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使用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6005
本法律条款为法律目的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遗产、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共同行动的团体。
Section § 6006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何为“销售”。销售包括任何以金钱为对价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它涵盖了当材料由买方提供时商品的生产或定制,俱乐部向成员分发商品,以及有偿提供食物或饮料。如果财产已转让但卖方保留所有权作为支付担保,这仍然算作销售。个人财产的租赁被视为销售,除非它们属于特定例外情况,例如电影租赁、带清洁服务的亚麻用品租赁、与居住空间一并租赁的家具,以及某些移动运输设备。对于先前已纳税或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继承财产)获得的租赁财产,也有特定的条件。
Section § 6006.1
本法律解释说,当出租人将有形动产的占有权授予承租人时,只要租赁财产仍在该州内,这就被视为出租人在加州的一项持续销售。无论财产何时何地交付给承租人或其他人,这一点都适用。
Section § 6006.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财产租赁或租用中何为“租赁”。如果一份“租赁”合同涉及的有形个人财产使用时间少于一天,费用低于 ($20),并且只能在出租人的地点使用,则不被视为租赁。如果一份名为租赁的合同持续固定期限,并允许承租人在支付所有款项后拥有该财产,或以少量价格购买该财产,那么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销售。对于与政府实体签订的类似租赁的合同,即使承租人因公共资金不足而可以取消合同,承租人仍被视为受固定期限约束。
Section § 6006.5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偶发销售”,即不需要卖方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首先,它包括销售卖方业务中不经常销售的财产,除非这些销售变得足够频繁以至于需要许可证。其次,如果某人转让了他们几乎所有的商业财产,但所有权保持不变——换句话说,仍然是相同的人控制着它——那么该交易也算作偶发销售。最后,它涵盖了干草生产商销售除干草以外的物品,只要这些销售不频繁到需要许可证。
Section § 6006.6
本法律规定,拍卖中的“销售”包括以下情况:有形个人财产出售给最高出价者,但双方约定该财产不予交付,或购买金额将退还。在这些情况下,税款是根据中标金额计算的。
Section § 6007
本节定义了“零售销售”或“零售”的含义,强调其目的是非转售。如果产品由销售商以外的任何人(例如代理人)交付给消费者,则该人将被视为零售商,必须报告销售额。
此外,任何涉及伪造或非法标签商品的销售,无论是否旨在转售,均被视为“零售销售”。“被定罪的销售商”是指被判犯有伪造罪的人。本节还指出,某些法典规定不适用于被定罪销售商以外的实体,并且在定罪后,寄送欠款认定通知有一个特殊的一年期限。
Section § 6007.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承包商或分包商购买实物商品,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上为美国进行的建设项目时,这些购买被视为零售。这些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随后需要缴纳税款。
Section § 6008
在此语境中,“存储”指的是在加州持有或保管实物商品,但有两种情况不属于“存储”:一是将这些商品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出售;二是这些商品是从零售商那里购买后,完全在加州以外的地方使用。
Section § 6009
Section § 6009.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储存”和“使用”不被视为在加州持有或控制财产,如果该财产只是暂时持有,旨在运出本州并在其他地方使用。如果该财产将被更改、加工或附着到其他物品上,而这些物品随后将在加州以外使用,也不算作“储存”或“使用”。
Section § 6009.2
Section § 6010
本法定义了有形个人财产的“购买”构成。它包括各种类型的转让,例如交换、销售或有偿租赁。它涵盖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直至买方全额支付的情况,以及为客户特别制作物品的情况。它还包括物品租赁,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例如电影、附带清洁服务的亚麻用品、与居住空间一并租赁的家用物品、移动运输设备,以及如果已支付税款,以购买时相同形式租赁的有形财产。它不包括未经许可复制或广播的私人用途视频内容的租赁。
Section § 601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租赁的有形财产位于加州,那么在它位于加州期间,无论您最初何时何地收到它,都将被视为在加州持续“购买以供使用”。
Section § 6010.3
本节解释了根据本法律部分,哪些情况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具体来说,如果字体排版师制作或转让用于印刷的排版铅字或校样,这不属于销售或购买。同样,如果这些物品被转让给印刷商或出版商用于印刷,也不属于销售。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制作或转让包含复制校样的“拼版”、“机械稿”或“组装件”等物品。
Section § 601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群人组建合伙企业,共享设备、摄影棚空间和工作人员等资源,以降低电影制作成本,那么在合伙企业内部共享这些资源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简单来说,共享此类资源不会引发任何与销售相关的税务义务。
Section § 6010.6
本节解释了与电影制作相关的某些交易不被视为税务上的“销售”或“购买”。它强调,从事合格制作服务的人员实际上是所用材料(如绘画或胶片录音)的消费者,即使他们不保留这些物品。此外,如果电影权利的转让发生在电影向公众放映之前,这也不属于应税销售。然而,例外情况包括原始胶片、发行拷贝的销售以及私人用途的租赁。
Section § 6010.7
Section § 6010.8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和“购买”这两个术语不适用于作为项目一部分提供给参与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或转让。自2018年9月21日起,这一豁免也适用于在为项目履行建筑合同时使用该财产的承包商。法律规定,“项目”和“参与方”在《公共资源法典》的另一节中定义,并且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6010.8
“销售”和“购买”这两个术语不包括将属于特定项目一部分的有形动产租赁或转让所有权给参与方。在此背景下,“项目”和“参与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另一节中定义的特定含义。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010.9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在定制计算机程序方面,哪些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本质上,如果您正在设计、开发或转让一个定制计算机程序(而非基本程序),它在税务上不计为销售或购买。这些定制程序包括为特定客户开发的独特软件,并且可能涉及对现有软件进行修改以适应客户需求。然而,那些反复销售或租赁的预制软件,即使最初是定制开发的,也不符合本条款中定制程序的定义。
该法律还定义了存储介质,指像磁盘这样可以存储程序的物理物品,并澄清了某些自动化机械不被视为本条款中的“计算机”。此外,它还详细定义了什么是“计算机程序”和“定制计算机程序”。
Section § 6010.10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一部分的某些有形个人财产的转让或租赁,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适用于参与方与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之间的转让,前提是该转让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规定。
“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的定义基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条款。但是,如果原始债券并非由管理局本身发行,则本法律不适用于由管理局进行再融资的项目。
Section § 6010.11
本法律明确规定,出于税收目的,当您作为某些租赁安排的一部分转让大众通勤车辆的所有权时,这不计为销售或购买。此类安排可包括安全港租赁(一种特定的税收优惠租赁安排),或包含安全港租赁的售后回租和回租再租安排。合格的大众通勤车辆的定义基于《国内税收法》。
Section § 6010.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典当商将一件物品归还给将其用作贷款抵押品的原所有者时,这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适用于典当商在特定条件下获得该物品所有权,并且归还发生在六个月内的情况。该人必须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以及任何应计利息或费用。此外,该人必须出示证明,表明他们最初已为该物品支付了销售税。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Section § 6010.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艺术家或设计师在社交活动中转让原创艺术品(如图画或绘画)不被视为税务上的“销售”或“购买”。这些条件包括:艺术品必须主要(80%或以上)免费赠予购买者以外的人,艺术品有预设的收费,并且这项收费取决于在活动中至少创作三件作品。
Section § 6010.40
Section § 6010.50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濒危或受威胁的动植物物种在非营利性动物园之间,或在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成员与非营利性动物园之间进行交易或交换时,根据某些法律条款,这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一豁免有助于促进保护工作,因为它允许动物园交换物种而无需触发销售税规定。
“濒危或受威胁”物种被定义为那些被国际公约或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列出的物种。“非营利性动物园协会”被定义为为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运营并根据税法符合非营利组织资格的动物园组织,或者由任何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动物园。
Section § 6010.65
Section § 6011
“销售价格”是指销售有形商品所收取的总金额,包括非现金价值,不扣除生产、劳务或运输等成本。这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所有服务以及任何信用额度或与汽油相关的美国税费。
然而,“销售价格”不包括某些项目。这些排除项包括现金折扣、全额退款的退货、安装劳务成本、某些税费、合理的运输费用以及单独列明的车辆费用。
此外,如果将有形商品与专利等无形财产一同出售,只要有形部分的合理价格单独列明,则仅对有形部分征税。市、县和印第安部落等实体对零售销售征收的税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排除。
Section § 6011.1
本条解释了在加州,对于消费者合作社而言,销售实物商品时,某些会员费以及以劳动代替的会员费不计入“销售价格”。但是,消费者合作社不能将商品本身的成本从销售价格中扣除。
消费者合作社是为了互利而组织的团体,通常根据成员的参与度在成员之间分享收益或利益。它们可以以现金或服务等形式分配利益,并且可以从盈余收益中支付不超过其股本5%的利息。
Section § 6012
这项法律将“总收入”定义为零售商从销售、租赁或出租中获得的总金额,不扣除商品成本、服务费或运输费等各种开支。但是,允许进行某些扣除,例如零售商在转售前已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并且除了用于商业展示外未曾使用该财产的情况。总收入包括作为销售一部分的服务、所有形式的付款以及给予买方的任何信用。但是,它不包括折扣、退还的销售价格或安装人工服务的价值。此外,还排除了某些特定税费,例如美国对汽油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的税款或各种市县税。在某些条件下,运输费用也可以排除在外。
Section § 6012.1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当消费者合作社销售实物商品时,他们无需将会员费(包括通过劳动抵扣的费用)计入其应税总收入。但是,合作社不能将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从其应税收入中排除。消费者合作社是一个为共同利益而组织的团体,其利益根据参与程度公平分享。他们可以以现金、股票或其他福利形式分配利润,但只能从其收益中支付不超过股本5%的利息。
Section § 6012.2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确定二手移动房屋的“总收入”和“销售价格”。通常,出于销售税目的的价值是基于公认的价值指南,除非实际销售价格更低。对于新移动房屋或二手移动房屋,托管费不计入“总收入”。“实际销售价格”涵盖合同总成本,包括景观美化和家具等额外项目。
Section § 6012.3
本法律规定,在计算二手车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时,不应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的规定,因合同取消选择权而退还给买方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6012.5
Section § 6012.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工厂预制校舍的销售或使用如何征税。当这些建筑物在本州销售、储存或使用时,只有销售价格的40%被计入税收目的。“工厂预制校舍”是指为学校使用而设计、经州建筑师批准、且大部分在异地制造的建筑物。出于税收目的的地点是零售商的营业地点,无论建筑物如何安装或是否具有永久地基。
Section § 601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销售的工厂建造房屋如何征收销售税。具体来说,出于税收目的,这类房屋销售价格的40%才被视为“总收入”或“销售价格”。这包括根据州或地方规定在异地生产并在现场组装的住宅建筑或房间。
“工厂建造房屋”涵盖模块化房屋、分段式房屋、公用设施核心或厨房、浴室等湿核心。它不包括移动房屋、预切割木材套件、板式结构构件(除非它们构成完整的房屋单元),以及不属于原始套件的门廊或遮阳篷。
如果买方声称其购买是为了特定的免税用途,但后来改变了用途,则必须按销售价格的60%缴纳税款。
Section § 6012.8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新型移动房屋销售的税款计算方式。如果新型移动房屋出售用于安装在地基上并作为住宅使用,则应税金额为售予零售商销售价格的75%。除非零售商是移动房屋的制造商,否则零售商被视为消费者。制造商的税款按其向零售商-消费者出售类似移动房屋的价格计算。零售商可以使用转售证明,并在移动房屋安装时报告销售情况。持证经销商始终被视为零售商-消费者,他们以类似方式处理税款。本节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定义了移动房屋。如果购买者以错误方式使用移动房屋以获取税收优惠,他们将负责支付未缴税款。首次销售时获得部分免税的二手移动房屋,免征新税。
Section § 601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新型移动房屋的销售税如何计算。它解释说,当零售商出售新型移动房屋供居住使用时,如果该移动房屋将被安装并作为财产征税,则只有销售价格的75%需要纳税。如果零售商也是制造商,税款将根据类似可安装移动房屋以75%的价格出售给零售商的价格来计算。零售商在购买这些移动房屋时可以使用转售证明。如果购买者使用移动房屋的方式与原先声明的不同,他们必须支付按常规销售价格减去原价75%计算的税款。此外,如果首次销售已享受此部分免税,则二手移动房屋无需缴纳税款。
Section § 6013
这项法律将“商业”定义为任何人从事或促成的,旨在获取利润、利益或优势的任何活动,无论这种获取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Section § 6014
Section § 6015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谁被视为“零售商”。它包括销售有形个人物品的任何人、拍卖师,以及为储存或使用目的销售物品的人。此外,它还包括在赛马会议中涉及被认领马匹的个人。法律允许委员会将销售人员(如小贩或推销员)指定为其供应商的代理人,从而使这些供应商成为零售商。然而,报纸投递员被明确排除在外,税款责任由出版商或分销商承担。
Section § 6016
本法律将“有形动产”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肉眼看到、触摸、称重、测量,或以其他感官方式感知到的动产。
Section § 6016.3
本法律规定,“有形个人财产”包括租赁的附着物,如果出租人(出租财产的人)在租赁违约或终止时有权拆除这些附着物,除非出租人同时也是不动产的出租人。
Section § 6016.5
Section § 6018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说,某些眼科护理专业人员,如验光师、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和配镜师,在提供眼科相关产品作为其专业服务的一部分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
具体来说,验光师和医生在眼部治疗过程中使用或提供镜片等眼科材料时,不被视为零售商。
药剂师在根据特定商业法规提供替换隐形眼镜时,被视为消费者。
最后,注册配镜师在销售任何眼科相关材料时,也被视为消费者。
Section § 601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执业兽医在提供兽医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和药物方面,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像零售商那样处理销售税问题。
法律将“药品和药物”定义为任何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物品。这包括处方药、液态药物、疫苗,以及只有兽医才能获得的某些药用肥皂。然而,它明确排除了维生素、洗发水、宠物食品和跳蚤治疗产品。
Section § 6018.2
本法律允许合格退伍军人申请偿还他们在2002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支付的某些税款、利息和罚款。要符合资格,退伍军人必须在那段时间内是合格的流动商贩,并且在支付税款时未向客户收取销售税补偿。退伍军人可以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偿还基金总额上限为5万美元。如果申请金额超过此上限,偿还款将按比例分配。这些偿还款不支付利息,委员会对偿还款的核证和报告有具体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6018.4
Section § 6018.5
执业足病医生在处理用于足部相关医疗服务的假肢材料和鞋垫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销售者。这包括用于治疗足部疾病的足弓支撑或特殊鞋具等物品。
Section § 6018.6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企业从服装改制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20%,并且符合其他特定条件,那么就这些改制活动而言,它将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具体来说,该企业必须要么作为衣物清洗的收发点运营,要么在不提供清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去渍和熨烫服务,要么经营一个清洗或染色工厂。此外,其至少75%的收入必须来自清洗或染色服务。在这些条件下,任何改制收费均不征收销售税。然而,如果该企业销售任何其他有形产品,则其仍被视为这些销售的零售商,并且必须征收销售税。
本节还提供了各种与衣物相关的活动的定义:清洗、湿洗、干洗、染色、去渍和熨烫,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具体含义。
Section § 6018.7
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销售助听器的人(即助听器配发师)在销售或提供助听器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这意味着他们无需遵守针对这些助听器的零售销售税规定。
Section § 6018.8
Section § 6018.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全志愿消防部门在销售食品或服装等物品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前提是所有利润都用于部门的消防和应急工作。志愿人员不能领取固定工资,但可以按具体工作或事件获得报酬。该部门必须获得官方认可并符合特定的免税资格。然而,如果该部门在过去两年中的销售额达到或超过 $100,000,则此规定不适用。此举旨在确保所有销售收入都用于支持部门,尤其是在火灾季节购买关键设备。此规定将于 January 1, 2031 失效。
Section § 6019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税法下谁被视为零售商。如果个人或实体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两次以上实物商品的零售,他们就被视为零售商。这适用于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辛迪加、协会或公司,即使销售是在作为债权人受让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时进行的。
Section § 6020
Section § 6021
Section § 6023
本节定义了何为“移动运输设备”。它包括火车、公共汽车、卡车(“单程租赁卡车”除外)、飞机和船舶等,以及任何成为这些设备组成部分的部件。然而,它不包括乘用车、某些类型的拖车或“单程租赁卡车”。这意味着不同的规则可能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车辆或设备。
Section § 6024
本法律将“单程租赁卡车”定义为重量不超过24,000磅、根据《车辆法典》注册并主要用于短期租赁的卡车。这些卡车通常租赁期不超过31天,旨在用于个人物品的单程或本地运输。在出租此类卡车时,租赁公司必须告知客户该车辆被归类为单程租赁卡车,并必须披露任何根据租金收取的适用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