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收集的关于固体废物的信息必须与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共享。这两个实体都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分析并创建关于加州产生或处置了多少废物的数据。此外,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被允许向公众分享这些数据。

Section § 45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向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披露缴费人(公共机构除外)提交的任何商业或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只能与另一条款中指定的授权人员共享。然而,州长可以允许某些州、联邦或其他官员查阅这些记录,但根据此命令共享的任何信息不得公开,除非州长另有规定。

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9部分(自第15600条起)负有行政职责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披露缴费人(作为公共机构的缴费人除外)提交给委员会的、根据本部分要求在报告或申报表中包含的商业事务、运营或任何其他专有信息,也不得允许任何报告或其副本,或任何包含其摘要或详情的账簿被未经第45981条或本条明确授权的任何人查看或审查。然而,州长可以通过一般或特别命令,授权其他州官员、其他州的官员、联邦政府(如果存在互惠安排)或任何其他人审查委员会根据本部分保存的记录。根据州长命令获得的此类信息不得公开,除非该命令授权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Section § 45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直接相关的人士,例如继承人、接管人或担保人,查阅有关任何未缴费用,或需要收取或评估的费用、利息或罚款金额的信息。

Section § 45984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它不影响公众获取根据其他现有州或地方法律收集的关于固体废物产生或处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