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有形个人物品的零售商需要缴纳销售税。税率随着时间有所变化。最初在1933年设定为2.5%,1935年提高到3%,1943年又回到2.5%,1949年再次变为3%。1967年提高到4%,1972年降至3.75%,1973年又小幅调整到4.75%。经过短期的波动后,最终在1974年3月31日之后固定为4.75%。

为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零售商在本州于1933年8月1日或之后至1935年6月30日(含当日)销售所有有形个人财产所得总收入的21/2%,此后税率为3%,以及在1943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49年6月30日(含当日)税率为21/2%,以及在1949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67年7月31日(含当日)税率为3%,以及在1967年8月1日或之后至1972年6月30日(含当日)税率为4%,以及在1972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73年6月30日(含当日)税率为33/4%,以及在1973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73年9月30日(含当日)税率为43/4%,以及在1973年10月1日或之后至1974年3月31日(含当日)税率为33/4%,此后税率为43/4%。

Section § 60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临时对零售商在加州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总收入征收了额外的5%销售税。这项额外税款从1989年12月1日生效至1991年1月1日。在此期间之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常规税率恢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a) 尽管有第6051条规定,为在零售环节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任何零售商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总收入的5%。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b)(a)款应于1989年12月1日生效,并应于1991年1月1日停止生效。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c) 第6051条规定的税率应自(a)款根据(b)款规定停止生效之日后的第一天起适用。

Section § 60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1年7月15日起,对在加州销售实物商品的零售商征收百分之零点五的税。这项税收的资金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如果法院裁定这笔税款根据《加州宪法》被视为普通基金或分配的地方税款,则该法律将停止生效。此外,如果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地方收入基金获得的税收收入超出了规定,则视为已满足要求,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a) 除第6051条和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对于在零售环节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自1991年7月15日起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总收入的1/2百分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b)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收入应存入州财政库,记入地方收入基金,该基金系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条设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c) 本条应在财政部通知委员会,加州最高法院或任何加州上诉法院作出最终司法裁定,认定根据本条和第6201.2条征收并存入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日历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停止生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c)(1) “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B条拨款的普通基金税收收益”,如《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b)项所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c)(2) “分配的地方税收收益”,如《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b)项所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2(d) 尽管有(a)项和(b)项的规定,如果财政局长确定州平税委员会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中,向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的收入超过了(a)项和(b)项的要求,则在此期间记入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总额应视为已满足(a)项和(b)项的要求,并且不应对此期间进行任何分配调整。

Section § 60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现有税款之外,增加了一项额外税款,针对在加州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实物商品的零售商。从1991年7月15日开始,对这些商品的销售总额征收0.25%的小额附加税。只要相关条款6051.4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这项税款就会生效。

除第6051、6051.2、6051.5条以及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对于在零售环节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 1/4百分比,征收对象为任何零售商自1991年7月15日起及之后,以及在本条根据第6051.4条规定生效的任何期间,在本州零售销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总收入。

Section § 60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关于零售有形个人财产销售的第6051.3条的实施情况,自199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它根据财政门槛规定了该条款何时生效或失效。

每年11月1日前,财政部长必须报告州经济专项基金在前一个和当前财政年度的盈余是否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的4%。

如果两份报告都显示盈余超过4%,则第6051.3条将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生效。

如果任何一个11月1日,该条款处于非生效状态,且当前财政年度的盈余低于4%,则它将在次年1月1日再次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a) 第6051.3条应适用于自1991年7月15日或之后在本州零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但在(c)款或(d)款所述的任何期间内应停止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b) 财政部长应在1993年1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1月1日或之前,确定并向州长、立法机关和委员会证明以下两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b)(1) 截至前一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根据《政府法典》第16418条设立的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中的金额是否超过该前一个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b)(2) 截至当前财政年度的6月30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中的估计金额(不包括自当前财政年度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6051.3条获得的任何收入)是否超过当前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c) 如果财政部长在1993年11月1日或之前,根据(b)款证明该款的(1)项和(2)项所证明的两个金额均超过各自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051.3条应自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停止生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d) 在任何一个11月1日,如果第6051.3条正在生效,且财政部长根据(b)款证明该款的(1)项和(2)项所证明的两个金额均超过各自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051.3条应自该11月1日之后的1月1日或之后停止生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e) 在任何一个11月1日,如果第6051.3条未生效,且财政部长根据(b)款的(2)项证明估计金额未超过截至当前财政年度6月30日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051.3条应自该11月1日之后的1月1日或之后生效。

Section § 60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商征收一项额外的销售税,税率为其总销售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即四分之一百分之一)。这项税收的资金将存入州的财政复苏基金,并且不被归类为州普通基金的税收收入。该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并将在收到特定通知后终止,这可能在财政状况发生变化时发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5(a) 除了第6051条和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对于在零售环节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本州内任何零售商销售所有有形个人财产所得总收入的四分之一百分之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5(b)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收入(扣除退款后)应存入州财政库,记入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8条设立的财政复苏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5(c) 根据本条收到的、归入财政复苏基金的收入,不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或《教育法典》第41202条含义范围内的“根据第十三条B款拨付的州普通基金税收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5(d) 本条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并应在财政部主任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6条(b)款向委员会发出通知后90多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第一天停止生效。

Section § 6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有形个人财产(例如商品)的销售,如果出售给飞机运营者,可以免除特定税款。这些财产必须主要在购买地县域以外使用,并且专门用于飞机作为公共承运人(例如航空公司)的运营,且需符合州、联邦或国际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60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零售商销售柴油的额外税费。自2017年11月1日起,零售商需对其零售柴油的总收入支付1.75%的税款,外加额外的4%税款。这些税收收入(扣除退款后)将拨入公共交通账户,用于州公共交通援助计划等项目。其中4%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具体是0.5%,将用于城际和通勤铁路服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8(a) 除第6357.3条另有规定外,除本部分征收的税款外,为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任何零售商销售所有柴油(如第60022条所定义)总收入的1.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8(b) 除第6357.3条另有规定外,除本部分和(a)款征收的税款外,自2017年11月1日起,为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特此对所有零售商征收一项税款,税率为任何零售商在本州零售的所有柴油(如第60022条所定义)销售总收入的4%。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8(c)(1) 尽管有第7102条(b)款的规定,除非(2)款另有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所有收入(减去退款)应由州平衡委员会在财政部同意下进行估算,并按季度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公共交通账户,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在州公共交通援助计划下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8(c)(2) 根据(b)款,归因于税率增加4%中的0.5%的收入(减去退款),相当于该款项下税率增加所产生收入的八分之一,应由州平衡委员会在财政部同意下进行估算,并按季度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公共交通账户,由交通局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3条分配用于城际铁路和通勤铁路目的。

Section § 605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税收收入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它指出,来自1.0625%销售税率的资金必须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公共安全目的。2011年7月1日之后,任何存入该基金的新税收收入将减少从特定1.0625%销售税中所需的金额。

如果财政总监确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收到的资金超过了要求,则该期间无需进行任何调整。这实质上确保了该基金收到一定金额的资金并用于公共安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5(a) 尽管有第71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第6051条收取的、归属于1.0625%税率的收入金额,扣除退款后,应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存入州金库,记入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设立的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账户,并应专门用于设立该基金的公共安全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5(b) 2011年7月1日之后颁布的任何税收或增税所产生的、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金额,应适用于减少根据(a)款规定原本需要存入该基金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15(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如果财政总监确定州平衡委员会向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的收入,针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超过了(a)款和(b)款的要求,则在此期间记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总额应被视为已满足(a)款和(b)款的要求,且不应对此期间进行任何分配调整。

Section § 6051.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每年11月1日之前满足两个条件,第6051.3条中提及的额外州销售税率将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停。

首先,普通基金储备必须至少占总收入的3%,其中不包括来自特定四分之一美分销售和使用税率的收入。其次,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普通基金实际收入必须达到或超过5月份的预测。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销售税率将减少四分之一美分,并于次年生效。

尽管有605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6051.3条规定的州销售税率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年内不得实施,如果财政局局长确定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5(a) 普通基金储备占收入的3%,不包括源自1/4美分销售和使用税率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1.45(b) 在11月1日确定之前,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普通基金实际收入等于或超过五月修订预测。
财政局局长应在每年的11月1日或之前作出确定。
1/4美分的减免应在作出确定后的下一个1月1日开始的每个日历年生效。

Section § 6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零售商如何就已成为坏账并为税务目的核销的账户获得销售税责任减免。如果这些账户后来被收回,则必须缴纳这些金额的税款。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关联实体也有资格获得此项扣除,但此后将不再符合资格。

此外,如果满足某些条件,零售商或贷款人可以申请税款扣除或退款,这些条件包括账户已被核销为坏账、零售商已将权利转让给贷款人,以及税款是在2000年之后缴纳的。如果在扣除或退款后进行了收款,则必须再次评估税款。本法律概述了确定谁可以被归类为“贷款人”的标准,并规定了零售商和贷款人之间就谁申请扣除作出适当选择的要求。本法规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1) 零售商可免除已到期应付的销售税责任,只要该税款的计税依据是零售商因所得税目的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账户,或者如果零售商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核销的账户。已预缴税款的零售商,可根据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将零售商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项。如果这些账户此后被零售商全部或部分收回,则收回的金额应计入收回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并随申报表缴纳税款。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2)(A)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就本分节而言,“零售商”一词应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04节与该零售商关联的任何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2)(A)(B) 根据本款规定属于零售商的实体,自2025年1月1日起无权根据第 (1) 款获得扣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 对于贷款人持有的账户,根据第 (4) 款作出适当选择的零售商或贷款人,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零售商此前已申报并缴纳的税款的扣除或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A) 此前未就账户的任何部分申请或允许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B)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贷款人已根据分节 (a) 的要求认定这些账户为坏账并已核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C) 零售商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包含零售商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账户的所有权利给贷款人的条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D) 零售商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缴纳了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1)(E) 根据第 (4) 款选择申请扣除或退款的一方,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2) 如果零售商或贷款人此后全部或部分收回任何账户,则适用以下情况之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2)(A) 如果零售商根据第 (4) 款规定的选择有权获得扣除或退款,则零售商应将收回的金额计入收回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并随申报表缴纳该金额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2)(B) 如果贷款人根据第 (4) 款规定的选择有权获得扣除或退款,则贷款人应根据第6451节向部门缴纳税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3) 就本分节而言,“贷款人”一词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3)(A) 持有零售账户的任何人,该账户是该人直接从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处购买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3)(B) 根据该人与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持有零售账户的任何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3)(C) 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04节,属于分段 (A) 或 (B) 所述人员的关联实体,或分段 (A) 或 (B) 所述人员的受让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4) 就本节而言,“适当选择”应在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和贷款人准备并保留一份由双方签署的选择表时确立,该选择表指定哪一方有权申请扣除或退款。除非零售商和贷款人准备并保留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新选择表,否则此选择不得修改或撤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c) 本节应持续有效至2028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055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无法收回某些债务,并且已将其作为损失计入税款或账簿中,则无需为这些金额支付销售税。如果他们已经支付了税款,可以根据具体规定扣除未支付的金额。但是,如果他们之后从这些债务中收回了款项,则必须在下一次纳税申报中报告并支付收回金额的税款。这项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a) 零售商可免除其应付销售税的责任,只要该税款的衡量标准体现在已被零售商认定为坏账并为所得税目的而冲销的账户中,或者,如果零售商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冲销的账户中。已支付税款的零售商,可根据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将零售商认定为坏账并冲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额。如果这些账户此后被零售商全部或部分收回,则收回的金额应计入收款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并且税款应随申报表一并缴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55(b)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