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45857
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员的职位。这个人负责帮助解决缴费人与委员会之间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员工对待缴费人不满意的情况。如果缴费人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他们可以延迟相关行动。在延迟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任何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该倡导员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Section § 4585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特定群体(例如新缴费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帮助他们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包括与新缴费人的书面沟通、研讨会以及更新的教育材料,以解决缴费人常犯的错误。此外,还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持续教育,使其了解新法律以及缴费人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重要的是,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能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45859
Section § 45860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作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流程、选择和责任。这些指南必须在关键时刻提供给缴费人,例如审计开始时、提出额外费用或有欠费时,以及在发送给缴费人的年度更新中。
Section § 45861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45863
Section § 458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会议必须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和方便纳税人的地点。如果会议要录音,必须事先通知纳税人,并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带律师、会计师或任何其他指定代表参加会议。
Section § 45865
如果你向委员会支付了费用并参加了听证会,你可能有资格获得这些费用和相关开支的报销。要符合资格,你需要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后一年内提交申请。委员会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并决定你将获得多少报销。报销通常只涵盖特定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除非工作人员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被认定为不合理。委员会关于费用裁决的决定将在生效前至少10天公开,并且此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申请。
Section § 45866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法律条款解释说,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应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个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合法调查。
该法律还澄清,如果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废物管理费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则不阻止信息共享。条款也进行了定义:“调查”指对个人或组织的询问,“监视”则涉及监控或使用线人。
Section § 45867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费用争议以避免诉讼。如果需要解决费用争议,负责的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争取达成公平的和解。主任必须批准任何涉及减免超过 (11,500) 美元的和解,此类和解需经总检察长审查其合理性。对于低于 (11,500) 美元的小额争议,主任可以无需等待直接批准。自 (2029) 年 (7) 月起,被视为“小额”的金额将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批准的和解金额超过 (500) 美元,则必须保存一份不包含敏感细节的公开记录,保存期为一年。和解一旦达成即为最终决定,不可上诉,除非涉及欺诈情况。和解程序应迅速进行,绕过一些常规程序步骤,并且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任何和解都将遵循这些更新的规则。
Section § 45867.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自2007年1月1日起,减免七千五百美元或以下的最终费用责任。对于较大金额,董事会必须建议批准,如果在45天内未处理,则视为已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减免高达一万美元的权力可以被授权。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前提是费用支付人与任何类似业务没有关联。
如果费用支付人有重罪逃税定罪,提议将不被接受。董事会必须认为接受较少金额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且费用支付人应证明他们无法支付更多。如果提议获得批准,且金额超过五百美元,和解的详细信息必须公开记录。涉及欺诈的提议需要最低支付金额,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例如欺诈行为可归因于合伙人。如果涉及欺诈或虚假信息,和解可以被撤销,恢复原始责任。在这些程序中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是重罪。
Section § 458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高于所欠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取消对财产的任何征税或扣押。如果征税损害了缴费人或其家庭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也可以取消扣押或返还最高2,300美元的款项。返还限额每年可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任何被扣押的财产在所有者被告知可能的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因紧急财政风险而进行的扣押。
Section § 45868.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因未缴税款而被征收的财产必须返还给纳税人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应予返还:(1) 征收不合法;(2) 纳税人正在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偿还税款,除非协议允许征收;或 (3) 返还财产有助于征收税款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双方利益。如果财产因第(1)或第(2)项原因返还,则适用另一条款的附加规定。
Section § 45869
Section § 45870
如果因为委员会在向您收款时犯了错误,导致您被收取了银行费用,您可以提交申请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执行错误的扣款或冻结指令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因此导致的透支费用,或任何类似费用。要获得报销,您需要证明是委员会的错误导致了问题,并且您之前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将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拒绝您的申请,会说明原因。
Section § 4587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其财产备案留置权前至少30天,向缴费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通知应解释备案留置权的原因、发生时间以及如何阻止。如果备案的留置权被证实是错误的,部门必须在七天内解除该留置权,并通知缴费人和相关实体。
如果提出要求,他们还会通知主要的信用报告公司。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顺序有助于收取费用,或符合州、缴费人或在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方的最佳利益,部门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45872
如果加州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官方程序,因此受损的缴费人可以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州政府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法律费用。这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不得超过州政府的支付标准)、必要的案件相关开支,以及律师费(每小时最高75美元,除非有理由提高)。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过失程度调整赔偿金额。
如果诉讼被认定为无理取闹,原告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该罚款将作为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