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加州城市或县政府对某些用于标记的物品,例如气溶胶喷漆罐和大型毡尖笔,征收额外税费。这项税费需要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并且每罐气溶胶喷漆或类似容器不得超过十美分,每支毡尖笔或其他标记工具不得超过五美分。法律明确定义了哪些物品属于气溶胶喷漆容器、毡尖笔以及标记物质或工具,其中包括鞋油涂抹器等物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a) 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除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其他税费外,可以通过一项由对该措施投票的选民中三分之二多数批准的法令,对其管辖范围内零售气溶胶喷漆容器、任何其他标记物质的容器、具有二分之一英寸或更大平面或斜面书写面的毡尖笔,或任何其他标记工具的特权征税,税率不超过每气溶胶喷漆容器或任何其他标记物质的容器十美分 ($0.10),且不超过每毡尖笔或任何其他标记工具五美分 ($0.0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b) 就本章而言,“气溶胶喷漆容器”指任何气溶胶容器,无论其由何种材料制成,经改装或制造用于喷洒能够污损财产的油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c) 就本章而言,“毡尖笔”指任何宽头不褪色记号笔或类似工具,含有非水溶性墨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d) 就本章而言,“标记物质”和“标记工具”指除气溶胶喷漆容器和毡尖笔之外的任何物质或工具,可用于绘画、喷洒、涂漆或标记,包括但不限于鞋油涂抹器。

Section § 72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地方税法在生效前,都必须包含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由其负责管理该税的行政事务。此外,此类税法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自动失效。

Section § 7287.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设有根据本章制定的特定税收条例的市或县销售气溶胶喷漆罐或毡尖记号笔,您必须在销售时向买方收取税款。您还需要按照州平衡委员会要求的格式向买方提供收据。

Section § 72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特定章节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首先,这笔钱会交给州平衡委员会,用于支付其为市或县管理和执行税收规定的费用。剩余的钱会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发送给征收该税款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只能将这笔钱用于清除、预防涂鸦,或用于旨在防止涂鸦破坏行为的教育项目,特别是针对高风险青年的项目。

根据本章授权征收的所有收入应汇交至州平衡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6(a) 首先,根据委员会与市或县,或市县之间的合同,用于偿付委员会代表地方实体管理和执行该条例的合理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6(b) 其次,不迟于每个日历年的3月15日,用于转交给每个根据本章颁布了有效条例的市或县,或市县,金额应与该条例征收的税款在该管辖区内产生的收入金额相对应。
根据本节转交给市或县,或市县的款项,应仅由该地方实体用于清除和预防涂鸦,或用于针对高风险青年的教育项目,以打击各种形式的涂鸦破坏行为。

Section § 7287.8

Explanation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本章的规定。他们可以制定、采纳和执行规章制度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并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委员会还决定新规定是否具有追溯力,即是否适用于过去的情况,还是仅适用于未来的情况。

州平衡委员会应管理和执行本章的规定,并可为此目的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制定、采纳和执行规章制度。委员会可规定任何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不具有追溯力。

Section § 7287.9

Explanation
本条主要规定,除非第 7287.10 条另有规定,否则在处理税款裁定、征收、多缴税款和退税等税务事宜时,应遵循某些现有规则。这些规则载于已生效的税法特定章节中。

Section § 7287.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定税款的申报和缴纳要求。每年,纳税人必须在2月15日之前缴纳上一日历年的税款。如果逾期未缴税款,利息将从每个月的15日开始计算。除涉及欺诈或未申报的情况外,不足额确定必须在特定日期起三年内作出。退款必须在付款期起三年内申请,除非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更晚,但豁免情况除外。此外,如果其他章节有冲突的到期日,本节规定的到期日优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a) 本章所征税款的申报和缴纳应每年在税款征收所在日历年结束后的2月15日或之前向委员会缴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b) 为计算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付利息之目的,利息应计算至每个后续月份的第15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c) 除欺诈、意图规避本章或相关规章制度,或未申报的情形外,每份不足额确定通知应在拟确定金额所涉一年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15天起三年内寄出,或在申报表提交后三年内寄出,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在未申报的情形下,每份确定通知应在拟确定金额所涉一年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15天起八年内寄出。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不得在多付款项所涉一年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15天起三年后批准退款;或就第1部分第5章第2条(自第6481节起)、第3条(自第6511节起)和第4条(自第6536节起)项下作出的确定而言,不得在确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批准退款;或在多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后批准退款,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退款申请。在该期限届满后,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抵免,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抵免申请,或除非该抵免涉及根据第6488节已获准豁免的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d)(2) 如果在豁免期届满前向委员会提交了退款申请,委员会可以批准根据第6488节已获准豁免的任何期间的退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7.10(e)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 (a) 款中规定的到期日与第1部分第5章(自第6451节起)、第6章(自第6701节起)、第7章(自第6901节起)和第8章(自第7051节起)中规定的到期日冲突,(a) 款中规定的到期日应取代这些章节中规定的任何到期日,并且从或到,或以其他方式基于,原适用到期日的期限应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