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公共道路上驾驶某些车辆需要支付牌照费。它适用于根据《车辆法典》需要注册的车辆,包括某些免征地方财产税的拖车。即使是银行拥有的车辆,在注册和费用方面也必须遵守与普通车辆相同的规定。

特此征收牌照费,以作为在本州公共高速公路上运营任何根据《车辆法典》需要注册的车辆类型,或任何根据《车辆法典》第 (35790) 条授权需要凭许可证移动且根据第 (1) 部分第 (13) 章(从第 (5800) 条开始)不属于地方财产税征收范围的拖车的特权。银行车辆,包括国家银行协会的车辆,应在与其他车辆相同的范围和方式下遵守《车辆法典》的所有规定,并应受本部分的约束。

Section § 10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车辆年牌照费如何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计算。对于拖车或某些商用车辆以外的车辆,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18日期间的费用为0.65%。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费用增至1%,随后自2011年7月1日起又恢复到0.65%。对于特定的商用车辆,费用始终为0.65%。超过0.65%的牌照费收入部分将存入州普通基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a) 除《车辆法典》第5014.1条(a)款所述的拖车或半挂车,或《车辆法典》第9400.1条所述的商用机动车,或根据《车辆法典》第35790条授权需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房车外,任何车辆的牌照费年费金额应为车辆市场价值的以下百分比,由部门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a)(1) 自2005年1月1日起(含当日)至2009年5月19日(不含当日),为百分之零点六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a)(2) 适用于2009年5月19日(含当日)起至2011年7月1日(不含当日)到期的首次注册和续期注册,为百分之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a)(3) 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起到期的首次注册和续期注册,为百分之零点六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b) 《车辆法典》第9400.1条所述的任何商用车辆的牌照费年费金额,应为车辆市场价值的0.65%,由部门确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c) 尽管有第5章(自第11001条起)或任何其他相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税率中超出0.65%的部分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罚款),扣除退款后,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07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需要特殊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年度牌照费如何计算。费用是根据车辆市场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的。

从2005年1月1日到2009年5月19日,费率为0.65%。在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注册的,费率提高到1%。从2011年7月1日起,费率又回到了0.65%。

任何超出0.65%费率征收的收入,在扣除退款后,都将存入州普通基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1(a)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法》第35790条授权,要求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年度牌照费金额应等于车辆管理部门确定的车辆市场价值的以下百分比: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1(a)(1) 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9日之前,为百分之零点六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1(a)(2) 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日之前,首次注册和续期注册的费率为百分之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1(a)(3) 自2011年7月1日起,首次注册和续期注册的费率为百分之零点六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1(b) 尽管有第5章(自第11001条起)或任何其他相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率中超出0.65%的部分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罚款),扣除退款后,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07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额外的车辆注册费,基于车辆市场价值的0.15%,适用于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非商用车辆。这笔费用的收入进入了交通税基金中的地方安全和保护账户,该账户用于支持各种政府和安全相关的项目。2011年6月30日之后收到的任何此项费用收入,在分配时应被视为在2010-11财政年度收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2(a) 对于在2009年5月19日及之后、但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到期的首次或续期注册,除了根据第10752节和第10752.1节征收的车辆年度牌照费(车辆代码第9400.1节所述的商用机动车辆除外)之外,应将由部门确定的车辆市场价值的0.15%的金额加到该年度费用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2(b) 尽管有第5章(从第11001节开始)或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根据 (a) 款收取的费用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罚款),扣除退款后,应存入普通基金,并转入地方安全和保护账户,该账户特此在交通税基金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该账户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拨付给审计长,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9553、30061和30070节、刑法典第13821节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20和18220.1节进行分配。2011年6月30日之后收到的所有源自 (a) 款的收入,应被视为在2010-11财政年度收到,以供审计长分配。

Section § 107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2009年对税法进行的特定修改所产生的额外资金,对于内华达县的地方条例而言,不被视为常规税收。这意味着这笔资金的支出不必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相同规则。该条款原定于2011年7月1日失效,除非财政部长延长其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于2013年7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5(a) 因2009年法规第18章(第三次特别会议)对第10752条和第10752.1条所作的修订以及第17052.2条的增补而产生的额外收入,就一项管辖内华达县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中获得的资金支出的地方条例而言,不属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15条(a)款约束的税款所产生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2.5(b) 本条应于2011年7月1日停止生效,除非财政部长根据《政府法典》第99040条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本条应于2013年7月1日停止生效。

Section § 107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被称为“指定车辆牌照费收入”的车辆牌照费收入,就内华达县的一项特定法令而言,不被视为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描述的车辆牌照费收入相同。这些特定收入必须按要求存入地方执法服务账户。

就内华达县的一项法令而言,该法令要求根据本部分获得的任何收入用于任何特定目的,指定车辆牌照费收入不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15条 (a) 款或本部分所定义的车辆牌照费收入。就本条而言,“指定车辆牌照费收入”指根据本部分收取的车辆牌照收入,且根据本部分要求存入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地方执法服务账户。

Section § 10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车辆牌照目的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当新车或二手车出售时,部门会根据买方的成本价格(不包括某些税费)以及卖方进行的任何改装来评估其市场价值。但是,如果车辆是在父母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出售,且卖方不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则市场价值不会改变。

对于商用车辆,如果进行了费用为 2,000 美元或以上的改装,车主必须报告,以便车辆可能重新归类。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轻微改装、为符合排放标准所需的更改,或为残疾人用户进行的适应性改装。法律不将临时露营车或电话设备视为需要重新评估市场价值的改装。拖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在本特定法规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a) 新车首次出售给消费者时,以及二手车每次出售给消费者时,部门应根据购买者的成本价格(以成本证明为凭据,但不包括加州销售税或使用税,或任何地方销售税、交易税、使用税或其他地方税)确定车辆的市场价值。“成本价格”包括卖方所做任何改装的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b) 尽管有 (a) 款规定,当卖方是购买者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或配偶,且卖方不从事《车辆法典》规定须注册车辆的销售业务时,或者当《车辆法典》第 372 节所定义的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终止时将车辆的所有权和注册转让给承租人时,部门不应重新确定二手车的市场价值,或修改根据第 10753.2 节确定的二手车车辆牌照费分类。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1) 如果任何商用车辆的底盘或车身被改装或加装,且费用为两千美元 ($2,000) 或以上(但不包括同类型发动机的任何更换或商用车辆的任何维修费用),商用车辆的车主应向部门报告任何改装或加装,部门应根据第 10753.2 节的规定,将其归类或重新归类到适当的类别,同时考虑到因这些改装或加装而导致的商用车辆市场价值的增加,任何导致市场价值增加的重新归类应基于消费者为这些改装或加装所支付的费用。如果任何车辆被改装或改动,导致其市场价值减少两百美元 ($200) 或以上,并已向部门报告并经部门确定,部门应根据第 10753.2 节的规定,将其归类或重新归类到适当的类别。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2)(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2)(1)(A) 当商用车辆底盘或车身的任何改装或加装费用低于两千美元 ($2,000) 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2)(1)(B) 当费用用于为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系统所需的改装或加装,该系统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原第 39102 节 (a) 和 (b) 款以及原第 39102.5 节在 1975 年 12 月 31 日时的排放标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2)(1)(C) 当费用用于使残疾人能够使用或操作车辆所需的改装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c)(3) 就本款而言,“商用车辆”是指《车辆法典》第 260 节所定义的“商用车辆”,并由加州公路巡逻队根据《车辆法典》第 2813 节和第 34500 节进行监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d) 本节也适用于 (c) 款中规定的系统,该系统经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原第 39102 节 (a) 和 (b) 款以及原第 39102.5 节在 1975 年 12 月 31 日时的排放标准,适用于制造商总车辆重量为 6,001 磅或以下,新车销售时受控以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车辆,当该系统用于任何超过 6,001 磅的车辆或任何 6,001 磅或以下但未受控以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车辆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e) 根据《车辆法典》第 243 节定义的任何露营车临时安装到车辆上,不属于 (c) 款所指的改装或加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f) 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 234 节定义的电话公司提供的无线电话设备安装到车辆上,当该设备不属于车辆所有者时,不属于 (c) 款所指的改装或加装。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g) 就本节而言,“车辆”不包括拖车或半挂车。

Section § 107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拖车和半拖车除外)如何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分类以征税。它建立了一个将车辆划分为价格区间的方案,从0美元到49.99美元,50美元到199.99美元,然后是每200美元递增的更高价值区间。车辆的市场价值每年递减,从第一年其价格类别中点价值的100%开始,到第十一年及以后降至15%,最低税额为1美元。对于1966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拖挂房车,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本节自修订该条款的法案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2(a)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购买者的成本价格后,部门应将《车辆法典》第5014.1条 (a) 款所述的每辆车(拖车或半拖车除外)按照本节规定的分类方案归入其适当的类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2(b) 就本部分而言,设立了一个分类方案,包括以下类别:从零美元 ($0) 到四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49.99) 的类别(含);从五十美元 ($50) 到一百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199.99) 的类别(含);此后,一系列类别将依次以两百美元 ($200) 为间隔设立,包含足够数量的类别,以允许对所有车辆进行分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2(c) 按照《车辆法典》第5014.1条 (a) 款所述的车辆(拖车或半拖车除外)的市场价值,对于每个注册年度,从车辆首次作为新车出售给消费者之年,或首次由申请在本州原始注册的人购买或组装之年,或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给当前注册车主之年开始,应如下计算:第一年,为 (b) 款所确定的其类别两端中点金额的100%;第二年,为该金额的90%;第三年,为该金额的80%;第四年,为该金额的70%;第五年,为该金额的60%;第六年,为该金额的50%;第七年,为该金额的40%;第八年,为该金额的30%;第九年,为该金额的25%;第10年,为该金额的20%;第11年及以后每年,为该金额的15%;但规定最低税额为一美元 ($1)。尽管有本款规定,196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出售的、根据《车辆法典》第35790条授权要求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房车,其市场价值应根据第10753.3条的附表确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自修订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施行。

Section § 10753.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如何计算需要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市场价值。其价值每年根据一个计算出的中点值的特定百分比递减。第一年为该价值的85%,此后每年递减,到第18年及以后降至15%。如果一辆车在1976年因转换为全年注册而注册了两次,其市场价值在该年内保持不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3(a) 除非(b)款另有规定,需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式房车在其使用寿命的每个注册年度的市场价值应如下计算:第一年,等于第10753.2条(b)款所确定的其类别两端点之间中点金额的85%;第二年,该金额的70%;第三年,该金额的55%;第四年,该金额的45%;第五年,该金额的40%;第六年,该金额的35%;第七年,该金额的30%;第八年,该金额的25%;第九年,该金额的24%;第10年,该金额的23%;第11年,该金额的22%;第12年,该金额的21%;第13年,该金额的20%;第14年,该金额的19%;第15年,该金额的18%;第16年,该金额的17%;第17年,该金额的16%;第18年及此后每一年,该金额的1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3(b) 就本条而言,已注册车辆的市场价值,这些车辆因转换为全年注册而在1976日历年内需注册两次,在整个1976日历年内应视为相同,且在注册期满之前不得更改。

Section § 107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经销商销售需要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时,他们必须在销售合同上清楚列出用于计算车辆牌照费的价格,并与任何其他费用或附件费用分开。

部门负责决定哪些项目应包含在此价格中以及如何计算。他们将告知经销商这些要求,以及如何确定用于牌照目的的成本价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销售需要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所有经销商,应当在销售合同所附的证明上,将计算车辆牌照费所依据的成本价格与该拖挂式房车的附件成本或其他费用分开列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4(b) 部门应确定哪些项目应包含在、哪些项目不应包含在计算需要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式房车车辆牌照费所依据的成本价格中,以及该成本价格的计算方式。部门应通知所有获授权销售需要凭许可证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经销商 (1) 销售合同必须将计算车辆牌照费所依据的成本价格与该拖挂式房车的附件成本或其他费用分开列明的要求,以及 (2) 该成本价格的确定方式。

Section § 10753.5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拥有《车辆法典》第5004条规定的特殊识别号牌,那么无论其他规定如何,其年牌照费仅为两美元 ($2)。

Section § 107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您应支付的车辆牌照费时,为适应残疾人需求而改装车辆的费用不计入在内。如果残疾人拥有的车辆是在本法律生效前注册的,他们可以要求将改装费用从车辆的市场价值中排除,如果这些费用之前已被计入。但是,这不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前已支付的费用。“合格残疾车主”必须是根据现有规定有资格获得特殊牌照或停车牌,并且其车辆在本法律生效日期之前注册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6(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为使残疾人能够使用或操作车辆而对车辆进行的任何改装费用,在确定本部分任何规定所征收的牌照费时,应从车辆市场价值的确定中排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6(b)(1) 部门应根据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注册的车辆的合格残疾车主的请求,从该车辆的市场价值中排除为使该车辆适应该残疾人作为驾驶员或乘客的需求而进行的任何改装或改动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先前已包含在该车辆市场价值的确定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6(b)(2) 对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征收的费用,根据本节,车辆牌照费或市场价值确定金额不应减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6(b)(3) 就第 (1) 款而言,“合格残疾车主”是指根据《车辆法典》第 22511.5 节有资格获得特殊牌照或停车牌,且其车辆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注册的残疾人。

Section § 10753.7

Explanation

当一辆在加州注册的二手车被出售或转让所有权时,如果当年的牌照费已经支付,那么当年的牌照费将不会有任何调整。

车辆牌照费的任何变动,无论是基于重新计算其市场价值还是改变其费用分类,都将在当前注册期满时发生。这些调整将体现在车辆出售或转让后首次注册续期时应缴的牌照费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7(a) 在本州当前注册的二手车出售或所有权转让时,如果已支付了应缴的任何牌照费,则不应对当年牌照费进行调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3.7(b) 任何车辆牌照费的调整,基于根据第10753条(a)款对市场价值的重新确定以及根据第10753.2条对车辆牌照费分类的修改,应在当前注册期满时进行,并应体现在该二手车出售或所有权转让后的首次注册续期应缴费用中。

Section § 107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国际注册计划中车辆在1998年底前到期的车辆牌照费,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在1999年有一个最终到期日。其目的是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对这些费用适用特定的25%折扣。因此,车辆管理部门将从注册人1999年应付的费用中,扣除1998年的折扣金额。

为适用第10754条(b)款(1)项之目的,针对《车辆法典》第8052条所述的、属于国际注册计划的车辆,其在1998年或该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车辆牌照费,应被视为在1999日历年有一个最终到期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实施旨在将第10754条(a)款(1)项中规定的25%抵扣,适用于前一句所述的车辆牌照费。部门应将本条所产生的每笔车辆牌照费减免金额,抵扣相关注册人1999年应付的车辆牌照费金额。

Section § 1075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将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转移到一个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特别“缺口偿还基金”。在2006年8月15日,相当于2003年10月1日之前某些车辆牌照费抵销的金额将被转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与2003年预算决策导致未转账的金额有关。该条款还允许,如果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可以提前进行转账。

缺口偿还基金中的资金由主计长分配给市和县政府,以补偿它们因这些预算调整而未收到的资金。这项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4.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4.11(a)(1) 在2006年8月15日,主计长应将普通基金中的一笔款项转入缺口偿还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款项金额应等于因2003年预算法第2.00节第9100-102-0001项的实施,未转入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和地方收入基金的,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适用于新车注册以及到期日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适用于车辆牌照费的抵销总额。此转账金额应包括未为2003年6月20日或之后适用的抵销进行的转账,根据第11000节(a)款(2)项(B)分项(iii)条(依照该节在2004年6月30日的文本)要求进行的转账,以及根据第11001.5节(a)款(2)项和该节(d)款(2)项要求转入地方收入基金的额外金额,减去根据第10754节(a)款(3)项(D)分项(iii)条(依照该节在2004年6月30日的文本)已拨款的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4.11(a)(2) 如果该转账经立法机关授权,主计长可在2006年8月15日之前进行第(1)项要求的转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4.11(b) 缺口偿还基金中的款项特此拨给主计长,由主计长分配给每个市、县以及市县合并政府,金额应等于因2003年预算法第2.00节第9100-102-001项的实施,未分配给这些实体中的每一个的金额,减去根据第10754节(a)款(3)项(D)分项(ii)条(依照该节在2004年6月30日的文本)已分配给每个实体的任何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4.11(c) 本节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您的车辆注册期因机动车辆管理局局长所做的更改而缩短或延长,费用将进行调整。对于注册期少于或多于12个月的每个月,费用将按通常年费的十二分之一减少或增加。

Section § 10756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之前根据某些规定获得豁免的车辆,因所有权变更而失去其豁免权,那么该车辆的注册程序将被视为首次注册。这会影响注册的到期日期和未来的续期。

Section § 10757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经为车辆支付了年度牌照费,那么在您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您无需支付额外费用,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如果您发现由于部门之前的错误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只要您在办理车辆注册转让时支付了这些额外费用,您将不会面临任何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7(a) 在车辆所有权转让时,除《车辆法典》第9563条另有规定外,如果该车辆应缴的任何牌照费已在所有权转让发生的年份支付,则根据本部分不得对任何车辆征收额外牌照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57(b) 如果因先前的部门错误导致车辆需要额外费用,则在支付所需额外费用时,不得对注册转让申请处以罚款。

Section § 1075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您为车辆支付的牌照费,将取代州或地方政府可能对需要注册的车辆征收的任何其他基于车辆价值的税费,即使这些车辆尚未正式注册。这项规定适用于经销商或制造商持有待售的任何机动车或拖车。它也适用于那些未用于商业目的、但已发放特殊识别牌照的特定车辆。

本部分所征收的牌照费,代替所有为州或地方目的对《车辆法典》规定须注册的车辆类型按价值征收的税费,无论车辆是否已根据《车辆法典》注册。
本节所称的“《车辆法典》规定须注册的车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a) 制造商、再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在其业务过程中持有待售车辆库存中的任何机动车;(b) 制造商、再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在其业务过程中持有待售拖挂房车库存中的任何未占用拖挂房车;或 (c) 《车辆法典》第5004节所述的任何未用于贸易、专业或商业用途的车辆,无论该车辆是否已发放特殊识别牌照。

Section § 107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本章中的费用、抵销额和罚款。如果金额的零头部分是50美分或更多,就向上取整到下一美元。如果零头部分少于50美分,通常会被忽略。但如果整个费用、抵销额或罚款的总金额是49美分或更少,那么它就会被算作一美元。

在计算本章规定的任何费用、抵销额或罚款时,无论是按比例计算还是其他方式,不足一美元的部分不予计算,除非其等于或超过五十美分 ($0.50),在此情况下,应将其视为一整美元 ($1)。任何罚款的计算应在本条规定的费用计算完成后进行。
任何金额为四十九美分 ($0.49) 或以下的费用、抵销额或罚款,应被视为一美元 ($1)。

Section § 10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1980年6月30日之前首次出售的移动房屋,如果其牌照费逾期120天或以上,可以免除地方财产税。要符合条件,必须在1986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证明财产税已结清。如果移动房屋在1984年10月1日之前未登记在财产税册上,则在恢复牌照费时不会被征收地方税。此外,对于二手移动房屋,上次销售中任何未支付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必须结清。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管理这些恢复申请,一旦所有条件都满足,移动房屋就可以重新回到牌照费制度,而不是被征收地方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80年6月30日或之前首次出售的移动房屋,如果根据本部分规定应缴纳的牌照费已逾期120天或以上,则不应受地方财产税的约束,但前提是,根据本部分规定恢复车辆牌照费的申请已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邮戳日期不迟于1986年12月31日,并显示县税务员核实移动房屋的财产税支付截至提交日期是当前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b) 根据本节提交恢复申请的表格,应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通过其办事处以及县估税员和县税务员的办事处提供。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c) 移动房屋不符合根据本部分规定恢复牌照费的条件,除非移动房屋的财产税支付是当前的。恢复申请应包含一项规定,供县税务员核实财产税支付是当前的。就本节而言,如果移动房屋前几个财政年度的财产税已结清,则在移动房屋财产税到期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向税务员提交恢复申请以供核实,且其经核实的申请在之后30天内(含)邮戳日期提交给该部门的移动房屋所有者,被视为财产税支付当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d) 根据本部分规定应缴纳的牌照费已逾期120天或以上,且在1984年10月1日之前未实际登记在地方财产税册上的移动房屋,不应作为根据本部分规定恢复牌照费的条件而受地方财产税的约束。税务员应在恢复申请上核实该移动房屋在1984年10月1日之前未登记。在逾期期间根据本部分规定原本应缴纳的任何牌照费和罚款,应作为恢复牌照费的条件支付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e) 任何二手移动房屋,其销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6379节或第18116.5节未受销售税或使用税的约束,不符合根据本部分规定恢复牌照费的条件,除非除了本节的其他要求外,已支付上次销售的全部销售税或使用税负债,如果移动房屋未受财产税约束,则该负债本应缴纳。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0760(f)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收到经核实的恢复申请并确定本节要求已得到遵守后,应将移动房屋恢复到牌照费制度,为移动房屋设定牌照费续期日期,并通知县估税员将移动房屋从地方财产税册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