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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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正式将本章命名为《市场便利者法案》,为与市场便利者相关的法规和要求奠定了基础。

Section § 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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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与市场、市场促进者和市场卖家相关的关键术语。“市场”是指任何实体或在线场所,商品在此销售并交付至加州,无论其在本州是否有实体存在。“市场促进者”是指通过其平台帮助市场卖家促成销售的个人或公司,执行各种任务,例如协调销售、处理支付、储存商品、定价和处理客户服务。“市场卖家”是指利用促进者平台销售商品的人,如果他们不使用该市场,可能无需销售许可证或税务登记。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a) “市场”是指一个实体或电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店、摊位、互联网网站、目录、电视或广播节目,或专用销售软件应用程序,市场卖家在此销售或提供有形个人财产以供在本州交付,无论该有形个人财产、市场卖家或市场在本州是否具有实体存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 “市场促进者”是指与市场卖家签订合同,为对价而促进(无论是否作为交易费用扣除)市场卖家产品通过该人或相关人运营的市场进行销售,并从事以下两项活动的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1) 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相关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1)(A) 传输或以其他方式沟通买卖双方之间的要约或承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1)(B) 拥有或运营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的电子或实体基础设施或技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1)(C) 提供买家被允许或要求用于向卖家购买产品的虚拟货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1)(D) 与第 (2) 款所述任何活动相关的软件开发或研发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与该人或相关人运营的市场直接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 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相关人,就市场卖家的产品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A) 支付处理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B) 履约或仓储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C) 列出待售产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D) 定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E) 将销售品牌化为市场促进者的销售。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F) 接受订单。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b)(2)(G) 提供客户服务或接受或协助退货或换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c) “市场卖家”是指与市场促进者签订协议,并通过市场促进者拥有、运营或控制的市场进行有形个人财产零售的人,即使该人原本无需持有销售许可证,或无需根据第2章(自第6051条起)或第3章(自第6201条起)征收的税款,或根据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管理的费用,如果销售不是通过该市场进行的。

Section § 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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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如果报纸、互联网网站或类似实体仅广告宣传待售的实物商品,并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链接将买家与卖家联系起来,而不进一步参与销售,则根据本法律,它们不被视为在实际销售中发挥作用。

Section § 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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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阐述了出于税务目的,哪些人被视为关联方,以及哪些类型的费用属于特定法规的范畴。它根据现行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定,将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定义为“关联方”。本节还明确指出,某些环境和回收费用,例如与铅酸电池、木材、电子废物回收和轮胎处置相关的费用,属于税法中的某个特定部分。然而,与另一项不同法规相关的特定费用不属于此类别。

就本章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2(a) 如果两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67(b)条及根据该条制定的法规相互关联,则一人与另一人相关联。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2(b)(1) “根据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管理的费用”应包括根据《2016年铅酸电池回收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5章第10.5条(自第25215条起))征收的费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编第2部分第8章第9.5条(自第4629条起)征收的木材产品评估费,根据《2003年电子废物回收法》(《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3部分第8.5章(自第42460条起))征收的费用,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3部分第17章第5条(自第42885条起)征收的加州轮胎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2(b)(2) “根据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管理的费用”不应包括根据第21.1部分(自第42100条起)管理的费用。

Section § 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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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明确指出,配送网络公司(即利用网站或应用程序协助本地产品配送服务的企业)不会自动被视为市场促成者。相反,如果它们符合部门设定的特定标准,可以选择被归类为市场促成者。配送网络公司涉及从本地商家(如餐厅或商店)取货,并将其配送给客户,前提是配送距离在75英里半径范围内。该法律要求制定法规,以界定配送网络公司如果选择成为市场促成者,如何获得并保持此分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a) 尽管有第6041条规定,配送网络公司就本章而言不属于市场促成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b)(1) “配送网络公司”指维护互联网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的商业实体,该网站或应用程序用于促成本地产品销售的配送服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b)(2) “配送服务”指从本地商家处提取一件或多件本地产品并将其配送给客户。“配送服务”不包括从本地商家到客户的行程超过75英里的任何配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b)(3) “本地商家”指第三方商家,包括但不限于厨房、餐厅、杂货店、零售店、便利店或其他类型的业务,且与配送网络公司不属于共同所有或控制。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b)(4) “本地产品”指任何物品,包括食品,但货运、邮件或已贴邮票的包裹除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5(c) 尽管有(a)款规定,符合第6041条(b)款所规定定义的配送网络公司,可以部门规定的合理方式和期限内选择,被视为本章规定的市场促成者。根据本条规定,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根据本款选择成为市场促成者的获取和保留标准。

Section § 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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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阐明,当车辆租赁经纪人帮助非关联租赁公司安排客运车辆租赁时,他们不被视为市场促进者。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可选配件”包括儿童座椅和GPS设备等物品。“客运车辆”指《车辆法典》特定部分中定义的含义。“客运车辆租赁”涵盖此类车辆及相关配件的任何租赁,根据法规被视为持续的销售和购买。“租赁公司”是出租车辆的实体,并已在特定章节下注册。“车辆租赁经纪人”是指通过由其本人或关联人管理在线平台,为收取费用而安排汽车租赁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a) 尽管有第6041条规定,作为车辆租赁经纪人的人,就其为佣金、费用或其他对价而促成的客运车辆租赁而言,不属于市场促进者,前提是该租赁是代表就本章而言非关联方的租赁公司进行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1) “可选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座椅、全球定位系统(GPS)导航系统、防滑链或其他牵引装置以及滑雪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2) “客运车辆”具有《车辆法典》第46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3) “客运车辆租赁”指客运车辆的任何租赁,包括任何可选配件,根据第6006.1条和第6010.1条,该租赁被归类为“持续销售”和“持续购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4) “租赁公司”指从事向公众租赁客运车辆业务的个人或实体,且已根据第2章(自第6051条起)或第3章(自第6201条起)向部门注册。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41.6(b)(5) “车辆租赁经纪人”指为佣金、费用或其他对价,通过由该人或关联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在线市场促成客运车辆租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