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人欠钱(包括利息和罚款),州政府将优先获得偿付。这些情况包括:欠款人资不抵债、自愿转让其资产、其遗产在死后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者欠款人缺席且其财产被依法扣押。

但是,州政府的优先权不高于在州政府提出债权之前已经记录的其他债权。此外,根据其他法律条款,如果存在工资或薪金债权,这些债权将优先于州政府的债权。

本部分规定任何人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6(a) 该人资不抵债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6(b)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6(c) 当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债务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6(d) 当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人员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6757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加州可以立即对你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使到期款项以及罚款和利息可由州政府强制执行。此留置权受政府法典另一条款的管辖。

税款的到期日取决于你何时提交申报表:可能是申报表通常会逾期的日期,委员会收到逾期申报表的日期,或者是紧急评估通知的邮寄日期。对于其他款项,则是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然而,如果你处于破产状态,由于联邦法律的保护,此留置权不能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a) 如果任何人在其到期应付之时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款项,则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该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b)(1)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前由委员会收到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为申报表本应逾期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b)(2)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为委员会收到申报表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b)(3) 对于根据第6536条(关于紧急评估)确定的款项,为委员会裁定通知邮寄或发出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b)(4)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为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7(c) 本条规定的留置权不应在《美国破产法典》第362条适用于该留置权本应适用的个人期间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