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提交要求的报告,不按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不允许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就犯了轻罪。他们每次违法行为可能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

任何未能或拒绝提交任何要求提交的报告,或未能或拒绝提供委员会要求的补充报告或其他数据,或未能或拒绝允许委员会根据第30435条进行检查,或提交虚假或欺诈性报告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Section § 304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要求制作或签署报告,而他们明知故犯地制作虚假报告以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3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最多一年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兼有,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Section § 30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逃避税款而制造、篡改或使用伪造的税票或计量印记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即重罪。它适用于任何伪造、重复使用、仿造或篡改这些印花或机器,或试图将其冒充真品的人。一旦被捕,您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一千美元到两万五千美元之间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虚假或欺诈性地制造、伪造、篡改、重复使用或仿造本部分规定或授权的任何印花或计量印记,或篡改本部分授权的任何计量机器,或导致或促使虚假或欺诈性地制造、伪造、篡改、重复使用或仿造任何此类印花或计量印记,或明知故犯地发出、公布、传递或作为真品提供任何此类虚假、伪造、篡改、重复使用或仿造的印花或计量印记,旨在逃避本部分所征税款的人,均犯有重罪,并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04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出售或购买虚假或未加贴的税票是违法的。如果某人处理少于2,000枚此类税票,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数量达到2,000枚或更多,罚款可高达50,000美元,并可能处以相同的监禁时间。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卷烟和烟草产品合规基金。该法律阐明了“未加贴税票”的含义,并确保查获的税票被销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3.5(a) 任何人持有、出售或要约出售,或购买或要约购买本部分规定或授权的任何虚假、欺诈性或未加贴的印花或计量印记,数量少于2,000枚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3.5(b) 任何人持有、出售或要约出售,或购买或要约购买本部分规定或授权的任何虚假、欺诈性或未加贴的印花或计量印记,数量为2,000枚或以上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法院应命令将所判处的任何罚款存入卷烟和烟草产品合规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3.5(c) 就本节而言,“未加贴印花”是指已由持牌经销商预先缴纳税款并预先加贴到包装上的印花。“未加贴印花”不包括从委员会或其授权代理人处获得并由持牌经销商持有的任何未使用和未施用的卷装印花或散装印花。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3.5(d) 委员会应销毁根据本节查获的任何印花。

Section § 30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或销售没有所需税票或计量印记的香烟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你可能面临最高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每条没有税票的香烟会额外增加 100 美元的罚款。

这笔罚款的一半将用于当地检察官的费用,另一半将交给负责监管这些规定的委员会。但是,如果你是持牌经销商,在加贴税票之前持有香烟,则不受此规定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a) 任何明知而持有、保管、储存或保留以供销售,或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未按本部分要求加贴印花或计量印记的香烟包的人,无论这些香烟是从何种来源获得,均犯有轻罪,且每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处以罚款和县监狱监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b) 除罚款或刑期,或两者兼有之外,根据本条被定罪的每个人,应为每条 (200 支) 香烟或其一部分支付一百美元 ($100),如果该人经法院认定,明知而持有、保管、储存或保留以供销售,或销售或要约销售违反本条规定的香烟。法院应指示将所评估罚款的 50% 移交给当地检察管辖区,用于支付起诉费用,另 50% 移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按照第 30483 条规定的方式收取根据本条应付的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c) 本条不适用于在必要的印花或计量印记加贴之前持有、保管、储存或保留香烟的持牌经销商。

Section § 304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或持有假冒烟草产品或香烟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被抓到,产品将被没收,并且此人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销售少于两箱香烟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会吊销其营业执照。销售两箱或更多香烟,罚款将提高至最高50,000美元,监禁时间和执照吊销情况类似。法院在判处罚款前会考虑被告是否实际有能力支付。假冒产品是指带有虚假标签或印花的。州政府将销毁所有被扣押的假冒产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或为销售而持有假冒烟草产品,或销售或为销售而持有假冒香烟,应导致产品被委员会或任何执法机构扣押,并构成可按以下方式处罚的轻罪: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a)(1) 总数量少于两箱香烟的违规行为,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和监禁并处,并应导致委员会吊销制造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的执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a)(2) 数量为两箱或更多香烟的违规行为,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和监禁并处,并应导致委员会吊销制造商、分销商或批发商的执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b) 法院在根据本节处以罚款时,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c) 就本节而言,假冒香烟和烟草产品包括带有虚假生产标签、虚假或欺诈性印花或计量印记,或其组合的香烟和烟草产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1(d) 委员会应扣押并销毁根据本节没收给州的任何香烟或其他烟草产品。

Section § 304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黑市香烟和街头腐败预防法》,旨在解决加州黑市香烟销售问题,因为这些销售导致了州政府巨大的收入损失。该法旨在为检察官和执法部门提供资源,以组建专案组打击这些非法活动。

任何被判销售未纳税香烟的人,每箱香烟必须额外支付100美元罚款,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资助地方管辖区设立多机构专案组,以打击黑市香烟销售。

该法案的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或直至基金中的资金全部拨付完毕。该法案规定,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和州平衡委员会将参与拨款计划的管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a) 本节应被称为“黑市香烟和街头腐败预防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b) 立法机关发现,黑市、未纳税香烟的销售已导致州政府损失数亿美元的收入,剥夺了州医疗保健和旨在帮助儿童的项目资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c)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增加本节的法案,旨在向检察官和地方执法人员提供资源,并使地方管辖区能够组建一个多机构专案组,以大幅减少黑市香烟的销售,并通过对黑市香烟销售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关犯罪的重点调查和起诉,对这些销售形成威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d) 除第30474节规定的罚款或判决(或两者兼有)外,根据第30474节被定罪的每个人,应就其明知而持有、保管、储存或保留以供销售,或违反第30474节规定销售或要约销售的每箱200支香烟(或其一部分),支付一百美元 ($100),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法院应指示,根据本节评估的一百美元 ($100) 罚款应转交主计长,存入特此设立的非法销售减少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基金中的款项应分配给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用于资助由立法机关设立的竞争性拨款计划,该计划旨在向地方管辖区提供拨款,以设立一个多机构专案组,其组成应包括检察官和地方执法人员,并可包括州执法人员,目的是大幅减少黑市香烟的销售,并通过对黑市香烟销售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关犯罪的重点调查和起诉,对这些销售形成威慑。根据本节评估的一百美元 ($100) 罚款中,用于资助竞争性拨款计划管理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5%。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e) 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在管理竞争性拨款计划时,应与州平衡委员会协商。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f)(1) 根据 (d) 款授权,对明知而持有、保管、储存或保留以供销售,或违反第30474节规定销售或要约销售的每箱200支香烟处以的一百美元 ($100) 罚款,仅适用于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1日止的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4.5(f)(2)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2006年12月1日,或直至2006年1月1日非法销售减少基金中所有剩余款项已被立法机关拨款分配给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用于资助根据本节设立的竞争性拨款计划,以两者中较晚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304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运输香烟或烟草产品,但没有必要的许可证和文件,你可能会犯轻罪。对此的处罚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你意图逃税而运输大量此类产品(40,000支或更多香烟,或价值5,000美元或更多),后果会更严重。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5(a) 任何运输者,未经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Section 30431的规定在运输车辆中持有许可证,或未按照Section 30432的规定在运输车辆中持有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发票、提货单或送货单,而在本州的公路、道路或街道上运输香烟或烟草产品,即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处以罚款和监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75(b) 任何运输者,意图规避或逃避,或意图协助他人规避或逃避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在任何特定时间运输四万 (40,000) 支或更多香烟,或价值五千美元 ($5,000) 或更多的烟草产品,而在本州的公路、道路或街道上未经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Section 30431的规定在运输车辆中持有许可证,或未按照Section 30432的规定在运输车辆中持有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发票、提货单或送货单,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处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0476

Explanation
如果你控制着一台香烟自动售货机,并且明知从里面卖出的香烟没有加州税票,你就犯了轻罪。如果你被定罪,你可能会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在县监狱里待上最多一年,或者两者兼施,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Section § 304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规定的规则,并且没有提到特殊例外情况,这将被视为轻罪,该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Section § 30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从任何未经许可的分销商或批发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是违法的。这样做被视为轻罪,即一种轻微的刑事犯罪。

Section § 30479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被判违反任何销售和使用税法,并且在过去十年内曾因类似违法行为被定罪,州平衡委员会将取消其所有销售和使用税许可证,为期一年。

Section § 3048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故意违反税法,以逃避或削弱每年两万五千美元或以上的应缴税款,他们就犯了重罪。这需要执行董事的批准。惩罚包括五千美元到两万美元之间的罚款,监禁16个月到3年,或两者兼施,由法院决定。

Section § 30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了本部分的规定,那么对他们提起诉讼的法律行动必须在涉嫌犯罪发生之日起的六年内开始。

Section § 304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被判有罪,法院可以决定让他们支付调查和起诉的费用。从这些收费中收到的任何款项都会被送交州司库,并存入香烟税基金。

Section § 30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委员会征收法院因刑事犯罪判处的赔偿令或任何款项,类似于征收拖欠的烟草税款。这些款项一经记录,即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支付给州政府。征收过程包括发出类似于拖欠税款所用的命令和征收令,并且这些款项在支付前会产生利息。它们不受退款或诉讼时效限制,并且可以通过州税留置权强制执行。这适用于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到期的款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a)(1) 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刑事犯罪对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判处的、应向委员会支付的赔偿令或任何其他款项,委员会可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征收,如同征收拖欠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款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编第9章第2部分第5章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发出命令和征收,其方式与税款收入扣押令规定的方式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a)(2) 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刑事犯罪赔偿令判处的款项,应在该款项在委员会记录中确立之日,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b) 本部分适用于根据本节征收的款项,其方式、效力和程度与那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节相同,除非任何规定与本节不一致或与本节不相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c) 尽管有第6章(自第30361节起)的规定,对于根据本节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应用的付款,不得允许退款或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d) 根据本节授权征收的款项,自款项在委员会记录中确立之日起,可按所征收款项适用利率或第6591.5节规定利率中的较高者计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e) 根据本节授权征收的款项,不受第5章(自第30301节起)中规定的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编第7章第14章(自第7150节起)的规定,根据本节授权征收的款项中任何未清偿的部分,可通过登记州税留置权通知书的方式征收。委员会可随时登记或延长已登记的州税留置权通知书,直至应付款项(包括任何应计利息)全额付清为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83(g) 本节自2012年1月1日起适用,适用于根据本节授权征收的、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应向委员会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