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某物时销售税已包含在其价格中,那么当你在加州使用或储存该物品时,你就不必再支付一种叫做使用税的税。但是,如果你是租赁该物品并对其拥有占有权或控制权,则此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从一个非法人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购买物品,你不需要为此支付使用税。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该物品根据《1944年剩余财产法》被视为“剩余财产”或属于承包商的库存,则不适用此规定。“剩余财产”、“所有机构”和“承包商库存”等术语均由该联邦法案定义。

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从美国任何非法人机构或机关购买的财产,但以下情况除外:(a) 任何由任何所有机构向美国剩余财产委员会或继承该委员会职能的任何机构报告为剩余财产的财产,以及 (b) 任何包含在承包商库存中的财产,均免征使用税。
本节中使用的“剩余财产”、“所有机构”和“承包商库存”具有美国国会法案《1944年剩余财产法》赋予它们的含义。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销售商将财产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描述的某些组织时,该捐赠财产可免征使用税。此豁免适用于慈善机构和部分宗教团体等组织。但是,博物馆若要符合条件,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并且只能将捐赠物品用于展示目的。

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任何销售商捐赠给《国内税收法典》第 170(b)(1)(A) 节所述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组织的财产,免征使用税。博物馆不应成为本节项下的合格受赠组织,除非该博物馆是第 6366.4 节 (c) 款所述的非营利博物馆,且将捐赠财产专门用于博物馆内的展示目的。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下,某些个人财产的出借可以免征使用税。如果零售商将有形个人物品借给学区用于教育项目,则免税。同样,如果机动车辆由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用于驾驶员教育项目,由经认可的中学用于驾驶培训,或由退伍军人医院用于教导残疾退伍军人驾驶,则这些车辆的出借也免税。但是,如果零售商在打算出售该财产的同时,将其用于这些例外情况之外的其他目的,那么这种使用将根据该财产的销售价格征税。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国外购买了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实物商品,并在30天内亲自将它们带到加州,你就不必为这些商品支付使用税。但是,如果这些商品是通过邮寄方式运到加州的,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

尽管有第6246条规定,个人在外国从零售商处购买并亲自从外国携带进入本州,在任何30天内最初八百美元 ($800) 的有形个人财产,在本州的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免征使用税。本条不适用于运送或邮寄至本州的财产。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您在加州使用有形个人财产之前,如果已向其他州支付了销售税或使用税,就可以获得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能超过您欠加州的税款。抵免额会根据您所支付的税款按比例分配。 对于租赁财产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在其他州支付了租赁付款的税款,那么在物品于加州使用之前的租赁期间,您不能用这些付款来抵扣加州的税款。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正在租赁有形个人财产,在其租赁协议规定了1965年8月1日之前设定的租赁价格的任何时期内,他们无需为此支付使用税。但是,如果承租人(租赁人)有无条件权利随时终止租赁,即使他们实际上并未取消,他们在该时期内也不被视为有义务。

Section § 6408

Explanation

为慈善目的设立并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在加州购买和使用医疗健康信息材料时,无需支付使用税。但前提是,这些材料必须是从该组织的全国办事处或其同一组织的另一个分支机构购买的。

在本州,由为慈善目的而成立和运营并符合第214条规定豁免条件(称为“福利豁免”)的任何组织购买并用于传播医疗健康信息的医疗健康信息资料的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免征使用税;但前提是,此类购买是向同一组织的全国办事处或该全国办事处的另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的。

Section § 6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豁免了加州某些购买行为的使用税。具体来说,如果健康和安全教育材料或徽章是与健康和安全课程一同销售的,并且这些物品是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慈善组织购买或销售的,那么它们就不需要缴纳使用税。但是,要获得这项豁免,购买必须是向同一组织的全国性总部或其另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的。

Section § 64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一次性通行证使用或储存拖车或半挂车,您无需为其支付使用税。即使这些拖车是新的或旧的,并且正在移动或操作,也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在加州以外修理、清洁、改造或改进铁路设备的有形个人财产,成为该设备的一部分,则在加州不征收使用税。此外,与这些在州外进行的活动相关的劳务或服务也免税。 “铁路设备”包括机车、货车和客车、维护设备,以及由从事州际或国际商业的公共承运人使用或租赁给他们用于此类用途的、带有凸缘车轮的类似设备。

Section § 6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当药用大麻和相关产品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时,可以免征使用税。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持牌大麻零售商直接将产品捐赠给患者;二是其他持牌个人将产品捐赠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分发给患者。要获得这项豁免,捐赠者必须书面证明这些产品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保留该证明至少七年。如果捐赠的大麻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者必须支付使用税,并可能面临执照暂停的风险。这项税收豁免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a) 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免征使用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a)(1) 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大麻零售商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a)(2) 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捐赠给大麻零售商,以供随后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b)(1) (a)款中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大麻零售商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书面证明给捐赠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被许可人,药用大麻和药用大麻产品将以(a)款中规定的方式和目的使用。捐赠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被许可人应保留一份书面证明副本,保存期不少于七年。该书面证明仅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方可免除捐赠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被许可人的使用税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b)(2) 如果被许可人以(a)款中规定以外的某种方式或目的使用捐赠的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则该被许可人应承担使用税的支付责任,对该被许可人而言的税基应视为该被许可人购买类似产品的价格,并且该被许可人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31条,由大麻管制部暂停其执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c) “药用大麻”和“药用大麻产品”应具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01条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相同的含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d) “大麻零售商”应具有与第34010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e) “药用大麻患者”应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中定义的合格患者,该患者持有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25条(自第2525条起)的医生推荐,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条获得有效身份证件的合格患者或合格患者的主要照护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14(f)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