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某些条款收到税务裁定通知,您有30天时间通过提交重新裁定申请来提出异议。如果您未在30天内采取行动,该决定将是最终的,不能更改。

Section § 656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Section § 656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30天内提交了重新评估税务决定的申请,委员会必须重新审议。如果你在申请中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会给你一次口头听证,并提前10天通知你详细信息。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推迟听证会。

如果在30天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该决定,并且,如果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提出了请求,应给予该申请人一次口头听证,并应提前10天通知其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听证会。

Section § 6563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在税款裁定最终确定前更改金额,但只有在听证会上提出时才能增加。如果纳税人每季度的业务交易额低于1000万美元,委员会可以在发现不足额或提供记录后三年内要求增加,以较晚者为准。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委员会则有八年时间。纳税人和委员会可以同意放弃这些时限。委员会还必须解释为何要增加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563(a) 在裁定最终确定之前,委员会可以减少或增加裁定金额,但只有在委员会在听证会时或之前提出增加金额的要求时,方可增加。除非第6485条或第6514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最初作出的或增加后的裁定金额,否则增加金额的要求必须在以下适用期间之一提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563(a)(1) 对于在裁定适用的一个或多个期间的每个日历季度中,其申报的总收入以及其销售或购买财产的总销售价格少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任何纳税人,应在首次不足额裁定后三年内,或在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税务记录可供查阅后三年内,以较晚者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563(a)(2) 对于任何其他纳税人,应在首次不足额裁定后八年内,或在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税务记录可供查阅后八年内,以较晚者为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563(b) 如果纳税人和委员会双方同意,(a)款中规定的时限可以放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563(c) 委员会应明确说明其增加金额所依据的信息。

Section § 6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就重新评估案件的请求作出决定时,该决定在申请人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30天后最终确定。

Section § 6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根据本章第2条或第3条作出的任何决定,一旦最终确定,就必须立即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将加收裁定金额10%的罚款,但不包括任何利息或其他罚款。

Section § 6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要求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按照与送达欠款确定通知相同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