地上的应税改良物被视为占有权益。此外,用于开采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物质的租赁权被视为税务担保,但不归类为占有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与这些权益相关的逾期税款的征收程序。
Section § 107.1
本条解释了如何计算通常免税的租赁财产中特定所有权权益的应税价值。如果您正在租赁此类财产,其应税价值是通过比较租赁的市场价值与租赁剩余应付款项来确定的。本法律仅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特定法院判决之前形成的此类所有权权益,并排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租赁。此外,如果此类权益已被续期或延长,则不适用本规则。
Section § 107.2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如何评估从免税财产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权利的价值。它明确指出,这些权利的应税价值不包括免税实体所拥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润分享权利的价值。这些规定专门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法院判决之前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权益。如果这些权益的延长或续期因财产评估价值增加而改变特许权使用费率,则不适用本规定,除非现有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此外,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已因之前不正确的评估而进行调整,则本节也不适用。
Section § 10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税收目的评估涉及从豁免财产中生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权益。它侧重于评估开采这些资源的权利,但不包括与免税实体共享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收入的价值。这项法律特别适用于在1955年某项法院判决前后设立或续期,直至1963年7月26日的石油和天然气权益。
它仅适用于续期不允许因评估价值增加而降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率已经因评估员处理估价的方式而降低,那么这项法律就不适用。
Section § 107.4
本法律规定,对于由私人承包商在军事基地内运营的军事住房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避免被作为独立土地使用者征税。军事部门对建造、管理和运营保留了重大控制权,包括制定规则、租金和处理租户问题。承包商基本上遵循军事指导方针,对住房运营没有重大控制权。
法律还规定,如果军事住房出租给非军事人员,则适用不同的规则,包括财产税由承包商负责。所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利益和税收节省主要归军事人员及其家属所有。
Section § 107.6
当州或地方政府与私人方签订可能产生应税占有权益的合同时,他们必须包含一份关于可能征收财产税的通知。如果他们没有包含此通知,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私人方不知道这项税收义务,他们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推定私人方不知道这项税,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情况,但他们无需证明如果知道就不会签订合同。“占有权益”指的是在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类型的权益,而在此背景下,“损害赔偿”指的是合同期内的税款金额。
Section § 107.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与有线电视和视频服务相关的某些财产权益的价值,当这些服务使用公共区域(如街道和地役权)时。这些被称为占有权益。法律概述了三种主要的评估价值方法:通过查看类似销售、计算财产收入或衡量成本。评估这些权益的首选方法是考虑所支付的租金,并应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所使用的租金部分必须反映占有权益本身的价值或适当的经济租金。
当选择使用可比销售这种不太常见的方法时,这些估价不会自动被认为是正确的。此外,许可证、用户合同和商誉等无形商业要素不直接征税。然而,在确定占有权益的价值时,可能会考虑这些无形资产,因为它们必须存在才能使财产得到有效利用。
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必须向税务估价师提供具体的财务细节,例如销售价格和收入详情。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07.8
本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财产租赁安排,即公共机构与承租人(租用财产的一方)之间的租赁-回租。它指出,如果承租人必须将同一财产转租回给公有所有人,并遵守公有所有人的规定,那么这不属于独立的租赁。公有所有人必须有权回购租赁权利,并且承租人从转租中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其为主租赁支付的租金。此外,在此语境下,“全部或绝大部分”指租赁期至少85%的时间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Section § 107.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有机场航空公司运营者的税费计算方式。它明确指出,航空公司运营者在机场财产中拥有除外和额外的应税权益。对于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税收评估,某些财产评估必须采用直接收益法来确定价值,这涉及到使用基于前一年着陆费的特定计算方式。它还规定了所有权变更和占有期限如何以及何时影响应税权益的规则。具体内容包括经济租金的计算方法、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调整,以及着陆重量的变化如何影响这些权益的基准价值。县级评估员有关于如何在着陆费争议情况下通过考虑托管资金来评估经济价值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07.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低收入家庭以符合相关住房标准中规定的可负担价格,租住公共住房项目中的公寓,那么他们不被视为对该房产拥有独立占有或使用权。这尤其适用于法律中另一条款所列的目的,基本上意味着这种安排不被算作他们“独自占有”该房产。
Section § 108
“州评估财产”一词指的是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9款规定,委员会必须评估的任何财产。此类财产也需缴纳地方税。
Section § 109
本节定义了“评估名册”的不同部分,评估名册是应纳税财产的清单。“有担保名册”包括那些税款构成不动产留置权以确保税款支付的财产。“无担保名册”包括没有此类留置权的财产。“地方名册”包括县评估员评估的有担保名册和无担保名册中的财产。“委员会名册”是有担保名册中专门针对州政府评估财产的部分。
Section § 109.5
Section § 109.6
这项法律允许在获得特定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子系统存储通常出现在纸质文件(如延长名册和摘要清单)上的税务数据。如果没有实体记录,所有必要信息都必须输入到电子记录中。这些信息必须以易于公众访问和理解的方式存储。
Section § 110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用于征税的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通常,它指的是在公平市场上,买卖双方都了解财产用途和法律限制的所有相关细节的情况下,该财产能够出售的价格。如果财产被出售,只要交易公平,购买价格就被推定为其市场价值。对于涉及多宗地块的复杂销售,价格会根据价值进行分配。特殊规定排除了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增加应税财产价值的情况。然而,与财产直接相关的因素,如分区或位置,应包含在估价中。
Section § 11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全额现金价值”,这会影响房产税。“全额现金价值”本质上是某个特定日期的公允市场价值,这个日期可以是1975年的留置权日期,或者如果房产在此之后被出售、新建或变更了所有权,则可以是更晚的日期。这个价值成为“基准年价值”,但正在建设中的房产在竣工前不会获得基准年价值。如果1975年的价值不准确或从未得到适当评估,可以在1980年6月之前设定新价值,对于人口较多的大县,则可以在1981年6月之前设定。对于1975年任何漏缴的税款,房产可以按照其1975年价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后征税。定期重新评估可能会影响这个基准年价值。该法律还包括在首次评估后,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房产价值的规定。
Section § 110.5
“全值”一词指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或全额现金价值。它也可以指由本法典或《宪法》设定的任何其他价值标准。
Section § 115
在法律上,对财产拥有“权益”意味着你要么完全拥有它(法定权益),要么有权从中受益(衡平法权益)。
Section § 116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当“地图”一词在法律语境中使用时,它也指或包括“宗地平面图”。简单来说,宗地平面图是一种地图,通常用于土地描述和房地产领域,以显示土地的划分或边界。
Section § 118
“评估年度”是指从设定留置权的特定日期开始,到同一税务机关设定下一个留置权日期之前结束的时间段。
Section § 121
本节将“征税机构”定义为任何政府机构,例如州、县和市。它还包括那些评估财产价值,并根据这些价值征收税款或费用的区域。
Section § 123
Section § 124
本法律将“现行税款”定义为已对财产产生留置权但未计入“欠缴税款总额”的税款。然而,在税款产生留置权的日期与同一年度内财产被宣布为欠税之间,这些税款尚未被视为“现行税款”。
Section § 125
本法律将“现行税册”定义为一份官方清单,其中包含有现有税收留置权的财产,这意味着这些财产有未缴税款。
Section § 126
“欠税违约不动产”是指那些有未缴税款,并经税务征收员正式宣布违约的房地产。这个术语取代了旧的说法,比如“已售出税款财产”或“已因欠税转让给州的财产”。它还更新了对“售予州”和“转让给州”的提法,指明了因未缴税款而出售此类财产的程序。
Section § 129
这项法律将“商业存货”定义为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商品。它包括原材料、在产品、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动物和农作物,以及用于生产食物或纤维的动物。它还包括承包商持有但尚未用于不动产的商品。
但是,它不包括在留置权日期已经租赁或出租的商品、机械、办公设备(除非它们是用于出售或租赁的),以及如果出租人曾使用过的任何旨在租赁的物品。它也不包括在加州不能合法出售或租赁的物品。
Section § 13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船舶和海洋活动相关的几个术语。“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运输的任何水上交通工具,航空器除外。“注册船舶”是指持有有效海事文件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船舶,但不包括免税船舶。“美国船舶”是指根据美国法律认可的注册船舶。“注册港”是指船舶海事文件中列明的母港。“海事文件”是指官方注册和许可文件。“在本州”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区域。“自然资源”包括海洋和海床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海洋科考船”是指经美国海岸警卫队认证的此类船舶。
Section § 134
无担保财产是指任何税款没有足够不动产作为担保以确保支付的财产,或者最初担保税款的财产被政府实体取得,从而要求将税款转入无担保税款名册的财产。
Section § 1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财产评估价值和税率如何随时间计算和调整。在1981-82财政年度之前,评估价值是财产全值的25%;之后,变为全值的100%。税率在该财政年度前后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从评估价值的一部分变为全值的一个百分比。为了在一致的基础上比较不同年份的税率、评估价值或财产税收入,必须应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本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换算系数,以确保无论年份或最初的计算方法如何,税率都可以一致地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