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1

Explanation

这一节简单地说明,这项关于香烟和烟草产品征税的法律,名称就是“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

本部分称为“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300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3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税收法规下,“香烟”的定义。简单来说,“香烟”是指任何以烟草为主要成分,并带有纸质或类似包装的吸烟卷状物。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其包装纸大部分由烟草制成,并且每千支卷状物的重量超过三磅。

“香烟”是指任何供吸食的卷状物,全部或部分由烟草制成,不论其大小或形状,也不论烟草是否经过调味、掺假或与其他任何成分混合,且该卷状物具有由纸张或任何其他材料制成的卷纸或外皮,但如果该卷纸全部或大部分由烟草制成,且该卷状物每千支重量超过三磅的除外。

Section § 3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完税香烟”是指任何尚未以需要缴纳香烟税的方式出售或转让的香烟。

Section § 300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未纳税烟草产品”。它包括两种情况:首先,任何尚未以产生税费的方式分销的烟草产品。其次,一种最初已纳税但随后被退回的烟草产品,允许分销商申请特定的税收扣除、退税或抵免。

“未纳税烟草产品”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05.5(a) 任何尚未以根据本部分产生纳税义务的方式分销的烟草产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05.5(b) 任何已以根据本部分产生纳税义务的方式分销,但在纳税后退回给分销商,且分销商已根据第30123条或第30131.2条的(c)款申请扣除,或根据第30176.2条或第30178.2条申请退税或抵免的烟草产品。

Section § 30006

Explanation

“销售”一词指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有东西被用来换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都算作销售。这包括了买卖、以物易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交换。

“销售”包括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为对价、交换或易货而进行的任何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

Section § 3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涉及香烟和烟草产品时,“分销”的含义。它包括销售、使用、消费或将未完税的香烟或烟草产品放入自动售货机或零售库存中进行销售。

Section § 300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使用或消费”指的是拥有这些物品所产生的任何控制权或利益,但由持牌分销商销售或为销售目的而持有这些物品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30010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宽泛的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信托,甚至州或市政当局等政府实体。实质上,几乎任何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实体,在本法律下都可以被视为“人”。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社交俱乐部、联谊组织、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受托人、辛迪加、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当局、区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作为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30011

Explanation
根据本节规定,“分销商”是指根据“分销”的定义,自1959年7月1日起从事香烟分销,或自1989年1月1日起从事烟草产品分销的任何人。它还包括销售或接受从加州以外运往州内消费者的香烟或烟草产品订单的任何人。

Section § 30012

Explanation

“经销商”被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任何人,但持有分销商或批发商执照的人除外。

“经销商”包括在本州从事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的任何个人,但持有分销商或批发商执照的人除外。

Section § 30013

Explanation
“在本州”或“在该州”这两个术语指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区域。这也包括这些边界内由美国政府拥有或划归美国政府的任何土地。

Section § 3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运输商”定义为任何将特定烟草产品运入加州或在加州境内运输的人。具体来说,它包括没有州税票的香烟,以及未缴纳特定加州税款的烟草产品。但是,它不包括持牌分销商、公共承运人,以及在联邦保税或海关规定下运输未纳税烟草产品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a) “运输商”指任何将以下任何一项运输到本州或在本州内运输的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a)(1) 未装在未贴有加州香烟税票或计量印记的包裹中的香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a)(2) 未缴纳第2章第2条(自第30121节起)、第2.5条(自第30130.50节起)和第3条(自第30131节起)所征收的烟草产品附加税的烟草产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b) “运输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b)(1) 持牌分销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b)(2) 公共承运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4(b)(3) 在联邦国内税收保税或海关监管下运输香烟和烟草产品,且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2章未纳税的个人。

Section § 30015

Explanation

本节将零售香烟的“包装”定义为用于销售香烟的单个烟包、烟盒或其他容器。它澄清了,诸如纸箱或箱子等包含多个较小包装的较大容器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包装”指通常用于或意图用于零售香烟的单个烟包、烟盒或其他容器。“包装”不包括诸如纸箱、箱子、大包或盒子等包含更小香烟包装单位的容器。

Section § 30016

Explanation
本节将“批发商”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以供转售,但并非获得许可的分销商的个人。这包括销售贴有印花或计量印记的香烟的人,以及销售已缴纳适用税款的烟草产品的人。

Section § 30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批发成本”定义为分销商在应用任何折扣或贸易津贴之前购买烟草产品所支付的价格。

“批发成本”指分销商在获得任何折扣或贸易津贴之前的烟草产品成本。

Section § 30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印花和计量印记”的含义。它们是香烟包装上的标记或符号,表明已根据另一项法律支付了税款。这些可以是实物印花、机器制作的标记,或任何能实现相同目的的新技术。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类型的标记是可接受的,以及应如何将它们施加到香烟包装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8(a) “印花和计量印记”指依照第30161条的规定,用于支付税款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印花、计量印记或使用当前技术开发的任何其他标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018(b) 委员会应规定并批准印花和计量印记的类型,以及将印花和计量印记施加到香烟包装上的方法。

Section § 30019

Explanation
“进口商”是指购买在美国境外生产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并计划在美国境内首次销售或分销这些产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