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部门如何处理从已接受的车辆相关费用申请中收取的款项。每月,所有收取的款项都会向主计长报告,并存入州金库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

如果任何法律提及机动车牌照费基金,应理解为指此特定账户。

根据《车辆法典》某些条款收取的罚款被视为总费用的一部分,并根据从所有适用费用中得出的特定百分比进行相应分配。如果这些罚款无法通过该方法分配,则会根据先前分配费用的比率进行分配,如果费用结构发生变化,该比率可以修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a) 部门根据本部分就已接受的申请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应每月向主计长报告,并同时存入州金库,记入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机动车牌照费基金的,应被视为指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b) 部门根据《车辆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本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的规定收取的任何罚款金额,为 (a) 款之目的,应被视为本条和《车辆法典》第42270条下分配的总费用的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通过将所收取的这些费用总额(不包括使用税)与每份申请所收取的单独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进行比较而得出的重量费、注册费和车辆牌照费的百分比。无法根据本款分配的罚款应根据 (c) 款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c) 部门根据《车辆法典》第9553条和第9554条以及本法典第10770条和第10854条的规定收取且无法根据 (b) 款分配的任何罚款金额,为 (a) 款之目的,应被视为本条和《车辆法典》第42270条下分配的总费用的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基于罚款分配所涉日历年之前的财政年度中,根据本条和《车辆法典》第42270条先前分配的费用的比率的百分比。该比率应定期重新评估,并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本法典或《车辆法典》第3编(自第4000条起)中可能规定的费用结构中的任何变化。

Section § 11001.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概述了加州如何分配从车辆牌照费中收取的资金。它明确规定了导向地方收入基金和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资金百分比。例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收费用中的74.9%将进入地方收入基金。对于特定时期以及市县的资金分配,存在一些例外和具体指示。

该法律还强调了超过特定金额的资金如何根据人口(由人口普查数据确定)在市县之间分配。它详细说明了特定日期前后的分配情况,并确保遵守先前设定的政府义务。

最后,尽管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新的修正案和分配方式,但它坚持不旨在改变或损害关于资金截留的现有法规。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a)(1) 尽管有第11001条规定,除非(2)段以及(b)和(d)分段另有规定,本部门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款项的24.33%,以及自2004年7月1日起的74.9%,应每月向主计长报告,并同时存入州财政,记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7600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账户。本部门根据本部分收取的其他所有款项应继续存入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a)(1)(A) 2011年7月1日之前,首先按照第11005条(b)分段的规定分配给奥兰治县,并根据《政府法典》第25350.6条和第53585.1条所承诺的债务偿还需要,以及根据主计长根据《政府法典》第25350.7条、第25350.9条和第53585.1条提供的书面指示办理,余额应按照法律另有规定分配给每个市以及市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a)(1)(B) 自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第11005条(a)分段的规定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a)(2) 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9日止的期间,主计长应将本部门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款项的28.07%存入州财政,记入地方收入基金账户。本部门根据本部分收取的其他所有款项应继续存入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并按照法律另有规定分配给每个市、县以及市县。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1) 尽管有第11001条规定,为提高车辆牌照费征收额而制定更严格遵守车辆牌照费法律的程序所收取的净资金,应每月向主计长报告,同时存入州财政,记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7600条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征收账户。2004-05财政年度及此后任何财政年度内,超过一千四百万美元($14,000,000)的所有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1)(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1)(A)(i) 百分之五十应支付给本州的市以及市县,其比例应为每个市或市县的人口占本州所有市以及市县总人口的比例,由财政部人口统计研究部门确定。就本分段而言,每个市或市县的人口是指由上次联邦十年一次或特别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2条编制的后续估算。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1)(A)(i)(ii) 对于在上次联邦人口普查之后成立的市,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之后成立的市,人口统计研究部门应确定该市的人口。对于在上次联邦人口普查之后,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之后,并入市的非建制区域,人口统计研究部门应通过使用任何联邦十年一次或特别人口普查,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2条编制的估算来确定被并入区域的人口。对于在上次联邦人口普查之后,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之后,一个市与另一个市合并的情况,就本分段而言,合并后的市的人口是根据上次联邦人口普查,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或估算确定的各市的总人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1.5(b)(1)(B) 百分之五十应支付给县以及市县,其比例应为每个县或市县的人口占所有县以及市县总人口的比例,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确定。就本分段而言,每个县或市县的人口是指由上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或由人口统计研究部门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或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1005.6条确定的人口。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指出,机动车牌照费基金里的钱会根据本章其余部分详细说明的规则和细节进行分配。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年加州立法机关必须决定并提供资金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执行特定职责。此外,它还规定,在 2011-12 财政年度,收取机动车辆牌照费被认为花费了 DMV 2500 万美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3(a) 受限于 (b) 款,州立法机关应每年确定并拨款,供机动车辆管理局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执行本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3(b) 对于 2011-12 财政年度,二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应被视为机动车辆管理局收取与机动车辆注册费及其他费用一并收取的机动车辆牌照费的成本。

Section § 110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从拖挂式房车牌照收取的费用,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年两次,必须将资金从机动车牌照费基金转入普通基金,以支付某些州发行债券的利息和赎回成本。每年12月1日前,资金会被转账以支付1月份的利息。同样,每年6月1日前,资金会被转账以支付7月份到期的利息和赎回费用。这些债券最初是根据特定的《州公路法案》和宪法修正案发行的,这些法案和修正案在20世纪初的选举中获得了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11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主计长向市或县拨付的款项将进行某些扣除。这些扣除与《车辆法典》中一项特定条款下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相关的费用有关。扣除的款项随后将转入机动车基金,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

如果这些扣除金额大于最初拨付给市或县的资金,则剩余的差额将从未来的拨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扣完。这些扣除是在公路巡警局向主计长提交必要的费用后进行的。

主计长应从其根据第 11005 条规定本应拨付的款项中,扣除根据《车辆法典》第 40516 条规定应由各市、县以及市县承担的款项,并将该款项转入机动车基金,以增加可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的资金。
主计长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向其提交经认证的费用后,在首次拨款时进行此类扣除。如果对任何市、县或市县的扣除金额超过了对该市、县或市县的拨款金额,则扣除金额超出拨款金额的部分应结转并应用于后续的下一次或多次拨款,直至扣完为止。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剩余资金如何每月分配。在支付退款和必要的扣除后,任何剩余资金将由主计长在每月10日前分配。主要接收方是地方执法服务账户,用于向市和县进行地方分配。对于2004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资金,优先顺序是首先拨给奥兰治县以履行其财政义务,然后根据特定标准的人口计算结果拨给各个城市。这些计算决定了分配的资金,特别是影响了在2004年8月5日之前和之后合并成立的城市。

在支付退款并扣除根据第11003条授权的款项后,并预留由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确定为满足已下令或拟下令的转账所需的金额后,所有机动车牌照费的余额以及根据法律为本节支出而拨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存入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并在日历月最后一天营业结束时在该账户中未支出的余额,应由主计长在次月10日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a) 自2011年7月1日起,拨入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5条设立的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地方执法服务账户,用于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 自2004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1) 首先,拨给奥兰治县。在2004-05财政年度,该县应每月分期获得五千四百万美元 ($54,000,000)。在2005-0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该县应每月分期获得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本节在前一财政年度分配的金额,并根据交通税基金中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收入金额相对于前一财政年度该账户收入金额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根据本款分配给奥兰治县的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如第11001.5条 (a) 款 (1) 项所规定。任何超出偿还债务所需金额的部分可由该县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2) 其次,拨给每个城市,其人口根据2004年8月5日第11005.3条确定,金额等于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第11000条和第11005条,因该市人口根据第11005.3条 (a) 款或 (b) 款确定而应分配给该市的额外车辆牌照费收入(包括抵销转账)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 第三,拨给每个在2004年8月5日之后从非建制地区合并成立的城市,金额等于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A) 从以下分数得出的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A)(i) 分子是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A)(i)(I) 每年五十美元 ($50)。
(II) 确定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取的车辆牌照费总额除以2004-05财政年度收取的车辆牌照费总额的分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A)(ii) 分母是确定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所有城市的实际人口(如第11005.3条 (d) 款所定义)除以2004-05财政年度所有城市的实际人口(如第11005.3条 (d) 款所定义)的分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3)(B) 根据第11005.3条确定的该市人口。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 第四,拨给每个在2004年8月5日之前合并成立的城市,金额等于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A) 从以下分数得出的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A)(i) 分子是以下两个金额的乘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A)(i)(I) 每年五十美元 ($50)。
(II) 确定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取的车辆牌照费总额除以2004-05财政年度收取的车辆牌照费总额的分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A)(ii) 分母是确定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所有城市的实际人口(如第11005.3条 (d) 款所定义)除以2004-05财政年度所有城市的实际人口(如第11005.3条 (d) 款所定义)的分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4)(B) 截至兼并日期,居住在2004年8月5日之后兼并区域的实际人口,如第11005.3条 (d) 款所定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b)(5) 第五,按每个市或市县人口占本州所有市和市县总人口的比例,拨给本州的市和市县,该比例由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确定。就本款而言,每个市或市县的人口应根据第11005.3条确定。

Section § 1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使用特定资金用于快速交通系统。这些资金可用于规划、建设、运营或维护交通系统,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与其他实体合作。它们也可以用于支持在市或县界内参与这些系统的公共交通区或机构。

如果一个县收到这些资金,它可以将其捐助给县内的市或公共交通实体,用于快速交通系统的类似用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1(a) 任何市或市县可支出其根据第11005条收到的任何款项,用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1(a)(1) 自身或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市、县、市县,或公共快速交通区、机构或管理部门联合规划、购置、建设、运营或维护快速交通系统;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1(a)(2) 向在该市或市县内行使管辖权的任何公共快速交通区、机构或管理部门提供捐款,用于规划、购置、建设、运营或维护快速交通系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1(b) 县可支出此类款项,通过向县内的任何市或公共快速交通区、机构或管理部门提供捐款,用于规划、购置、建设、运营或维护快速交通系统。

Section § 110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计长不能将某些收入分配给任何已经从《政府法典》中特定其他条款(97.3或56842.2)获得资金的城市。

尽管有第11005条(b)款的规定,审计长不得根据该款第(1)项向任何根据第97.3条或根据《政府法典》第56842.2条获得收入的城市分配任何收入。

Section § 110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根据城市的注册成立日期,为特定目的确定城市人口。对于在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5日之间注册成立的城市,其前10年的人口是注册选民人数的三倍或实际人口中的较大者。

对于注册成立申请在1991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城市,此期限为七年。如果城市在2004年8月5日之后注册成立,在前五年内,人口将使用调整后的百分比(从150%开始逐步调整至实际人口)计算。

当非建制地区被并入时,人口会根据新的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调整。在这些初始期限之后,城市人口将完全根据实际数据确定。某些情况,例如限制增长的条例或缺乏住房计划,会使一些修正案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a)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2004年8月5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城市,审计长应确定该城市在其前10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及注册成立生效但不足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第一年中的任何部分的常住人口,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a)(1) 该城市注册选民人数的三倍。注册选民人数应以城市注册成立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a)(2) 实际人口,如分节 (d) 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b) 对于在1987年1月1日或之后、2004年8月5日之前注册成立,且其注册成立申请是根据《政府法典》第56828条 (a) 款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的城市,审计长应确定该城市在其前七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及注册成立生效但不足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第一年中的任何部分的常住人口,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b)(1) 该城市注册选民人数的三倍。注册选民人数应以城市注册成立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b)(2) 实际人口,如分节 (d) 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 对于在2004年8月5日之后从非建制地区注册成立的城市,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确定该城市的人口: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1) 在其前12个月内,为该城市实际人口的15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2) 在其第13至第24个月内,为该城市实际人口的14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3) 在其第25至第36个月内,为该城市实际人口的13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4) 在其第37至第48个月内,为该城市实际人口的120%。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5) 在其第49至第60个月内,为该城市实际人口的110%。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c)(6) 在其第60个月之后,为该城市的实际人口。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d) 就本节而言,“实际人口”是指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或特别人口普查所确定的人口,或由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2条编制的后续估算。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e) 对于非建制地区被并入城市的情况,在注册成立后的10年、7年或5年期间(视情况而定),在最近一次联邦人口普查之后,或由财政部人口研究单位验证的后续人口普查之后,该单位应通过使用任何联邦十年一次或特别人口普查,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2条编制的任何估算来确定被并入地区的人口。人口研究单位确定的被并入地区的人口应加到审计长先前根据分节 (a) 的第 (1) 或 (2) 款、分节 (b) 的第 (1) 或 (2) 款,或分节 (c)(视适用情况)确定的城市人口中。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f) 在注册成立后的10年、7年或5年期间(视情况而定)之后,审计长应将该城市的人口确定为分节 (d) 所定义的该城市实际人口。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g) 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g)(1) 任何已通过条例或决议、批准了投票措施,或受同意判决或法院命令约束的城市,该条例、决议、投票措施、同意判决或法院命令每年限制可在该城市内建造的住房单元数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g)(2) 任何未按照《政府法典》第65585条准备和通过住房要素的城市。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3(h) 本节应于199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005.4

Explanation

仅限于1993-94财政年度,在履行某些财政义务后,加州将拨款1.3亿美元,以弥补因特定法律条款导致的财产税收入减少。其中9000万美元指定给各市,4000万美元指定给各县和市县,分配依据是各地区收入损失的程度。这是一项由财政局局长决定的一次性行动。

尽管有第11005条规定,仅限于1993-94财政年度,在支付退款之后,并在进行第11003条授权的扣除之后,以及在预留由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为必要的金额以满足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条命令或提议命令的划拨之后,审计长除了进行第11005条要求的任何拨款外,应根据适用于根据第11005条(c)款和(d)款分配的资金的程序,分配一亿三千万美元($130,000,000)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4(a) 九千万美元($90,000,000)分配给各市,分配比例应根据各市因第97.02条和第97.035条规定而导致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总额减少的比例,由财政局局长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5.4(b) 四千万美元($40,000,000)分配给各县以及市县,分配比例应根据各县或市县因第97.02条和第97.035条规定而导致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总额减少的比例,由财政局局长确定。

Section § 11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注册成立的城市在过去10年内没有举行市官员选举,它将不会收到某些款项。如果为没有举行此类选举的城市累积了款项,这些资金将根据第11005条的规定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

根据第11005条规定提供的款项,不得支付给在款项支付日期之前的10年内未举行市政官员选举的任何已注册成立的城市。迄今为止为任何此类城市累积的款项,应按照第11005条规定的方式分配给所有其他城市。

Section § 11005.6

Explanation

加州的市或县可以请求人口统计研究单位估算其人口。如果信息充足,财政部将进行估算。如果新的估算结果高于当前人口,他们会将一份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计长,每年可进行一次。基于此人口的拨款将持续有效,直到有新的认证或联邦人口普查。

只有经州或联邦特别人口普查核实的人口变化才会被接受,并且仅在财政部提出请求并认证后。如果估算结果超过当前数字,它们将在收到认证后的次月生效。财政部可以向市或县收取准备这些估算的费用,这些资金将存入州财政库。

从1988年5月起,根据第2227条进行的任何人口估算都可以使用,除非市或县在估算完成后25天内提出异议。

任何市、县或市县均可向财政部人口统计研究单位申请估算其人口。如果该部门认为有足够的信息作为估算依据,则可以进行估算。在估算完成后不少于25天但不超过30天内,如果估算结果大于当前经认证的人口数,财政部应向主计长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此类认证每个财政年度可以进行一次。
根据第11005条在估算提交后进行的任何拨款,均应以如此估算的人口为依据,直到财政部进行后续认证或进行后续的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
基于联邦或州特别人口普查或经财政部验证的估算得出的人口变化,只有在财政部请求下向主计长认证后方可被主计长接受。该请求仅在普查或估算结果大于当前经认证的人口数时提出,并在收到认证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财政部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不超过其实际成本,用于根据本节准备人口估算,这是申请的市、县或市县应承担的合理费用。收到的款项应存入州财政库作为报销款,计入支出所用的拨款。
截至1988年5月1日,财政部根据第2227条准备的任何人口估算可用于本节的所有目的,除非该部门在估算完成后25天内收到来自市、市县或县的书面请求,要求不予认证。

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自2001年12月31日起,商用车辆支付的机动车辆牌照费将如何重新分配。它概述了从普通基金进行资金划拨的顺序。首先,它用于支付留置权和质押等财务义务。其次,它向车辆牌照费账户和增长账户拨款,但仅限于2010-11财政年度之前。然后,资金用于支付剩余的财务义务。任何剩余资金将通过交通税基金分配给地方政府。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划拨不构成州政府承担本法律颁布前未承诺的债务或拨款的义务。自2010年7月1日起,某些向车辆牌照费账户的划拨将不再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a) 自2001年12月31日起,审计长应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和财政部协商,重新计算受《车辆法典》第9400.1节管辖的商用车辆所支付的机动车辆牌照费的分配金额,并按以下顺序从普通基金中划拨以下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a)(1) 足以支付与《政府法典》第25350.6节所规定的所有质押、留置权、产权负担和优先权相关的所有拨款和资金截留的金额,该款项应予划拨以支付该拨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a)(2) 足以继续向州财政部拨款,存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节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费账户的金额,其金额应与未颁布将本节加入《税收法典》第10752节的法案所作修订时的金额相同,该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节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费账户。本款自2010-11财政年度起失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a)(3) 足以继续向州财政部拨款,存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节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费增长账户的金额,其金额应与未颁布将本节加入《税收法典》第10752节的法案所作修订时的金额相同,该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600节设立的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费增长账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a)(4) 足以支付除第 (1) 款提及的以外,与《政府法典》第25350节及后续、第53584节及后续、第5450节及后续所规定的所有质押、留置权、产权负担和优先权相关的所有拨款和资金截留的金额,该款项应予划拨以支付这些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b) 未根据 (a) 小节另行分配的任何资金余额,应继续存入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牌照费账户,并按照法律其他规定分配给每个市、县和市县。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c) 在颁布 (a) 小节的第 (1) 款和第 (4) 款时,立法机关声明,(a) 小节的第 (1) 款和第 (4) 款不应被解释为使加利福尼亚州负有义务,从交通税基金的机动车辆牌照费账户中,无论金额多少或根据任何特定的分配公式,向市、市县或县支付任何款项,或向市、市县或县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为清偿任何已产生或如此担保的债务或责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在本节颁布之前未如此约束自身。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06(d) 尽管有 (a) 和 (b) 小节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等同于如果未颁布增加本小节的法案,本应根据 (a) 小节第 (2) 款划拨的金额,不得从普通基金中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