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总则
Section § 7200
本节将该立法命名为“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该法案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
Section § 7202
本法规定了加州各县实施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条款和要求。它强制规定对县内零售商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总收入征收1.25%的销售税。各县必须采用与州销售税类似的法律,但将州名替换为县名,并且如果零售商已有许可证,则无需额外的销售商许可证。县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负责税收管理。存在一些小额豁免,例如涉及飞机运营商的交易和某些城市税收抵免。如果不冲突,州销售税法的修正案将自动适用。如果城市提高税率或不遵守政府法规,县条例可能会被暂停。
Section § 7202.5
Section § 7202.8
Section § 7203
本法讨论了县级通过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中的使用税部分。它对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县内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税款,税率为销售价格的1.25%。该条例必须包含与现有州税法相似的条款,但县名取代了州的提法。任何未来对使用税相关法律的修正案,只要与本部分一致,将自动适用于该条例。如果某项物品已根据市或县条例征税,则不会再根据本县条例征税。州政府征收的销售税不计入应纳税额。某些豁免适用,例如特定的飞机相关采购,其税率有所降低。
Section § 7203.1
这项法律暂时改变了加州县市在特定“收入交换期”内可以征收的税率。在此期间,县可以征收1%的税率,而市可以征收最高0.75%的税率。“收入交换期”始于2004年7月1日,并在财政局局长发出通知后,在新季度开始前90多天结束。这些变化是自动发生的,不需要选民批准。此外,任何现有的税收收入分享协议都会暂时调整,以弥补在此期间减少的税收收入,并预期这些收入将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得到弥补。
Section § 7203.2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县、市或城市重建机构等地方政府制定销售和使用税条例时,该条例会自动包含州税法中第7202条至第7203条的某些规定。这些规定无论地方条例何时制定或修改,都适用。
Section § 72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征收的销售税或使用税不符合特定规定,加州平衡委员会将停止管理该市或县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委员会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止管理的原因和生效日期。该市或县必须在指定日期前纠正问题。如果问题未解决,委员会将不会管理该税种,直到签订新的协议。此外,市或县仍然可以根据州法律或其自身章程征收其他不同类型的税。
Section § 72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县或市县在现有法律允许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州平衡委员会将停止管理并终止与这些地方政府的合同。
这包括当市或县对入住酒店或类似场所征收税费时,如果住宿中包含的餐饮服务满足特定条件。
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地方税,例如临时住宿税或床位税,无论其名称如何,也无论其授权来源如何。
如果委员会决定停止管理某项税费,它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如果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该税费将不会被管理,直到达成新的协议。但这并不妨碍地方政府征收其他实质上不同的税费。
Section § 7204
Section § 7204.1
本法律规定了城市或县等地方机构处理销售和使用税退款的规则。如果地方机构向纳税人退还的税款超过一定金额,该机构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这笔金额将从未来的税款支付中逐步扣除。但是,如果退款会延迟向其他地方机构或纳税人支付款项,则不适用此规定。
该法律还针对涉及 Aerospace Corporation 的一个法院案件中的特定退款情况作出了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根据特定条款、通过金融手段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处理退款,支付期限可能长达十年。
Section § 7204.2
这项法律要求州平衡委员会与美国政府协商解决因涉及航空航天公司的法院裁决而产生的销售税退款问题。委员会的目标是达成一项协议,以尽量减少进一步的审计成本。地方机构将从1993年7月1日起,通过调整销售和使用税来偿还退款。
法律设立了两个工作组:一个负责城市,一个负责县。它们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在各自地方政府之间分配退款责任。这些工作组必须在1993年4月1日之前提交建议,否则委员会将使用预设的公式。
该公式考虑了承包商税款多付和地方税率等多种因素,以在不同辖区之间分配扣除额。如果工作组未能及时提出建议,将计算并应用阿拉米达县和洛杉矶县等特定县的分配百分比。同样,交通税退款也采用相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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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7204.03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多辖区机场喷气燃料销售税收入的分配。多辖区机场是指由一个地方政府拥有或运营,但该政府与机场所在地不同,并且该政府征收自己的销售税。
这些销售的收入是分摊的:一半归燃料交付地所在的县或市,另一半归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政府实体。旧金山国际机场和安大略国际机场等有例外情况,这些机场有具体的规则规定税收如何分配给附近的市和县。
Section § 7204.3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如何向城市、县或重建机构收取管理销售和使用税法的费用。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这些费用是根据2004年一份报告中概述的特定方法计算的。如果成本估算有显著变化,这些费用可以在财政年度内进行调整,并且这些调整必须提前30天通知立法委员会。此外,费用还会根据两年前的成本差异进行调整。这些费用将从季度税收中扣除。然而,从2008-09到2014-15财政年度,某些收入部分不包括在这些收费中。
Section § 7204.4
Section § 7205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了征收销售税,销售被认为发生在哪里。通常,零售销售被视为发生在零售商所在地,除非商品被运往州外。如果运费应纳税,它们就算作销售额的一部分。如果零售商没有固定地点或有多个地点,州的规定将决定销售发生在哪里。对于喷气燃料销售,销售被认为发生在燃料交付给飞机的地方。
Section § 7205.1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租赁新车或二手车时,使用税如何适用。如果车辆是由加州新机动车经销商或租赁公司租赁的,使用税将根据经销商营业地点所在的城市来确定。即使租赁合同后来被出售给第三方,这也适用。如果经销商或租赁公司位于加州境外,这些规则则不适用。本节还定义了关键术语,并对某些租赁公司设定了要求,例如每个地点的租赁收入需达到1500万美元。最后,如果出租人不符合这些类别,税款将归承租人居住的县。
Section § 7207
本法律明确规定,市县没有义务征收或增加销售税或使用税。
Section § 7209
Section § 7210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另一条款(7203.5)可能有其他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将继续管理任何对机动车燃料征税的市或县的销售和使用税规定。这包括对燃料的销售、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的税款,并且与《公共事业法典》或本编的特定部分相关。
Section § 7211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第7203.5条有具体规定,州平衡委员会仍将继续管理任何采纳了地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地方政府实体(如市或县)的销售和使用税。这些地方税款的管理遵循从第7251条开始的特定指导方针。
Section § 7212
Section § 7213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公开披露其签订的涉及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任何协议的详细信息。每年4月30日之前,地方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协议的详细内容,例如涉及的各方、返还的金额以及协议条款。
如果某个机构在上一财政年度没有返还任何税款,他们也需要在同一日期前报告这一事实,这样就不必在线公布信息。如果机构不遵守报告或公布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
负责处理这些信息的部门也必须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的每年,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该部门有权制定和执行法规,以管理并确保这些要求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