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30458.1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该职位旨在帮助解决纳税人问题,特别是涉及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或纳税人面临重大且不可避免损失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类情况,采取行动的通常时限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该倡导者必须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1(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在纳税人因这些行为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时中止相关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因中止的批准而受到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1(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Section § 304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帮助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重点关注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负责审计和合规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几个群体。

该计划包括向新纳税人发送易于理解的书面沟通,说明他们的责任;参与各政府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清晰地指出常见错误;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反复出现的纳税人问题的持续教育。

此外,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a)(1) 新近在委员会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b)(1) 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措辞解释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措辞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涵盖新立法在纳税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纳税人反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2(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30458.3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必须至少举行两次听证会,让烟草行业人士和个体纳税人可以分享如何改进《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的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更好地合作,并促进他们自愿遵守法律。

Section § 304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分发关于委员会和纳税人程序、补救措施、权利和义务的易于理解的摘要。这些摘要应在审计期间、提出额外税款时、随同任何应纳税款通知或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其他重要通知时提供。这些解释也应包含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信息公告中。

Section § 304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5(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5(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5(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5(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30458.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纳税人的关切得到考虑。

Section § 304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类似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税务争议。该计划应设定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标准时限,并仔细审查任何耗时超过通常时间的案件。

委员会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减少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所需的时间。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标准时限,以及对耗时超过适当标准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304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上诉审查会议的程序。会议必须在方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通常是在委员会办公室。如果会议被录音,纳税人必须事先得到通知,并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应被告知,他们可以有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代表出席会议。

委员会关于在独立于评估部门的律师或税务审计主管面前举行的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8(a) 任何会议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于合理时间举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8(b) 会议只有在事先通知纳税人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的情况下才能录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8(c) 纳税人应在任何会议之前被告知,他或她有权让其律师、会计师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Section § 3045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纳税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报销听证会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首先,纳税人必须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报销申请。委员会还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如果委员会同意报销,它将自行决定具体金额。报销仅限于在收到某些通知后产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委员会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不合理的问题。任何拟议的报销方案必须在生效前10天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a) 每个纳税人都有权获得与在委员会前举行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州政府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d) 委员会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8.9(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304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官员或雇员不得明知而启动与税务管理无关的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合法调查,或涉及香烟和烟草税违规行为的情况。“调查”和“监视”的定义包括通过电子设备或线人等各种方式进行的询问和监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而授权、要求或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或监视,以达到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将依照《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信息交换,如果该人因多项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其中包括香烟和烟草产品税违规行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监控。

Section § 304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长应如何处理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其目的是优先选择能够节省时间和金钱的和解方案,而非诉诸法庭。

如果和解金额低于 $11,500,部门主管可单独批准。任何超过此金额的和解都需要首先征求司法部长的意见。和解金额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和解金额涉及超过 $500 的减免,则必须保留一份公开记录,但敏感的商业信息除外。主管有 45 天的时间批准或否决和解,如果在此期间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已批准。

一旦和解最终确定,除非有欺诈证据,否则不能上诉。大多数和解信息保持保密。该法律强调快速和解程序,并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批准的所有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长应根据本节授权,就属于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寻求和解,这应符合对这些事项诉讼相关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和解建议已由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司法部长,否则不得将该建议提交给主管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司法部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应在向主管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同时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司法部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b)(2)(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如果涉及和解中税款或罚款的减免,且该减免总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可由主管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 (A) 项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由财政部计算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项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金额,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税款、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部门主管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4) 总结说明该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5)(A) 对于主管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 (b) 款第 (2) 项批准的和解除外,司法部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c)(5)(A)(B)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主管不得根据本节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管后 45 天内由主管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被主管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e)(2) 如果主管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管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按照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要求重新提交给主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f) 根据本节达成的所有和解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g)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 30455 节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h) 立法机关认为,出于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i)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Section § 30459.2

Explanation

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了税款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必须解除征税。如果征税危及纳税人或其家庭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取消征税或退还最高2,300美元。这个金额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调整,如果超过特定门槛,可能会有所变化。在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之前,CDTFA必须书面告知纳税人可能存在的豁免。该法律通常不适用于根据紧急裁定扣押的财产,但某些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90天内,命令返还收到的款项中最高二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前提是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认定该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月度期间内,限于二千三百美元 ($2,300),或根据第 (2) 款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1)(C)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的金额,但须遵守根据本节设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如果到期款项的最终收取不再处于紧急状态。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第 (1) 款中规定的二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适用于当前财政年度的金额乘以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近一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和第 17041 节 (h)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因素调整。只有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第 (B) 项中定义的新生效门槛时,所得金额才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第 (B) 项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对第 (1) 款的目的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2)(A)(B) 就本款而言,“生效门槛”是指比第 (1) 款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第 (A) 项计算的作为第 (1) 款中金额的生效调整的金额,两者中较大者至少高出一百美元 ($100) 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未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编第二章(第 703.010 节及后续)规定的免于征税的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d) 除 (b) 款第 (1) 项第 (C) 目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30459.2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局因未缴税款而查封了您的财产,并且他们确定以下三点之一,则必须返还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1) 他们错误地查封了您的财产;2) 您正在遵守所欠税款的付款计划;或 3) 返还财产将有助于征收税款或对您和州都有利。但是,如果税务局认为存在无法征收税款的风险,他们则不必返还。此外,因第 1 和 2 条原因返还的任何财产必须遵守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法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a) 除董事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险状态的任何情况外,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在董事会确定以下任何一项时,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应返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a)(2) 纳税人已根据第 30354 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a)(3) 返还财产将有助于征收税款债务,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2(b) 根据 (a)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返还的财产应受第 30459.4 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04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30459.4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4(a) 纳税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申请,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4(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4(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免除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4(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申请。如果委员会拒绝该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304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部门在提交税务留置权之前至少提前30天通知纳税人。通知将说明法律依据、留置权可能提交的时间以及阻止其提交的办法。但是,对于紧急税务评估,则不需要此通知。如果留置权被错误提交,部门必须在发现错误后不迟于七天内,通过向纳税人和记录办公室发送解除声明来迅速纠正。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部门还可以将解除通知告知信用机构。此外,如果有助于征收税款或符合纳税人、州或与财产相关的其他方的利益,留置权可以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a) 至少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自第7220条起)提交或记录留置权之前30天,该部门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该部门提交或记录留置权的法定权限,说明留置权可能被提交或记录的最早日期,并阐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提交或记录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提交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b) 本条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四章第四条(自第30241条起)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c) 如果该部门确定留置权的提交有误,则应在此确定并收到留置权记录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该部门应立即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d) 当该部门解除一份错误提交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的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提交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1) 如果该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在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5(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3045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不得吊销或暂停某人的执照,除非他们首先发出警告通知。该通知会说明暂停何时发生,并且必须至少提前 60 天发出。

Section § 30459.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税务委员会的成员鲁莽地无视既定规则,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州政府必须向纳税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和合理的法律费用。

这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用(以州政府支付的最高费率为限)和律师费(每小时最高75美元,除非法院因特殊情况调整)。

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自身对损害有贡献的任何过失。如果纳税人的诉讼被认定为轻率的,法院可以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并作为税款收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金钱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B) 就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种类或质量而言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这些过失或不作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7(d) 凡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轻率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收取。

Section § 30459.8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每三个月更新其网站,公布从卷烟和烟草产品税中征收的金额。更新还应详细说明这些资金的去向,包括普通基金、乳腺癌基金、卷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以及加州儿童和家庭信托基金账户。

Section § 3045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最终税款责任”包括税款、利息、罚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和解提议可针对某些已停业的业务或涉及未纳税烟草产品的交易提出。

对于符合条件的和解提议,纳税人必须证明他们无法从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更多款项,并且和解必须有利于州政府。如果存在逃税历史等情况,则不能提出和解。付款可以分期进行,有时需要签订附带协议以保护州政府的利益。

其他条款包括对超过500美元的和解进行公开记录、撤销提议的限制以及欺诈行为的处罚。如果有人隐瞒信息或伪造与和解相关的记录,他们可能面临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该法律预计将生效至2028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a) 2007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对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b) 就本条而言,“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由以下情况产生的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1) 已停业或转让的业务,且提出和解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2) 纳税人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纳税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3) 尽管有第 (1) 或 (2) 款的规定,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可以和解,无论该业务是否已停业或转让,也无论纳税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条适用于最终税款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并且除非满足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款进行和解。就本分款而言,“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3)(A) 最终税款责任的一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款项,产生于部门未发现纳税人向购买者或其他人员收取香烟或烟草产品税款补偿的交易,且该责任是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30201条起)、第3条(自第30221条起)或第5条(自第30261条起)对纳税人确定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3)(B) 香烟或烟草产品税最终税款责任的一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款项,是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30201条起)、第3条(自第30221条起)和第5条(自第30261条起)对无需根据第3章第1条(自第30140条起)持有许可证的消费者纳税人确定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4) 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进行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4)(A) 纳税人之前根据第 (3) 款就一项责任(或其一部分)获得和解,而该责任源于与纳税人提出和解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4)(B) 纳税人之前根据第 (3) 款获得和解,并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且该业务由该纳税人转让,当提出和解的责任归因于与纳税人之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4)(C) 纳税人之前根据第 (3) 款获得和解,并对与纳税人获得和解的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当提出和解的业务的责任源于与纳税人之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d) 部门可自行决定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纳税人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和解款项。该协议可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 根据分款 (c) 第 (3)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州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纳税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分款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f) 纳税人根据 (c) 款第 (3) 项获得和解的,应自债务和解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报告或申报表之日止(以较早者为准),按期提交并缴纳所有后续要求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报告或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 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1) 纳税人在债务期间内,根据本部分规定被判犯有重罪逃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2) 纳税人已根据 (h) 款第 (3) 项提交声明,并继续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完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 根据本节规定进行和解的金额,应符合下列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3) 对于根据 (c) 款第 (2) 项所述方式产生的债务,纳税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声明,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表明纳税人将不再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完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i)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债务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不应受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1) 对于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债务,和解提议应要求至少包括未缴税款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和解的纳税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免除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纳税人的合伙人。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l) 当多个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负有责任的纳税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纳税人的债务金额。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 凡批准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的和解,应在部门主管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作为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2) 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相关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 30455 节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应准备清单,也不应分发与这些声明相关的发布。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 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以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以重新确立,而不受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o) 任何人,如果根据本节提出和解提议或就该提议达成协议,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即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o)(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o)(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p) 就本节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q)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0459.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收法规允许州税务部门在特定条件下协商或解决最终税款债务。如果债务与已停业的业务或个人使用未纳税烟草产品有关,则可以进行妥协。但是,如果纳税人在债务期间被判犯有重罪逃税,或继续从州外购买未纳税产品,则不予考虑其提议。

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提议是他们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在不久的将来无法赚取更多以支付更多债务。如果提议不符合州的利益,则可能被拒绝,且这些决定不可上诉。如果涉及欺诈或逃税,则适用特殊规定。

如果提议被接受或拒绝,纳税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如果接受了多名负有责任的纳税人中一人的提议,其他纳税人的债务将相应减少。涉及超过500美元妥协金额的提议,将保留公开记录以提高透明度,但不会披露敏感的商业信息。

如果纳税人隐瞒资产、伪造文件或不遵守协议条款,妥协可能会被撤销。在提议中故意欺骗是重罪,可处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最后,本法律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协商解决任何最终税款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b) 就本条而言,“最终税款债务”指根据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债务,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 妥协提议仅适用于由以下情况产生的债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1) 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c)(2) 纳税人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d) 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考虑妥协提议: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d)(1) 纳税人在债务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d)(2) 纳税人已根据(e)款(3)项提交声明,但仍继续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 根据本条进行妥协的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该妥协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e)(3) 对于以(c)款(2)项所述方式产生的债务,纳税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纳税人将不再从州外供应商处购买未纳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供其自用或消费。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f) 部门认定接受妥协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债务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应受到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1) 对于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债务,提议应至少包括未缴税款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纳税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行为的责任人,则可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且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纳税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h) 当妥协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妥协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i) 当多名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负有责任的纳税人,接受其中一名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妥协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纳税人的债务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妥协,部门主管办公室应就该妥协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2) 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利息或其他所涉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j)(4) 妥协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30455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应准备与这些声明相关的清单,也不应发布相关信息。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 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被重新确立,不论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且和解中提议的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1) 部门认定某人实施了以下任一关于提出和解提议的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1)(B) 接收、扣留、销毁、污损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且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k)(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l) 任何人,如果根据本条提出和解提议或达成和解协议,或提出该和解以达成该协议,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则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l)(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l)(2) 接收、扣留、销毁、污损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且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m) 就本条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纳税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459.15(n) 本条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