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确保每个人都遵守税法,它可以要求人们提供一笔担保金,比如现金、债券或受保银行存款。这笔担保金是为了确保他们按时缴纳税款。担保金额由部门决定,取决于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频率(按月或按季度),且不能超过一定限额(通常为五万美元)。如果您曾有税务问题,或者您的税务许可证曾被质疑或吊销,担保金额可能会更高。如果您连续三年正确缴纳税款,您将获得担保金的退还。否则,部门可以出售您的担保金来弥补您的欠税。出售后剩余的钱将退还给您。

部门在认为有必要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时,可要求任何受其管辖的人士向其提供部门可能确定的任何担保。以现金、政府债券或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部门信托持有,并仅按照本条和第6815条规定的方式使用。担保金额应由部门确定,但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按部门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的季度申报人的估计平均负债的两倍,或按月申报人的估计平均负债的三倍,或五万美元 ($50,000),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对于根据本部分第6070条已被告知举行听证会以说明其许可证不应被吊销的人士,或其许可证已被吊销或暂停的人士,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季度申报人的平均负债的三倍,或按月申报人的平均负债的五倍,或五万美元 ($50,000),以金额较小者为准。此处规定的限制适用于向部门提供的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可由部门根据此处规定的限制增加或减少。部门持有的担保,在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所有报表并向州缴纳所有税款或任何应征收并缴纳给州的税款的三年期后,应予解除。
如果为追回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收的款项、利息或应付罚款而有必要,部门可公开拍卖该担保。销售通知可以按照送达欠税裁定通知的方式送达提供担保的人士。任何销售后,超出应付金额的盈余应退还给提供担保的人士。

Section § 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拖欠税款时,如何收取未付税款的程序。它允许税务委员会通知那些为拖欠者持有财产或债务的人,并阻止他们转让或使用这些财产或债务,直到委员会同意或60天过去。如果银行或类似机构持有债务人的资产,它们必须扣留欠税、利息和罚款金额的两倍,并通知所有相关账户持有人。机构可以为此收取少量服务费。如果任何被通知方在此期间转让了这些资产或债务,并且这种转让导致州无法收回其应得款项,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2(a) 如果任何人拖欠其应付金额,或对其作出的裁定仍未支付,委员会可在付款拖欠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第6738条最后一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亲自或通过一级邮件向所有人员发出通知,包括州的任何官员或部门,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机构,这些人员持有或控制着属于拖欠者或对其作出的裁定仍未支付的人员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对拖欠者或该人员负有任何债务。对于任何州官员、部门或机构,通知应在其向审计长提交拖欠税款纳税人索赔之前发出。收到通知后,被通知人员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收到通知时持有或控制的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直至委员会同意转让或处置,或直至收到通知后60天届满,以较早届满的期限为准。所有被通知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告知委员会其持有、控制或应由其支付的所有该等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2(b) 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中的存款,或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置,为使通知生效,应说明该人员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并应送达或邮寄至该存款所在或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持有的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银行、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或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如果扣留了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与另一人或多人有利害关系,或以第三方名义持有但最终确定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无利害关系的任何应扣留的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则不对对该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承担责任,除非该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被释放或转让给拖欠税款的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2(c) 对于被阻止转让或其他处置的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被要求阻止转让或其他处置的存款机构应通过一级邮件向委员会通知中包含的存款、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上列明的每个人发送通知,前提是该机构有每个人的当前地址。此通知应告知每个人阻止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转让或处置的原因,被阻止转让或其他处置的金额,以及该金额应汇给委员会的日期。机构可向收到此通知的每个人收取不超过三美元($3)的合理服务费,从其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中扣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2(d)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持有或控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应扣留的存款、债权或个人财产的总额应等于该人员应付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的两倍。如果在扣留通知的有效期间内,任何被通知人员转让或处置了应扣留的财产或债务,则在所转让或支付的财产价值或债务金额范围内,如果仅因该转让或处置导致州无法追回与发出通知所涉义务相关的该人员的债务,则该人员应对根据本部分应由与发出通知所涉义务相关的该人员支付的任何债务向州承担责任。

Section § 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部门向任何持有零售商资金或财产的人发出征收通知,如果该零售商或个人拖欠税款、利息或罚款。该通知要求他们扣留所欠金额,直到全额付清、通知被撤回,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扣留的金额是通知中列明的应付金额,或在征收期间应付给零售商的金额,两者中取较小者。某些款项,如独立承包商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包括在内,但工资和银行存款则不包括。发给金融机构的通知必须指明应付金额,并发送至持有该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除非另有指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a) 在分项 (b) 和 (c) 所列限制的约束下,部门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征收通知,要求所有占有或控制属于零售商或根据本部分负有任何金额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人,从该等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中扣留该零售商或其他人应付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或其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应在部门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部门。该征收通知应具有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相同的效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b) 被送达人应根据征收通知继续扣留,直至通知中指明的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已全额支付,直至通知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c) 须扣留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少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c)(1) 通知中载明的到期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c)(2) 在征收期间,应付或即将应付给零售商或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d) 就本节而言,“款项”一词不包括《民事诉讼法》第706.011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9102条 (a) 款第 (29) 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d)(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到期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d)(2) 因对零售商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可强制执行义务而定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或债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d)(3) 因服务或销售的书面或口头合同而应付或即将应付给零售商或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款项或债权,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3(e) 对于金融机构,为使其生效,通知应载明纳税人应付的金额,并应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邮寄或送交持有债权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金融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通知。

Section § 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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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当雇主为税款目的代扣员工收入但未能将该款项汇缴给委员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委员会通过纳税人或零售商得知此事,他们可以要求雇主对未支付的金额负责。雇主将收到一份通知,要求在15天内支付,如果他们不支付,该金额将被视为未缴税款,并可能加收罚款和利息。

委员会可以在该款项首次被代扣之日起七年内,像处理普通税款债务一样采取行动征收这笔金额。一旦委员会解决了雇主的债务,纳税人的账户将被记入贷方,如同他们按时支付了一样。

在向雇主征收期间或在问题解决之前,纳税人不会被追讨所欠税款。重要的是,一旦贷记入账,纳税人不能再通过任何其他法律途径向雇主追回这笔金额。本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在本节颁布后作出的决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条(自第706.151节起)第7条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收到零售商或根据本部分负有任何金额责任的其他人提供的信息后,确定该人的雇主已根据第6703节为税款代扣了收入但未能将代扣的收入汇缴给委员会,则该雇主应对未汇缴的金额负责。委员会的决定应基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提供的工资单据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b)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若未能在委员会向其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代扣的收入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已代扣但未汇缴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代扣的金额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金额应如同税款不足一样进行确定、征收和支付。该金额可在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应自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对该金额计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d) 当对雇主的决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人的账户应立即记入贷方,金额等于所确定的金额,如同委员会在雇主首次代扣未汇缴总额之日收到了该笔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e) 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征收应暂停,暂停的金额和期限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e)(1) 等于委员会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e)(2) 依照 (d) 款将贷记记入该人账户之时,或对雇主的决定被撤销或修订且委员会已通知该人之时,两者中较早的时间。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f) 如果根据本节,雇主代扣但未汇缴给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且已记入该人的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04(g) 本节适用于委员会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