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45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员的职位。这个人负责帮助解决缴费人与委员会之间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员工对待缴费人不满意的情况。如果缴费人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他们可以延迟相关行动。在延迟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任何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该倡导员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7(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员一职。该倡导员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协助解决缴费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缴费人对委员会员工不满意待遇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因这些行动导致缴费人已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的批准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7(b) 该倡导员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Section § 45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特定群体(例如新缴费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帮助他们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包括与新缴费人的书面沟通、研讨会以及更新的教育材料,以解决缴费人常犯的错误。此外,还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持续教育,使其了解新法律以及缴费人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重要的是,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能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a)(1) 在委员会新注册的缴费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a)(2) 委员会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b)(1) 一项与新注册缴费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语言解释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缴费人教育材料,以简化语言解释缴费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新立法在缴费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缴费人反复违规或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58(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45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让行业代表和缴费者可以就《综合废物管理费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容易遵守法律,并改善缴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45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作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流程、选择和责任。这些指南必须在关键时刻提供给缴费人,例如审计开始时、提出额外费用或有欠费时,以及在发送给缴费人的年度更新中。

委员会应准备并发布以简单易懂的非专业语言撰写的简明但全面的声明,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程序、补救措施以及权利和义务。酌情,声明应随首次审计通知、拟议额外费用通知、任何后续的应缴费用通知或其他实质性通知一并提供给缴费人。此外,委员会应将此语言用于邮寄给纳税人的年度费用信息公告中的声明。

Section § 45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1(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1(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1(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1(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1(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45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委员会制定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在与缴费人互动方面的表现。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

Section § 45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资源回收和再生部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复议申请(即纳税人对税务决定提出异议时)和退款申请的过程。该计划的一部分应设立标准时间表,并确保对耗时比平时长的案件进行额外审查。

Section § 45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会议必须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和方便纳税人的地点。如果会议要录音,必须事先通知纳税人,并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带律师、会计师或任何其他指定代表参加会议。

委员会关于在独立于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或主管税务审计师面前举行的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4(a) 任何会议应在合理的时间,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举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4(b) 会议仅在事先通知缴费人且缴费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的情况下方可录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4(c) 缴费人应在任何会议之前被告知,他或她有权让其律师、会计师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Section § 45865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委员会支付了费用并参加了听证会,你可能有资格获得这些费用和相关开支的报销。要符合资格,你需要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后一年内提交申请。委员会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并决定你将获得多少报销。报销通常只涵盖特定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除非工作人员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被认定为不合理。委员会关于费用裁决的决定将在生效前至少10天公开,并且此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a) 每一位缴费人均有权获得与在委员会前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a)(1) 缴费人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a)(3) 委员会决定向缴费人裁定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c)(1) 自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d) 委员会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5(e) 本节的修订,由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应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5866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法律条款解释说,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应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个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合法调查。

该法律还澄清,如果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废物管理费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则不阻止信息共享。条款也进行了定义:“调查”指对个人或组织的询问,“监视”则涉及监控或使用线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a) 委员会根据其管理法律行事的官员或雇员,不得明知而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对任何人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b)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c)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的、关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d) 本节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综合废物管理费违规)正在接受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e) 出于本节的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6(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监控。

Section § 458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费用争议以避免诉讼。如果需要解决费用争议,负责的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争取达成公平的和解。主任必须批准任何涉及减免超过 (11,500) 美元的和解,此类和解需经总检察长审查其合理性。对于低于 (11,500) 美元的小额争议,主任可以无需等待直接批准。自 (2029) 年 (7) 月起,被视为“小额”的金额将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批准的和解金额超过 (500) 美元,则必须保存一份不包含敏感细节的公开记录,保存期为一年。和解一旦达成即为最终决定,不可上诉,除非涉及欺诈情况。和解程序应迅速进行,绕过一些常规程序步骤,并且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任何和解都将遵循这些更新的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根据本条授权,就作为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争议费用事宜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宜诉讼所涉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首席法律顾问已将和解建议提交给总检察长,否则不得将和解建议提交给主任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在向主任提交每份和解建议时,还应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b)(2)(A) 任何民事费用争议的和解,如果涉及和解中费用或罚款的减免,且和解中费用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 (11,500) 美元,可由主任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分段 (A) 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由财政部计算)的增长幅度,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 (100) 美元。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幅度。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 根据本条批准的任何费用、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的和解减免超过 (500) 美元时,部门主任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1) 参与和解的缴费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4) 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5)(A) 对于主任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分段 (b) 的第 (2) 款批准的和解除外,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c)(5)(A)(B)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缴费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d) 主任不得根据本条参与费用事宜的和解,除非分段 (e) 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未被主任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e)(2) 如果主任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宜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受相同要求约束,重新提交给主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f)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与重要事实相关的欺诈或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g) 除分段 (c) 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 (45982) 条所指的保密信息。

Section § 458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自2007年1月1日起,减免七千五百美元或以下的最终费用责任。对于较大金额,董事会必须建议批准,如果在45天内未处理,则视为已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减免高达一万美元的权力可以被授权。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前提是费用支付人与任何类似业务没有关联。

如果费用支付人有重罪逃税定罪,提议将不被接受。董事会必须认为接受较少金额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且费用支付人应证明他们无法支付更多。如果提议获得批准,且金额超过五百美元,和解的详细信息必须公开记录。涉及欺诈的提议需要最低支付金额,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例如欺诈行为可归因于合伙人。如果涉及欺诈或虚假信息,和解可以被撤销,恢复原始责任。在这些程序中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是重罪。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a)(1) 自2007年1月1日起,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就任何最终费用责任达成和解,如果费用减免金额为七千五百美元($7,500)或以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经其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推荐,可以就涉及费用减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7,500)的最终费用责任达成和解。任何和解提议的批准建议,如果在提交建议后45天内未获批准或不批准,则应视为已获批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a)(3) 董事会本身可以通过决议,共同授权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就最终费用责任达成和解,其中费用减免金额超过七千五百美元($7,500),但低于一万美元($1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23部分(自第45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费用支付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d) 如果费用支付人在责任期间曾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应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e) 根据本节达成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e)(1) 费用支付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根据费用支付人现有资产或收入可预期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e)(1)(B) 费用支付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支付比提议金额更高的责任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e)(2) 董事会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f) 董事会认定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费用责任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得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的和解提议,应要求至少支付未缴费用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费用支付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免除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以明确归因于费用支付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费用支付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支付的金额将根据费用支付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i) 当多个费用支付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承担责任的费用支付人,接受其中一名有责任的费用支付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其他费用支付人的责任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j) 凡批准费用或罚款或总费用和罚款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时,董事会执行董事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至少一年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j)(1) 费用支付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j)(2) 所涉及的未缴费用及相关罚款、费用附加费、利息或其他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j)(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得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有关的信息,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将对缴费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第45855节的保密规定。委员会不得就这些声明编制任何清单或分发任何发布文件。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k) 根据本节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可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均可重新确立,且不考虑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并且和解提议中的任何金额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k)(1) 委员会认定任何人就提出和解提议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k)(1)(A) 向委员会隐瞒属于任何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k)(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且这些行为与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k)(2) 缴费人未能遵守与和解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l) 任何人,凡与本节项下的任何提议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有关,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节(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l)(1) 向本州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l)(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且这些行为与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7.5(m) 就本节而言,“人”指缴费人、缴费人的任何家庭成员、缴费人的任何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任何其他代表缴费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缴费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缴费人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

Section § 45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高于所欠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取消对财产的任何征税或扣押。如果征税损害了缴费人或其家庭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也可以取消扣押或返还最高2,300美元的款项。返还限额每年可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任何被扣押的财产在所有者被告知可能的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因紧急财政风险而进行的扣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90天内,命令返还所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任何金额,前提是其发现该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缴费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第 (2) 款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1)(C)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情况下的款项,但须符合根据本节设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处于危险之中。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第 (1) 款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乘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计算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值,该指数由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数据,以及第17041节 (h)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公式。只有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 (B) 中定义的新“生效门槛”时,所得金额才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 (B) 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的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为第 (1) 款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b)(2)(A)(B) 就本款而言,“生效门槛”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至少比第 (1) 款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 (A) 计算的作为第 (1) 款中金额的生效调整的金额中的较大者高出一百美元 ($1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书面通知缴费人《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编第二章(自第703.010节起)规定的征税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d) 除 (b) 款第 (1) 项子段 (C) 中规定的情况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任何财产的情况。

Section § 4586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因未缴税款而被征收的财产必须返还给纳税人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应予返还:(1) 征收不合法;(2) 纳税人正在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偿还税款,除非协议允许征收;或 (3) 返还财产有助于征收税款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双方利益。如果财产因第(1)或第(2)项原因返还,则适用另一条款的附加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5(a) 除非委员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险状态,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在委员会认定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时,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应返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5(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5(a)(2) 纳税人已根据第45609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进行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5(a)(3) 财产的返还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68.5(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返还的财产须遵守第45870条的规定。

Section § 45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45870

Explanation

如果因为委员会在向您收款时犯了错误,导致您被收取了银行费用,您可以提交申请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执行错误的扣款或冻结指令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因此导致的透支费用,或任何类似费用。要获得报销,您需要证明是委员会的错误导致了问题,并且您之前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将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拒绝您的申请,会说明原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0(a) 缴费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而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费用,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指由缴费人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索赔,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0(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是由委员会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0(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之前,缴费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缴费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放弃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0(b) 根据本节提出的索赔应在缴费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索赔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应索赔。如果委员会拒绝索赔,应书面通知缴费人拒绝索赔的原因。

Section § 45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其财产备案留置权前至少30天,向缴费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通知应解释备案留置权的原因、发生时间以及如何阻止。如果备案的留置权被证实是错误的,部门必须在七天内解除该留置权,并通知缴费人和相关实体。

如果提出要求,他们还会通知主要的信用报告公司。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顺序有助于收取费用,或符合州、缴费人或在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方的最佳利益,部门也可以这样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备案或登记留置权前至少30天,部门应向缴费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部门备案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权限,说明留置权最早可备案或登记的日期,并说明缴费人为阻止留置权备案或登记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责任在多个县备案了费用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b) 本节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第4条(第45351条起)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备案有误,应在此确定并收到留置权备案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缴费人和备案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备案的。如果错误备案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交易,部门应立即向缴费人和备案留置权的实体签发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d) 当部门解除一份错误备案的留置权时,该解除通知应邮寄给缴费人,并且应缴费人的要求,解除通知的副本应邮寄给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1) 如果部门确定以下任何一项,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收取费用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缴费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以及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在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1(e)(2) 本分节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4587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官方程序,因此受损的缴费人可以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州政府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法律费用。这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不得超过州政府的支付标准)、必要的案件相关开支,以及律师费(每小时最高75美元,除非有理由提高)。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过失程度调整赔偿金额。

如果诉讼被认定为无理取闹,原告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该罚款将作为税款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缴费人可以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B) 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中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过失或不作为(如有)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872(d) 凡法院认为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缴费人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予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