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在加州从电力公司购买的电能使用征收一笔小额额外费用。标准费率设定为每千瓦时0.0003美元,但可由能源委员会每年调整。

委员会每年11月确定次年的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03美元。如果委员会未设定新费率,则现有费率将继续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016(a) 对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本州内从电力公司购买的电能消耗征收附加费,费率为每千瓦时千分之三毫 ($0.0003),或按照(b)款确定的费率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016(b) 能源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举行的公开会议上,为从次年1月开始的每个日历年确定费率。在任何情况下,确定的费率均不得超过每千瓦时千分之三毫 ($0.0003)。如果委员会在任何11月未能确定费率,则附加费应继续按该11月期间生效的费率执行。

Section § 4001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用电,并且是从电力公司或美国政府机构购买的,你就需要支付一笔附加费。只有当这笔附加费支付给州政府后,你才算免除了责任。但是,如果你通过一家注册的电力公司支付了这笔费用,你就不再需要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了。

Section § 4001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向加州客户销售电力的电力公司,您必须在收取客户电费时向每位客户征收附加费,但如果该客户是另一家电力公司则除外。您应从本法律生效后的第一个常规计费周期开始征收此附加费。

在本州向消费者销售电能的每一家电力公司,应在其向消费者收取所售电能的费用时,向每一位消费者(电力公司消费者除外)征收附加费;但规定,向消费者征收附加费的义务应从适用于该个人且在本部分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常规计费周期开始。

Section § 400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电力公司在与州委员会就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相互征收附加费。这是对第40019条中通常规则的一个例外。

Section § 40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将能源资源附加费计入售给消费者的电能费用中。附加费金额可以在账单上单独列出,但如果没有单独列出,账单上必须有通知说明费用中包含此附加费,并注明每千瓦时的费率。截至1976年1月1日,电力公司不需要直接在账单上显示这项内容,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客户附加费的情况。

如果费率发生变化,电力公司必须在发送包含新费率的账单之前或同时告知客户新费率,特别是在附加费没有单独列出或在账单上注明的情况下。

电力公司应向消费者收取的附加费,应计入向消费者出售电能的费用中。附加费金额可单独列明。如果电力公司未单独列明附加费金额,则电力公司应在账单上印制通知,大意是收费中包含按每千瓦时(applicable rate)毫厘计算的能源资源附加费。截至1976年1月1日,此类通知无需出现在账单本身上,但前提是电力公司最迟不晚于其就适用于该个人且在本部分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常规计费周期开具账单时,通知其每位客户,电能费用应包含按每千瓦时(applicable rate)毫厘计算的能源资源附加费。如果平衡委员会在1975年确定新费率,且电力公司未单独列明附加费金额或未在账单通知上印明附加费已包含在收费中,则电力公司应在向适用新费率的客户开具账单时或之前,通知其客户新费率。

Section § 4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电力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附加费,并且有任何一部分款项(实际上并非附加费,但却以附加费名义收取)未退还,那么电力公司就欠州政府这笔钱。

电力公司须收取的附加费,以及任何未退还给消费者的款项(该款项并非附加费,但却以附加费名义向消费者收取),构成电力公司对本州所欠的债务。

Section § 40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电力公司向客户收取需缴纳附加费的电费时,这笔钱应按比例分配。这意味着付款应同时覆盖电费成本和客户与该电力相关的附加费。

Section § 40023

Explanation

电力公司不必对那些被认定为无价值并已根据标准会计规则核销的账户收取附加费。如果电力公司已经支付了这笔附加费,他们可以从税款中扣除这笔无价值的金额。但如果他们后来从这些账户中收回了任何款项,他们必须在下次报税时支付所收取的附加费。

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进一步的规则,用于处理此类未收回的债务,以确保公平管理。

电力公司在附加费征收基础所代表的账户已被认定为无价值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核销的情况下,免除收取附加费的责任。如果电力公司此前已支付该附加费金额,则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条例,在其申报中将认定为无价值并已核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项。如果此后这些账户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收回,则所收取的附加费应在收回后首次提交的申报中支付。
委员会可根据条例颁布其认为对本部分的公平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关于未收回或无价值账户的其他规则。

Section § 40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如果个人或公司属于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他们不需要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就可以遵守本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4002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董事会根据特定条款确定的费率,将适用于自1983年7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计费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