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征收杂项
Section § 552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因税务相关义务欠款但未支付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的付款逾期,州税务委员会可以向任何持有该人金钱或财产的人发出通知。这可能在付款到期后的三年内,或在税务留置权通知记录后的十年内进行。即使是州官员和机构,如果他们处理该人的财产或债务,也会在他们使用欠逾期缴费人的资金提出任何财务索赔之前收到通知。
Section § 55203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收到委员会通知的人,立即告知委员会他们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是关于阻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转让,它必须说明应付的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正确的银行分行。该通知仅对所欠金额有效,不得超过应付金额。
Section § 55204
Section § 55205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发出征收通知,以收取某人(“缴费人”)所欠的款项。征收类似于扣押财产或金钱的法律命令,但本法特别针对由他人为缴费人持有的款项或个人财产。持有这些款项或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必须扣留应付金额并将其发送给该部门。
他们必须扣留的金额有限制:要么是通知中注明的总欠款额,要么是可用的款项和财产的总额。然而,根据本法,常规工资或银行账户资金不被视为“款项”。
征收通知在送达金融机构持有缴费人资产的特定分支机构时生效,除非该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接收此类通知。
Section § 55205.5
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了税款,但没有将这笔钱上交给税务委员会,那么雇主将需要承担支付这笔款项的责任。税务委员会会通知雇主,如果雇主在15天内仍未支付,这笔钱将被视为雇主欠下的税款,并从最初扣缴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一旦税务委员会最终确定这一决定,员工的税务账户就会收到一笔款项,就像雇主最初扣缴资金时就已经支付了一样。在此过程中,员工不会被追讨这笔税款。最后,本条规定,如果雇主被法律要求支付这笔款项,那么这也是员工向雇主追回这笔钱的唯一途径。
Section § 55206
Section § 55207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必须优先向州政府支付其债务,包括利息和罚款。这些情况包括个人破产、自愿转让资产、去世后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失踪后其财产被依法扣押。然而,法律明确指出,如果其他方在州政府之前记录了留置权或担保权益,州政府不能主张优先权。此外,个人服务索赔的优先权高于州政府的索赔。
Section § 55208
Section § 55209
Section § 55209.5
Section § 55211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费用、利息或罚款,他们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用于弥补追讨欠款的成本,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决定。但是,只有在寄出通知,说明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和催收行动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这笔费用。
这笔催收费不会产生利息。这笔费用会像其他适用费用一样收取。如果一个人能证明他们未能支付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且没有过失,他们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获得免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他们的理由。
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从这笔费用中收取的钱会存入与其他费用相同的基金中。
Section § 552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