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036(a) 为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所必需时,委员会可要求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人向其提供委员会确定的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现金、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或由经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正式签发、应付给州政府的担保债券,其条件是忠实履行本部分的所有要求,并明确规定支付因本部分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款、罚款以及该人的其他义务,该担保应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仅按本条规定的方式使用。担保金额应由委员会确定,不得超过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的、按季度申报的个人估计平均季度负债的两倍。委员会持有的担保应在个人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州政府提交所有申报表并支付所有到期税款,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收取并支付所有应收税款的三年期满后予以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036(b) 如果,在一个人停止经营业务时,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现金形式或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受保存款形式的担保,则该担保在应用于纳税人账户时,应视为该人在业务停止之日对委员会的任何负债的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036(c)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连续三年及时提交所有申报表并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州政府支付所有到期税款的纳税人,或在1998年7月31日或之前,自纳税人根据第40035条向委员会注册以来,及时提交所有申报表并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州政府支付所有到期税款的纳税人。但是,如果任何此类纳税人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未能遵守本部分的申报和支付要求,委员会可要求其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