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财产的转让可以免税,具体包括移动房屋、商用客车、车辆、船舶或飞机。前提是这些物品是企业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转让的一部分,并且转让前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基本保持不变。换句话说,如果转让前后企业的主要所有者是同一批人,那么这些物品的转让将不会被征收税款。股东和其他权益持有人被视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Section § 6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移动房屋、商用拖车和某些车辆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注册,并且由非持牌制造商、经销商或类似专业人士出售,那么它们的销售可以免征销售税。但是,这项税收豁免不适用于租赁协议下的租金支付。

Section § 628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卖家通常不销售特定车辆、船舶或飞机,并且不需要销售许可证,那么在加州销售这些物品可以免征销售税。但是,这种税收豁免不包括持牌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拆解商的销售。如果经纪人安排私人之间进行船舶或飞机交易并收取销售税,该豁免也不适用。

Section § 6284

Explanation

任何销售车辆、移动房屋、商用客车、船只或飞机的人,都必须遵守某些登记规定,即使法律的其他条款可能暗示存在豁免,也不能规避这些规定。

任何人从事销售车辆、移动房屋、商用客车、船舶或飞机的业务,不得因第6282节和第6283节规定的豁免而免除本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6066节开始)的要求。

Section § 6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境内某些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车辆、船舶和飞机的销售和转让可以免税。这些免税情况适用于这些物品由不从事此类物品销售业务的家庭成员(如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售时。此外,当销售涉及可撤销信托并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免税,例如卖方可以撤销信托、所有权没有变化、财产可以归还给卖方,以及唯一的交易是承担财产上的现有贷款。

本部分所征税款中,下列财产在本州境内的销售总收入以及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可免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要求每年注册的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根据《车辆法典》第16.5分部(自第38000条起)规定需识别的车辆;根据《车辆法典》第5014.1条 (a) 款规定的永久拖车识别牌照计划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船舶或飞机,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a) 销售该财产的人是购买者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或配偶,或者是兄弟姐妹(如果该兄弟姐妹之间的销售发生在两个有血缘或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并且销售该财产的人不从事销售该类财产的业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b) 销售给一个可撤销信托,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b)(1) 卖方拥有无限制的撤销信托的权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b)(2) 该销售不会导致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b)(3) 信托规定,在撤销时,该财产将完全归还给卖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85(b)(4) 该销售的唯一对价是信托承担一项现有贷款,且所转让的有形个人财产是该承担贷款的唯一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