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征收豁免
Section § 10781
本节解释说,车辆牌照费不适用于某些车辆。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由美国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领事、本州、地方政府、公共公司以及专门用于消防或紧急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消防部门或救护车拥有的车辆。
Section § 10781.1
Section § 1078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由各类政府实体或美国运营,并且他们已租赁该车辆30天或更长时间,则无需缴纳车辆牌照费。此外,私人拥有的校车如果根据教育法规专门用于运送学生和教职员工,则可免除该费用。但是,如果合同要求学区或机构承担注册费和重量费,则此豁免不适用,除非合同修改为仅承担本条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10783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定车辆的残疾退伍军人、前美国战俘和荣誉勋章获得者,无需为一辆车辆支付常规的牌照费。这仅适用于该车辆不用于出租或营利,且如果是商用车辆,其未载重量低于8,001磅的情况。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要求这些个人提供残疾或身份证明才能获得豁免。这项法律的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Section § 1078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由残疾退伍军人、前美国战俘、紫心勋章获得者或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拥有的车辆可以免除许可证费。这项豁免每位符合条件的人仅限一辆车,并且不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车辆。退伍军人必须证明其资格,通常残疾退伍军人需提供医生证明,其他人则需提供军事荣誉证明。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78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前美国战俘或国会荣誉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所拥有的特定车辆可以豁免牌照费。该豁免适用于一辆乘用车、摩托车或轻型商用车辆,前提是该车辆不用于营利,并且在世配偶保留了专用牌照。这项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Section § 1078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由已故美国战争英雄(例如战俘、荣誉勋章获得者或紫心勋章获得者)的在世配偶所有,则某些车辆可免除特定的牌照费。这项豁免仅适用于一辆供个人使用且非营利的车辆。此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784
这项法律规定,安装在永久地基上的移动房屋不必缴纳通常的移动房屋许可费。相反,这些房屋由地方政府像普通房产一样征税。
Section § 10785
本法律条款规定,1980年7月1日之后出售并安装用于居住的新型移动房屋,无需缴纳许可费。但是,这些移动房屋将转而作为地方财产税的一部分进行征税。
Section § 10786
Section § 107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车辆由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提供给民用航空巡逻队,则民用航空巡逻队运营的车辆可免征牌照费。此豁免适用于联邦规定限制车辆仅用于民用航空巡逻队的特定活动,并且要求车辆在不再需要时归还给政府的情况。
Section § 10788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因服兵役导致双目失明、丧失肢体功能或完全残疾的退伍军人,其移动房屋或拖挂式房车可享受税费豁免。豁免额度为房屋市场价值的前2万美元,如果退伍军人收入低于特定限额,则为3万美元。申请资格要求退伍军人在入伍时或在特定历史日期是加州居民。该法律还明确了所有权的认定方式,并定义了“失明”、“丧失肢体功能”和“完全残疾”等关键术语。
Section § 10789
本节解释了某些车辆可以免除许可费。具体来说,由非营利或公共机构使用联邦资金购买,旨在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专业交通服务的车辆,无需支付此费用。然而,对于由指定交通服务机构运营的车辆,此豁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60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