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啤酒和葡萄酒征收一种特殊税,称为消费税。它适用于制造商、葡萄酒种植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税率根据饮料的类型和酒精含量而异。啤酒按每桶1.24美元征税,而葡萄酒和起泡饮料则适用不同的税率。酒精度不超过14%的静止葡萄酒按每加仑0.01美元征税,酒精度更高的则按每加仑0.02美元征税。香槟和起泡酒按每加仑0.30美元征税,但起泡硬苹果酒除外,后者按每加仑0.02美元征税。 自1959年7月1日起,还对啤酒库存征收一种特定税,称为库存税,旨在对当时根据州法律获得许可的人持有的啤酒征税。

Section § 3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以确保加州的啤酒和葡萄酒税收制度在加州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与联邦啤酒和葡萄酒税收制度保持一致。

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便在本部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协调本部分规定的啤酒和葡萄酒税收制度与美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啤酒和葡萄酒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