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征收费用计算
Section § 1075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公共道路上驾驶某些车辆需要支付牌照费。它适用于根据《车辆法典》需要注册的车辆,包括某些免征地方财产税的拖车。即使是银行拥有的车辆,在注册和费用方面也必须遵守与普通车辆相同的规定。
Section § 1075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车辆年牌照费如何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计算。对于拖车或某些商用车辆以外的车辆,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18日期间的费用为0.65%。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费用增至1%,随后自2011年7月1日起又恢复到0.65%。对于特定的商用车辆,费用始终为0.65%。超过0.65%的牌照费收入部分将存入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10752.1
这项法律规定了需要特殊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年度牌照费如何计算。费用是根据车辆市场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的。
从2005年1月1日到2009年5月19日,费率为0.65%。在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注册的,费率提高到1%。从2011年7月1日起,费率又回到了0.65%。
任何超出0.65%费率征收的收入,在扣除退款后,都将存入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10752.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额外的车辆注册费,基于车辆市场价值的0.15%,适用于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非商用车辆。这笔费用的收入进入了交通税基金中的地方安全和保护账户,该账户用于支持各种政府和安全相关的项目。2011年6月30日之后收到的任何此项费用收入,在分配时应被视为在2010-11财政年度收到。
Section § 10752.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2009年对税法进行的特定修改所产生的额外资金,对于内华达县的地方条例而言,不被视为常规税收。这意味着这笔资金的支出不必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相同规则。该条款原定于2011年7月1日失效,除非财政部长延长其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于2013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10752.7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被称为“指定车辆牌照费收入”的车辆牌照费收入,就内华达县的一项特定法令而言,不被视为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描述的车辆牌照费收入相同。这些特定收入必须按要求存入地方执法服务账户。
Section § 10753
本法律规定了车辆牌照目的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当新车或二手车出售时,部门会根据买方的成本价格(不包括某些税费)以及卖方进行的任何改装来评估其市场价值。但是,如果车辆是在父母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出售,且卖方不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则市场价值不会改变。
对于商用车辆,如果进行了费用为 2,000 美元或以上的改装,车主必须报告,以便车辆可能重新归类。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轻微改装、为符合排放标准所需的更改,或为残疾人用户进行的适应性改装。法律不将临时露营车或电话设备视为需要重新评估市场价值的改装。拖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在本特定法规中。
Section § 10753.2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拖车和半拖车除外)如何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分类以征税。它建立了一个将车辆划分为价格区间的方案,从0美元到49.99美元,50美元到199.99美元,然后是每200美元递增的更高价值区间。车辆的市场价值每年递减,从第一年其价格类别中点价值的100%开始,到第十一年及以后降至15%,最低税额为1美元。对于1966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拖挂房车,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本节自修订该条款的法案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Section § 10753.3
本节说明了如何计算需要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的市场价值。其价值每年根据一个计算出的中点值的特定百分比递减。第一年为该价值的85%,此后每年递减,到第18年及以后降至15%。如果一辆车在1976年因转换为全年注册而注册了两次,其市场价值在该年内保持不变。
Section § 10753.4
这项法律规定,当经销商销售需要许可证才能移动的拖挂式房车时,他们必须在销售合同上清楚列出用于计算车辆牌照费的价格,并与任何其他费用或附件费用分开。
部门负责决定哪些项目应包含在此价格中以及如何计算。他们将告知经销商这些要求,以及如何确定用于牌照目的的成本价格。
Section § 10753.6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您应支付的车辆牌照费时,为适应残疾人需求而改装车辆的费用不计入在内。如果残疾人拥有的车辆是在本法律生效前注册的,他们可以要求将改装费用从车辆的市场价值中排除,如果这些费用之前已被计入。但是,这不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前已支付的费用。“合格残疾车主”必须是根据现有规定有资格获得特殊牌照或停车牌,并且其车辆在本法律生效日期之前注册的人。
Section § 10753.7
当一辆在加州注册的二手车被出售或转让所有权时,如果当年的牌照费已经支付,那么当年的牌照费将不会有任何调整。
车辆牌照费的任何变动,无论是基于重新计算其市场价值还是改变其费用分类,都将在当前注册期满时发生。这些调整将体现在车辆出售或转让后首次注册续期时应缴的牌照费中。
Section § 10754.1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国际注册计划中车辆在1998年底前到期的车辆牌照费,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在1999年有一个最终到期日。其目的是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对这些费用适用特定的25%折扣。因此,车辆管理部门将从注册人1999年应付的费用中,扣除1998年的折扣金额。
Section § 10754.11
这项法律涉及将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转移到一个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特别“缺口偿还基金”。在2006年8月15日,相当于2003年10月1日之前某些车辆牌照费抵销的金额将被转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与2003年预算决策导致未转账的金额有关。该条款还允许,如果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可以提前进行转账。
缺口偿还基金中的资金由主计长分配给市和县政府,以补偿它们因这些预算调整而未收到的资金。这项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755
Section § 10756
Section § 10757
如果您已经为车辆支付了年度牌照费,那么在您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您无需支付额外费用,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如果您发现由于部门之前的错误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只要您在办理车辆注册转让时支付了这些额外费用,您将不会面临任何罚款。
Section § 10758
本条法律规定,您为车辆支付的牌照费,将取代州或地方政府可能对需要注册的车辆征收的任何其他基于车辆价值的税费,即使这些车辆尚未正式注册。这项规定适用于经销商或制造商持有待售的任何机动车或拖车。它也适用于那些未用于商业目的、但已发放特殊识别牌照的特定车辆。
Section § 10759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本章中的费用、抵销额和罚款。如果金额的零头部分是50美分或更多,就向上取整到下一美元。如果零头部分少于50美分,通常会被忽略。但如果整个费用、抵销额或罚款的总金额是49美分或更少,那么它就会被算作一美元。
Section § 107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1980年6月30日之前首次出售的移动房屋,如果其牌照费逾期120天或以上,可以免除地方财产税。要符合条件,必须在1986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证明财产税已结清。如果移动房屋在1984年10月1日之前未登记在财产税册上,则在恢复牌照费时不会被征收地方税。此外,对于二手移动房屋,上次销售中任何未支付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必须结清。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管理这些恢复申请,一旦所有条件都满足,移动房屋就可以重新回到牌照费制度,而不是被征收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