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描述的规则仅适用于按非季度计划申报纳税的人。此外,它澄清,相同的规则适用于根据加州税法特定条款设立的某些地方税,其适用方式与适用于此处提及的一般税收规则相同。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非季度期间申报纳税的人。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分部第17部分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或第2条(自第37021条起)通过的条例所征收的税款,其方式和程度与本条规定适用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相同。

Section § 647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每月税负达到或超过17,000美元,他们就必须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预缴税款。在大多数季度,他们必须预缴该季度前两个月估计税款的至少90%。但在第二个季度,他们需要根据月份进行不同的预缴。他们可以使用上一年的报税记录来计算这些预缴款项。预缴义务将持续到税务委员会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a) 经委员会书面通知,任何根据本部分估算的每月平均税负为一万七千美元 ($17,000) 或以上的人,经委员会确定,无论任何一个月的税负如何,均应按照本节规定进行预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a)(1) 在第一、第三和第四个日历季度,该人应就每个季度期的前两个月度期间,预缴不少于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a)(2) 在第二个日历季度,该人应就该季度期的第一个月度期间预缴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作为首次预缴,并进行以下任一方式的第二次预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a)(2)(A) 该季度期第二个月度期间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加上该季度期第三个月度期间前15天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a)(2)(B) 该季度期第二个月度期间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加上该季度期第二个月度期间州和地方税负金额的90%的5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b) 在上一年度相应季度期内全程从事现有业务的人,或在上一年度该季度期内全程运营的业务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支付一笔款项来满足第一、第三和第四个日历季度的上述每月预缴要求,该款项等于上一年度该季度期所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上报告的税负的三分之一,乘以预缴月份有效的州和地方税率。
这些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满足第二个日历季度的预缴要求:进行首次预缴,金额等于上一年度该季度期所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上报告的税负的三分之一;并进行第二次预缴,金额等于上一年度该季度期所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上报告的税负的二分之一,均乘以预缴月份有效的州和地方税率。
预缴款项应在委员会指定的季度期内进行,并在每个后续季度期内进行,直至委员会另行书面通知。

Section § 6471.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业务主要涉及销售机动车燃料、柴油或喷气燃料等燃料,且这些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的75%以上,那么他们只需遵守现有的预付规定,而无需根据本特定税法条款支付额外款项。

Section § 64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部门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免除某人进行某些税款预付。首先,该人必须是负责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的经销商。其次,他们去年超过75%的销售额必须来自销售需要注册的机动车辆,但某些休闲车除外,例如卡车安装式房车、无需许可即可在公路上牵引的车辆以及房车拖车。

部门可酌情免除任何人根据第6471条作出预付款的要求,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6(a) 该人是经销商,须根据第6295条的规定,酌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支付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1.6(b) 在上一个日历年内,该人的总收入超过75%来自须根据《车辆法典》注册的机动车辆零售销售,但以下休闲车除外:卡车安装式、无需许可即可在公路上永久牵引的,或房车拖车(park trailer),这些术语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

Section § 6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企业在一年中何时需要缴纳预付税款,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对于大多数季度,预付款的截止日期是每个季度前两个月结束后的第24天。然而,对于第二个季度,第一次预付款的截止日期是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24天,而第二次预付款的截止日期是第三个月的第24天,用于支付第二个月以及第三个月的前15天。这确保了税款的及时征收。

除非是根据第1.2条(从第6479.3节开始)要求汇出到期款项的人员,就第6471节而言,预付款应附有董事会规定的预付款金额报告,并应按以下方式向董事会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2(a) 在第一、第三和第四个日历季度,在每个季度期间的前两个月度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第24天或之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2(b) 在第二个日历季度,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2(b)(1) 第一次预付款在季度期间的第一个月度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第24天或之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2(b)(2) 第二次预付款在季度期间的第三个月度期间的第24天或之前,用于支付第二个每月期间以及季度期间的第三个每月期间的前15天。

Section § 6473

Explanation
如果你预缴了税款,这笔金额将抵扣你预缴款支付时所属季度应缴的税款。

Section § 6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通过审查纳税申报表以及他们已拥有或可能获取的其他数据,来确定某人的估计税负是否每月达到或超过17,000美元。

Section § 6476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特定规定需要支付预付款,但错过了截止日期,您仍然可以在下个月的某个特定时间之前支付。但是,您需要在欠款之外支付百分之 (6) 的罚款。

Section § 6477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根据特定条款提前缴纳税款但错过了截止日期,但您仍然在该季度内及时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了税款,您将需要支付罚款。这笔罚款是您在该季度内每个错过的提前付款期间所欠税款的90%的6%。

任何根据第6471条或第6471.5条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人,如果未能在预缴税款到期所在季度后的月度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进行预缴,但又在该预缴税款到期所在季度及时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则应针对该季度内未进行预缴的每个期间,缴纳相当于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税款负债的90%的金额的6%的罚款。

Section § 6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因疏忽或故意无视规定而未能按要求预缴税款的罚款。通常,如果符合这些条件,罚款会更高,为10%,而非标准的6%。它涵盖了未能预缴和预缴金额不足两种情况的罚款。

然而,如果相关金额已由其他特定条款处理,则此处讨论的罚款不适用。此外,这些罚款的确定和征收方式与其他税款不足额相同,并且存在一个对这些罚款提出异议的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8(a) 如果未能按照Section 6477所述进行预付款是由于疏忽或故意无视本部分或授权的规章制度,罚款应为10%,而非6%。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8(b) 如果预付款不足的任何部分是由于疏忽或故意无视本部分或授权的规章制度,应支付不足部分10%的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8(c)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受Sections 6484, 6485, 6511, 6514, and 6591规定约束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8(d) 10%的疏忽罚款应到期应付,并应以与本章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481)项下的不足额确定相同的方式查明和确定。本章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61)的规定应适用于该确定的终局性以及请求重新确定的权利。

Section § 64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委员会需要根据第6471条通知某人时,他们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他们必须遵守第6486条中规定的规则,该条详细说明了在税款裁定存在不足或欠款时如何正确送达通知。

委员会根据第6471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方式应按照第6486条规定的送达欠款裁定通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