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因税务相关义务欠款但未支付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的付款逾期,州税务委员会可以向任何持有该人金钱或财产的人发出通知。这可能在付款到期后的三年内,或在税务留置权通知记录后的十年内进行。即使是州官员和机构,如果他们处理该人的财产或债务,也会在他们使用欠逾期缴费人的资金提出任何财务索赔之前收到通知。

如果任何缴费人未按时支付本部分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对缴费人作出的任何决定仍未支付,委员会可以在付款逾期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亲自或通过一级邮件向所有人员发出通知,包括州的任何官员或部门,或州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机构,这些人员拥有或控制属于该缴费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欠该缴费人任何债务。对于任何州官员、部门或机构,该通知应在其向审计长提交逾期缴费人的索赔之前送达该官员、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55202

Explanation
一旦某人收到委员会关于特定资产或债务的通知,他们就不得转让或出售这些资产或债务,直到委员会批准或60天过去,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5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收到委员会通知的人,立即告知委员会他们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是关于阻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转让,它必须说明应付的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正确的银行分行。该通知仅对所欠金额有效,不得超过应付金额。

所有收到通知的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向委员会告知其占有、控制或应付的所有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存款或其他由银行占有或控制的债权或个人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置,该通知若要生效,应说明该人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并应根据委员会的记录,或存款所在或债权或个人财产持有的银行分行或办事处,递送或邮寄至该银行的分行或办事处,除非银行指定了其他分行或办事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银行存款或其他由银行占有或控制的债权或个人财产,该通知仅对不超过该人应付金额、利息和罚款的数额有效。

Section § 55204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通知你扣留他人的财产或债务,因为他们欠钱,而你却不理会通知,将其中任何部分转让或支付出去,那么你可能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如果你的行为导致州政府无法追回该人所欠的债务,你就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Section § 5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发出征收通知,以收取某人(“缴费人”)所欠的款项。征收类似于扣押财产或金钱的法律命令,但本法特别针对由他人为缴费人持有的款项或个人财产。持有这些款项或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必须扣留应付金额并将其发送给该部门。

他们必须扣留的金额有限制:要么是通知中注明的总欠款额,要么是可用的款项和财产的总额。然而,根据本法,常规工资或银行账户资金不被视为“款项”。

征收通知在送达金融机构持有缴费人资产的特定分支机构时生效,除非该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接收此类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a) 部门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送达,或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征收通知,要求所有持有或控制属于缴费人或根据本部分对任何金额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人,从这些贷记或其他个人财产中扣留缴费人或其他人应付的费用、利息或罚款金额,或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在部门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给部门。该征收通知应具有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相同的效力,但 (b) 款所规定的征收的持续效力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b) 需扣留的金额为以下各项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b)(1) 通知上注明的应付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b)(2) 以下两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b)(2)(A) 在征收通知送达该人时,该人持有或控制的上述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个人财产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b)(2)(B) 在征收通知送达该人之后且在征收期满之前到期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c) 就本节而言,“款项”一词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11 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 9102 条 (a) 款 (29) 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c)(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或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c)(2) 因对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可执行义务而定期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或贷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c)(3) 因书面或口头服务或销售合同而应付或将应付给缴费人或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贷记,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d)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为生效,通知应注明缴费人应付的金额,并应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邮寄或送达至持有贷记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除非该金融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该通知。

Section § 55205.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没有将这笔钱上交给税务委员会,那么雇主将需要承担支付这笔款项的责任。税务委员会会通知雇主,如果雇主在15天内仍未支付,这笔钱将被视为雇主欠下的税款,并从最初扣缴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一旦税务委员会最终确定这一决定,员工的税务账户就会收到一笔款项,就像雇主最初扣缴资金时就已经支付了一样。在此过程中,员工不会被追讨这笔税款。最后,本条规定,如果雇主被法律要求支付这笔款项,那么这也是员工向雇主追回这笔钱的唯一途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节第7条(自第706.151条起)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收到费用缴纳人或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承担任何金额的其他人员提供的信息后,确定该人员的雇主已根据第55205条规定扣缴了税款收入但未能将扣缴的收入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未汇缴的金额负责。委员会的裁定应基于应纳税人提供的工资单据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b) 委员会作出裁定后,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若未能在委员会向其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扣缴的收入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该已扣缴但未汇缴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扣缴的金额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金额应被确定、征收和支付,如同其为税款不足额。该金额可在未汇缴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应自未汇缴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对该金额计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d) 当对雇主的裁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人员的账户应立即获得一笔与该确定金额相等的贷记,如同委员会在雇主首次扣缴未汇缴总额之日收到了该笔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e) 对根据本条规定应纳税的人员的征收应暂停,涉及以下金额和期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e)(1) 等同于委员会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e)(2) 依照 (d) 款将贷记应用于该人员账户的时间,或对雇主的裁定被撤销或修订且委员会已通知该人员的时间,两者中较早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f)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已扣缴但未汇缴给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由雇主到期应付,且已贷记到该人员的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人员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5.5(g) 本条适用于委员会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裁定。

Section § 55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有多种方式来处理问题,并且选择一种行动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任何其他选择。委员会或总检察长采取的行动不限于一种执行或解决方式;他们可以寻求所有可用的选择。

Section § 55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必须优先向州政府支付其债务,包括利息和罚款。这些情况包括个人破产、自愿转让资产、去世后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失踪后其财产被依法扣押。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如果其他方在州政府之前记录了留置权或担保权益,州政府不能主张优先权。此外,个人服务索赔的优先权高于州政府的索赔。

任何人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清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7(a) 该人资不抵债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7(b) 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7(c) 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掌管的该人遗产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债务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07(d) 根据本部分需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者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时。
本条不赋予州优先于在州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如《政府法典》第7171条所规定。
本条赋予州的优先权劣后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索赔的优先权。

Section § 55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个委员会,除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执照或注册时,提供一份书面协议,说明所有资产必须由合伙企业自己拥有。

Section § 55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可以与委员会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费用、利息和任何罚款。委员会和付款人都可以同意修改此付款计划的条款。但是,如果个人不遵守协议,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通知来取消协议,通知中将说明取消原因,并告知个人有权要求进行复议。通知发出15天后,所有费用和罚款必须立即支付。 法律还设立了一个程序,允许个人通过行政复议来质疑取消决定,但在复议期间,费用的收取不会暂停。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费用有无法收取的风险,则无需遵循取消通知程序。最后,如果在费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45天内达成付款计划,并且个人遵守该计划,则任何罚款可能会被免除——除非涉及欺诈。

Section § 55209.5

Explanation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如果您与委员会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您将收到一份年度更新报告。这份报告将显示您在年初欠了多少钱,您在年内支付了多少,以及您在年末还欠多少。

Section § 552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他们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用于弥补追讨欠款的成本,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决定。但是,只有在寄出通知,说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和催收行动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这笔费用。

这笔催收费不会产生利息。这笔费用会像其他适用费用一样收取。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未能支付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且没有过失,他们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获得免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他们的理由。

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从这笔费用中收取的钱会存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基金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a) 对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应付的费用、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任何人,应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催收成本追回费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合理确定的催收成本。催收成本追回费仅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该人邮寄催款通知,告知其持续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催收行动,包括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时,方可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b) 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c) 根据本条征收的催收成本追回费,应以与收取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d)(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现某人未能支付本部分项下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且发生时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d)(2) 任何寻求免除催收成本追回费的人,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声明,阐明该人据以提出免除请求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e)(a)款应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催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1(f) 催收成本追回费收入应以与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所产生的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55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2(a)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 和 706.105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工资扣押令以及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2(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2(c)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 和 706.126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126 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的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2(d) 本条的适用方式、效力及范围应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5212(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