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酒精饮料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时,由公共承运人(例如航运公司)持续运输,那么它们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个人填写表格以确认运输详情,并且可能要求这些饮料在进出本州时进行登记。如果有人拒绝提供必要的表格,或者拒绝记录这些饮料的进出,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2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酒精、蒸馏酒或葡萄酒由特定生产商和经销商销售,且用于专业或工业目的(而非饮用),则不征税。但是,参与这些交易的各方必须每月使用委员会提供的特定表格,向监管委员会报告详细的销售信息。

Section § 32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酒精或其他蒸馏酒用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3111 条和第 23112 条中提到的特定用途,则可以免除通常的税款。但是,要获得这项免税资格,酒精必须以大于一加仑的包装出售。

除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3113 条另有规定,为该法典第 23111 条和第 23112 条所述用途而销售的酒精或其他蒸馏酒,仅限于以容量大于一加仑的包装出售时,方可免除本部分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32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持证销售商向公共承运人(如船只、火车或飞机)销售酒精饮料,并且这些酒精饮料将在州外使用时,他们无需缴纳税款。此外,这些公共承运人也无需为此目的从持证生产商(如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购买酒精而获得特殊许可证。

本州持证人向公共承运人或向获准在公共承运人运营的船只、火车或飞机上销售酒精饮料的人销售酒精饮料,且该酒精饮料将在本州以外使用时,不得征收任何税费;在此情况下,公共承运人也无需为了从持证制造商、葡萄酒种植者、整流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处购买酒精饮料而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