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委员会制定和执行与管理和执行法律特定部分相关的规则的权力。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些规则是仅适用于未来,还是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

Section § 70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制定规则,让持有有效销售者许可证的人在购买商品时无需当场支付销售税。相反,这些买家同意直接向委员会支付税款。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有助于更好地征收税款,并且买卖双方都认为这更方便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该制度不得导致税收损失,尽管委员会可以调整支付时间表以防止现金流问题。持有此许可证的人员还必须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提供一份详细报告,说明税款应如何分配给各个地方实体,就像最初由零售商支付一样。

委员会可以采纳规章制度,规定向持有有效销售者许可证的人员发放许可证,允许该人员购买有形个人财产时,零售商无需支付本部分规定的税款,且该人员无需向零售商偿付销售税,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1(a) 该人员同意直接向委员会申报并支付零售商的纳税义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1(b) 委员会认定此类直接支付许可证将有助于征收本部分规定的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1(c) 委员会认定,发放直接支付许可证对委员会、获得直接支付许可证的人员以及其纳税义务将由该人员申报和支付的零售商而言,是互利的便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1(d) 委员会认定,发放直接支付许可证不会导致总税收损失或现金流损失。为防止潜在的现金流损失,委员会可以将某人的预付款到期日提前不超过10天。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1(e) 任何获得直接支付许可证的人员,应在其根据本部分规定提交的每份纳税申报表中附带一份附表,其中列明根据(a)款规定在申报表中报告的所有地方销售和使用税以及任何适用的区交易和使用税,并将其分配给如果由零售商申报和支付则应分配到的城市、县、市县、重建机构和区。

Section § 70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有直接支付许可证的人在提供免税证明后未能及时支付零售商的税款,他们将承担与零售商相同的罚款。

此外,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因疏忽或故意无视法律而错误分配地方或地区税款,他们将面临对错误分配金额处以10%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2(a) 如果根据第7051.1条由委员会签发的直接支付许可证持有人向零售商提供免税证明,以支付该零售商对委员会的税务责任,但未能或拒绝及时向委员会支付该零售商的税务责任,则除该零售商的税务责任外,该直接支付许可证持有人应承担与该许可证持有人为零售商时相同的处罚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2(b) 如果根据第7051.1条由委员会签发的直接支付许可证持有人未能将零售商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责任,或(如适用)该零售商的地区交易和使用税责任,正确分配给那些如果由该零售商正确申报本应分配到的城市、县、市县、重建机构和地区,则该直接支付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州缴纳罚款,罚款金额为该零售商因疏忽或故意无视法律而导致的不当分配的税务责任金额的10%。

Section § 7051.3

Explanation

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允许企业直接向州政府支付其使用税,而不是通过零售商。要获得此许可证,企业必须提交包含其运营具体信息的申请,证明大量使用个人财产,或者属于某些政府实体,如市或县。

一旦获得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自行评估并直接向委员会支付使用税,并可以向零售商签发证明,如果零售商善意接受,则免除其征税义务。许可证持有人对任何税款计算错误和罚款负责,类似于零售商的义务。该法律确保商品首次使用的当地地区获得其应得的税收份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a) “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是指由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允许纳税人根据第 1 部分(自第 6001 条起)、第 1.5 部分(自第 7200 条起),以及如果适用,第 1.6 部分(自第 7251 条起)和第 1.7 部分(自第 7280 条起),自行评估并直接向委员会支付州和地方使用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b) 任何寻求直接向委员会支付使用税的人,应提交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申请。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列明申请人经营或打算经营业务的名称、申请人打算直接支付使用税的营业地点,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在本州内预期为应税购买的首次使用地点注册为直接支付使用税的地点,但须符合 (d) 款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应由所有者签署;如果是协会或合伙企业,由成员或合伙人签署;如果是公司,由执行官或公司特别授权签署申请的某人签署。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c) 根据申请,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应颁发给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c)(1) 申请人同意自行评估并直接向委员会支付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使用税负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c)(2) 申请人向委员会证明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c)(2)(A) 申请人是为其自身使用而购买或租赁有形个人财产的购买者或承租人,且在申请许可证之前的日历年度内,总成本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c)(2)(B) 申请人是县、市、市县合一政府或重建机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d) 任何持有有效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人,应自行评估并直接向委员会支付根据本部分、第 1.5 部分(自第 7200 条起),以及如果适用,第 1.6 部分(自第 7251 条起)和第 1.7 部分(自第 7280 条起)应缴的使用税,针对已签发使用税直接支付豁免证明的所有应税购买,并应在第 6452 条要求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上报告,在第 6009 条定义的首次“使用”发生的每个县、市、市县合一政府或重建机构适用的地方使用税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e) 委员会应允许任何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持有人向任何注册零售商或销售商签发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e)(1) 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应由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持有人签署,并载明其姓名、地址和许可证号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e)(2) 一旦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持有人签发了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该证明应保持有效,直至被许可证持有人修改或撤回,或直至零售商或销售商收到许可证已被委员会撤销的实际通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e)(3) 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仅当其是善意地从持有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的人那里取得时,才免除销售财产的人收取使用税的义务。购买者签发的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如果被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商或零售商善意接受,则该购买者应是唯一对委员会随后确定应缴纳销售税而非使用税的任何交易的销售税及相关利息和罚款负责的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e)(4) 任何持有使用税直接支付许可证并向销售商或零售商提供使用税直接支付证明的人,除任何适用的使用税负债外,应受适用于销售商或零售商的相同罚款规定约束。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1.3(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以确保地方使用税由首次使用发生的县、市、市县合一政府或重建机构收取的方式管理本部分。

Section § 7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帮助那些同时销售应税商品和免税食品的零售杂货商,以更简单的方式报告其销售税,同时仍需遵守法律。这些规则对所有杂货商都应公平一致。

Section § 7052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委员会雇用必要的员工,例如会计师和审计师,以帮助有效履行职责。委员会还可以任命代表来处理各项事务,例如举行听证会、制定法规,或执行州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任务。

Section § 7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销售商、零售商以及任何使用或储存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人,按照委员会规定的要求,保留收据、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记录。

每一位销售商,每一位根据第6015条(b)款定义的零售商,以及每一位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人,均应保存此类记录、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其形式应符合委员会的要求。

Section § 7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检查销售有形个人财产或欠使用税的任何人的业务记录和设备。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纳税申报单正确无误,或者在未提交申报单的情况下,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委员会或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以检查任何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人以及任何应缴纳使用税的人的账簿、文件、记录和设备,并可以调查该人的业务性质,以核实任何已提交申报表的准确性,或者,如果该人未提交申报表,则查明并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要求任何掌握实物商品销售信息的人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买家的姓名和地址、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详细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7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加州平衡委员会以及其他接触销售或使用税记录的人员披露机密税务信息。除非获得授权,否则分享企业财务细节,包括利润和损失,是违法的。在特定情况下,州长可以授予特别许可,允许其他州或联邦机构进行查阅。

如果地方政府提出请求,在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查阅税务记录以计算地方销售或交易税。任何获得查阅权限的个人必须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结束后不得保留或滥用这些信息。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未来查阅记录的权限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继承人或管理人等特定方有直接利益,可以被告知未缴税款。存在一项互惠协议,允许与墨西哥税务官员交换信息,专门用于税务管理目的,但仅限于涉及加州居民或墨西哥国民的信息。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a)(1) 除根据第2章第2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66)签发的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根据第6226节签发的注册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以及根据第19442节(as amended by Chapter 138 of the Statutes of 1994)达成的任何和解条款外,委员会、根据本部分负有行政职责的任何人或根据 (b) 款获得委员会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中包含或源自该记录信息的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任何零售商或根据本部分须向委员会报告或纳税的任何其他人的商业事务、运营或任何其他信息,或任何申报表中列明或披露的收入、利润、损失、支出或其任何具体细节的金额或来源,或允许任何人查看或查阅任何申报表或其副本,或包含其任何摘要或具体细节的任何账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a)(2) 任何非县、市和县、市或区官员或雇员,但根据 (b) 款获得委员会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中包含或源自该记录信息的任何人,在其与县、市和县、市或区的合同到期后,保留该信息,亦属违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a)(3) 尽管有 (1) 和 (2) 款的规定,州长可以通过一般或特别命令,授权其他州官员、其他州的税务官员、联邦政府(如果存在互惠安排)、墨西哥税务官员(如果存在互惠协议)或任何其他人查阅委员会根据本部分保存的记录。根据州长命令获得的此类信息不得公开,除非该命令授权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 当任何县、市和县、市或区的立法机构通过决议提出请求时,委员会应允许该县、市和县、市或区的任何正式授权官员或雇员,或该决议指定的其他人员,查阅委员会的所有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这些记录涉及委员会根据其与县、市和县、市或区之间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或《交易和使用税法》(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签订的合同,为该县、市和县、市或区征收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的确定。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本款不得解释为允许县、市和县、市或区授权或指定的任何官员、雇员或其他人员查阅任何纳税人的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委员会为遵守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委员会从其代表提出请求的县、市和县、市或区征收的收入中扣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1) 该决议应证明,决议指定的任何非官员或雇员的人员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1)(A) 与县、市和县、市或区签订了查阅这些销售和使用税记录的现有合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1)(B) 该合同要求其仅向经决议授权查阅信息的县、市和县、市或区的官员或雇员披露这些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中包含或源自该记录的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1)(C) 该合同禁止其在该合同期限内为零售商提供咨询服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1)(D) 该合同禁止其在该合同到期后保留这些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记录中包含或源自该记录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b)(2) 根据本款规定通过查阅委员会记录获得的信息,仅可用于委员会根据合同征收地方销售或交易及使用税的相关目的,或用于决议中列明的县、市和县、市或区的其他政府职能相关目的。

Section § 7056.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为税务管理目的获取的任何信息只能用于该目的。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查看或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就犯了轻罪。“查阅”是指查看保密信息。如果有人非法查看或分享纳税人的保密记录,并且已经提起了刑事指控,税务委员会必须将此事告知纳税人。

Section § 70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事为他人准备报税表的业务,你不能分享或滥用客户提供给你的信息。具体来说,你不得披露任何此类信息,也不得将其用于准备报税表本身以外的任何目的,除非客户同意,或者你因传票或法院命令而依法必须这样做。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甚至最高一年的监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6(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从事根据第5章(自第6451条起)准备申报表业务,或提供与准备申报表相关服务的人,或任何为报酬为他人准备此类申报表的人,并且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构成轻罪,经定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6(a)(1) 披露为其或与准备申报表相关而提供给其的任何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6(a)(2) 将该信息用于准备或协助准备申报表以外的任何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6.6(b) 如果信息披露是根据该人的同意,或根据传票、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作出的,则(a)款不适用。

Section § 7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州许可机构分享关于欠税最多的500人(即欠税大户)的信息,以帮助执行有关专业执照的规定。分享的信息包括这些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他们最后已知的地址。这些机构只能将信息用于特定目的,例如拒绝、暂停或续期专业执照,并且必须对信息保密,除非是向公众告知与这些欠税相关的执照处理决定。州许可机构的定义参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7(a) 委员会可以向州政府许可实体披露出现在根据第7063条列出的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身份识别信息,以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条。“身份识别信息”指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7(b) 州政府许可实体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委员会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条,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条告知公众许可证的拒绝、拒绝续期或暂停,或临时许可证的颁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7(c) 就本条而言,州政府许可实体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条中定义的州政府许可实体。

Section § 7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州机构分享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详细信息,以帮助州机构执行特定的公共合同规定。“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税务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但是,州机构中任何收到此信息的人员只能将其用于管理这些特定的合同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7.5(a)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7063条,向州机构披露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身份识别信息,以执行《公共合同法》第10295.4条的目的。“身份识别信息”指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57.5(b) 州机构,以及州机构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根据本条披露或使用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用于执行《公共合同法》第10295.4条。

Section § 7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或其雇员出具一份证明,确认一份必要的通知已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那么这份证明在任何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案件中,都足以作为该通知已妥善发出或送达的证据。此外,除非明确规定了特定方式,通知可以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其方式与发出欠款确定通知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7060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委员会设立一个奖励计划,奖励那些提供关于少报或根本未申报税款信息的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因所提供信息而征收税款的10%,但任何在税务机构工作的人员都不能获得此奖励。

在计划启动后的两年半内,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几项内容:收到的举报数量、征收了多少税款、支付了多少奖励以及运营该计划的成本。奖励将从立法机关专门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中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a) 委员会可根据其规定的规章,设立一项奖励计划,以奖励提供信息从而识别出根据本部分应缴的少报或未申报税款的行为。任何奖励不得超过因所提供信息而征收税款的10%。任何受雇于任何州或联邦税务征收机构或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员,均无资格获得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奖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b) 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两年半内,或自根据 (a) 款启动计划之日起两年半内,以较晚者为准,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b)(1) 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或根据 (a) 款启动计划之后(以较晚者为准)的两年期间内收到的举报信函和电话的数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b)(2) 因本计划而评估和征收的额外税款和罚款金额,以及已发放的奖励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b)(3) 在实施和运营本计划中产生的行政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0(c) 根据本节支付的奖励应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