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被称为并可援引为“酒精饮料税法”。
酒精饮料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32002
本节规定,除非需要不同的上下文,本章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第1章中使用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分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规定的定义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第1章(自第23000条起)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定义 解释 上下文要求
Section § 32003
本节解释说,“销售”一词不仅包括其通常的定义,还涵盖了酒精饮料被转让的情况。这包括持证人将酒类转让给自己,以其持有的不同类型的许可证进行销售,或出于任何原因转让给他人。它还包括报关行将酒类转让给州内的任何人,除非接收方是持证进口商。
本法典第32151条和第32201条中使用的“销售”一词,除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025条中的定义外,还包括以下交易:持有一种许可证的持证人,无论有偿或无偿,将酒精饮料转让给自己,以其持有的零售商许可证进行销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以及报关行,无论有偿或无偿,将酒精饮料转让给本州内的任何人,但持证进口商除外。
酒精饮料转让 零售商许可证 报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