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第2条(从第55061节开始)被确定应付款项的人,或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确定通知后30天内申请重新确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确定申请,则确定的应付款项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决定。
裁定再裁定
Section § 55081
如果您根据第2条规定欠款,或者对此有直接利害关系,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复审申请,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如果您未及时提交此申请,您所欠的款项将在30天后成为最终决定。
重新确定申请 应付款项异议 30天期限
Section § 55082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重新裁定申请 税务异议 书面申请
Section § 55083
如果您对税务决定有异议,并在30天内提交申请,委员会将审查您应付的金额。如果您在申请中提出要求,您将获得口头听证的机会,他们会至少提前10天通知您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听证会。
复议申请 口头听证请求 税务决定争议
Section § 5508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税款裁定最终确定前调整应缴税款金额。但是,如果他们想增加金额,就必须在听证会之前提出。如果没有适用特定的25%罚款,委员会必须在原税款申报表在该期间到期之日起八年内提出任何增加金额的请求。
委员会可以在裁定最终确定前减少或增加裁定金额,但只有在委员会在听证会或听证会之前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时,才能增加该金额。除非第55061条 (c) 款规定的25%罚款适用于最初作出或增加后的裁定金额,否则,增加金额的请求必须在提出增加请求所涉期间的申报表到期日后八年内提出。
税款裁定调整 增加税款金额 减少税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