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使用税款项处置
Section § 7101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税法本部分相关的费用、税款、利息、罚款、赔偿令以及任何其他法院判决的款项,都必须支付给加州的州平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将这些款项转交州财政部长,存入零售销售税基金。第 6452.1 节中注明了一个例外情况。
Section § 7101.3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某些销售税中收取的款项,在扣除退款后,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财政复苏基金。
Section § 7102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将州收入(特别是机动车燃料税、销售税和使用税)分配给各种基金和账户,用于公共和交通相关目的的复杂流程。它概述了这些资金如何转账,并为200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不同财政年度规定了具体条款。这些转账有助于支持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湾区收费账户以及大众运输基金等。该法律还允许将公共交通账户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必须带息偿还。对本节的修订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7102.1
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加州税务部门必须每季度估算,如果没有某些税收豁免,本应从柴油销售和使用税中征收多少资金。此计算不包括分配给地方收入的特定资金。这些估算的资金随后将按季度转入,用于支持公共交通项目。
这些估算基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销售数据。
Section § 7103
本节规定了识别和资助阿拉米达县、圣克拉拉县和洛杉矶县历史场馆的规则。历史场馆是指拥有建于1940年之前的建筑、被指定为国家历史地标、或连续用于现场活动超过50年的场所,并且必须至少有15,000个固定座位,并由公共实体所有。
该法律规定了如何将这些场馆活动产生的销售税在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并设立了一个基金来支持这些场馆。该基金将根据已确认历史场馆应税销售额的5%获得资金,并将用于基础设施、维护、技术、安全、残疾人合规、能源效率和政策升级。
市和县必须向部门识别场馆以进行确认,并确保活动零售商正确报告其销售额。该法律将持续有效至2030年11月1日,并且需要每年报告场馆确认和资金分配情况,以使州议会和参议院知情。
Section § 7104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交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各种交通项目。该基金通过燃油销售税持续获得资金补充。
每个季度,特定金额的资金会被转入不同的交通相关账户。交通拥堵缓解基金会收到固定金额,而公共交通和地方道路维护的资金则根据百分比公式进行分配。该法律规定了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特别是侧重于街道和公路的维护、重建以及风暴损坏修复。
地方政府必须保持以往的道路维护资金水平,才有资格获得这些州级资金,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使用这些资金。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有优先资助公交服务的指导方针。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使用人口数据计算资金分配。
该法律的有效期直至所有相关项目完成,或直至2008年6月30日,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7104.1
Section § 710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交通投资基金如何管理其从机动车燃料税中获得的资金。该基金的资金可以持续用于交通目的,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每个季度,州平衡委员会会确定应从普通基金中将多少此类税款转入交通投资基金。这笔钱随后会被分配:20%用于公共交通,40%用于交通部负责的交通项目,另外40%则根据特定公式分配给各市和各县。
市和县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道路和高速公路的维护、重建以及灾害修复。为了获得这些资金,它们必须保持现有对这些项目的本地支出水平。法律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报告有详细要求,以避免滥用或不当的资金分配。
此外,这项法律还允许进行某些调整,例如在财政困难时延迟资金分配,或将基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临时贷款,前提是这不会干扰预期的交通用途。
Section § 7104.3
这项法律允许州机构在处理交通投资基金的财务记录方式上进行某些调整。这意味着未结算的开支,如债务和应付款项,将从关键预算显示和财务报告的基金余额中排除。实质上,这些项目不会出现在这些报告中,以影响基金可用性的呈现。
从交通投资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现金将被视为可用于预算编制的资源。此方法始于 2013-14 财年预算规划,也可用于 2011-12 财年的数据。
Section § 7104.4
本节解释说,州公路账户现在是正式接管交通投资基金的账户。它还规定,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交通投资基金所拥有或负债的一切都必须转移到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710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金库中设立了交通递延投资基金,该基金与交通投资基金相关联。它解决了2003-04年度最初用于交通但被推迟的资金,应如何在2016年前偿还和分配,包括利息。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普通基金中的4.95亿美元将如何用于这些偿还。这些资金将分配给各种交通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公共交通和交通拥堵缓解。值得注意的是,所得利息将根据过去的资金不足情况按比例分配。
这项法规强调了持续投资交通的重要性,以促进经济、减少拥堵和改善基础设施。它概述了会计调整,以确保报告中基金余额的准确性。
Section § 7105.1
这项法律规定,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已接管了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角色。截至2020年1月1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必须转移到州公路账户。
Section § 7106
这项法律解释说,由于一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暂停了2004-05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暂停划拨的金额约为12.58亿美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州主计长被要求将这笔款项(包括利息)偿还至交通递延投资基金。这些偿还款项必须按照2004-05年度划拨未被暂停的情况进行分配,以确保每个受影响的项目都能收到其原本应得的资金。
法律还规定,偿还的资金(包括利息)将不分财政年度地专门用于特定的交通目的。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将从额外普通基金来源拨款的总计9.2亿美元分配给不同的项目,例如州交通改善计划、市县特定交通项目以及公共交通账户。剩余资金应划入交通拥堵缓解基金。
Section § 7107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投资基金中,从2005-06至2007-08财政年度期间收取并最初从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基金转入的资金,可以永久使用。这意味着这些资金可以随时按需使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且必须按照2002年3月6日生效的第7104条中规定的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