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21002
加州《收入与税收法典》的这一部分强调了在高效征税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它指出,需要制定清晰的税法并让公民了解这些法律,以提高自行申报水平并改善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节还强调,任何税务程序的主要目标是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考虑纳税人可以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
Section § 21003
本节解释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管理税法本部分的规定。它还澄清,当你在本部分看到“委员会”一词时,它指的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些规定也与从 17001 和 23001 开始的章节相关。
Section § 21003.1
Section § 21003.5
Section § 2100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纳税人权利倡导者”的职位,其职责是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那些与不公平待遇相关的。
倡导者可以采取行动,防止纳税人因委员会的行动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包括暂停可能造成损害的行动。同时,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不会因暂停而停止累积。
倡导者还可以免除因委员会的错误或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和罚款,前提是纳税人没有过错。任何导致罚款减免超过500美元的救济需要额外批准,并且对单个纳税人而言,一个纳税年度的救济总额不能超过10,000美元。
任何已授予的救济都会创建一份公共记录。只有在提交索赔的时限仍未届满时,才能发放退款。此外,这种救济是最终的,不受法院审查。
Section § 21005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一个旨在教育纳税人和改善沟通的计划。重点是帮助纳税人和行业团体通过识别令人困惑的表格和规定来理解并遵守税务要求。这包括提出修改建议以减少错误。该计划还涉及修订教育材料、参与研讨会以及培训审计人员。目标是预防常见的税务错误,并确保与纳税人进行清晰的沟通。
Section § 2100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识别纳税人普遍不遵守税法的情况,并每年1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在此过程中,委员会必须分析抽样审计数据,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了哪些法律、涉及的税款金额,以及纳税人是否使用了专业帮助或提交了纳税申报表。
委员会还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听证会,允许行业代表和纳税人提出修改税法的建议。委员会的报告应包括改进纳税人合规性和管理的建议,例如法律修改、改进员工培训、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以及更严格的执法。
此外,报告还必须总结因错误或延误而获得救济的纳税人案件,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性质以及为防止未来再次发生而实施的解决方案。
Section § 21007
Section § 21008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委员会征收或评估的收入不能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也不能用于设定生产配额或目标。
此外,委员会必须每年致函立法机关,证明它没有以这些被禁止的方式使用收入。
Section § 21009
Section § 21010
这项法律要求,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修改后的报税申请、异议和上诉的流程。包括税务和法律专家在内的多个团体参与了这项计划的制定。该计划设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标准时间框架,并确保对耗时超常的案件给予特别关注。
Section § 21011
Section § 21012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人因为依赖税务委员会的书面建议而未能按时缴纳税款,他们可能无需支付税款、利息、罚款或额外费用。要获得这种减免,该建议必须来自首席法律顾问的法律裁决;但如果建议并非来自首席法律顾问,则利息或罚款可能仅在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该人必须有书面请求和委员会的书面答复,表明具体情况已书面描述并确认,且该建议未因新法律或事实而改变。减免仅适用于收到委员会建议后所产生的依赖行为。该人必须提供书面建议、一份宣誓声明以及其他所需信息才能申请此项减免。如果有人虚报事实或其情况发生变化,则此项减免不适用。只有提出建议请求的人才能使用该建议,并且他们必须了解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Section § 21013
如果您是向州平衡委员会上诉的纳税人,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您可能会获得上诉费用的报销。为此,您需要提交一份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税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但是,如果上诉在税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之前就已解决,您将不会获得报销。
委员会会审查税务委员会是否遵循了其发布的指导方针,以判断其行为是否不合理。报销适用于在某些通知发出后产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税务委员会行为不合理的问题。关于这些报销的拟定决定在生效前会作为公共记录公开 10 天。
Section § 21014
本法律条款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任何原因对个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如果调查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包括税务问题在内的多项违规行为,则这些活动可能是允许的。“调查”包括针对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询问,“监视”则涉及通过电子手段或线人进行监控。本法律不阻止委员会为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进行审计或处理其他非税务相关职责。
Section § 2101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不施加或取消某些罚款,前提是明确未能遵守法律并未损害州的利益且并非故意。委员会将逐案审查以做出此决定。此规定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起评估的罚款。
Section § 21015.5
本法律规定了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因未缴税款而征收个人财产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在征收之前,委员会必须书面通知该人,解释其权利以及未缴税款的详细信息。
该通知必须在征收前至少 30 天寄出,并包含诸如欠款金额、疑问联系方式以及分期付款协议等避免征收的选项。纳税人可以请求对拟议的征收进行复审,复审将由此前未参与该案件的人员进行。在此复审期间,纳税人可以提出对债务的担忧或建议征收的替代方案。
如果债务被搁置超过六个月,则在征收前需要额外的通知。最后,如果复审请求被认定为无意义,则某些部分可能会在未经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被驳回。
Section § 21015.6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无辜投资者,使其主要居所或出售居所所得款项不因2000年以前与滥用性避税港相关的未缴税款而被查封。“无辜投资者”是指未参与滥用性避税港的管理或创建,并真诚相信其税务处理是正确的人。
如果发生此类查封,一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证明,州税留置权必须解除。如果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已被收取,所有者向委员会证明其身份后,款项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法律还允许所有者在委员会拒绝退还出售所得款项时提起诉讼,但必须在特定时限内进行。所有通知都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Section § 21016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解除对财产的征税。这些条件包括: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所欠债务;纳税人的福祉受到威胁;出售所得无法显著减少债务;或者征税未遵循适当程序。委员会还必须在出售扣押财产之前,告知纳税人其享有的免除征税的权利。某些财产扣押,例如因紧急税务评估而进行的扣押,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对于涉及薪金或工资的征税,如果双方同意税款无法征收,则必须解除征税,除非该债务已通过其他方式清偿。
Section § 21017
Section § 21018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就因委员会的错误(例如错误的征税或催收行动)而由商家收取的费用申请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您可以获得与此错误相关的标准费用报销:(1) 委员会犯了错误;(2) 在错误发生之前,您配合了委员会的所有要求(除非有合理原因未能配合);以及 (3) 商家没有放弃或报销这些费用。
索赔必须在委员会错误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索赔被拒绝,委员会将书面说明原因。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索赔提交期限。只有与错误直接相关的标准商业费用才可获得报销。
Section § 2101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委员会在备案或登记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留置权备案前至少30天,委员会必须通知纳税人,说明法律依据、最早备案日期以及纳税人阻止备案的选择。如果纳税人能证明留置权备案有误,则不会备案。如果留置权因错误备案,委员会必须在七天内发出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阻碍了合法交易,委员会可以解除它,以帮助税款征收,或者如果这符合纳税人和州的利益。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评估,并且委员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有助于税款征收或对纳税人或州有利,也可以解除留置权。对此程序的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020
这项法律规定,在纳税人因未缴税款而被暂停资格之前,委员会必须向他们邮寄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如果纳税人未能解决其税务问题,暂停资格将在一个特定日期发生。重要的是,该通知必须在该日期前至少60天寄出,以便纳税人有机会采取行动。
Section § 21021
如果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既定程序,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负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和合理的诉讼费用。法院会考虑纳税人自身是否存在导致损害的过失。但是,如果纳税人的诉讼被认为是无根据的,他们可能会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作为税款支付给委员会。
Section § 21022
如果税务官员故意与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准备人解决或妥协税务事宜,而这些事宜是基于纳税人为了获取建议而提供的信息,那么纳税人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损害赔偿。这种诉讼是此类案件中追回损害赔偿的唯一途径。
如果纳税人胜诉,他们可以获得最高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赔偿,或者其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加上诉讼费用的总和,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损害赔偿不包括罚款或因刑事制裁造成的损失。
诉讼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如果存在相关的刑事指控,民事案件将暂停,直至这些指控得到解决。
重要的是,如果信息是为了欺诈目的而提供的,本法律不适用。本法规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案件。
Section § 21023
Section § 21024
Section § 21025
如果税务局在1998年1月1日之后收到纳税人的付款,但无法确定这笔款项属于哪个纳税人,他们必须在60天内尝试联系该纳税人,告知他们付款关联存在问题。
Section § 21026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始,税务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向欠税的纳税人邮寄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详细说明他们当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之前的通知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者账户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被解除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1027
这项法律规定,向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必要文件时,提及使用美国邮政服务也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的特定快递服务。这些快递服务在邮寄证明和递送日期方面与邮政服务享有同等地位。此外,电子申报和邮戳日期的规定与《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联邦法规保持一致,确保递送证据处理方式的统一性。
Section § 21028
本节规定,通常适用于客户与律师之间通信的保密保护,也适用于纳税人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之间的通信,但仅限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处理的非刑事税务事宜。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是指根据联邦规定获准在美国国税局执业的个人。
本节明确,税务建议包括关于州税务问题和相关联邦税务事项的指导。然而,这些保密保护不适用于推广避税方案的书面通信,也不适用于纪律处分程序。此规定适用于本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进行的通信。