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推定和转售证明
Section § 6241
Section § 6243
Section § 6243.1
这项法律允许租赁移动运输设备的人,即使通常无法开具转售证明,也可以专门开具此类证明,以报告其基于公平租赁价值的使用税负债。但前提是他们不属于第6352条规定的使用税豁免对象。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时,委员会已在审理中的任何与合并或收购相关的税务事项。
Section § 624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最初为转售目的购买的财产何时以及如何适用销售税。如果您将财产用于销售以外的任何目的,例如演示,则该使用应纳税。如果财产作为临时便利出借,则税款将根据出借期间的公平租赁价值计算。对于移动运输设备,如果设备被租赁,使用税可以根据公平租赁价值计算,但此决定是永久性的,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前作出。“公平租赁价值”一词通常指租赁租金支付,除非被认定为微不足道。
Section § 62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企业购买可互换的商品,将其与其他类似商品混合,并且无法区分原始购买的商品与混合后的商品时会发生什么。每当他们从这批混合商品中进行销售时,就会假定他们正在销售最初购买的商品,直到销售量等于他们最初购买的数量。同样,如果商品从混合物中取出用于使用(而非销售),则假定他们正在使用非购买的商品,直到这些商品全部被消耗完。
Section § 6245.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企业在购买燃料时签发证明,这会影响联邦消费税的处理方式。要符合资格,企业必须在去年超过一半的燃料购买中获得退税或抵免,并预计今年也会如此,而且必须持有加州销售许可证。
如果企业签发了证明,但以不符合退税或抵免条件的方式使用燃料,则他们有责任就消费税金额缴纳使用税。企业必须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燃料的报告期内报告并缴纳此税。
Section § 6246
这项法律推定,如果您将个人物品带入或运入加州,您很可能是在1935年7月1日之后从零售商处购买的,并打算在州内储存、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
Section § 62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零售商那里购买了有形物品,并让它运到加州以外的地方,但你住在加州,那么就会推定你打算在加州使用、储存或消费它。但是,你可以通过提供一份由你或你的代表签署的书面声明来反驳这个推定,声明中应表明该物品是打算在其他地方使用的。这份声明必须由卖家保存。你也可以提供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该物品并非打算在加州使用。
Section § 624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以外购买车辆、船只或飞机,并在12个月内将其带入加州,则推定你购买它是为了在加州使用,并须缴纳使用税,除非你能证明并非如此。这种推定适用于买方是加州居民,或者车辆/船只/飞机在该年度内在加州注册或纳税的情况。即使是非居民,如果他们在第一年内将这些车辆在加州使用或存放超过一半时间,也面临这种推定。但是,对于在州外使用、属于州际贸易、根据特定时间合同购买或仅为维修而带入的物品,存在例外情况。支持性文件可以反驳这种推定,特别是对于仅进行维修后又运出加州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