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税法本部分相关的费用、税款、利息、罚款、赔偿令以及任何其他法院判决的款项,都必须支付给加州的州平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将这些款项转交州财政部长,存入零售销售税基金。第 6452.1 节中注明了一个例外情况。

根据本部分规定征收的所有费用、税款、利息和罚款,以及所有应向州缴纳的税款,以及赔偿令或法律另行授权由委员会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或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应向委员会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除第 6452.1 节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应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州平衡委员会的汇款形式支付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将款项转交财政部长,存入州金库,记入零售销售税基金账户。

Section § 71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某些销售税中收取的款项,在扣除退款后,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财政复苏基金。

尽管有第7101条规定,但所有源自根据第6051.5条和第6201.5条征收的税款收入,在扣除退款后,均应存入州金库,并记入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8条设立的财政复苏基金。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将州收入(特别是机动车燃料税、销售税和使用税)分配给各种基金和账户,用于公共和交通相关目的的复杂流程。它概述了这些资金如何转账,并为200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不同财政年度规定了具体条款。这些转账有助于支持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湾区收费账户以及大众运输基金等。该法律还允许将公共交通账户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必须带息偿还。对本节的修订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基金中的款项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从中提取用于本部分项下的退款、根据第60202条的贷记或退款,以及根据《民法典》第1793.25条的退款,或按以下方式转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 根据本部分按43/4百分比税率征收的所有收入(减去退款),包括对机动车燃料的销售、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如果销售和使用税率为5%且机动车燃料(根据《机动车燃料许可证税法》(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的定义)免征销售和使用税,则不会收到的这部分收入,应由州平衡委员会在财政部的同意下进行估算,并应每季度转入公共交通账户(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但以下修改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A) 对于2001-02财政年度,这些转账不得超过八千一百万美元 ($81,000,000) 加上根据本款计算超出八千一百万美元 ($81,000,000) 的金额的一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B) 对于2002-03财政年度,这些转账不得超过三千七百万美元 ($37,000,000) 加上根据本款计算超出三千七百万美元 ($37,000,000) 的金额的一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C) 对于2003-04财政年度,不得根据本款进行转账,但如果根据本款应转账的金额超过八千七百四十五万美元 ($87,450,000),则应转账超出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D) 对于2004-05财政年度,不得根据本款进行转账,并且在原本应转账的金额中,一亿四千万美元 ($140,000,000) 应转入交通拥堵缓解基金,作为普通基金根据2002年预算法案(2002年法规第379章)第2600-011-3007项所欠款项的部分偿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E) 对于2005-06财政年度,不得根据本款进行转账。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 对于2006-07财政年度,根据本款估算的收入,尽管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按以下方式转账和分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i) 首批两亿美元 ($200,000,000) 应转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作为普通基金根据第7106条欠该基金款项的部分偿还。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ii) 接下来的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125,000,000) 应转入湾区收费账户,用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8.6条的支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iii) 在剩余收入中,三千三百万美元 ($33,000,000) 应转入公共交通账户,以支持2006年预算法案中该账户的拨款。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iv) 剩余收入应转入公共交通账户,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F)(iv)(I) 百分之二十转给交通部,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的目的。
(II) 百分之四十转给主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4条的分配。
(III) 百分之四十转给主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条的分配。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G) 对于2007-08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每季度估算的首批一亿五千五百四十九万一千八百三十七美元 ($155,491,837) 收入,尽管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每季度转入大众运输基金。如果任何季度的收入少于该金额,则后续季度或多个季度的转账应增加,以使该财政年度的总转账额达到六亿两千一百九十六万七千三百四十八美元 ($621,967,348)。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H)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每季度估算的收入的50%,尽管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非 (I) 分段另有规定,应转入大众运输基金。尽管有此要求,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前三个季度每个季度三亿零八百七十三万五千美元 ($308,735,000),以及第四季度一亿一千五百零二万九千美元 ($115,029,000),应转入大众运输基金。如果任何季度的收入少于规定金额,随后一个或多个季度的转账应增加,以使该财政年度的总转账达到十亿四千一百二十三万四千美元 ($1,041,234,000)。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1)(I) 对于2009-10至2012-13财政年度(含),根据本款估算的所有收入,尽管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每季度转入大众运输基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2) 所有收入,扣除退款,根据本部分以43/4%的税率征收的,由于1989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机动车燃料执照税法》对机动车燃料(按该法定义)征收的税率提高而产生的,应每季度转入公共交通账户,该账户是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3) 所有收入,扣除退款,根据本部分以43/4%的税率,通过对燃料征收销售和使用税而产生的,该燃料按《燃料使用税法》(第3部分(第8601条起))和《柴油燃料税法》(第31部分(第60001条起))的定义,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财政部同意下进行估算,并应每季度转入公共交通账户,该账户是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4)(A) 所有收入,扣除退款,根据本部分从根据第6051.2条和第6201.2条征收的税款中产生的,应转入地方收入基金的销售税账户,用于按法规规定分配给市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4)(A)(B) 尽管有 (A) 分段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主任认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向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的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了 (A) 分段的要求,则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记入地方收入基金用于按法规规定分配给市县的应税销售收入总额,应视为已满足 (A) 分段的要求,且不应对此期间进行分配调整。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5) 所有收入,扣除退款,从根据《加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征收的税款中产生的,应转入根据《政府法典》第30051条设立的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的公共安全账户,用于按法规规定分配给县。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a)(6) 尽管有 (5) 款的规定,如果财政部主任认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向公共安全账户分配的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了 (5) 款的要求,则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记入公共安全账户的应税销售收入总额,应视为已满足 (5) 款的要求,且不应对此期间进行分配调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b) 余额应转入普通基金。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c)(a) 分节要求的估算应基于在一个日历年内发生的应税交易,(a) 分节要求的转账应在与该日历年同期开始的财政年度内进行。(a) 分节的 (1)、(2) 和 (3) 款要求的转账应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财政部同意下进行估算,并应每季度进行。

Section § 7102.1

Explanation

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加州税务部门必须每季度估算,如果没有某些税收豁免,本应从柴油销售和使用税中征收多少资金。此计算不包括分配给地方收入的特定资金。这些估算的资金随后将按季度转入,用于支持公共交通项目。

这些估算基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销售数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1(a)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经财政部同意,应按季度估算,若无第6357.4条规定,本部分将按43/4%的税率从对燃料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中获得的收入(扣除退款后),其中不包括根据第6051.15条或第6201.15条存入州金库并记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43/4%税率部分。燃料的定义应符合《柴油税法》(Part 3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001))的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1(b) 审计长应按季度将估算金额从零售销售税基金转入公共交通账户,该账户是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2.1(c) 第(a)款要求的季度估算应基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的应税交易。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识别和资助阿拉米达县、圣克拉拉县和洛杉矶县历史场馆的规则。历史场馆是指拥有建于1940年之前的建筑、被指定为国家历史地标、或连续用于现场活动超过50年的场所,并且必须至少有15,000个固定座位,并由公共实体所有。

该法律规定了如何将这些场馆活动产生的销售税在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并设立了一个基金来支持这些场馆。该基金将根据已确认历史场馆应税销售额的5%获得资金,并将用于基础设施、维护、技术、安全、残疾人合规、能源效率和政策升级。

市和县必须向部门识别场馆以进行确认,并确保活动零售商正确报告其销售额。该法律将持续有效至2030年11月1日,并且需要每年报告场馆确认和资金分配情况,以使州议会和参议院知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1) “市”指县地理边界内的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2) “已确认历史场馆”指根据 (g) 款规定已获得部门确认的历史场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3) “县”指阿拉米达县、圣克拉拉县和洛杉矶县。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4) “基金”指根据 (c) 款设立的历史场馆修复和韧性基金。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 “历史场馆”指州内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场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A) 该场馆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A)(i) 该场馆包含建于1940年之前的建筑。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A)(ii) 该场馆包含由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或美国内政部正式指定为国家历史地标的建筑。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A)(iii) 该场馆位于一个连续用于举办现场售票活动超过50年的地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B) 该场馆的总固定座位容量至少为15,000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C) 该场馆举办现场娱乐或体育赛事。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5)(D) 该场馆由公共实体所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a)(6) “合格活动”指在已确认历史场馆举办的、门票向公众出售的现场活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报告销售税总收入而向部门提交的申报表,对于每个已确认历史场馆,应按照部门规定,将2029年6月30日或之前发生的合格活动当日在该州已确认历史场馆不动产上或内部进行的应税销售额单独列示或在单独的表格中列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c)(1) 历史场馆修复和韧性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c)(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基金中的款项应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款,并根据 (e) 和 (f) 款进行分配。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d)(1) 部门应在每年11月1日或之前,向财政部报告根据 (b) 款在上一财政年度提交的申报表中单独列示的、每个已确认历史场馆在合格活动中产生的应税销售总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d)(2)(A) 根据 (1) 款报告的合格活动中产生的应税销售总额应由部门进行错误审查,该审查可为抽样审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d)(2)(A)(B) 部门应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任何错误以及这些错误对本款要求向财政部报告的合格活动中产生的应税销售总额的近似影响,以便确定调整后的应税销售总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1) 等于部门根据 (d) 款向财政部报告的上一财政年度应税销售总额或调整后应税销售总额的5%的金额,应纳入下一年度州长预算,存入基金,由主计长根据 (f) 款分配给市和县。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2)(A) 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不迟于15天,财政部应就位于市或县地理边界内的每个已确认历史场馆,向主计长报告应从基金中分配给每个市和县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2)(A)(B) 根据 (A) 项分配给每个市和县的金额应与该市或县确定的每个已确认历史场馆的合格活动产生的、受 (b) 款约束的应税销售额成比例。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e)(3) 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不迟于30天,立法机关根据本款拨付给主计长的金额应由主计长转入基金。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1) 自2025年1月1日起,主计长应根据 (e) 款 (2) 项要求的报告,每年尽快将基金中的款项分配给每个市或县。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 市或县应仅为以下任何目的并根据 (B) 项分配根据本款收到的资金: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i) 已确认历史场馆的资本基础设施改进和保护。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ii) 与顾客安全相关的已确认历史场馆的预防性维护。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iii) 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的技术改进。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iv) 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的安全增强。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v) 使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vi) 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的能源效率改进。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vii) 与在经确认的历史场馆实施联邦和州政策相关的升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f)(2)(A)(B) 市或县应根据主计长为此目的依照第 (1) 款分配的金额,向该市或县地理范围内的每个经确认的历史场馆分配资金。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1) (A) 市或县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识别其管辖范围内的历史场馆,以确认其为历史场馆。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1)(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1)(B)(i) 在符合第 (ii) 项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第 (A) 项识别的场馆是历史场馆,部门应尽快向市或县发出确认。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1)(B)(i)(ii) 如果市或县目前正在根据第 (f) 款就该历史场馆收取收入,部门不应根据第 (i) 项发出确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g)(2) 市或县,或其指定人,根据第 (1) 款从部门收到确认后,应在预定在该市或县地理范围内的经确认的历史场馆举行的合格活动开始前至少10天,通知任何受第 (b) 款约束的零售商,即市或县,或其指定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将在该合格活动期间进行销售的零售商,告知其根据第 (b) 款承担的报告义务。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h) 每年1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众议院税收委员会和参议院治理与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h)(1) 任何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的身份以及根据第 (g) 款识别该场馆的市或县。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h)(2)(A) 在前一个财政年度,根据本节分配给市或县的,与每个经确认的历史场馆相关的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h)(2)(A)(B) 每年9月1日或之前,主计长应向部门提供根据第 (A) 项要求包含在报告中的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3(i) 本节仅在2030年1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交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各种交通项目。该基金通过燃油销售税持续获得资金补充。

每个季度,特定金额的资金会被转入不同的交通相关账户。交通拥堵缓解基金会收到固定金额,而公共交通和地方道路维护的资金则根据百分比公式进行分配。该法律规定了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特别是侧重于街道和公路的维护、重建以及风暴损坏修复。

地方政府必须保持以往的道路维护资金水平,才有资格获得这些州级资金,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使用这些资金。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有优先资助公交服务的指导方针。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使用人口数据计算资金分配。

该法律的有效期直至所有相关项目完成,或直至2008年6月30日,以较晚者为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a) 交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款项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b) 以下各项应按季度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b)(1) 州平衡委员会应与财政部协商,估算根据第7102条(b)款转入普通基金的金额,该金额应归因于根据第7326条定义的机动车燃料在本州的销售、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所征收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b)(2) 州平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主计长第(1)款估算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b)(3) 从2003-04财政年度开始,主计长应将第(1)款估算的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该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 在2003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的期间内,每个季度,主计长应按以下顺序从根据(b)款第(2)项确定为转账的资金中进行所有以下转账和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1) 转入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6.5条在州金库中设立的交通拥堵缓解基金,金额为一亿六千九百五十万美元 ($169,500,000),但最后一个季度的转账应为九千三百四十万美元 ($93,400,000),总转账金额为三十三亿一千三百九十万美元 ($3,313,90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2) 转入公共交通账户,即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占第(1)款要求转账后剩余金额的20%。根据本款转账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2)(A) 转入交通部,50%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条(a)款或(b)款的目的,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2)(B) 转入主计长,25%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4条进行分配。根据本分款分配的资金应受《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4条下分配资金的所有规定管辖。对于2007-08财政年度,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给主计长,用于本分款的目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2)(C) 转入主计长,25%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条进行分配。根据本分款分配的资金应受《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条下分配资金的所有规定管辖。对于2007-08财政年度,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给主计长,用于本分款的目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3) 转入交通部,用于交通资本改善项目的规划支出,须遵守所有管辖州交通改善计划的规定,占第(1)款要求转账后剩余金额的40%,但在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转账金额应为第(1)款要求转账后剩余金额的8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4) 转入主计长,用于分配给各县,包括市县,占第(1)款要求转账后剩余金额的20%,但在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不得根据本款进行转账。根据本款转账的资金应按照以下公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4)(A) 根据本款应支付的资金的75%应在各县之间分配,比例为该县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数量占全州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总数的比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4)(B) 根据本款应支付的资金的25%应在各县之间分配,比例为各县维护的县道里程数占全州维护的县道总里程数的比例。为根据本分款分配资金的目的,市县边界内非州高速公路的任何道路应被视为县道。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c)(5) 向主计长划拨,用于分配给城市(包括市县),金额为根据第 (1) 款要求划拨后剩余金额的20%,但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不得根据本款进行划拨。根据本款划拨的资金应按城市总人口占州内所有城市总人口的比例在各城市之间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d) 根据分节 (c) 的第 (4) 或 (5) 款收到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存入,以避免这些资金与其他地方资金混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d)(1) 对于城市,存入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交通目的的州资金的市级账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d)(2) 对于县,存入县级公路基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d)(3) 对于市县,存入指定用于接收分配给交通目的的州资金的地方账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 根据分节 (c) 的第 (4) 或 (5) 款分配给城市、县或市县的资金,应仅用于街道和公路的维护、修复、重建以及风暴损害修复。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1) “维护”指以下两者之一或两者兼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1)(A) 修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1)(B) 铺面和密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2) “重建”包括路面的任何铺面、密封或拓宽,如果拓宽是必要的,以使路面宽度达到与部门针对非高速公路的3R(重建、重铺和修复)项目的几何设计标准一致的理想最小宽度,但不包括以增加街道或公路交通容量为目的的拓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e)(3) “风暴损害修复”是指对因冬季风暴和洪水受损的地方街道和公路及相关排水设施的修复或重建,以及在被美国总统宣布为灾区的管辖区内,建设排水设施以减轻未来路面洪水和损害问题,且这些修复的费用不符合联邦紧急救援(ER)资金或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资金的紧急资助条件。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f)(1) 城市和县应保持其现有对街道和公路维护、修复、重建以及风暴损害修复的地方资金承诺,以保持根据分节 (c) 的第 (4) 或 (5) 款获得资金分配的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f)(2) 为了获得根据分节 (c) 的第 (4) 或 (5) 款的任何分配,城市或县应每年从其普通基金中支出用于街道、道路和公路目的的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其在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期间从其普通基金支出的年度平均值,该平均值已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151节报告给主计长。就本款而言,在计算城市或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及其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平均普通基金支出时,城市或县可自行支配的任何不受限制的资金,包括车辆替代税收入以及罚款和没收收入,如果用于街道和公路目的,应视为普通基金支出。已用于街道和公路目的但可能无法持续提供的一次性拨款,包括根据1994年《蒂特计划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6章(第54773节起))提供的收入,在计算城市或县的年度普通基金支出时不得考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f)(3) 对于1996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城市,主计长应计算该城市成立后在1996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年度平均支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f)(4) 就第 (2) 款而言,主计长可要求城市和县提供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的财政数据,除了根据第2151节提供的数据。每个城市和县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迟于120天内向主计长提供数据。主计长可暂停向不遵守信息请求或提供不完整数据的城市和县支付款项。

Section § 7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决定在某个财政年度停止将资金从普通基金转移到交通投资基金,那么市县就不必遵守某些财务规定。这种情况只在州政府确实因为加州宪法的某个特定条款而暂停这些资金转移时才生效,并且因此市县将无法获得这些资金的常规分配。

Section § 7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交通投资基金如何管理其从机动车燃料税中获得的资金。该基金的资金可以持续用于交通目的,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每个季度,州平衡委员会会确定应从普通基金中将多少此类税款转入交通投资基金。这笔钱随后会被分配:20%用于公共交通,40%用于交通部负责的交通项目,另外40%则根据特定公式分配给各市和各县。

市和县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道路和高速公路的维护、重建以及灾害修复。为了获得这些资金,它们必须保持现有对这些项目的本地支出水平。法律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报告有详细要求,以避免滥用或不当的资金分配。

此外,这项法律还允许进行某些调整,例如在财政困难时延迟资金分配,或将基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临时贷款,前提是这不会干扰预期的交通用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a) 州财政部内的交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此继续存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自2008-09财政年度起转入基金的所有收入,应按照本节规定可供支出。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基金中的款项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b) 以下各项应按季度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b)(1) 州平衡委员会应与财政部协商,估算根据第7102节(b)款转入普通基金的金额,该金额应归因于本州销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机动车燃料(定义见第7326节)所征收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b)(2) 州平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主计长,告知根据第(1)款估算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b)(3) 自2008-09财政年度起,主计长应将根据第(1)款估算的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 自2008-09财政年度起,每个季度,主计长应从基金中进行以下所有转账和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1) 向公共交通账户(州交通基金中的一个信托基金)转入基金存款收入的20%。根据本款转入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1)(A) 25%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节的目的,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1)(B) 37.5%转给主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4节进行分配。根据本分款分配的资金应受《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4节项下资金分配的所有规定管辖。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给主计长,用于本分款的目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1)(C) 37.5%转给主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节进行分配。根据本分款分配的资金应受《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节项下资金分配的所有规定管辖。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给主计长,用于本分款的目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1)(D) 尽管有分款(A)、(B)和(C)的规定,对于2009-10至2012-13财政年度(含),根据本款转入的所有资金应仅用于《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5节的目的,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2) 向交通部转入基金存款收入的40%,用于交通资本改善项目支出,但须遵守管理州交通改善计划的所有规则。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3) 向主计长转入基金存款收入的40%,用于根据分款(A)和(B)进行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3)(A) 在本款项下可用的金额中,50%应由主计长按照以下公式分配给各县,包括市县: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3)(A)(i) 根据本分款应支付的资金的75%应按各县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数量占全州注册的已缴费和豁免车辆总数之比,在各县之间进行分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3)(A)(ii) 根据本分款应支付的资金的25%应按各县维护的县道里程数占全州维护的县道总里程数之比,在各县之间进行分配。为根据本分款分配资金的目的,市县边界内非州高速公路的任何道路应被视为县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c)(3)(B) 在本款项下可用的金额中,50%应由主计长按各市(包括市县)的总人口占全州所有市总人口之比,分配给各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d) 根据(c)款第(3)项分款(A)或(B)收到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存放,以避免这些资金与其他地方资金混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2(d)(1) 对于市,存入指定用于接收州交通目的拨款的市账户。

Section § 7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机构在处理交通投资基金的财务记录方式上进行某些调整。这意味着未结算的开支,如债务和应付款项,将从关键预算显示和财务报告的基金余额中排除。实质上,这些项目不会出现在这些报告中,以影响基金可用性的呈现。

从交通投资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现金将被视为可用于预算编制的资源。此方法始于 2013-14 财年预算规划,也可用于 2011-12 财年的数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财政部命令,所有或部分为交通投资基金收取收入或从中支出的州机构,应调整预算、会计和报告系统及文件,以便未清偿的债务、应付款项和其他应计项目不反映在州长预算基金状况显示中的基金余额中,或不反映在提交给审计长用于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的基金余额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3(b) 就州长预算而言,从交通投资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现金余额,经财政部和 (a) 款中提及的州机构共同确定,应被视为交通投资基金可用于预算编制目的的资源和现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3(c) 此方法应自 2013-14 财年州长预算编制过程起生效,并可适用于 2011-12 财年的数据。

Section § 710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州公路账户现在是正式接管交通投资基金的账户。它还规定,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交通投资基金所拥有或负债的一切都必须转移到州公路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4(a) 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是交通投资基金的继承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4.4(b) 交通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应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成为州公路账户的资产和负债。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金库中设立了交通递延投资基金,该基金与交通投资基金相关联。它解决了2003-04年度最初用于交通但被推迟的资金,应如何在2016年前偿还和分配,包括利息。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普通基金中的4.95亿美元将如何用于这些偿还。这些资金将分配给各种交通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公共交通和交通拥堵缓解。值得注意的是,所得利息将根据过去的资金不足情况按比例分配。

这项法规强调了持续投资交通的重要性,以促进经济、减少拥堵和改善基础设施。它概述了会计调整,以确保报告中基金余额的准确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a) 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交通递延投资基金应被视为交通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除非会计目的有特殊要求,以促进收入的偿还和分配,使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B款第1节(f)分款第(1)项的规定,如本节和第7106节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b) 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7节,原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B款第1节(a)分款要求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转移的收入,在2003-04财政年度被部分暂停。2003-04财政年度的转移金额为两亿八千九百万美元 ($289,000,000)。根据州平衡委员会的计算,并经财政部同意,2003-04财政年度暂停转移的金额为八亿六千七百五十六万八千美元 ($867,568,000)。在每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或之前,直至2016年6月30日,主计长应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转移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B款所要求的最低偿还额。该偿还额还应包括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与第7104节(c)分款第(2)至(5)项(含)所述交通项目原本可获得的金额相关。截至2016年6月30日,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偿还的金额应扣除从任何资金来源(不包括(d)分款)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根据本分款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本节规定的方式和目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c) 主计长应根据(b)分款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B款的规定,从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款项中,以与2003-04财政年度从交通投资基金根据第7104节(该节在2003年1月1日的规定)本应进行的转移和分配相同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资金转移和分配,前提是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7节,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的资金转移在2003-04财政年度没有被部分暂停。但在2007-08财政年度,任何欠公共交通账户的剩余本金或利息应在进行任何其他转移之前优先偿还。然而,在进行这些转移和分配时,主计长应考虑并从中扣除2003-04财政年度从交通投资基金中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7节(b)分款提供的资金所进行的任何转移和分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根据(b)分款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完成资金转移后,每个本应在2003-04财政年度根据本法典第7104节从交通投资基金获得资助的交通项目,都应已收到在没有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7节暂停转移的情况下该项目本应收到的资金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d) 根据(b)分款应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利息,应根据每个项目因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7节暂停转移而在2003-04财政年度未收到的金额,按比例分配给第7104节(c)分款第(2)至(5)项(含)中的每个项目要素。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 特此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拨款四亿九千五百万美元 ($495,000,000),用于支付根据(b)分款规定应支付的部分金额。主计长应在2005-06常会修订本节的法规颁布后立即支付。尽管有(c)分款的规定,这些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1) 首批一亿九千二百万美元 ($192,000,000) 以及根据本节应付的任何利息,应保留在交通延期投资基金中,用于根据第7104节 (c) 款 (3) 项的规定,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2) 接下来的一亿九千二百万美元 ($192,000,000) 以及根据本节应付的任何利息,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市和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2)(A) 九千六百万美元 ($96,000,000) 以及根据本节应付的任何利息,应根据第7104节 (c) 款 (5) 项中的公式,转拨给市,用于该节中规定的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2)(B) 九千六百万美元 ($96,000,000) 以及根据本节应付的任何利息,应根据第7104节 (c) 款 (4) 项中的公式,转拨给县,用于该节中规定的目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3) 九千六百万美元 ($96,000,000) 以及根据本节应付的任何利息,应转拨至公共交通账户,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节进行分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e)(4) 在 (1)、(2) 和 (3) 项规定的分配之后剩余的任何资金,应转拨至交通拥堵缓解基金,并应被视为该基金在2003-04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f)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持续的交通投资对加州经济至关重要。该投资减少交通拥堵,协助经济发展,改善地方街道和道路状况,并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交通。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g)(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财政部命令,所有或部分为交通延期投资基金收取收入或从该基金支出资金的州机构,应调整预算、会计和报告系统及文件,以使未清偿的债务、应付款项和其他应计项目不反映在州长预算基金状况显示中的基金余额中,或提交给审计长用于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的基金余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g)(2) 为州长预算之目的,从交通延期投资基金预支给交通周转账户的现金余额,经财政部和 (1) 项中提及的州机构共同确定,应被视为交通延期投资基金可用于预算编制的资源和现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g)(3) 此方法应自2013-14年度州长预算编制过程起生效,并可适用于2011-12年度数据。

Section § 7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已接管了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角色。截至2020年1月1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必须转移到州公路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1(a) 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是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继承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5.1(b) 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应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成为州公路账户的资产和负债。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由于一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暂停了2004-05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暂停划拨的金额约为12.58亿美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州主计长被要求将这笔款项(包括利息)偿还至交通递延投资基金。这些偿还款项必须按照2004-05年度划拨未被暂停的情况进行分配,以确保每个受影响的项目都能收到其原本应得的资金。

法律还规定,偿还的资金(包括利息)将不分财政年度地专门用于特定的交通目的。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将从额外普通基金来源拨款的总计9.2亿美元分配给不同的项目,例如州交通改善计划、市县特定交通项目以及公共交通账户。剩余资金应划入交通拥堵缓解基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a) 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8条,原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第1款(a)项要求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划拨收入的规定,在2004-05财政年度暂停执行。根据州平衡委员会的计算,并经财政部同意,2004-05财政年度暂停划拨的金额为十二亿五千七百九十四万六千美元 ($1,257,946,000)。在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每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或之前,主计长应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划拨一笔款项,其金额应等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所要求的最低偿还额。该偿还款项还应包括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是针对原可用于第7104条(c)项第(2)至(5)款(含)所述交通项目的金额计算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偿还的金额应扣除从任何资金来源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b) 根据本条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资金,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按本条规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c) 主计长应从根据(a)项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资金中,以与2004-05财政年度从交通投资基金根据第7104条(该条在2003年1月1日的文本)划拨资金相同的方式和金额进行划拨和分配,如同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8条暂停从普通基金向交通投资基金划拨资金的规定在2004-05财政年度未曾执行一样。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根据(a)项完成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后,原定于2004-05财政年度根据第7104条从交通投资基金获得资助的每个交通项目,都应获得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8条暂停划拨资金的规定未曾执行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d) 根据(a)项应存入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利息,应按比例分配给第7104条(c)项第(2)至(5)款(含)中的每个项目要素,分配依据是每个项目因根据《政府法典》第14558条暂停划拨而未在2004-05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 现从普通基金向交通递延投资基金拨款七亿两千万美元 ($720,000,000),用于支付根据(a)项要求支付的部分款项。主计长应在2005-06常会修订本条的法规颁布后立即支付该款项。此外,根据第7102条(a)项第(1)款(F)项划拨至交通递延投资基金的两亿美元 ($200,000,000) 也应可用于该目的。尽管有(c)项的规定,这些总计九亿两千万美元 ($920,000,000) 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1) 首批两亿三千两百万美元 ($232,000,000) 以及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利息,应保留在交通递延投资基金中,用于根据第7104条(c)项第(3)款规定的州交通改善计划项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2) 接下来两亿三千两百万美元 ($232,000,000) 以及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利息,应分配给市县,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2)(A) 一亿一千六百万美元 ($116,000,000) 以及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利息,应根据第7104条(c)项第(5)款中的公式,划拨给城市,用于该条规定的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2)(B) 一亿一千六百万美元 ($116,000,000) 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应付的任何利息,应依照该条(c)款第(4)项中的公式,转拨给各县,用于第7104条中规定的目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3) 一亿一千六百万美元 ($116,000,000) 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应付的任何利息,应转入公共交通账户,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条进行分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106(e)(4) 在完成第(1)、(2)和(3)项规定的分配后,任何剩余资金应转入交通拥堵缓解基金,并应被视为该基金在2004-05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预计根据本分项可获得的金额将为三亿一千五百万美元 ($315,000,000)。

Section § 7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投资基金中,从2005-06至2007-08财政年度期间收取并最初从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基金转入的资金,可以永久使用。这意味着这些资金可以随时按需使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且必须按照2002年3月6日生效的第7104条中规定的目的使用。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第1款 (b) 项第 (1) 段的要求,交通投资基金中源自2005-06、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进行的拨款,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 B条第1款 (a) 项和 (b) 项第 (1) 段进行的拨款,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按照2002年3月6日生效的第7104条所规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