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32461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1(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纳税人因这些行动而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否则将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批准的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1(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32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帮助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重点关注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负责审计和合规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几个群体。

该计划包括向新纳税人发送易于理解的书面沟通,说明他们的责任;参与各政府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清晰地指出常见错误;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反复出现的纳税人问题的持续教育。

此外,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a)(1) 新近在委员会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b)(1) 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措辞解释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措辞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涵盖新立法在纳税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纳税人反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2(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32463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都会举行一次听证会,让酒精行业的代表和个体纳税人可以提出修改《酒精饮料税法》的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家自愿遵守法律的程度,并改善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32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分发关于委员会和纳税人程序、补救措施、权利和义务的易于理解的摘要。这些摘要应在审计期间、提出额外税款时、随同任何应纳税款通知或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其他重要通知时提供。这些解释也应包含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信息公告中。

Section § 32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5(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5(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5(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5(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3246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纳税人的关切得到考虑。

Section § 32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类似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税务争议。该计划应设定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标准时限,并仔细审查任何耗时超过通常时间的案件。

委员会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减少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所需的时间。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标准时限,以及对耗时超过适当标准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324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工作人员律师或税务审计员进行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应如何进行。首先,这些会议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地点举行。其次,会议可以录音,但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提供录音副本。最后,纳税人有权带上他们的律师、会计师或任何指定代理人参加这些会议。

Section § 32469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纳税人,在委员会面前参加听证会,并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机会获得相关费用和开支的报销。但您需要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报销申请。只有在委员会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报销,并且委员会将决定您应获得多少金额。委员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报销仅限于您收到特定通知后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如果委员会认为工作人员仅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报销将仅限于这些问题。任何拟议的报销决定将在正式生效前至少公布10天。本条款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a) 每位纳税人均有权获得与在委员会前举行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裁定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实质性正当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d) 委员会根据(a)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69(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32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得授权或对任何人进行与税务管理无关的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该法律允许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调查,并且在涉及税务违规行为时,不阻止信息共享。调查包括任何形式的询问,而监视则包括通过电子拦截或观察等各种方式进行的监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理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故犯地出于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授权、要求或对任何人进行任何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c)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d) 本节的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酒精饮料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e)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0(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3247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述了州平衡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如何解决民事税务争议。它鼓励通过和解来避免昂贵的诉讼。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如获授权)可以建议和解,但任何超过 5,000 美元的重要和解都需要通知委员会。超过 500 美元的和解必须有公开记录,但敏感的商业信息不会被披露。委员会必须在 45 天内批准或不批准和解建议,否则将自动视为批准。最终和解不可上诉,除非存在欺诈或虚假信息。委员会在私下处理和解讨论。本法律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后存在的税务争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平衡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长应根据本条授权,就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宜(属于异议、上诉或退税申请的事项)寻求和解,并应符合对这些事项诉讼相关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b)(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并受第 (2) 款约束外,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如经执行董事授权)可向州平衡委员会本身建议和解任何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宜。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b)(2) 除非且直至该和解建议已由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司法部长,否则不得向委员会本身提交和解建议。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司法部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在向委员会本身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还应附上根据本款获得的司法部长的书面结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b)(3) 任何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宜的和解,涉及和解中税款或罚款的减免,且该和解中税款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可由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批准。执行董事应将根据本款批准的任何和解通知委员会本身。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 凡根据本条批准的税款、罚款或和解中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应在委员会执行董事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4) 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c)(5) 对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任何和解,司法部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d) 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根据本条参与税务事宜的和解,除非 (e) 款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委员会后 45 天内由委员会本身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被委员会本身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和解建议获得批准后,该事项应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交回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处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e)(2) 不批准和解建议只能由委员会多数票决定。如果委员会不批准和解建议,该事项应发回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由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以与初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并遵守相同要求再次提交给委员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f)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应为最终决定且不可上诉,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g) 委员会本身根据本条所述和解进行的任何程序应在闭门会议中进行。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均构成第 32455 条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h)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宜。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i)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委员会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Section § 3247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些税务官员协商或解决最终税款债务。最终税款债务涉及根据第14部分(自第32001节起)产生的特定未缴税款及相关费用。这些和解,称为和解提议,通常只有在与债务相关的业务已停业或不再由纳税人拥有时才会被考虑,但对于“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有一些例外,即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了税款。

获得和解协议的纳税人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分期付款或在长达五年内保持适当的申报。欺诈行为会影响和解,至少要求支付未缴税款,除非责任人未参与欺诈。州政府会保留超过500美元的和解记录,但不包括专有商业信息。

对于隐瞒资产或伪造与税务提议相关记录的行为,将处以罚款。该法律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a) 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可根据本节规定对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1) “董事会”指州平衡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2) “授权代表”包括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3) “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14部分(自第32001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本部分项下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由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可以和解,无论业务是否已停业或转让,也无论纳税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税款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并且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节进行和解。就本分节而言,“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指最终税款责任的一部分,包括本部分项下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金额,其产生于董事会未发现纳税人向购买者或其他人员收取报销或税款报销的交易,并且是根据第6章第2条(自第32271节起)、第3条(自第32291节起)或第4条(自第32301节起)对纳税人确定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3) 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3)(A) 曾根据第 (2) 款就与纳税人提出和解提议的责任相关的交易或实质类似交易产生的责任(或其一部分)获得和解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3)(B) 由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且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纳税人转让的业务,当提出和解提议的责任归因于与纳税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相关的交易或实质类似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3)(C)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对类似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当提出和解提议的业务的责任产生于与纳税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相关的交易或实质类似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d) 董事会可酌情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纳税人分期支付和解款项,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可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 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事宜。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f) 根据分节 (c) 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州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括一项条款,允许董事会在纳税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董事会应为本分节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g) 根据分节 (c) 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应在责任和解之日起的五年内,或直到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报告为止(以较早者为准),在到期日之前提交并支付所有后续要求的纳税申报表和报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g)(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q) 就本节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纳税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r)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24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平衡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对已停业或已转让企业的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和解提议只有在企业不再与纳税人关联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但重罪逃税案件除外。纳税人必须证明提议的金额是可收取的最高金额,并且在未来无法期望支付更多。

和解提议不可上诉,特别是当被认为不符合州利益时。如果提议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则必须至少涵盖未缴税款和这些罚款,除非纳税人能证明他们对欺诈不负责任。

当多个纳税人负有相同债务时,接受其中一个纳税人的提议会减少其他纳税人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需要备案公共记录,但敏感的商业信息除外。如果存在欺诈或不遵守规定,提议可以被撤销。在提议过程中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重罪,并处以巨额罚款或监禁。这项法律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a) 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根据本节对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1) “委员会”指州平衡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2) “授权代表”包括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b)(3) “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14部分(自第32001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由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d) 如果纳税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1)(B) 纳税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支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e)(2) 委员会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f) 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责任,如果该决定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不应受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提议,应要求至少提议支付未缴税款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纳税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免除最低提议。此免除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且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纳税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i) 当多个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而负有责任的纳税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纳税人的责任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j) 凡是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j)(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j)(2) 所涉及的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利息或其他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j)(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32455节的保密规定。委员会不得准备与这些声明相关的清单,也不得发布相关公告。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k) 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以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责任可以重新确立,而不受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k)(1) 委员会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k)(1)(A) 向委员会隐瞒属于纳税人遗产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k)(1)(B) 接收、隐匿、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k)(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l) 任何人,就本条规定的和解提议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的和解提议,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予以监禁,或并处,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l)(1) 向本州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人的遗产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l)(2) 接收、隐匿、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m) 就本条而言,“个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1.5(n) 本条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平衡委员会何时以及如何解除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令或扣款通知。如果出售财产的费用超过了所欠债务,委员会必须解除征税令。如果征税令或扣款通知威胁到纳税人及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人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解除征税令或退还最高2300美元的款项,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委员会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可能享有的豁免权。除非另有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a)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shall release any levy or notice to withhold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part on any property in the event that the expense of the sale process exceeds the liability for which the levy is made.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1) (A) The Taxpayers’ Rights Advocate may order the release of any levy or notice to withhold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part or,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receipt of funds pursuant to a levy or notice to withhold, order the return of any amount up to two thousand three hundred dollars ($2,300) of moneys received, upon his or her finding that the levy or notice to withhold threatens the health or welfare of the taxpayer or his or her spouse and dependents or family.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1)(B) The amount the Taxpayers’ Rights Advocate may return to each taxpayer subject to a levy or notice to withhold, is limited to two thousand three hundred dollars ($2,300), or the adjusted amount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in any monthly period.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1)(C) The Taxpayers’ Rights Advocate may order amounts returned in the case of a seizure of property as a result of a jeopardy determination, subject to the amounts set or adjus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and if the ultimate collection of the amount due is no longer in jeopardy.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2)(A)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shall adjust the two-thousand-three-hundred-dollar ($2,300) amount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as follows: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2)(A)(i) On or before March 1, 2016, and on or before March 1 each year thereafter,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shall multiply the amount applicable for the current fiscal year by the inflation factor adjustment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percentage change in the Consumer Price Index, as recorded by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for the most recent year available, and the formula set forth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h) of Section 17041. The resulting amount will be the applicable amount for the succeeding fiscal year only when the applicable amount computed is equal to or exceeds a new operative threshold, as defined in subparagraph (B).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2)(A)(ii) When the applicable amount equals or exceeds an operative threshold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B), the resulting applicable amount, rounded to the nearest multiple of one hundred dollars ($100), shall be operative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beginning July 1 of the succeeding fiscal year.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b)(2)(A)(B) 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operative threshold” means an amount that exceeds by at least one hundred dollars ($100) the greater of either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r the amount computed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A) as the operative adjustment to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c)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shall not sell any seized property until it has first notified the taxpayer in writing of the exemptions from levy under 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03.01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9 of Part 2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d)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paragraph (C)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b),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izure of any property as a result of a jeopardy determination.

Section § 3247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税务委员会征收财产后,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几种情况。如果征收不合法,或者纳税人正在通过分期付款协议偿还税款,或者退还财产有助于税款征收或对州和纳税人都有利,则必须退还。在某些条件下退还的财产也受另一项法律规定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1(a) 除非委员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险之中,否则,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在委员会确定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时,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应退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1(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1(a)(2) 纳税人已根据第 32389 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1(a)(3) 退还财产将有助于征收税款债务,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2.1(b) 根据 (a)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退还的财产受第 32474 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2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32474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4(a) 纳税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申请,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4(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4(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免除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4(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申请。如果委员会拒绝该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32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备案或记录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纳税人发送通知。通知会解释留置权备案的原因、可能备案的时间,以及纳税人如何阻止备案。但是,对于某些紧急的税务情况,则不需要发送此通知。

如果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委员会必须在七天内解除它并通知纳税人。如果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委员会必须迅速纠正。当错误的留置权被解除时,委员会会通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也可能会通知主要的信用报告公司。

委员会还可以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级别,如果它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征收税款,或者对州和纳税人都有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5(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50)或第14.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20)备案或记录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委员会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委员会备案或记录留置权的法定权限,说明留置权可能备案或记录的最早日期,并阐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备案或记录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备案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5(b) 本条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6章第5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2311)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5(c) 如果委员会确定备案留置权有误,则应在此确定并收到留置权记录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委员会应立即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5(d) 当委员会解除错误备案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5(e) 如果委员会确定解除或次级留置权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则委员会可以解除或次级留置权。

Section § 3247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纳税人,如果税务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遵守公布的程序并造成损害,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包括任何直接损失以及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例如法院费和律师费。

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对情况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如果纳税人的案件被认定为无理——即不严肃或没有根据——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此行为或不行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 根据(a)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政府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金钱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B) 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每小时不得超过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c) 在根据(b)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这些过失或不作为导致了损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476(d) 无论何时,如果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a)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