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照费收益分配
Section § 11001
本法律解释了部门如何处理从已接受的车辆相关费用申请中收取的款项。每月,所有收取的款项都会向主计长报告,并存入州金库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
如果任何法律提及机动车牌照费基金,应理解为指此特定账户。
根据《车辆法典》某些条款收取的罚款被视为总费用的一部分,并根据从所有适用费用中得出的特定百分比进行相应分配。如果这些罚款无法通过该方法分配,则会根据先前分配费用的比率进行分配,如果费用结构发生变化,该比率可以修订。
Section § 11001.5
本节主要概述了加州如何分配从车辆牌照费中收取的资金。它明确规定了导向地方收入基金和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资金百分比。例如,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收费用中的74.9%将进入地方收入基金。对于特定时期以及市县的资金分配,存在一些例外和具体指示。
该法律还强调了超过特定金额的资金如何根据人口(由人口普查数据确定)在市县之间分配。它详细说明了特定日期前后的分配情况,并确保遵守先前设定的政府义务。
最后,尽管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新的修正案和分配方式,但它坚持不旨在改变或损害关于资金截留的现有法规。
Section § 11003
本法律条款规定,每年加州立法机关必须决定并提供资金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执行特定职责。此外,它还规定,在 2011-12 财政年度,收取机动车辆牌照费被认为花费了 DMV 2500 万美元。
Section § 11004
Section § 11004.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主计长向市或县拨付的款项将进行某些扣除。这些扣除与《车辆法典》中一项特定条款下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相关的费用有关。扣除的款项随后将转入机动车基金,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
如果这些扣除金额大于最初拨付给市或县的资金,则剩余的差额将从未来的拨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扣完。这些扣除是在公路巡警局向主计长提交必要的费用后进行的。
Section § 11005
本节解释了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剩余资金如何每月分配。在支付退款和必要的扣除后,任何剩余资金将由主计长在每月10日前分配。主要接收方是地方执法服务账户,用于向市和县进行地方分配。对于2004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资金,优先顺序是首先拨给奥兰治县以履行其财政义务,然后根据特定标准的人口计算结果拨给各个城市。这些计算决定了分配的资金,特别是影响了在2004年8月5日之前和之后合并成立的城市。
Section § 11005.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使用特定资金用于快速交通系统。这些资金可用于规划、建设、运营或维护交通系统,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与其他实体合作。它们也可以用于支持在市或县界内参与这些系统的公共交通区或机构。
如果一个县收到这些资金,它可以将其捐助给县内的市或公共交通实体,用于快速交通系统的类似用途。
Section § 11005.2
这项法律规定,审计长不能将某些收入分配给任何已经从《政府法典》中特定其他条款(97.3或56842.2)获得资金的城市。
Section § 11005.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根据城市的注册成立日期,为特定目的确定城市人口。对于在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5日之间注册成立的城市,其前10年的人口是注册选民人数的三倍或实际人口中的较大者。
对于注册成立申请在1991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城市,此期限为七年。如果城市在2004年8月5日之后注册成立,在前五年内,人口将使用调整后的百分比(从150%开始逐步调整至实际人口)计算。
当非建制地区被并入时,人口会根据新的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调整。在这些初始期限之后,城市人口将完全根据实际数据确定。某些情况,例如限制增长的条例或缺乏住房计划,会使一些修正案失效。
Section § 11005.4
仅限于1993-94财政年度,在履行某些财政义务后,加州将拨款1.3亿美元,以弥补因特定法律条款导致的财产税收入减少。其中9000万美元指定给各市,4000万美元指定给各县和市县,分配依据是各地区收入损失的程度。这是一项由财政局局长决定的一次性行动。
Section § 1100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注册成立的城市在过去10年内没有举行市官员选举,它将不会收到某些款项。如果为没有举行此类选举的城市累积了款项,这些资金将根据第11005条的规定重新分配给其他城市。
Section § 11005.6
加州的市或县可以请求人口统计研究单位估算其人口。如果信息充足,财政部将进行估算。如果新的估算结果高于当前人口,他们会将一份认证副本提交给主计长,每年可进行一次。基于此人口的拨款将持续有效,直到有新的认证或联邦人口普查。
只有经州或联邦特别人口普查核实的人口变化才会被接受,并且仅在财政部提出请求并认证后。如果估算结果超过当前数字,它们将在收到认证后的次月生效。财政部可以向市或县收取准备这些估算的费用,这些资金将存入州财政库。
从1988年5月起,根据第2227条进行的任何人口估算都可以使用,除非市或县在估算完成后25天内提出异议。
Section § 11006
本法律规定了自2001年12月31日起,商用车辆支付的机动车辆牌照费将如何重新分配。它概述了从普通基金进行资金划拨的顺序。首先,它用于支付留置权和质押等财务义务。其次,它向车辆牌照费账户和增长账户拨款,但仅限于2010-11财政年度之前。然后,资金用于支付剩余的财务义务。任何剩余资金将通过交通税基金分配给地方政府。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划拨不构成州政府承担本法律颁布前未承诺的债务或拨款的义务。自2010年7月1日起,某些向车辆牌照费账户的划拨将不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