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相关机构设立并管理一项税务赦免计划。该计划适用于需要遵守从第6001条开始的特定税务规定的纳税人,并且必须按照本具体条款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7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项为期两个月的税务特赦计划,该计划从2005年2月1日开始,到2005年3月31日结束。该计划旨在解决2003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期内的税款负债。然而,该计划的实施时间最晚可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

Section § 7072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符合第707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免除在特定大赦期内因未申报、少报税款或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所有罚款。此外,只要纳税人在大赦期开始时未受到刑事调查或未卷入法院案件,就不会因这些税务问题而被提起刑事指控。但是,在根据第7073条申请大赦之前已支付的任何罚款将不予退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2(a) 对于符合第7073条规定的任何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2(a)(1) 委员会应免除本部分规定的所有罚款,适用于因未申报或少报纳税义务或未缴纳任何先前已确定或拟确定的税款而允许税收大赦的纳税申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2(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纳税人提起刑事诉讼,适用于因未申报或少报纳税义务而请求税收大赦的纳税申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2(b) 本条不适用于本部分的违规行为,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在第7071条规定的大赦期第一天,(1) 纳税人已收到刑事调查通知,即已对其提起诉讼或已向其邮寄书面通知告知其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 (2) 法院诉讼程序已启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2(c) 对于纳税人根据第7073条提出税收大赦请求之前已支付的任何罚款,不予退款或抵免。

Section § 7073

Explanation

第7073节概述了纳税人在指定特赦期内参与税务特赦计划的要求。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的特赦申请,并在特赦期结束后60天内,提交所有逾期或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并支付所有到期税款和利息。无法立即支付的纳税人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全额付清,否则将面临罚款。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申请破产,他们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加入特赦计划。如果在特赦后发现税款不足,罚款可能会翻倍,但这不会取消此前授予的任何豁免。

特赦申请人必须遵循委员会设定的申请程序,单纯的税款支付不构成申请。此外,与未申报或少报相关的不足额裁定可在相关期间结束后最长10年内发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 本条适用于在第7071节规定的特赦期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1) 有资格参与税务特赦计划。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2) 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特赦申请,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以参与税务特赦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3) 在税务特赦期结束后60天内,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3)(A) 针对其此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所有纳税申报期,提交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并针对其少报纳税义务的所有纳税申报期,提交完整的修订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3)(B) 全额支付所有申请特赦期间所欠的税款和利息,或根据(b)款申请分期付款协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3)(C) 对于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申报期内未全额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全额支付每个申请特赦期间的拟定裁定中该部分所欠的税款和利息,或根据(b)款申请分期付款协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a)(4) 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申请破产保护的任何纳税人,提交一份联邦破产法院的命令,允许该纳税人参与特赦计划。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b) 委员会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以代替(a)款第(3)项(B)分项所要求的全额付款,但前提是该分期付款协议条款下的最终付款到期日不迟于2006年6月30日,且已支付。分期付款协议应包括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的未付金额利息。纳税人未能完全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应使罚款豁免无效,除非委员会认定该失败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且税款、利息和所有罚款的总额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c) 如果在第7071节规定的特赦期之后,委员会针对根据(a)款提交的申报表,或针对任何其他本可符合特赦资格的人的未申报或少报纳税义务发出不足额裁定,委员会应按法律规定罚款利率的两倍征收罚款,且可根据本部分提起刑事诉讼,仅限于该申报表所示金额与正确税额之间的差额,或未申报或少报的税额,视情况而定。此行动不得使根据第7072节授予的任何豁免失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d) 如果委员会在(c)款所述条件下发出不足额裁定,委员会可在拟定裁定金额的季度期之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10年内发出该不足额裁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3(e)(a)款第(2)项所要求的申请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仅为本部分下其他符合特赦资格的任何期间全额或部分支付任何到期税款和利息,不应被视为构成本部分下可接受的特赦申请。就前一句而言,未根据本部分提交特赦申请,则不予允许将一个期间的退款用于抵消另一个本可符合特赦资格期间的纳税义务。

Section § 707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对于本可享受税务特赦计划但未缴纳的税款,将对利息加收50%的罚款,但已签订分期付款计划的纳税人除外。此罚款适用于特赦期结束前到期的税款,以及任何最终金额,例如欠款或自行申报的税款。该罚款是在任何其他现有罚款之外额外征收的,并且不受相关税法条款中概述的某些上诉程序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4(a) 除根据第7073条(b)款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纳税人外,对于每个本可申请特赦的期间,应在税款中加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4(a)(1) 对于在特赦期最后一天到期应付的款项,相当于根据第6591条应付的累计利息的50%的金额,期限自税款到期之日起至第7071条规定的特赦期最后一天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4(a)(2) 相当于根据第6591条计算的利息的50%的金额,针对任何最终金额,包括最终欠款和自行申报的金额,期限自税款到期之日起至第7071条规定的特赦期最后一天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4(b)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的补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74(c) 第2条(自第6481条起)不适用于对(a)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Section § 70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特赦计划开始前已经有了一项税款支付计划,并且你选择不加入特赦计划,你将不会面临根据另一项规定可能施加的额外罚款。

任何纳税人,在特赦计划开始时,根据第6832条已有现行分期付款协议,且不参与特赦计划的,不受根据第7074条施加的罚款的约束。

Section § 707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制定必要的表格和指南,以落实本条。委员会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9735条 (c) 款的规定。

委员会应发布表格和指示,并采取实施本条所需的其他行动。第19735条 (c) 款所载的规定,在可行和实际的范围内,也应适用于委员会。

Section § 707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有效推广税收罚款赦免计划,旨在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该计划。委员会还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密切合作,协调其推广工作,使其与类似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70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19736条 (b) 款中的某些规定或程序,在可能和实际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