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a) 除 (k)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部分估算的每月平均税款负债达到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人,经由部门根据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应当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任何自愿代收使用税的人,无需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b) 任何根据本部分估算的每月平均税款负债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人,或任何自愿代收使用税的人,经部门批准,可以选择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c) 任何根据 (a) 款或 (b) 款缴纳应付款项的人,应当按照第 1 条 (自第 6451 节起) 和第 1.1 条 (自第 6470 节起) 规定的到期日进行电子资金转账。如果资金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日完成。如果资金未能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结算日完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d) 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人,应当在缴纳到期日或之前,按照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上一报告期的申报表。任何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申报表的人,应当就该申报表所涉期间的税款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支付 10% 的罚款。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缴纳税款但未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的人,应当支付错误缴纳税款金额的 10% 作为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e)(2)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缴纳预付款但未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预付款的人,应当支付错误缴纳预付款金额的 6% 作为罚款。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f) 除第 6476 节和第 6477 节另有规定外,任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缴纳任何税款或任何应代收并缴纳给州政府的税款金额的人,但不包括部门根据第 2 条 (自第 6481 节起) 或第 3 条 (自第 6511 节起) 作出的裁定金额,应当在税款或税款金额之外,支付该税款或税款金额 10% 的罚款,加上按照第 6591.5 节确定的每月或不足一月的调整后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税款或应代收税款金额到期应向州政府支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g) 在确定一个人的每月平均估算税款负债是否达到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时,部门可以考虑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及部门掌握的任何其他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h)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d)、(e) 和 (f) 款规定的罚款,就任何一份申报表而言,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税款(不包括预付款)的 10%。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人,应受本节而非第 6591 节规定的罚款约束。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i) 就 (e) 款 (2) 项以及第 6476 节和第 6477 节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预付款金额的 6%。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j) 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 (自第 11340 节起) 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1)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 (自第 26000 节起) 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以便利应付款项的收取,可以采用电子资金转账以外的方式缴纳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9.3(k)(2)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 (自第 26000 节起) 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未能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应付款项的,不受本节规定的任何罚款的约束,或可免除因该失败而产生的任何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