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应每季度公布一份本部分项下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500笔最大欠税清单,作为公共记录。为编制该清单之目的,欠税是指欠委员会的款项,且该款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a)(1) 基于根据第5章第2条(自第6481节起)或第5章第3条(自第6511节起)作出的、根据第5章第5条(自第6561节起)被视为最终的裁定,或根据第5章第4条(自第6536节起)“到期应付”的款项,或纳税人自行评估的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a)(2) 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14章(自第7150节起)的规定,在本州任何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为州税留置权通知的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a)(3) 欠税金额逾期超过90天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b) 为编制该清单之目的,欠税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且不得列入清单: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b)(1) 正在法院诉讼中的欠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b)(2) 纳税人与委员会已就付款安排达成一致且纳税人正在遵守该安排的欠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b)(3) 纳税人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申请破产保护的欠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c) 每份季度清单应就每笔欠税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c)(1) 负有纳税责任的人员的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c)(2) 州税留置权通知书上显示的欠税金额以及任何适用的利息或罚款,减去已支付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c)(3) 州税留置权通知书最早的备案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c)(4) 欠税的税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d) 在根据本节要求将欠税作为公共记录公布之前,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负有纳税责任的人员提供初步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30天内,该人员未支付到期金额或未与委员会就支付到期金额作出安排,则该欠税将被列入清单。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e)(a)款所述的季度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e)(1) 如果某人认为其姓名被错误列入清单,可联系的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e)(2) 已出现在清单上并已全额清偿其欠税的总人数,以及因这些欠税而支付的总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f) 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纳税人的姓名从欠税清单中删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f)(1) 负有纳税责任的人员已联系委员会并已安排解决欠税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f)(2) 委员会已核实已启动活跃破产程序的欠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f)(3) 委员会已核实破产程序已完成且无可用资产支付欠款的欠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f)(4) 委员会已确定为无法收回的欠税。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g) 欠税出现在季度清单上并已全部或部分清偿该欠税的人员,可以要求委员会在其季度清单中列出该人员为清偿欠税所做的任何付款。收到该请求后,委员会应尽快将这些付款列入清单。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63(h) 尽管有(a)款规定,欠税曾出现在季度清单上并根据(f)款第(1)项被删除姓名的人员,应遵守已安排的解决方案条款。如果该人员未能遵守,委员会应将该人员的姓名重新添加到欠税清单中,而无需提供(d)款要求的先前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