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本法对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征收消费税。税率随时间有所变化。最初从1935年7月1日起设定为3%,1943年至1974年期间,税率在2.5%到4.75%之间浮动。1974年3月31日之后,税率设定为4.75%。

特此对自1935年7月1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百分之3;自1943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49年6月30日(含)的税率为21/2 百分之;自1949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67年7月31日(含)的税率为百分之3;自1967年8月1日或之后 至1972年6月30日(含)的税率为百分之4;自1972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73年6月30日(含)的税率为33/4 百分之;自1973年7月1日或之后至1973年9月30日(含)的税率为43/4 百分之;自1973年10月1日或之后至1974年3月31日(含)的税率为33/4 百分之;此后税率为43/4 百分之。

Section § 62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临时性的消费税,对1989年12月1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在加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5%的税。这项税仅适用于在本州使用或储存的财产,并于199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在此日期之后,第6201条规定的常规税率将再次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a) 尽管有第6201条规定,特此对自本款生效之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用于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自本款生效之日或之后,按该财产销售价格的5%征收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消费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b)(a)款应于1989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1年1月1日停止生效。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c) 第6201条规定的税率应自(a)款根据(b)款停止生效之日后的第一天起适用。

Section § 62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91年7月15日之后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加州储存、使用或消费的商品,将额外征收0.5%的税。这笔税款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如果加州法院裁定所征收的收入属于特定的州宪法条款,则该法律将停止生效。如果州政府发现,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从这项税收中向地方收入基金超额分配了资金,则将认为该期间的收入分配已完成,并且不会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a) 除第6201条和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特此对自1991年7月15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用于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按该财产销售价格的1/2百分比的税率,征收一项消费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b)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收入应存入州金库,记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账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c) 在财政部通知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任何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最终司法裁定,认定根据本条和第6051.2条征收并存入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后的日历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本条应停止生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c)(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拨款的普通基金税收收益”,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VI条第8款(b)项所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c)(2) “分配的地方税收收益”,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VI条第8款(b)项所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2(d) 尽管有(a)项和(b)项的规定,如果财政部部长认定州平衡委员会向地方收入基金分配的收入超过了(a)项和(b)项规定的要求,针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在此期间记入地方收入基金的收入总额应被视为已满足(a)项和(b)项的要求,且不应对此期间的分配进行调整。

Section § 6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现有税款外,对自1991年7月15日起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物品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额外税款。这项税款按物品购买价格的1/4百分比计算,并适用于该法律在另一条款(第6201.4条)中规定的特定生效期间。

除了第6201条、第6201.2条、第6201.5条以及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之外,特此对自1991年7月15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以及在本条根据第6201.4条规定生效的任何期间内购买的、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 1/4百分比。

Section § 6201.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第6201.3条的适用,该条规定了对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税。它解释了该条款何时以及如何生效或失效。

每年11月,财政局长必须审查并报告某些财政储备金是否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的4%。如果超过这个门槛,第6201.3条将不再适用。

然而,如果报告的储备金低于这个水平,第6201.3条可能会在次年1月再次生效。本质上,这项法律将税收的适用性与州的财政状况挂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a) 第6201.3条应适用于自1991年7月15日起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但在(c)款或(d)款所述的任何期间内应停止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b) 在1993年1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1月1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确定并向州长、立法机关和委员会证明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b)(1)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6月30日,根据《政府法典》第16418条设立的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中的金额是否超过该上一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b)(2) 截至本财政年度6月30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中的估计金额(不包括自本财政年度1月1日起根据第6201.3条获得的任何收入)是否超过本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的4%。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c) 如果财政局长在1993年11月1日或之前根据(b)款证明,该款(1)项和(2)项所证明的两项金额均超过各自财政年度(为该财政年度确定和证明了每项金额)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201.3条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停止生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d) 在任何一个11月1日(在该11月1日,第6201.3条是生效的)之后的1月1日起,如果财政局长根据(b)款证明,该款(1)项和(2)项所证明的两项金额均超过各自财政年度(为该财政年度确定和证明了每项金额)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201.3条应停止生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e) 在任何一个11月1日(在该11月1日,第6201.3条是未生效的)之后的1月1日起,如果财政局长根据(b)款(2)项证明,截至本财政年度6月30日,估计金额不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的4%,则第6201.3条应重新生效。

Section § 6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一项额外的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百分之一。这项税收的收入将拨入财政复苏基金,该基金用于帮助管理州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收入在某些宪法和教育拨款目的下,不计入州普通基金。该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但将根据财政部长通知的特定财务条件达成后终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5(a) 除第6201条和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特此对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一项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百分之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5(b)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收入(扣除退款后)应存入州金库,记入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8条设立的财政复苏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5(c) 根据本条收到的、归属于财政复苏基金的收入,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或《教育法典》第41202条的含义范围内,不应被视为“根据第十三条B款拨付的州普通基金税收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5(d) 本条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并应在财政部长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6条(b)款向委员会发出通知后90多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停止生效。

Section § 6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免除了某些飞机运营者对有形个人财产(燃料或石油除外)支付特定税款的义务,前提是这些物品主要在购买地县域之外使用。这些财产必须直接且仅用于根据州、联邦或国际法律运营飞机作为公共承运人。

Section § 62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从加州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额外征收1%的税。该税自2009年4月1日起适用。然而,该税原定于2011年7月1日终止,除非财政总监发出特定通知,将其延长至2012年7月1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7(a) 除第6201条和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外,特此对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用于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按该财产销售价格的1%税率征收一项消费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7(b) 本条规定应于2011年7月1日停止生效,除非财政总监根据《政府法典》第99040条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本条规定应于2012年7月1日停止生效。

Section § 62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加州柴油的使用征收额外的消费税。最初税率为销售价格的1.75%,自2017年11月1日起增至4%。扣除退款后,这项税收的大部分资金将拨入公共交通账户,用于资助公共交通项目。其中一部分专门用于支持城际和通勤铁路服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8(a) 除第6357.3条另有规定外,除本部分规定的税费外,特此对本州内柴油(如第60022条所定义)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消费税,税率为柴油销售价格的1.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8(b) 除第6357.3条另有规定外,除本部分以及(a)款规定的税费外,自2017年11月1日起,特此对本州内柴油(如第60022条所定义)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消费税,税率为柴油销售价格的4%。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8(c)(1) 尽管有第7102条(b)款的规定,除非(2)项另有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所有收入(扣除退款后)应由州平衡委员会估算,经财政部同意,并每季度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公共交通账户,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8(c)(2) 根据(b)款税率增加4%中0.5%税率所产生的收入(扣除退款后),相当于该款项下税率增加所产生收入的八分之一,应由州平衡委员会估算,经财政部同意,并每季度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公共交通账户,由交通局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3条分配用于城际铁路和通勤铁路目的。

Section § 62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税收收入的处理方式。以1.0625%税率征收的税款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2011,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如果2011年7月1日之后通过了额外的税收,这些税收应有助于减少最初需要存入该基金的金额。此外,如果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销售额有过多税收收入被分配到该基金,并且财政局局长确认了这一超额,那么这将被视为已满足要求,无需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5(a) 尽管有第71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第6201条收取的、扣除退款后的、归因于1.0625%税率的收入金额,应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存入州金库,记入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2011的账户,并应专门用于设立该基金的公共安全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5(b) 2011年7月1日之后颁布的任何税收或税收增加所产生的、存入地方收入基金2011的收入金额,应适用于减少根据(a)款规定原本需要存入该基金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15(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如果财政局局长确定州平衡委员会向地方收入基金2011分配的收入,针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超过了(a)款和(b)款规定的金额,则在此期间记入地方收入基金2011的收入总额应被视为已满足(a)款和(b)款的要求,且在此期间不应进行任何分配调整。

Section § 620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当满足某些财政条件时,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州使用税率将不适用。这些条件是:如果普通基金的储备金至少达到收入的3%(不包括四分之一美分的销售税),并且5月至9月的实际收入达到或超过预期。财政部主任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之前检查并确认这些条件。如果两者都满足,四分之一美分的税收减免将在下一个1月1日生效。

尽管有620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财政部主任确定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则第6201.3条规定的州使用税率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年内不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5(a) 普通基金储备金达到收入的3%,不包括来自 1/4美分销售和使用税率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1.45(b) 在11月1日确定之前,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实际普通基金收入等于或超过5月修订预测。
财政部主任应在每年的11月1日或之前作出该项确定。
1/4美分减免应在确定作出后的下一个1月1日开始的每个日历年内生效。

Section § 62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您在加州购买有形物品并在本州储存、使用或消费,您必须向州政府支付使用税,除非您从授权零售商处获得收据,证明税款已支付。如果您通过经纪人购买船只或飞机,只要您已向经纪人付款并获得收据,您的使用税义务即告解除。如果经纪人向您收取了税款,那么经纪人有责任将该税款支付给州政府,并且该款项构成经纪人对加州的债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a) 凡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每个人,均负有纳税责任。其纳税责任在税款支付给本州之前不会解除,但根据第6203条规定,由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或经委员会根据其可能规定的规章制度授权征收税款,且就本部分有关使用税的目的而言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向购买者开具的收据,足以免除购买者对该收据所指税款的进一步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当一个人通过经纪人从另一个人处购买船舶或飞机时,如果购买者已向经纪人支付了销售税或使用税款项,并且购买者获得并保留了经纪人开具的显示已向经纪人支付该税款的收据,则购买者的使用税责任即告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c)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当一个人通过经纪人从另一个人处购买船舶或飞机时,如果经纪人向购买者收取了销售税或使用税款项,则经纪人应根据第6204条对该款项负责,如同经纪人是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被要求向购买者收取该款项作为使用税一样,并且该款项构成经纪人对本州所欠的债务。

Section § 620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零售商,且不是非营利动物园协会,那么如果您通过与非营利动物园协会进行交易或交换而获得濒危或受威胁的动物或植物物种,并决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储存、使用或消费它们,您将必须支付使用税。

Section § 6202.7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将机动车借给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员工,他们必须支付使用税。这笔税款的金额,相当于如果这辆车以公平租金价格租赁给员工相同时间所应支付的税款。

这项法律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a) 车辆仅供员工个人使用,(b) 借用已获得大学或州立大学的批准,并且 (c) 借用与从该机构获得业务无关。

任何零售商,如果将任何机动车辆借给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任何雇员,则应就该车辆的借用承担使用税责任,税额等于如果该车辆已按公平租金价值租赁,且租赁期等于该车辆借给大学或州立大学雇员的期间所应适用的税额,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7(a) 该车辆专供雇员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7(b) 该车辆的借用已获得大学校长或州立大学校长的批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2.7(c) 证明该车辆的借用不取决于零售商从大学或州立大学获得任何汽车相关业务。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零售商如何收取销售税。在本州销售有形商品的零售商,必须在销售时或商品成为应税时向买家收取销售税。即使是此类商品的租赁也适用此规定,税款将在承租人(租赁商品的人)支付租金时收取。

要被视为在加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零售商可以与本州有多种联系,例如拥有实体场所、利用代理人进行销售、从本州财产租赁中获得租金收入,或通过邮件等特定方式招揽订单,或受益于加州境内的服务。对于通过第三方网络进行的在线销售,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仅在加州参与会议或贸易展的零售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法律也明确了这些例外不适用的情况,例如如果零售商在前一年从这些活动中赚取超过10万美元,或者有大量且经常性的招揽活动并受益于加州服务。这些规定旨在简化销售税义务,同时不影响其他法律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a) 除Sections 6292和6293另有规定外,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销售有形个人财产供本州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不属于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271)或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351)豁免范围)的每一零售商,应当在销售时,或者,如果该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当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应税范围,则在该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成为应税时,向购买者收取税款,并以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购买者开具收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b) 对于构成有形个人财产销售的租赁,应在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支付款项时向承租人收取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 本节和Section 6202中所使用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指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1) 任何零售商,无论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人(无论名称如何),维持、占用或使用办公室、分销点、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营业场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2) 任何零售商,其在本州拥有任何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独立承包商或业务员,在零售商或其子公司的授权下运营,旨在销售、交付、安装、组装或接受任何有形个人财产的订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3) 对于租赁而言,任何零售商,从位于本州的有形个人财产租赁中获取租金。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A) 任何通过邮件招揽有形个人财产订单的零售商,如果这些招揽是实质性的和经常性的,并且如果零售商受益于发生在本州的任何银行、融资、债务催收、电信或营销活动,或受益于本州授权的安装、服务或维修设施的所在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A)(B) 本款应在任何国会法案颁布后生效,该法案授权各州强制州外零售商征收州销售税和使用税。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 尽管有Section 7262的规定,在paragraph (4)中规定但未在paragraph (1)、(2)或(3)中规定的零售商,仅为本部分和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的目的,是“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d)(1) 就本节而言,“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不包括通过位于本州但不直接或间接由零售商拥有的计算机电信网络接收本州客户订单的情况,当这些订单是由于在该同一网络上电子展示产品而产生的。本款规定的排除条款仅适用于主要由在线通信服务(而非产品展示和订单接收)组成的计算机电信网络。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d)(2) 本款应在授权各州强制州外零售商征收州销售税和使用税的国会法案条款生效之日失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e)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零售商在本州的唯一实际存在是为了从事《国内税收法》Section 513(d)(3)(A)所述的会议和贸易展活动,并且如果该零售商,包括其任何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独立承包商或业务员,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在本州从事这些会议和贸易展活动的总天数不超过15天,且在前一个日历年度内,未从本州的这些活动中获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净收入,则该零售商不属于subdivision (c)的paragraph (2)项下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尽管有前述规定,从事《国内税收法》Section 513(d)(3)(A)所述会议和贸易展活动的零售商,是“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并有责任收取适用的使用税,对于在会议和贸易展活动中发生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销售,以及根据在这些会议和贸易展活动中或期间接受的订单进行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销售。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经营的零售商,在销售有形商品供本州储存、使用或消费时,除非适用豁免,否则必须向顾客征收使用税。零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税款收据。对于被视为销售的租赁物品,税款应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向其征收。

“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一词包括与加州有实质性商业往来的任何一方,例如设有实体经营场所,或通过代理人在州内进行销售。在加州年销售额超过 50 万美元的零售商也必须遵守。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如持续时间有限和收入未达标),在加州参加会议和贸易展览通常不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 2019 年对本法律的修订被裁定违宪,则本节将不再执行。本法律不改变税务义务之外的民事责任或管辖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a) 除第 6292 条和第 6293 条另有规定外,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销售有形个人财产以供本州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的零售商,如不属于第 3.5 章(自第 6271 条起)或第 4 章(自第 6351 条起)豁免的,应在销售时,或如果该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当时不应根据本法征税,则在该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变得应税时,向购买者征收税款,并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购买者提供收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b) 对于构成有形个人财产销售的租赁,税款应在承租人根据租赁支付款项时向承租人征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 本节和第 6202 条所使用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是指任何与本州有实质性联系以符合美国宪法商务条款目的的零售商,以及联邦法律允许本州对其施加使用税征收义务的任何零售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1) 任何永久或临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人(无论名称如何)维持、占用或使用办事处、分销点、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营业场所的零售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2) 任何拥有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独立承包商或业务员在本州根据该零售商或其子公司的授权进行销售、交付、安装、组装或接受任何有形个人财产订单的零售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3) 对于租赁而言,任何从位于本州的有形个人财产租赁中获取租金的零售商。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A) 任何零售商,其在前一公历年或当前公历年,由该零售商及其所有相关人员在本州交付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合计销售额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A)(B) 就本节而言,如果两个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267(b) 条及相关法规相互关联,则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d)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如果零售商在本州的唯一实际存在是为了从事《国内税收法》第 513(d)(3)(A) 条所述的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并且该零售商(包括其任何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独立承包商或业务员)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在本州从事该等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不超过 15 天(无论全部或部分),且在前一公历年未从本州的该等活动中获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净收入,则该零售商不属于分节 (c) 第 (2) 款项下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尽管有前述规定,从事《国内税收法》第 513(d)(3)(A) 条所述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的零售商,仍属于“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并有责任征收适用的使用税,涉及在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中发生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销售,以及根据在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中或期间接受的订单进行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销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e) 本节对“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定义所作的任何限制,仅适用于本法典项下的纳税义务。本节无意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限制《民事诉讼法典》第 410.10 条项下的民事责任或管辖权。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f)(1) 2019 年法规第 5 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f)(2)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裁决认定 2019 年法规第 5 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违反美国宪法商务条款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则本节应在该最终裁决之日失效并废止。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的零售商必须对在加州使用的有形个人财产销售征收销售税并提供收据,除非根据某些章节获得豁免。零售商包括那些在该州有重要存在(例如实体店、在其授权下运营的代表或租赁业务)的商家。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情况,包括租赁和关联公司协议。零售商的定义很广泛,包含了与加州有联系的各种商业安排。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仅仅参与会议不足以被认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此外,基于法院判决对这些法规的任何修改将影响税收责任,但不会影响民事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a) 除第6292条和第6293条另有规定外,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且销售有形个人财产供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未根据第3.5章(自第6271条起)或第4章(自第6351条起)获得豁免)的每一零售商,应当在销售时,或者,如果该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当时根据本法不应征税,则在该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成为应税时,向购买者收取税款,并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购买者提供收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b) 就构成有形个人财产销售的租赁而言,税款应在承租人根据租赁支付款项时向承租人收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 本条和第6202条所使用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指与本州具有实质性联系(为美国宪法商业条款之目的)的任何零售商,以及联邦法律允许本州对其征收使用税代收义务的任何零售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1) 任何维持、占用或使用(永久或临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无论名称如何)办事处、分销点、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储存场所,或其他营业场所的零售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2) 任何拥有在本州运营的代表、代理人、销售员、推销员、独立承包商或招揽人(在零售商或其子公司授权下,以销售、交付、安装、组装或接受任何有形个人财产订单为目的)的零售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3) 就租赁而言,任何从位于本州的有形个人财产租赁中获取租金的零售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4) 任何属于第25105条所定义的共同控制集团成员,并且是《加州法规》第18篇第25106.5条(b)款(3)项所定义的合并报告集团成员的零售商,该集团包括零售商共同控制集团的另一成员,该成员根据与零售商的协议或与零售商合作,在本州提供与零售商将销售的有形个人财产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设计和开发,或代表零售商招揽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 任何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的零售商,根据该协议,本州的一人或多人,为佣金或其他对价,直接或间接向零售商推荐有形个人财产的潜在购买者,无论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链接、互联网网站,还是其他方式,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i) 在过去12个月内,零售商向本州购买者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总累计销售价格(这些购买者是根据与本州一人或多人签订的所有此类协议推荐的)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ii) 在过去12个月内,零售商向本州购买者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总累计销售额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B) 零售商从本州一人或多人处购买广告(通过电视、广播、印刷品、互联网或任何其他媒介发布)的协议,不属于(A)项所述的协议,除非支付给本州一人或多人的广告收入是基于有形个人财产销售的佣金或其他对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C) 尽管有(B)项的规定,零售商与本州一人签订协议,由该人或本州另一人运营的互联网网站上放置广告的协议,不属于(A)项所述的协议,除非与零售商签订协议的人也直接或间接在本州招揽潜在客户,通过使用传单、新闻稿、电话、电子邮件、博客、微博、社交网站或其他专门针对本州潜在客户的直接或间接招揽方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c)(5)(A)(D) 就本款而言,“零售商”包括与零售商关联的实体,依照《国内税收法》第1504条的含义。

Section § 6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部门免除一些在加州注册的零售商的特定罚款和利息。符合条件的零售商必须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注册,每年在本州的销售额低于 100 万美元,之前未曾注册过,并且在征税时尽管已尽注意义务但仍因善意错误而犯错。

此外,该零售商不能是市场促进者,法律将根据某些美国国税局规定关联的人视为关联方。减免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a) 部门可酌情免除符合 (b) 款要求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的以下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a)(1) 第 6484、6511 和 6591 条规定的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a)(2) 本部分对该人征收的全部或部分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1) 该零售商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根据第 2 条(自第 6225 条起)注册为根据第 6203 条 (c) 款 (4) 项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2) 该零售商及其所有关联方在过去 12 个月内,在本州或为在本州交付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总销售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3) 该零售商此前未根据第 2 章(自第 6051 条起)或第 3 章(自第 6201 条起)向部门注册,或被要求注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4) 该零售商未能收取和汇缴使用税是由于善意错误造成的,并且是在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5) 该零售商不是第 6041 条所定义的市场促进者。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b)(6) 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因素。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c) 就本条而言,如果两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267(b) 条及其相关法规相互关联,则一人与另一人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1(d) 部门仅可对 2019 年 4 月 1 日开始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的纳税申报期内应付的使用税负债所产生的利息或罚款给予减免。

Section § 62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零售商和贷款人如何就认定为坏账的账户获得使用税减免。零售商可以为这些坏账申请扣除,前提是这些账户被认定为所得税目的的坏账。如果这些账户的任何款项随后被收回,零售商必须在其下一次申报中报告并支付税款。与零售商关联的实体也包括在内,直至 (January 1, 2025),但在此日期之后不能申请扣除。

对于持有坏账的贷款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获得已支付税款的扣除或退款:之前未申请过扣除,账户在 (January 1, 2025) 之前已核销,并且零售商的权利已转让给贷款人。此外,零售商必须在 (January 1, 2000) 或之后支付了税款,并且必须提交适当的申请。如果账户随后被收回,零售商或贷款人必须根据谁申请了扣除来支付税款。本法律将持续有效至 (January 1, 202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1) 零售商免除代收已到期应付的使用税的责任,只要税款的衡量标准是由被认定为坏账并已由零售商为所得税目的核销的账户所代表的,或者,如果零售商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核销的账户所代表的。零售商若已支付税款,可根据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将零售商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项。如果这些账户此后被零售商全部或部分收回,则收回的金额应计入收款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并且税款应随申报表一并支付。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2)(A) 在 (January 1, 2025) 之前,就本分节而言,“零售商”一词应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 (26) 篇第 (1504) 节与零售商关联的任何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2)(A)(B) 根据本款规定属于零售商的实体,自 (January 1, 2025) 起无权根据第 (1) 款获得扣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 对于贷款人持有的账户,根据第 (4) 款作出适当选择的零售商或贷款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有权获得零售商此前已申报并支付的税款的扣除或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A) 之前未对账户的任何部分申请或允许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B) 贷款人已在 (January 1, 2025) 之前根据分节 (a) 的要求认定账户为坏账并已核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C) 零售商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包含零售商向贷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账户所有权利的条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D) 零售商在 (January 1, 2000) 或之后缴纳了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1)(E) 根据第 (4) 款选择申请扣除或退款的一方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2) 如果零售商或贷款人此后全部或部分收回任何账户,则适用以下情况之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2)(A) 如果零售商有权根据第 (4) 款规定的选择获得扣除或退款,零售商应将收回的金额计入收款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并随申报表支付该金额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2)(B) 如果贷款人有权根据第 (4) 款规定的选择获得扣除或退款,贷款人应根据第 (6451) 节向部门支付税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3) 就本分节而言,“贷款人”一词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3)(A) 持有零售账户的任何人,该账户由该人直接从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处购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3)(B) 根据该人与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持有零售账户的任何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3)(C) 根据《美国法典》第 (26) 篇第 (1504) 节,属于分段 (A) 或 (B) 所述人员的关联实体,或分段 (A) 或 (B) 所述人员的受让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4) 就本节而言,当已申报税款的零售商和贷款人准备并保留一份由双方签署的选举表格,指定哪一方有权申请扣除或退款时,即确立了“适当的选择”。除非零售商和贷款人准备并保留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新选择,否则此选择不得修改或撤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c) 本节将持续有效至 (January 1, 2028),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零售商如果已将无法收回的销售额作为坏账从所得税中核销,则无需为这些销售额收取使用税。如果零售商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仍应根据标准会计原则核销坏账。如果零售商已经为这些销售额支付了税款,他们可以就已核销的无法收回的金额申请扣除。如果这些坏账后来被收回,零售商必须在下一次纳税申报中报告并支付相应的税款。这项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a) 零售商免除收取已到期应付的使用税的责任,只要税款的衡量标准是零售商因所得税目的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账户,或者,如果零售商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核销的账户。零售商如果此前已支付该税款,可以根据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将零售商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项。如果这些账户此后被零售商全部或部分收回,则收回的金额应包含在收款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中,并且税款应随申报表一并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03.5(b)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零售商以税款的名义向顾客收取一笔款项,无论其是否为真正的税款,零售商都将该款项作为债务欠给本州。

Section § 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不得告知顾客他们将承担销售税、不会将税款计入销售价格,或者他们将退还税款。

Section § 6206

Explanation
零售商必须在收据或销售文件上将销售税作为单独一项显示,与商品的广告价格或标价区分开来。

Section § 62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6203、6205或6206条中列出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