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杂项
Section § 32381
Section § 32382
如果您收到上述通知,您不能转移或改变您控制的特定资产(如债权或债务)的所有权,直到委员会批准或60天过去,以先到的为准。
Section § 32383
当某人收到关于欠债的通知时,他们必须告知董事会其控制或应付的任何资金、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账户的转账或银行控制的财产,它必须清楚说明应付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正确的银行分行。重要的是,银行通知只能冻结不超过所欠金额两倍的款项。
Section § 32384
Section § 32385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在本章中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额外的选择,并且可以与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结合使用。如果董事会或总检察长采取行动,这不意味着他们正在选择一种补救措施而放弃本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32386
Section § 32387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向持有代他人(欠税人)的财产、贷记或款项的个人或企业发出征收通知。收到通知后,接收方必须从这些资产中扣留相当于纳税人税款、利息和罚款的金额,并将其发送给税务委员会。
他们必须持续扣留,直到全额支付、通知被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应扣留的金额是通知上注明的金额,或其控制下的财产和未来款项的总和,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这里的“款项”不包括工资和银行账户资金,但包括支付给独立承包商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定期义务。对于银行而言,通知只有在送达持有资产的分支机构时才有效。
Section § 32387.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雇主送达与税务相关的工资扣押令及其他文件。但是,他们需要获得雇主的许可才能这样做。雇主也可以使用电子通信方式发送他们所需的回复。这些程序被视为与《民事诉讼法典》具体条款中详细规定的程序具有同等效力。本法律适用于自其颁布之日起发出的任何通知。
Section § 3238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未能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委员会,那么雇主将对未汇出的金额负责。如果雇主收到委员会通知后仍不支付,这笔金额将被视为税款不足,并可在款项首次被扣缴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将从款项最初被扣缴之日开始计算。一旦委员会最终确定,员工的税务账户将记入这笔金额,如同这笔钱在最初扣缴时就已经支付。一旦对雇主的决定最终确定并记入个人账户,这种补救措施将是个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途径。
Section § 32388
Section § 32389
Section § 32389.5
Section § 32390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所欠税款、利息或罚款,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反映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追收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只会在向您发出警告可能采取追偿行动的通知后,才会征收此费用。这笔费用本身不计利息。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或缺乏谨慎,您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申请免除此费用,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您的理由。此费用将像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收取。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收入将存入与常规税收收入相同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