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32461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32462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帮助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重点关注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负责审计和合规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几个群体。
该计划包括向新纳税人发送易于理解的书面沟通,说明他们的责任;参与各政府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清晰地指出常见错误;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反复出现的纳税人问题的持续教育。
此外,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32463
Section § 32464
Section § 32465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32466
Section § 32467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类似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税务争议。该计划应设定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标准时限,并仔细审查任何耗时超过通常时间的案件。
Section § 32468
Section § 32469
如果您作为纳税人,在委员会面前参加听证会,并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机会获得相关费用和开支的报销。但您需要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报销申请。只有在委员会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报销,并且委员会将决定您应获得多少金额。委员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报销仅限于您收到特定通知后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如果委员会认为工作人员仅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报销将仅限于这些问题。任何拟议的报销决定将在正式生效前至少公布10天。本条款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32470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得授权或对任何人进行与税务管理无关的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该法律允许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调查,并且在涉及税务违规行为时,不阻止信息共享。调查包括任何形式的询问,而监视则包括通过电子拦截或观察等各种方式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32471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述了州平衡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如何解决民事税务争议。它鼓励通过和解来避免昂贵的诉讼。执行董事或首席法律顾问(如获授权)可以建议和解,但任何超过 5,000 美元的重要和解都需要通知委员会。超过 500 美元的和解必须有公开记录,但敏感的商业信息不会被披露。委员会必须在 45 天内批准或不批准和解建议,否则将自动视为批准。最终和解不可上诉,除非存在欺诈或虚假信息。委员会在私下处理和解讨论。本法律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后存在的税务争议。
Section § 32471.5
本节允许某些税务官员协商或解决最终税款债务。最终税款债务涉及根据第14部分(自第32001节起)产生的特定未缴税款及相关费用。这些和解,称为和解提议,通常只有在与债务相关的业务已停业或不再由纳税人拥有时才会被考虑,但对于“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有一些例外,即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了税款。
获得和解协议的纳税人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分期付款或在长达五年内保持适当的申报。欺诈行为会影响和解,至少要求支付未缴税款,除非责任人未参与欺诈。州政府会保留超过500美元的和解记录,但不包括专有商业信息。
对于隐瞒资产或伪造与税务提议相关记录的行为,将处以罚款。该法律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Section § 32471.5
这项法律允许州平衡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对已停业或已转让企业的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和解提议只有在企业不再与纳税人关联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但重罪逃税案件除外。纳税人必须证明提议的金额是可收取的最高金额,并且在未来无法期望支付更多。
和解提议不可上诉,特别是当被认为不符合州利益时。如果提议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则必须至少涵盖未缴税款和这些罚款,除非纳税人能证明他们对欺诈不负责任。
当多个纳税人负有相同债务时,接受其中一个纳税人的提议会减少其他纳税人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需要备案公共记录,但敏感的商业信息除外。如果存在欺诈或不遵守规定,提议可以被撤销。在提议过程中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重罪,并处以巨额罚款或监禁。这项法律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2472
本法律规定了州平衡委员会何时以及如何解除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令或扣款通知。如果出售财产的费用超过了所欠债务,委员会必须解除征税令。如果征税令或扣款通知威胁到纳税人及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人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解除征税令或退还最高2300美元的款项,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委员会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可能享有的豁免权。除非另有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
Section § 32472.1
本节规定了在税务委员会征收财产后,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几种情况。如果征收不合法,或者纳税人正在通过分期付款协议偿还税款,或者退还财产有助于税款征收或对州和纳税人都有利,则必须退还。在某些条件下退还的财产也受另一项法律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2473
Section § 32474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Section § 3247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备案或记录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纳税人发送通知。通知会解释留置权备案的原因、可能备案的时间,以及纳税人如何阻止备案。但是,对于某些紧急的税务情况,则不需要发送此通知。
如果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委员会必须在七天内解除它并通知纳税人。如果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委员会必须迅速纠正。当错误的留置权被解除时,委员会会通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也可能会通知主要的信用报告公司。
委员会还可以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级别,如果它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征收税款,或者对州和纳税人都有利。
Section § 32476
本节允许纳税人,如果税务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遵守公布的程序并造成损害,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包括任何直接损失以及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例如法院费和律师费。
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对情况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如果纳税人的案件被认定为无理——即不严肃或没有根据——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