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人欠钱(包括利息和罚款),州政府将优先获得偿付。这些情况包括:欠款人资不抵债、自愿转让其资产、其遗产在死后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欠款人缺席且其财产被依法扣押。

但是,州政府的优先权不高于在州政府提出债权之前已经记录的其他债权。此外,根据其他法律条款,如果存在工资或薪金债权,这些债权将优先于州政府的债权。

本部分规定任何人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a) 该人资不抵债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b)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c) 当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债务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1(d) 当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人员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303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能在税款到期时支付,包括任何罚款、利息和额外费用,这笔款项将立即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意味着州政府可以对您的财产主张权利。此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14章下的另一套规则管辖。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税款何时被视为“到期应付”:对于按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是指申报表本应逾期的日期。对于逾期提交的申报表,是指委员会实际收到申报表的日期。对于因特殊评估而计算的税款,是指通知寄出或发出的日期。对于所有其他款项,是指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a) 任何人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款项,在其到期应付之时,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b)(1) 对于委员会在申报表逾期之前收到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申报表本应逾期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b)(2)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之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委员会收到申报表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b)(3) 对于根据第30241条(涉及紧急评估)确定的款项,委员会裁定通知邮寄或发出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322(b)(4)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