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法律的名称是“酒精饮料税法”,这表明它涉及对酒精饮料征税。

本篇被称为并可援引为“酒精饮料税法”。

Section § 320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需要不同的上下文,本章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第1章中使用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分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规定的定义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第1章(自第23000条起)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Section § 320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销售”一词不仅包括其通常的定义,还涵盖了酒精饮料被转让的情况。这包括持证人将酒类转让给自己,以其持有的不同类型的许可证进行销售,或出于任何原因转让给他人。它还包括报关行将酒类转让给州内的任何人,除非接收方是持证进口商。

本法典第32151条和第32201条中使用的“销售”一词,除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025条中的定义外,还包括以下交易:持有一种许可证的持证人,无论有偿或无偿,将酒精饮料转让给自己,以其持有的零售商许可证进行销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以及报关行,无论有偿或无偿,将酒精饮料转让给本州内的任何人,但持证进口商除外。

Section § 3200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税”这个词指的是专门针对啤酒、葡萄酒和蒸馏酒征收的一种消费税。它不包括分别从第32151条和第32201条开始的第4章和第5章。

Section § 32005

Explanation

“纳税人”一词指的是根据本法律部分的规定,负责缴纳税款的任何人。

“纳税人”是指根据本部分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Section § 3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本部分的现行规定与关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大体相同,则应将其视为持续有效的规定,而非新的法律。

Section § 32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新法律生效前开始的任何法律行动或权利,不会因新法律本身而改变。但是,它们应尽可能遵循新的程序。

本部分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已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受本部分影响,但已采取的所有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32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法部分中明确的税款取代所有针对啤酒、葡萄酒或烈酒销售征收的地方税。但是,它允许其他特定的法律部分适用于这些酒精饮料的销售、储存、使用或消费。

本部分征收的税款取代所有县、市或区针对啤酒、葡萄酒或烈酒销售征收的税款。
本条不禁止将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适用于啤酒、葡萄酒或烈酒的销售、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